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國債期貨免稅嗎
Ⅰ 銀行的大資管類業務指的是什麼業務
中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業務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脫媒、分業監管環境下逐步發展起來的一項具有金融創新性質的業務。
從宏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善社會融資結構;
從中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推動銀行業經營模式轉型,構建銀行業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強銀行業經營的穩健性;
從微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一方面可以滿足客戶投資和財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證銀行向客戶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服務,提高社會資金的流動效率。
因此,資管業務具有與銀行傳統業務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運作規律和風險管理方式。 與現在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所不同的是,銀行資產管理計劃將類似於基金、信託,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銀行理財產品在投資企業債權等標的時,都需要藉助於間接投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信託、券商資管產品等才能夠實現,也就是常說的「通道業務」。
Ⅱ 國債期貨最後為季月的第二個周五正確么
7月2日,多位知情人士證實,國債期貨已獲國務院批准,將選擇合適時間上市交易。
一位接近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的知情人士透露,原以為今年四季度才推出,現在看,國債期貨面世時間將大大加快。
事實上,6月起,中金所已悄悄組織期貨公司參與「國債期貨合約及規則設計」的相關培訓。同時,期貨公司開展了向銀行、保險、信託公司的交易路演。
記者獲得的一份國債期貨模擬交易數據顯示,截至5月底,共有149家期貨公司、39家證券公司、36家銀行、2家保險信託機構等13439個客戶參與國債期貨模擬交易,日均成交量與持倉量分別是43769手(合428.15億元交易金額)與90567手(合885.84億元持倉金額)。
不過,考慮到國債期貨曾在1995年因違規交易而被叫停,此次國債期貨在規則設計層面,針對交割月逼倉及買方違約採取了特定的風險管理措施。
「沒人願意再重蹈1995年的覆轍。」上述知情人士稱,為了更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國債期貨的投資者准入門檻仍在完善中。
兩道防火牆防逼倉
記者獲得的一份關於國債期貨合約與規則設計的培訓資料顯示,即將推出的國債期貨合約與交易規則,將很大程度上延續國債期貨模擬交易的某些特點。
2012年2月,國債期貨模擬交易在股指期貨模擬交易平台正式上線,主要選擇面額為100萬元,票面利率為3%的5年期名義標准國債為合約標的。合約月份則是最近的三個季月(3、6、9、12季月循環);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2%;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3%;交割方式為實物交割,可交割債券為在最後交割日剩餘期限4-7年(不含7年)的固定利息國債;合約代碼為TF。
之所以選擇3%票面利率與5年期國債,其中一個原因是,通過模擬交易的測試,中金所發現上述合約標的與同期限國債現貨價格的擬合度比較高,有利於機構投資者更好地套期保值。而剩餘年限4-7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則通過「轉化計算」,同樣能參與交割。「目前,這些交易規則都被延續下來。」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數據顯示,國債期貨模擬交易價格的日均波動幅度為0.08%,貼近國債現貨市場的0.07%;期貨與現貨的相關系數為96%,基差率基本在+/-1%以內,隨著交割日臨近,基差逐漸收斂於零(參見「圖說資管」專欄)。
不過,此次培訓資料顯示的國債期貨交易規則,仍對模擬交易做出兩處修改:一是模擬交易初期最小變動價位為0.01元,今年6月下旬已調整為0.002元;二是模擬交易最初設定3%的最低保證金率,現在同樣調低為2%。
「偏高的保證金比率,往往不利於國債期貨開展初期的交易活躍度與交易流動性。但中金所做過內部測試,即使最低保證金被調為2%,也能覆蓋1個漲跌停板。」上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國債期貨的漲跌停幅度擬定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2%。在極端情況下,如果投資者按2%保證金買漲國債期貨,即使當天國債期貨跌停2%,等於投資者所有本金虧光,卻不至於追加保證金。
記者了解到,2%最低保證金比率,相比歐美國債期貨交易市場仍然偏高,如美國CME與歐洲EUREX市場的5年期國債期貨保證金比率分別是1.1%與1.25%。
設定偏高的保證金比率,某種程度也是避免1995年國債期貨違規交易事件再度發生,上述知情人士稱。
1995年2月23日,參與做空327國債的機構搶先得知327國債貼息信息,隨即大筆做多國債,令當時的沽空方——上海萬國證券在交易最後8分鍾砸出1056萬口賣單,令當日看漲者全線爆倉。當天晚上,上交所確認空方惡意違規,認定最後8分種的所有的「327」品種期貨交易無效,各會員之間實行協議平倉,最終成為國債期貨交易被迫叫停的導火索。
前述人士說,此次培訓的最大亮點,是中金所借鑒了按照交割期臨近,逐級提高保證金與梯度限倉的管理模式,應對潛在的交割約逼倉與買家違約事件,如一般交易月份的最低保證金與最大持倉分別是2%與1200手,但在合約交割前一個月中旬與下旬,中金所將保證金分別提高至3%與4%,其間投資者最大持倉不得超過600手與300手。「這也是借鑒商品期貨應對交割月逼倉的做法。」
銀行、保險尚有顧慮?
