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債期貨 » 國債期貨託管業務的辦理機構

國債期貨託管業務的辦理機構

發布時間: 2021-08-25 14:12:22

㈠ 參與10年國債期貨交割的是要開立什麼賬戶

如果要交割的話需要開立期貨法人賬戶參與交割。

㈡ 國債期貨到期時,實際交割國債現券的券種是由哪一方確定的

國債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在兩次付息中間,利息仍然在滾動計算,國債持有人享有該期限內產生的利息。因此在下一次付息日之前如果有賣出交割,則買方應該在凈價報價的基礎上加上應付利息一並支付給賣方。

由於是實物交割,同時可交割債券票面利率、到期期限與國債期貨標准券不同,因此交割前必須將一籃子可交割國債分別進行標准化,就引入了轉換因子。交易所會公布各個可交割債券相對於各期限國債期貨合約的轉換因子(CF),且CF 在交割周期內保持不變,不需要者計算。

(2)國債期貨託管業務的辦理機構擴展閱讀

1、交割期貨商品的質量嚴格執行規定的標准。

2、在期貨市場降價交割的貨物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3、期貨交割成本核算低於期現貨價格差。

4、期貨交割收益水平。

在期貨市場中,商品期貨通常都採用實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貨中有的品種採用實物交割方式,有的品種則採用現金交割方式。現金交割由於不進行實物交收,只是以交割時的現貨價格作為交易盈虧和資金劃撥的依據。



㈢ 國債期貨 一、 單選題 1. 個人投資者可參與( )的交易。 A.交易所和銀

個人建議你去論壇上詢問!

