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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盤期貨非法和詐騙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4-05 05:20:30

1. 非法經營和詐騙的區別

一、詐騙罪指什麼
(一)詐騙罪的概念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非法經營罪是什麼
(一)非法經營罪的概念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例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3、犯罪主體
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2. 詐騙與非法集資在處理上有何區別

一、數額區別。

集資詐騙罪,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犯罪的對象區別。

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

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三、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區別。

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

兩罪都觸犯刑法,在程序上基本一致。處理上,兩罪對構罪的數額存在差異,決定了處理上的區別。非法集資3000元不構罪,詐騙就有可能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外盤期貨非法和詐騙區別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詐騙: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詐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集資罪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窗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訂版)

3. 詐騙和非法經營的區別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 網上非法交易與網路詐騙的區別

當事人提到的網上非法交易,其實就是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同時,網路詐騙,屬於一種詐騙形式,其實就是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採用虛擬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 欺騙和詐騙有什麼區別 兩者都犯法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欺騙是民事違法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而詐騙是行政甚至是刑事違法應該承擔行政和形式責任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之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於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兩者都可表現為在經濟活動中採用欺騙方法取得對特定財物的不法佔有狀態,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交易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的目的是讓對方陷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詐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後,總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點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徵性的「虛晃一槍」。
三是民事欺詐行為人為了減輕責任可能進行一定程度的辯解,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為人則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擔責任,最終使對方遭受損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區分的關鍵所在。盡管「非法佔有目的」屬於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但它必然通過一系列外化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根據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活動為基礎事實,綜合考慮行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經過周密論證,在排除其他可能後,得出正確結論。一般來講,藉助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在訴訟證明和司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過程中,須綜合考慮、審查分析以下幾個要素:一要看合同主體身份是否真實;二要審查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三要審查行為人有無採取詐騙的行為手段;四要審查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五要審查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六要審查行為人的履行態度是否積極;七要審查行為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形式;八要審查行為人的事後態度是否積極。

6.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到底是非法經營還是詐騙案件已經上了市檢察院

一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現行成文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於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集資行為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開發行基金等。 二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為人採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 進行集資; 2、依據《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要具有一定的「融資性」。 3、被害人要具有廣泛性,也就是說對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騙取一定數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騙取了個別單位的公私財物只能以詐騙罪定罪。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募集到的資金的目的,判斷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 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罪的關系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

7. 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1、欺詐是民事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刑法》對詐騙罪目的規定的很明確,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出任何勞務,即取得對方信任而非法佔有財物。

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在民事法律關系范圍內,仍應由民事法律、政策來調整。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由刑法來調整。

3、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8. 香港外盤期貨合法嗎

確實不合法哦
在國內不可以做外盤期貨。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境內投資者通過交易軟體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如果有人向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那是欺詐誤導。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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