在中金所開展期貨公司國債期貨交易培訓的同時,期貨公司業已向銀行、保險與信託公司進行國債期貨交易路演。
「我們已和幾家銀行溝通過了,目前合作內容是通過銀行渠道,找到更多有意參與國債期貨的客戶資源。」但銀行、保險等機構參與套期保值的熱情似乎沒有模擬交易那麼高。一家國內期貨公司高層告訴記者,為了給銀行、保險公司一個好印象,個別期貨公司專門組建了國債期貨研究小組,從債券部門、金融工程部門調集專業人員,研究國債期貨的各類套保模型。
但銀行、保險公司有自己的顧慮。銀行參與國債期貨模擬交易,主要是跟蹤國債期貨與國債現貨之間的價格擬合度,以此評估套期保值的可操作性。但落實到實戰,銀行、保險機構要考慮的風險因素會很多,一家參與模擬交易的銀行交易員稱,比如國債期貨交割時期一旦遭遇季末銀行存貸比考核,相關金融機構資金緊張而被迫套現國債期貨頭寸,往往造成交割月逼倉風險。
為此,中金所將國債期貨最後交易日擬定為每個季月的第二個周五,避開每季月下旬的銀行資金考核期。
記者也了解到,在模擬交易期間,中金所也順利完成2次集中交割(TF1203、TF1206)和3次滾動交割(TF1209、 TF1212、TF1303),最低交割率0.49%(157手),最高交割率2.87%(1441手),平均交割比率在1%左右,低於美國3.3%與德國2.61%的國債期貨市場平均交割率。
如果國債期貨的交易活躍度不高,容易出現漲跌停板,某種程度也加大銀行保險的套期保值風險。目前,銀行管理層的意見,是先看看初期的交易活躍度,再考慮何時參與銀行自有國債頭寸的套期保值。「事實上,銀行、保險的參與熱情並不低,關鍵是監管部門的態度。」前述人士稱。現在監管部門對銀行、保險、信託公司參與國債期貨的態度仍不明朗,上述銀行人士透露,通常監管部門需要一段時間觀察,再決定是否允許金融機構投資,及設定資金規模與投資范疇等。
而他所在的銀行也已建立專門研究團隊,畢竟,利率市場化正「迫使」銀行機構藉助國債期貨規避利率風險;當前中國國債存量超過7萬億元,理論上已擁有充足頭寸用於交割。
Ⅲ 為什麼將國債期貨一對一改為一對多
公開數據顯示,期貨資管「一對一」資金規模僅10億元。業內人士預計,若放開「一對多」,整個市場規模將有較大提升。「可能達到幾百億的規模。
業內人士認為,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可以分享投資收益,風險收益共擔。「自有資金投資如果可以實現,期貨公司可以成立一隻種子基金,期貨公司作為劣後方出資,發行結構化的產品,為創新產品開發提供操作空間」
光這些理由就足夠讓國債期貨一對一改為一對多了,當然,這些僅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Ⅳ 國債期貨個人可以投資嗎
個人可以投資,不過有一個50w的開戶門檻。我就是期貨公司資管部的,有什麼不懂得可以追問
Ⅳ 債券的種類有哪些
你好,債券一般可以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
(一)利率債
利率債是指直接以政府信用為基礎或是以政府提供償債支持為基礎而發行的債券。由於有政府信用背書,正常情況下利率債的信用風險很小,影響其內在價值的因素主要是市場利率或資金的機會成本,故名「利率債」。在我國,狹義的利率債包括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國債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以中央財政收入作為償債保障,其主要目的是解決由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或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和彌補國家財政赤字,其特徵是安全性高、流動性強、收益穩定、享受免稅待遇;地方政府債是指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以地方財政收入為本息償還資金來源,目前只有省級政府和計劃單列市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市場機構一般認為,廣義的利率債除了國債、地方政府債,還可包括中央銀行發行的票據、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鐵路總公司等政府支持機構發行的債券。
利率債信用風險小,但不一定是對於信用違約絕對「免疫」,也有可能出現本息兌付延期乃至實質性違約的情況。例如,歐洲債務危機期間,希臘等國家的主權債務就曾出現過違約。
(二)信用債
信用債是指以企業的商業信用為基礎而發行的債券,除了利率,發行人的信用是影響該類債券的重要因素,故名「信用債」。我國債券市場上的信用債包括非金融企業發行的債券和商業性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發行的信用債主要有三大類:一是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注冊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具體品種有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二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企業債,具體品種有中小企業集合債、項目收益債和普通企業債等;三是證監會核准或證券自律組織備案的公司債,具體品種有普通公司債(包括可交換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等。其中普通公司債按照發行對象的范圍不同,又可細分為面向所有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俗稱「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人數沒有上限的公司債(俗稱「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人數不超過200人的公司債(俗稱「私募公司債」)。金融類信用債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Ⅵ 二年期國債期貨產品有哪些
中央結算公司中債研發中心日前發布《國債期貨和現貨聯動問題研究》。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債券部副總監王瑋在會上表示,我國國債期貨於2013年重新啟動後,先後推出5年期和10年期期貨品種,國債期貨在中長期已有布局,目前正在與相關監管部門研究協商,下一步有望推出2年期國債期貨品種,以完善短端國債期貨品種的布局。
股市有風險,交易需謹慎。
Ⅶ 期貨資管計劃可以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嗎
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合法性背後的稅務問題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掛出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立刻引起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其基本口徑是確立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的合規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兩個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個段落從稅務角度對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股掛牌公司涉及的稅務爭議進行了淺顯分析。
