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期貨代客理財虧損
1. 代理別人期貨操盤虧損了未賠違法嘛
代客操盤,既不違法,也不合法,因為現在對於私人之間的代客理財尚未有法律文件予以規定,因此代理操作中簽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在代理操作中形成的實際贏利和虧損的比例承擔問題是雙方自願基礎上的道德約束,如果有一方違約合同,法律是無法保護的,除非構成欺詐罪才會予以處理.
2. 期貨私募和信託有什麼區別,期貨行中代客理財沒有法律保障的問題如何解決
資管是合法的代客理財,說白了就是把以前地下的轉為地上。信託利潤較慢,優質的項目一年10%收益差不多,你也不知道人家拿著錢具體去幹了啥。基金就更別提了,基金公司拿著錢是什麼都乾的,最後再做個假帳給你看;多少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都是剛畢業的學生上崗之後拿客戶錢去抄期貨啊,朋友,你想想,利潤從哪來,利潤從哪來啊
3. 請律師回答: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虧損誰負責我告他能討回虧損嗎
不能 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本身就是違法的。你這人很不厚道啊,你既然敢給他操盤就要做好虧錢的准備
4. 找人代理操盤期貨被大量虧損不賠,請問有什麼好辦法
呵呵,你拿了多少錢讓他代理操作啊,平時如果讓他代理操作,你自己也要有空上去瞧瞧的,這里有二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你開戶是否也在他那邊開,第二個問題,你自己為什麼都沒有注意,說好虧20%的話,你自己當他虧了,你馬上就要馬上阻止。換過來講你自己都這樣沒准,還說什麼呢。。。
這種事發生了,你事前就沒個准備,比如對方的家庭住址或者公司,或者擔保人之類的。而且如果一操作馬上就發生這種事,你就不會有警覺嗎?在者說如果他操作過程中,一般有著滿倉操作的話,你就應該知道這人是個垃圾。。
這里就告訴你一句,你報警吧。。。當時你代理操作的時候,可有合同,有合同就以合同法來,如果沒有,就以盜用你的個人帳號的名義來搞他
你的補充聽不太懂,何為全天無成交量的合約轉移資金啊???
5. 幫人炒期貨虧了,跑了,屬於詐騙嗎
1、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沒有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糾紛,警方不會介入
6. 代客理財,虧損很大,要判刑嗎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代客炒股理財可以通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產品操作。
如果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雖然可能(或可以)簽訂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委託合同。因此,雖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雙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資損失,將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個人感覺你以個人形式代客理財造成了客戶賬戶浮虧出現,還要具體看你們當初的約定,如果有明確地約定(虧損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擔),那你就要彌補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沒有事先書面或口頭約定,那此損失就要有對方自我承受。
另外,從你所描述的情況看,你很不成熟(恕我直言,請勿惱!),事前,你並沒有就股票操作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加以特定的限制,也沒有在盤前制定操盤計劃和盤中止損,在你有保證金的情況下,為什麼不在你的保證金達到一定標准時止損出局呢?請吸取教訓,別再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附加一句,如果你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等形式說明損失的彌補問題,那隻有對方自己承擔,即使訴訟法律,對方也很難得到賠償的(但不一定你就會心安理得的)。
7. 期貨公司的人幫我做期貨做虧了,可以報警嗎
期貨公司不能代客理財的。如果是期貨公司的人幫你做的,那違規了。如果是你自己通過期貨公司的平台做的,盈虧自負。
8. 給親戚介紹的代客理財,發生較大虧損,如何處理比較好那
以後不要給親戚介紹了,因為他們不能接受虧損,只能接受盈利。
協議上寫明了負責30%,那就是協議,他就演算法院也不能怎麼樣!
你打算賠錢嗎? 我想你肯定不願意賠錢的,讓你賠個10萬你絕對不幹.
賠了10萬親戚還是不覺得你好,你最好賠20萬給他們。所以這關系好不了了,
就像一個瓶子被打碎了,再也不會好了。還有,像這種唯利是圖的親戚
關系不好就不好吧,好了你也沒什麼好處,以後吸取教訓吧。
9. 幫客戶做期貨虧錢有法律責任嗎
幫客戶做期貨虧錢首先看期貨公司是否非法,是否具備資質,是否是證監會規定的不得接受期貨交易的單和個人,其次看合同,如果都是合法的,則沒有法律責任。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至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的家人(除配偶之外的家人),雖然條文沒有明確限制禁止參與期貨交易,但行業內默認的准則是受限的,不出問題則已,一旦出現問題,被牽扯到的工作人員難逃干係。
10. 華訊投資:浙商證券代客理財為什麼巨虧3000萬
華訊投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民事判決書,揭開了一起散戶與紀念日大佬的投資紛爭。部分情節曲折離奇,頗具反轉意味。
這事還要從2015年說起。
據華訊投資了解,2015年老太周某茹在鄰居李某路的陪同下開通了期貨賬戶,結果不到3個月,賬戶里的3000萬爆倉虧損只剩下45萬元,事後發現賬戶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而李某路則是時任浙商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
按照周某茹的說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紹興向周某茹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誇大投資收益,要求她開戶投資,並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
基於李某路在浙商證券的高管身份,以及雙方的朋友兼鄰居關系,周某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辦理了全部開戶手續,「並沒有告知、測試風險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開設期貨賬戶的有關資料上簽字」。
周某茹對華訊投資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後周某茹應李某路要求向證券賬戶對應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周某茹稱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電話告知周某茹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詢賬戶時,發現僅剩45.06萬元,損失達2954.94萬元。
周某茹稱,事發後,她列印交易賬單發現「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茹認為,浙商證券和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於管理,缺乏監管,在開戶時不作風險提示,開戶後出現周某茹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並誘導周某茹開戶;李某路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客戶密碼惡意操作賬戶,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損失,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眾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滬指沖高後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
本案庭審中,還揭開了一個新的事實,華訊投資了解到,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認可:李某路自2005年開始為周某茹證券賬戶進行操作,銀證轉賬和銀期轉賬的密碼相同。
也就是說,在2015年操作期貨賬戶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經開始操作周某茹證券賬戶。
在本案的糾紛產生後,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訴,後又撤訴。此外,她還曾向浙江證監局反映相關問題。
華訊投資查詢到,根據浙江證監局於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證券出具的《關於對浙商證券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商證券存在公司原監事長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戶委託理財引發訴訟糾紛等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存在風險。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上述事實表明周某茹對李某路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茹訴稱其未委託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同時認為,因李某路未經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茹即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李某路修改密碼後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茹期貨賬戶的巨額虧損,侵害了周某茹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碼後未即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後果。
法院查實,涉案期貨賬戶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權益為2013.84萬元,當日入金785萬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權益為45.04萬元,虧損金額2753.8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李某路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於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總結:華訊投資提醒,高收益誘惑下代客理財不可取
證券從業人員嚴禁借用家人證券賬戶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財的規定本是券業的鐵律,但仍不時有人「鋌而走險」觸碰行業紅線。
代客理財的特徵包括以全權委託、利潤分成等方式,誘騙投資者匯款合作,或拋出對客戶承諾投資收益或無投資損失的誘餌,誘使客戶交出賬戶操作權,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戶操作。
對投資者而言,委託理財也要慎重,提高風險意識。
編輯:華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