㈣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第六條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第七條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第八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九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十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託投資的委託人,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第十四條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二)與受託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三)向受託機構劃撥委託投資資金;向受託機構下達劃回委託投資資金的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四)根據受託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託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第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託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辦法。(二)選擇、監督、更換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四)根據委託投資合同接收委託人劃撥的委託投資資金;根據委託人通知劃出委託投資資金。(五)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況。(六)根據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託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託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投資。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託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第十八條申請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託機構提交申請。受託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健全受託機構、託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競爭機制,不斷優化治理結構,提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水平。第十九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三)侵佔、挪用受託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託管機構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託管機構,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二)以養老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三)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負責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機構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五)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活動,並定期向受託機構報告監督情況。(六)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二條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的託管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二十五條託管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二)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三)將託管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混合管理。(四)侵佔、挪用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五)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第二十七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確保獨立投資運營;應當健全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制度。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老基金資產和受託機構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迴避原則。第二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投資管理合同,管理養老基金投資組合和項目。(二)對所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三)及時與託管機構核對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四)進行養老基金會計核算,編制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五)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投資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委託投資資產出現的投資損失。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養老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二)有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三十三條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養老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二)不公平對待養老基金資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四)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向受託機構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六)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八)從事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養老基金投資
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第三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40%。(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於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第三十八條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第三十九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七章估值和費用
第四十條受託機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當月發生的委託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第四十一條託管機構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託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第四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於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5%。受託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投資管理機構的業績基準,制定績效考核辦法。第四十三條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託人所有。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有關事項:(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二)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三)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條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託管合同和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託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並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第四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四)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當將委託管理合同、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加強投資風險防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三)為舉報人保密。第五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五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五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費扣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條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超出投資范圍或者違反投資比例規定進行投資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處以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一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未能按照規定提供報告或者提供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第六十二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第六十三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第六十五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業務收入,並依法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六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或者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決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第六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㈤ 國債期貨是怎樣交割的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割業務指南》 (2015年7月1日實施 2017年4月1日第一次修訂)中相關條款對國債期貨交割進行了規定: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個交易日起至最後交易日之前一個交易日,每日收市後,同一交易編碼的交割月份合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對沖平倉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的計算。交易所對對沖平倉按成交收取手續費。
國債期貨整個交割流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後至最後交易日之前,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申報,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交割;第二階段,最後交易日收市後,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未平倉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入交割。
國債期貨交割模式分為一般模式和券款對付模式(以下簡稱「DVP」),進行DVP模式交割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配對雙方均以中央結算開立的國債託管賬戶參與交割;
(2)配對雙方參與交割的國債託管賬戶不為同一賬戶;
(3)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客戶持倉進入交割後,其交割在隨後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 最後交易日之前交割的具體流程
1、意向申報日
(1)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客戶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應當在當日9:15-15:15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結算會員可以授權交易會員為客戶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結算會員應提前辦理書面授權,並報交易所備案。授權書應包含授權交易會員為客戶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內容。
(2)賣方客戶通過會員主動進行交割申報:會員可在9:15-15:15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向交易所申報客戶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
(3)買方客戶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可在9:15-15:15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向交易所申報客戶的交割數量和收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但不能申報待接收國債的券種。買方在同一會員處每個交易日僅能申報一條交割意向。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國債託管賬戶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4)每日收市後,同一交易編碼的交割月份合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對沖平倉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的計算。
(5)交易所確定進入交割的買賣方: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先按照客戶在同一會員的申報交割數量的總量和持倉量的較小值確定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進入交割。交易所按照「申報意向優先,持倉日最久優先,相同持倉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買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大於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的,按照買方意向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未進入交割的意向申報失效。當日未進行交割申報但被交易所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交易所根據賣方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按照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在該買方客戶事先申報的國債託管賬戶中指定收券賬戶。
(6)交割配對:交易所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於當日收市後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將配對結果和買方客戶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會員。
(7)手續費:交易所在結算時對進入交割的買賣方客戶扣劃交割手續費。
(8)發送待劃券信息:賣方以中國結算的國債託管賬戶交券的,交易所在當日結算後,將賣方客戶的待劃券信息通過中國結算轉發給相應的證券公司或託管銀行。
2、第一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賣方交券日:交易所將過戶指令發送給託管機構。賣方以中央結算的國債託管賬戶交券的,應當按照中央結算的相關規定,在中央結算當日日終前通過中央結算的業務系統對過戶指令進行確認;賣方以中國結算賬戶交券的,中國結算於日終結算時處理過戶指令。劃券不成功的,交易所於第二交割日進行差額補償處置。
(2)以DVP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無操作。
3、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繳款日: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從買方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貨款至賣方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同時釋放買方和賣方交割持倉佔用的保證金至結算準備金。若發生國債跨市場轉託管業務,交易所向國債託管機構發送轉託管指令,進行國債轉託管,由買方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轉託管費。轉託管費由交易所在當日日終結算時扣劃,統一收取後劃付給國債託管機構。參與國債期貨交割的雙方需要繳納過戶費,由交易所在當日日終結算時扣劃,統一收取後劃付給國債託管機構。
(2)以DVP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券款對付日:交易所向中央結算傳輸指令,賣方和買方客戶根據交割配對結果,按照中央結算的有關規定進行券款對付。DVP交割失敗的,交易所於第三交割日進行差額補償處置。
4、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買方收券日:交易所將過戶指令發送給託管機構。中央結算於當日日終前處理過戶指令;中國結算於當日日終結算時處理過戶指令。由於買方客戶國債託管賬戶原因導致劃券不成功的,相應國債暫存在交易所的國債託管賬戶中,買方客戶可以重新申報接券的國債託管賬戶。
(2)以DVP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結算時,交易所釋放進入交割的持倉佔用的保證金。參與國債期貨交割的雙方需要繳納過戶費,由交易所在當日日終結算時扣劃,統一收取後劃付給國債託管機構。
(二)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具體流程
1、最後交易日
(1)對沖平倉:最後交易日收市後,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按前一交易日結算價進行對沖平倉,同一客戶的不同交易屬性賬戶(投機、套利、套保)多空持倉不進行對沖。
(2)申報交割信息: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應當在最後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報其買方客戶收券的國債託管賬戶和賣方客戶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買方客戶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收券的,應當同時提供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結算會員為自身代理的客戶向交易所申報交割信息,交易會員代理的客戶由交易會員直接向交易所申報交割信息。
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買方客戶申報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據賣方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按照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在該買方客戶事先申報的國債託管賬戶中指定收券賬戶;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賣方客戶申報交割信息的,視為賣方客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
(3)交割配對:交易所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於當日收市後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將配對結果和買方客戶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會員。
(4)手續費: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對對沖平倉按成交收取手續費,對進入交割的買賣方收取交割手續費。
(5)發送待劃券信息:交易所在當日結算後,將賣方客戶的待劃券信息通過中國結算轉發給相應的證券公司或託管銀行。
2、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
本階段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的操作與第一階段的流程相同。