第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1、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3、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法規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股轉系統認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股轉系統認為,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據中國財稅浪子taxlangzi微信公號向部分律師了解,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實務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包括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還存在很大障礙,往往會「曲線」登記為對應計劃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處理
我國目前得稅收立法並未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主體地位。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如果參考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立法原則,可以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為非獨立納稅主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以投資基金為例,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在基金投資方式中,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運作者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託財產,基金自身不是經營主體,從而基金自身不應視為納稅主體。對於投資者通過基金獲取的收益,相關稅收應在基金設立前或基金分配後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投資者自行繳納。基金這種投資方式連接了投資環節的多種主體,從而在此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稅收,這些稅收要由投資環節中的不同主體依據法律自行或者代為繳納。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納稅的,但這並不意味對這種投資行為不征稅,而是對這類稅收要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從事基金投資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A、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虛體。
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虛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資產委託人承擔,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不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並未直接規定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以及如何代扣代繳。
B、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實體。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實體,需要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納稅主體在稅務部門進行登記並按期申報稅款。
2014年第9期《稅務研究》雜志曾發表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稅政策研析》。文中提及這樣一則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國某投資公司A參與某證券公司發行的一支總額1億元、計劃總份額1億份、期限2年的集合計劃。該證券公司擔任集合計劃的受託人和管理人,工商銀行擔任集合計劃的託管人。該計劃可投資於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為了分析方便,假設該計劃僅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考慮印花稅和所得稅。
A公司作為委託人,實際參與金額為2 000萬元,不考慮參與費,共取得參與份額2000 萬份;中國公民周某實際參與金額500萬元,取得份額500萬份。該計劃封閉運行,成立3個月後委託人可以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辦理份額轉讓。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轉讓份額1000萬份,轉讓價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計劃管理人以600萬元的價格賣出一隻股票,該股票投資成本400萬元。
根據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A公司申報繳納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證券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計劃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及附加,還要其代扣代繳計劃參與人(A 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600-400)×5%=10(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7%=0.7(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應代扣代繳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代扣代繳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A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委託合同或行紀合同。我國《證券法》規范的有價證券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衍生產品,計劃份額不屬於有價證券,通過證券公司櫃台交易市場轉讓計劃份額實現「自有財產」的溢價贖回,只涉及所得稅,無需繳納營業稅。
證券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私募基金,應該比照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無需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證券公司還認為,集合計劃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納稅人的主體資格;證券公司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業內也沒有就集合計劃辦理涉稅事宜的慣例,委託人(或計劃份額持有人)的稅收事宜應由其自己申報繳納,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計劃份額轉讓涉及的營業稅義務。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類似問題有信託計劃的份額),從而構成營業稅意義上的轉讓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計劃自身能否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
