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期貨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
Ⅰ COB、CIF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啊·
FOB:
買賣雙方的義務: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交貨)
(2)承擔貨物交至裝運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費用和風險)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並且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證件、手續)
(4)提交商業發票和自費提供證明賣方已按規定交貨的清潔單據,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單據)
2、買方義務
(1)訂立從指定裝運港口運輸貨物的合同,支付運費,並將船名、裝貨地點和要求交貨的時間及時通知賣方。(運輸)
(2)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受領貨物並支付貨款。(受貨、付款)
(3)承擔受領貨物之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費用、風險)
(4)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證件、手續)
CIF:
買賣雙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
(1)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的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合同要求的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須及時通知買方。(運輸)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費用和風險)
(3)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自負費用辦理水上運輸保險。(保險)
(4)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並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證件、手續)
(5)提交商業發票和在目的港提貨所用的通常的運輸單據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並且自費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據。(單據)
2、買方義務
(1)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受貨、付款)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的一切風險。(風險)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且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證件、手續)
Ⅱ 為什麼說金融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對稱的
金融期貨交易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
Ⅲ FOB、CFR和CIF項下的買賣雙方權力與義務
FOB/CIF/CFR的共同點
1、 三種價格術語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如中國長江河運,美國五大湖地區河運)其承運人一般只限於船公司。
2、 三種價格術語交貨點均為裝運港船舷(實際為船艙內)風險點均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船艙內)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3、 費用點:賣方均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
4、 提單:賣方均需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提單。
5、 裝船通知:裝運前後賣方均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6、 風險點: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後的風險即轉移到買方。
7、 目的港的進口清關,費用等均由買方負責辦理;裝運港的裝船,陸運,出口報關,辦理許可證等均由賣方辦理。
8、 賣方都有在裝運港安排訂艙、配船的義務。
FOB和 CIF價格術語的不同點
1、 價格術語後港口性質不一樣,FOB後的港口指賣方所在國的海港或河港,而CIF 後的港口指買方所在國的海港或河港,CIF 價格術語後目的港後應註明港口所屬國別,如維多利亞港,在香港有,英國有,巴西有,必須加註國別來區分。
2、 費用構成不一樣,報價不一樣。FOB價格是考慮貨物從原料購進、生產直到出口報關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同的一切費用和利潤為止,而CIF則是在FOB價格的基礎上再加上海運費和保險費。
3、 THC碼頭作業費的支付對象不同。按照誰支付海運費誰支付THC費用的原則,FOB價格條款中THC費用應由買方承擔,CIF中THC應由賣方承擔,現行國內THC標准為20『櫃370元,大櫃40』為560元,THC費用應在貿易合同中明確註明由誰支付。
4、 保險費支付、辦理不同:FOB、 CNF 保險由買方辦理,賣方應於裝船前通知買方;CIF 保險由賣方辦理並支付保險費,賣方按合同條款,保險條款辦理保險並將保險單交給買方。
5、 價格術語國際慣例不同,FOB 價格在美國慣例和國際商會的1990及2000年通則慣例,CIF大多數為國際商會的1990年/2000年慣例,訂立貿易合同或客戶開出信用證中注意加以區別。
6、 空運貨物:FOB 賣方只承擔貨物上飛機之前的所有費用空運費,空運目的港費用由買方承擔。
CIF 賣方除承擔FOB空運費用外還需按買方要求承擔空運費以及對貨物空運投保保險。
空運貨物自裝運港交付後貨物所有權即轉移至買方。
7、 租船訂船不同:FOB價格由買方指定船公司/船代公司甚至貨代公司安排船運,買方能否及時租船訂艙,會影響賣方的及時交貨以及銀行交單等。
CIF價格則由賣方自主選擇船公司或貨代公司。
8、 裝船通知告知買方時間不同:FOB價格和CNF在裝船前告知買方,裝船內容、裝船細節以便買方有充足的時間辦理貨物海上保險而CIF是由賣方投保可在裝船後幾天內告知買方裝船通知。
9、 裝運後跟蹤服務不同:FOB價格術語由於是客戶指定船代/貨代,其二程三程中轉一般由買方負責辦理,而CIF價格術語,為給賣方提供更好的服務一般由賣方及時聯系貨代船代將中轉情況,目的港代理資料,何時到港等資料告知買方。(但CIF 價格中賣方並無此規定義務,一般實際操作中買方會有此要求)
10、不可抗力風險不同:索賠難度不同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若貨物已裝船,在裝運港或運輸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賣方提交的單據與L/C規定有「不符點」遭到開征行拒付貨款情況下FOB、CNF和CIF所承擔的風險不同。
在CIF術語上是賣方辦理保險,在啟運港投保,在客戶拒付退單的情況下,賣方可憑保單向當地保險公司索賠。
在FOB和CNF情況下是買方辦理保險,保單在買方手裡,保險公司又大多在國外,賣方難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尤其是FOB術語上,賣方要找買方指定租船訂艙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時准確取證就更難。
Ⅳ FOB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便於理解的情況下,下邊的解釋買賣義務是一一對照的
據2000年通則
在FOB下,