㈥ 國債期貨管理辦法的文件 有哪些

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包括一下目錄:
國債期貨交易經紀機構;
國債期貨交易、結算及交割;
國債期貨經紀業務管理;
法律責任;
附 則。

㈦ 中國國債期貨交割日遇節假日怎麼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割細則(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2013年8月30日實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以下簡稱本合約)交割行為,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合約採用實物交割方式。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交割涉及的國債託管業務由國債託管機構依其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國債託管機構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

第二章 可交割國債
第五條 本合約的可交割國債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二)同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為4至7年;
(五)符合國債轉託管的相關規定;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合約的交割單位為面值100萬元人民幣的國債。每交割單位的國債僅限於同一國債託管機構託管的同一國債。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託管的國債分別計算。
第七條 本合約的可交割國債及其轉換因子數值由交易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條 本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後至最後交易日之前,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申報,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割。合約最後交易日收市後的未平倉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入交割。
客戶參與交割視為授權交易所委託相關國債託管機構對其申報賬戶內的對應國債進行劃轉處理。
第九條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當日收市後,交易所按照客戶在同一會員的申報交割數量和持倉量的較小值確定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進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報意向優先,持倉日最久優先,相同持倉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買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大於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的,按照買方會員意向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未進入交割的意向申報失效。
所有進入交割的買方和賣方持倉從客戶的交割月份合約持倉中扣除。
第十條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客戶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應當在當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賣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
買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交割數量和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會員應當確保申請交割的客戶具備交割履約能力。
第十一條 最後交易日收市後,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同一客戶號的凈持倉進入交割。
第十二條 客戶持倉進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隨後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為申報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報交割信息。最後交易日之前未進行交割申報但被交易所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會員應當在當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報該買方的國債託管賬戶。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應當在當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報其買方客戶的國債託管賬戶和賣方客戶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
買方客戶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2.賣方交券。賣方客戶應當確保申報賬戶內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國債,交易所劃轉成功後視為賣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為配對繳款日。
1.交易所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於當日11:30前將配對結果和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相關會員。
2.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劃轉交割貨款。
(三)第三交割日為收券日。
交易所將可交割國債劃轉至買方客戶申報的國債託管賬戶。
第十三條 因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等原因導致交割無法正常進行的,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流程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貨款的,可以採取差額補償的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
第十五條 一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按照下列標准通過交易所向對方支付補償金,並向交易所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懲罰性違約金。
(一)補償金
1.賣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補償金;若基準國債價格大於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的,賣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基準國債價格-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合約面值/100元)
2.買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補償金;若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大於基準國債價格的,買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基準國債價格)×(合約面值/100元)
差額補償後,交易所向賣方退還已交付的國債。
(二)基準國債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申報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該合約交割量最大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
按照上述方式無法確定基準國債的,交易所有權指定基準國債。
(三)基準國債價格
基準國債價格以交易所認定的機構發布的估值數據為准。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交割申報當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最後交易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
交易所有權對基準國債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交割貨款的,交易所向雙方分別收取相應合約價值2%的懲罰性違約金。

第四章 交割結算
第十七條 本合約最後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結算價為賣方交割申報當日的結算價,最後交易日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後交易日全部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後三位。
合約最後交易日無成交的,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為:交割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合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約。根據本公式計算出的交割結算價超出合約漲跌停板價格的,取漲跌停板價格作為交割結算價。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交割結算價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交割貨款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交割貨款=交割數量×(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應計利息)×(合約面值/100元)
其中,應計利息為該可交割國債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條 本合約的交割手續費標准為每手5元,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手續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交割涉及的國債過戶費等費用按照國債託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跨國債託管機構交割過戶的,由買方承擔轉託管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合約價值的計算公式為:合約價值=交割結算價×(合約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㈧ 期權怎麼開戶場外期權和場內期權有什麼區別場外期權個人可以參與嗎

不可以,場外期權是不允許個人投資者直接參與的。

參與的方式有兩種:

1、機構直接參與。只要實繳資本滿300萬的機構投資者(對機構營業執照的投資范圍不限),均可以通過證券公司開通場外期權。門檻為50萬,但是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2、個人投資者通過資管計劃參與。個人投資者去認購一直基金公司的產品,以私募基金的方式去參與場外期權。

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管理中一種激勵手段源於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70-80年代走向成熟,為西方大多數公眾企業所採用。中國的股票期權計劃始於上世紀末,曾出現了上海儀電模式、武漢模式及貝嶺模式等多種版本。

但都是處於政策不規范前提下的摸索階段,直到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我國的股權激勵特別是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的推動了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發展。


(8)國債期貨託管業務的辦理機構擴展閱讀:

合約數量

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只有交割月份的差異,數量固定而有限。期權交易中,期權合約不但有月份的差異,還有執行價格、買權與賣權的差異。不但如此,隨著期貨價格的波動,還要掛出新的執行價格的期權合約,因此期權合約的數量較多。

期權與期貨各具優點與缺點。期權的好處在於風險限制特性,但卻需要投資者付出權利金成本,只有在標的物價格的變動彌補權利金後才能獲利。但是,期權的出現,無論是在投資機會或是風險管理方面,都給具有不同需求的投資者提供了更加靈活的選擇。

㈨ 國債期貨開戶需要什麼條件

首先,投資者期貨開戶必須具備的條件: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入市交易資格;(投資者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居民,港、澳、台同胞暫時無法交易國內期貨。)
開戶人和交易執行人須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投資者不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符合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法律規定證券市場禁止准入的投資者不能參與期貨交易。
接下來,投資者期貨開戶須提供的證件或資料:
自然人開戶(普通投資者):本人身份證原件,銀行卡。
法人開戶(機構投資者):開戶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的身份證以及《稅務登記證》。

㈩ 期權開戶有什麼要求期權手續費多少

一、股票期權第一次開戶的條件
① A股票賬戶已開不能超過3個;
②先做模擬測試,再到營業部現場開戶、考試;
③股票戶曾經開戶超過半年;
④有融資融券的資格或者股指期貨的交易經歷,二選一;
⑤期權開戶前20個交易日,賬戶日均資產50萬
股票期權第二次開戶無需模擬和考試
商品期權第一次開戶的條件
1、開戶前五個交易日,賬戶可用資金10 萬以上
2、到營業部現場開戶考試
3、有商品期權的模擬交易經歷
注意:去辦理開通期權一定要帶身份證和銀行卡
二、權交易的手續費最低是多少?
股票期權2元/張,交易頻繁1元/張。包含規費。
規費組成:
1、交易經手費:交易所收取。合約標的為ETF的按1.3元/張收取,雙邊收取,行權無該費用(試點初期,暫免賣出開倉(含備兌開倉)交易經手費);
2、交易結算費:登記公司收取。合約標的為ETF的按0.3元/張收取,雙邊收取(試點初期,暫免賣出開倉(含備兌開倉)交易結算費);
3、行權結算費:登記公司收取。合約標的為ETF的0.6元/張對行權方收取。

熱點內容
普洱墨江哈尼族自治縣晚秈稻期貨開戶 發布:2021-12-16 12:35:43 瀏覽:396
阿壩小金縣橡膠期貨開戶 發布:2021-12-16 12:35:40 瀏覽:908
楚雄大姚縣豆一期貨開戶 發布:2021-12-16 12:34:02 瀏覽:736
做期貨能在網上開戶嗎 發布:2021-12-16 12:32:22 瀏覽:591
安慶宜秀區早秈稻期貨開戶 發布:2021-12-16 12:32:22 瀏覽:377
正確的原油期貨開戶 發布:2021-12-16 12:29:41 瀏覽:39
達州市纖維板期貨開戶 發布:2021-12-16 12:25:11 瀏覽:310
呼倫貝爾新巴爾虎左旗白銀期貨開戶 發布:2021-12-16 12:25:07 瀏覽:883
上海外盤期貨哪裡開戶 發布:2021-12-16 12:24:10 瀏覽:448
香港日發期貨開戶網站 發布:2021-12-16 12:24:09 瀏覽: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