對於第一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根據有價證券的概念和特徵,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典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的范疇。從我國的稅制體繫上看,納稅人取得動產類財產的轉讓收益,不征增值稅就得徵收營業稅。本案中,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取得了100萬元的收益,應該繳納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顯然,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不屬於上述暫免徵收營業稅的業務,理應申報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廣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集合計劃的份額屬於有價證券;而A公司則堅持狹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列舉的有價證券類型辦理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單方擴大有價證券的適用范圍。
對於第二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4】78號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沒有豁免基金委託人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由於集合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不同的法律規范,集合計劃有私募的特徵,但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套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管理人必須按期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及其附加。
對集合計劃征稅,可有兩個征稅策略:一是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為辦理集合計劃的涉稅事項,並代扣代繳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相關稅收,可將此策略稱為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二是以委託人為納稅主體,由委託人自己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以及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可將此策略稱為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考慮到管理人將集合計劃投資運用或份額轉讓的信息傳遞給委託人需要時間,存在時滯,為了能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稅務機關堅持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的觀點,認為應該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由集合計劃的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的所有涉稅事宜。納稅人(證券公司)則堅持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觀點。
王震教授認為,資產管理業務,在資產管理機構與投資參與人(稱為「委託人」)不組建投資企業的前提下,一般以資產管理機構為主導,設立集合計劃募集資金。集合計劃的資產或資金,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每一個集合計劃,資產管理機構必須單獨開設賬戶,單獨核算集合計劃資產的增減變化。集合計劃名稱多樣,如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
王震教授比較傾向於以集合計劃作為納稅主體,他指出,如果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理集合計劃稅金的核算與申報,可以解決委託人作為納稅主體導致的諸多困難。
首先,掣肘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原始票證問題可迎刃而解。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支出、采購、對外投資等事項,都可以集合計劃為受票單位;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對外開出發票;也無需委託人履行完稅憑證的傳遞。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確性都將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動用集合計劃的資金,辦理稅金繳納,不會產生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委託人無錢繳稅的困難,委託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計劃的強制贖回或份額的強制轉讓或計劃的強制分紅。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計劃的期限內,減少這類強制措施對資金期限配置的干擾,有助於提高計劃資金運用的預期性和穩定性。
第三,在委託人中既存在機構投資者,又存在個人投資者時,堅持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可以避免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分類計提法」對機構投資者營業稅的影響,使機構投資者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的實際稅負保持在5%,與其名義稅率一致。
從國際上看,以色列和愛爾蘭將集合計劃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美國、英國、加拿大、挪威等國將集合計劃視為獨立納稅主體,需要全額納稅,對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可以扣除。義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將集合計劃設為獨立納稅主體,對集合計劃適用低稅率。在德國,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要被視作獨立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可見,集合計劃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是一種國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