賣方: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2.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和其他官方許可,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3.無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4.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5.承擔貨物到達指定的裝運港船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6.通知買方,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經按照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7.賣方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按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8.賣方必須支付按照規定交貨所需要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的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買方:1.支付價款;2.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和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必要時從他國國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3.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無義務承擔保險合同;4.必須在賣方按照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5.承擔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風險;6.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指定的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7.買方必須按照規定提供交貨憑證;8.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的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除外。
Ⅳ 外匯期貨交易與外匯期權交易的異同點是什麼
外匯外匯期貨交易與外匯外匯期權交易的區別:
一、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不同
外匯期貨交易的風險收益是對稱性的。期貨合約的雙方都賦予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想免除到期時履行期貨合約的義務,必須在合約交割期到來之前進行對沖,而且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在交割期到來時才能行使。
而外匯期權交易的風險收益是非對稱性的。期權合約賦予買方享有在合約有效期內買進或賣出的權利。也就是說,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有利時,就行使其權利,要求賣方履行合約。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不利時,可以放棄權利,而不需徵求期權賣方的意見,其損失不過是購買期權預先支付的一小筆權利金。由此可見,期權合約對買方是非強迫性的,他有執行的權利,也有放棄的權利;而對期權賣方具有強迫性。在美式期權中,期權的買方可在期權合約有效期內任何一個交易日要求履行期權合約,而在歐式外匯期權交易中,買方只有在期權合約履行日期到來時,才能要求履行期權合約。
二、交易內容不同
在交易的內容上,外匯期貨交易是在未來遠期支付一定數量和等級的實物商品的標准化合約,而外匯期權交易的是權利,即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內按敲定的價格,買賣某種標的物的權利。
三、交割價格不同
期貨到期交割的價格是競價形成,這個價格的形成來自市場上所有參與者對該合約標的物到期日價格的預期,交易各方注意的焦點就在這個預期價格上;而期權到期交割的價格在期權合約推出上市時就按規定敲定,不易更改的,是合約的一個常量,標准化合約的惟一變數是期權權利金,交易雙方注意的焦點就在這個權利金上。
四、保證金的規定不同
在外匯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而在外匯期權交易中,買方不需要交納保證金,因為他的最大風險是權利金,所以只需交納權利金,但賣方必須存入一筆保證金,必要時須追加保證金。
五、價格風險不同
在外匯期貨交易中,交易雙方所承擔的價格風險是無限的。而在外匯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的虧損是有限的,虧損不會超過權利金,而盈利則可能是無限的——在購買看漲期權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購買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期權賣方的虧損可能是無限的——在出售看漲期權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出售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盈利則是有限的——僅以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為限。
六、獲利機會不同
在外匯期貨交易中,做套期保值就意味著保值者放棄了當市場價格出現對自己有利時獲利的機會,做投機交易則意味著既可獲厚利,又可能損失慘重。但在外匯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的買方可以行使其買進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也可放棄這一權利,所以,對買方來說,做外匯期權交易的盈利機會就比較大,如果在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機交易中配合使用外匯期權交易,無疑會增加盈利的機會。
七、交割方式不同
外匯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資產,除非在未到期前賣掉期貨合約,否則到期必須交割;而外匯期權交易在到期日可以不交割,致使期權合約過期作廢。
八、標的物交割價格決定不同
在期貨合約中,標的物的交割價格(即期貨價格)由於市場的供需雙方力量強弱不定而隨時在變化。在期權合約中,標的物的敲定價格則由交易所決定,交易者選擇。
九、合約種類數不同
期貨價格由市場決定,在任一時間僅能有一種期貨價格,故在創造合約種類時,僅有交割月份的變化;期權的敲定價格雖由交易所決定,但在任一時間,可能有多種不同敲定價格的合約存在,再搭配不同的交割月份,便可產生數倍於期貨合約種類數的期權合約。
Ⅵ 外匯期貨買賣雙方誰是持有人
外匯期權(foreign exchange options)也稱為貨幣期權,指合約購買方在向出售方支付一定期權費後,所獲得的在未來約定日期或一定時間內,按照規定匯率買進或者賣出一定數量外匯資產的選擇權。
在這個過程中,購買方的期權代表購買方有到期買入的權利而無義務,到期的時候購買方可以不行權(放棄購買)。而外匯(貨幣)本身的持有人是出售方,等到期權到期且購買方決定行權,才會更換持有人。
Ⅶ 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何不同
權利金方付出權利金後,最大損失就是權利金,可以選擇行權或者不行權。權利金收入方最大收入就是權利,只要權利金付出方提出行權,就必須行權。權利金付出方花錢買進自由和對預期的保障,權利金收入方則收錢承擔風險。
Ⅷ 買賣關系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買賣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出賣人權利及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該項義務由兩個方面的內容組成:(1)交付標的物。(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質量要法度將會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一義務被稱為物質的瑕疵擔保義務。
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52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鋇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和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這一義務稱為出場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違反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在傳統民法上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
4、附帶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以外的有關單和資料。與買賣合同標的物相關的其他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保修單、發票、檢驗單證、檢疫單證、保險單、質量保證書、裝箱單等。
二、買受人權利及義務
1、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有及時檢驗義務。當呈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內時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後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在這特定情況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並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