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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資本利得稅期貨

發布時間: 2021-06-27 13:52:29

① 境外期貨交易(外盤期貨) 盈利要交稅嗎

你好,個人期貨賬戶的盈利是不用交稅的,跟國內期貨市場一樣,只有企業賬戶才會涉及到稅收問題。

②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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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買股票、債券、期貨、貴金屬和房地產像資本利得稅這樣給政府交的錢都有哪些

資本利得稅(英文 Capital Gains Tax,簡稱CGT),是對資本利得(低買高賣資產所獲收益)征稅。常見的資本利得如買賣股票、債券、貴金屬和房地產等所獲得的收益。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徵收資本利得稅。

④ 貨物期貨如何計算增值稅

樓主:
期貨交易大體分為保值和投機兩種,對於投資者來說是為了賺取買賣的差價,關鍵在於對趨勢和方向的把握,而不設計到實物的交割,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投機客的成本僅僅限於交易傭金費用。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資本利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不管期貨交易的標的有何不同,只要不涉及交割就不需要繳納稅收。

⑤ 美股和中國的股票有什麼區別

美股和中國的股票差異

1、設立背景差異:

中國股市:為解決國企的融資問題,是由頂層向下設計的,受政策影響較大。

美國股市:起初並沒有過多的監管,是由下向上建立的股市,市場的力量占據主導。

2、市場主體差異:

中國股市:以散戶為主體,投資跟風、追漲殺跌,市場不夠有效。

美國股市:以機構為主體,主體傾向於價值與長期投資。

3、公司上市要求差異:

中國公司:上市為核准制,企業要上市得經過發審委的批准。

美國公司:股市沒有監管的歷史,企業上市為核准制,保證紕漏信息真實完整即可。

4、交易時間差異

美國股市:交易時段為美國東部時間的上午9:30至下午4:00,沒有午間休市。在美國夏令時期間,也就是4月到11月初,對應北京時間的晚上9:30至凌晨4:00;在美國冬令時期間,也就是11月初到4月初,對應北京時間晚上10:30至次日凌晨5:00。

中國股市: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上午9點15分至9點25分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點30分至11點30分、下午13點00分至15點00分為連續競價時間。

5、投資門檻差異

美國股市:每筆交易不限股數,只買一股也可以操作。
中國股市:一手起步,一手即100股,也就是說至少需要交易100股。

6、買賣時效性差異:

美國股市:可以做日內交易,即當天買入的股票可以當天賣出,而且沒有漲跌停限制。

中國股市:實行的T+1制度,當天買入的股票要等第二天才能賣出。

:此處中國股市一般指A股。

補充資料:

美股,即美國股市。廣義:代表全球股市。開盤時間:美國從每年4月到11月初採用夏令時,這段時間其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晚21:30-次日凌晨4:00。而在11月初到4月初,採用冬令時,則交易時間為北京時間晚22:30-次日凌晨5:00。

總體上美股和中國期貨市場的區別有很多,主要包括:保證金的不同、交割時間的不同、波動幅度的差異等,是不同的兩個市場,交易規則也不相同。所以交易方式談不上類似,雖然看上去也是開盤收盤,也是K線,也有相同的指標,但兩個市場的區別很大。

參考資料:網路 美股網路 中國股市網路 A股

⑥ 中國股市與美國股市有什麼不同嗎

美國股市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中國股市只有二十多年,法規的完善性需要時間的彌合。兩個市場最大的區別主要在以下這幾方面:
單一國家與世界區域的范疇區別:
中國股市僅僅涵蓋是中國的企業,這不同於美國集合了近一百個國家的企業。到2011中國股市的市場規模約合3兆億美元,而美國NYSE和NASDAQ總和為128兆億,它的規模大大超出了世界前五名的總量。中國股市近年發展迅速,已成為世界第五大市場,但是,從國際投資的自由度來講,至今還要通過QFII和RQFII等形式,才能進入A股市場,限制多多。故此,它還屬於單一性的地域市場,完全不同於美國股市的自由和世界性特點。
政策市與自由市的大環境區別:
一是中國設立的漲停板,對日交易波動設置上下限的控制,這使得大幅沖擊,需要若干天才能釋放完,交易的自由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而美國市場,除了某些特殊情況,一般不停盤,對於股票日差上下不予干涉。二是在中國,由於有許多國有企業掌控在政府手裡,政府就是最大的股東,這樣有許多非流通股存在,容易造成流通股相對較少和股票的大幅波動;而美國政府,一般只以養老金,社保基金等方式購買企業股,並由特別指定的專業公司為其管理,投資在個股的比例一般都不大,這樣基本不會影響流通。當然,解決流通量問題,可以增加發行股,但是,量過大,會造成長期股值的增長緩慢,影響股民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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