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期貨市場存在的稅收問題
⑴ 我國在稅收優惠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近日,南京市政府發布的政策支持,配套服務,以高校畢業生在領導組織,幫助了「關於促進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工作的意見」。
「意見」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以享受很多福利和救濟。例如,個體戶,自由工商登記等費用;該公司的創始人之一,注冊資本可以分期支付;第一次,企業的成功,吸引高校畢業生就業等,給予一次性補貼;該國的創始人,以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加,高校畢業生可以開始享受了小額貸款政府貼息,這限制了小額貸款高達5萬元的金額,較大的可提高到10萬元。盈利的項目在自己的企業,金融給予全額貼息;政府從事非營利性項目給予50%的折扣。
⑵ 論文題目:我國的期貨市場現狀與改革
1.規范期貨經紀公司,
2.增強期貨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3.正確人們對期貨市場的認識
期貨市場為什麼會成為投機者的地獄,正是因為某些期貨公司的不負責任,沒有給投資人一個正確的指導,只是想到個人或公司的利益,這不也正是美國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么 ,只考慮到私人的利益,無休止的發展金融衍生品,加大資金杠桿。
中國正處在發展的好時候,穩定發展才是硬道理
期貨市場作為套期保值的工具並沒有很好的發展它的功能。
期貨市場的發展任重而道遠!
⑶ 我國金融應該繳納哪些稅,分析我國當前金融保險行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你認為應該如何改革完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 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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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⑷ 我國稅收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稅收政策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負擔缺乏公平性
稅負公平是各個國家在各個時期制定稅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和准則之一,它包括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初期形成的,稅收負擔在當時雖存在某些不公平現象,但矛盾並不顯得十分突出。隨著市場經濟逐步走向成熟及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卻未能適應這一要求作出相應調整,不公平性的矛盾日益突出。
生產型增值稅造成資本有機構成不同的企業稅收負擔不同。由於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使資本有機構成越高企業稅收負擔也就越重,嚴重阻礙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影響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度並存,使內資企業在國內外的市場競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民族工業發展受到阻礙。
個人所得稅的分類課稅模式及不合理的費用扣除制度,難以發揮稅收的收入分配作用,致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矛盾突出。
多層次稅收優惠政策不僅雜而亂,而且加大了地區之間經濟的不平衡發展。
2.稅收政策缺乏相對穩定性
這主要表現在稅收政策在制定過程中,由於對經濟形勢估計不足,缺乏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常常是一個政策剛出台不久,不僅納稅人甚至稅務機關還未見到正式的紅頭文件,
,政策又被重新調整,令人們措手不及,應接不暇。另一方面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比較突出。
二、稅收管理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征管手段落後,信息化建設水平低
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對宏觀經濟調控的有效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於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而征管水平又取決於信息化技術的運用程度。信息化技術有助於加強稅務機關與協稅護稅單位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形成稅收管理合力,實現對稅源的嚴密監控和管理。目前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比較落後,一是稅收信息化水平低,稅收征管信息化含量不高,藉助信息技術進行稅收管理的比例偏低;二是稅收信息網路化水平低,稅務與銀行、工商、國土等部門普遍未實現聯網,稅收信息渠道單一,信息系統開放性差。
2.社會化稅收監控體系不完善
嚴密的稅收監控體系是保證稅收制度實現的關鍵。雖然我國也很重視社會協稅護稅網路建設,但是很少從立法的角度明確規定各協稅護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因此許多部門和單位往往因自身利益需要不願意承擔協稅護稅義務。同時我國市場機制不完善,個人信用制度還未建立,銀行結算相對落後,司法保障體系還未形成,難以實現對個人收入的監控和制約。
3.稅務代理業發展緩慢,代理行為不規范
從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代理是稅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補充,是影響和制約稅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環境。我國的稅務代理業雖經過多年探討與發展,但稅務代理的市場規模仍然狹小,稅務代理的行為極不規范,稅務代理人員的素質也難以適應代理業務的需要。
三、稅收法治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立法不完善
盡管目前稅收立法有了長足進步,但也應看到,現行工商稅制在立法上還存在法律級次低、法律效率不高的問題。除《稅收征管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外,其他的均還停留在行政法規層次上。
2.稅收計劃與稅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計劃的編制不是根據GDP的發展變化來確定的,而是採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數加上計劃期增長量來確定的,因此這種計劃指標往往與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偏差很大,而考核工作又是以稅收計劃完成情況論功行賞,以收入論英雄,沒有把執行稅法和征管質量的情況作為考核工作的重要標准,導致地方政府事實上以計劃為依據進行征稅活動。某些地方政府為了完成收入任務,弄虛作假,虛報浮誇,收過頭稅,收入空轉,嚴重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
⑸ 中國期貨稅收問題
呵呵 期貨手續費就包括了這個了!!呵呵不要以為現在便宜!你要是操作的多就知道了!
⑹ 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中國金融期貸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金融期貨交易立法滯後、不健全,致使中國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目前我國金融期貨市場上法規欠缺,立法層次低,金融期貨市場中的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或者是因對方破產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約無法執行而造成的風險。
(二)管理機構過多,從而導致管理混亂。中國現有諸如中國證券會、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管理機構。而且這些機構還存在著一定的權屬不清,政出多門現象,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難以適從,這勢必會造成市場混亂,競爭無序等現象的發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場均衡價格。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價格風險。由於金融期貨的杠桿作用,它們對其相關聯的基礎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數、匯率、債券價格的變動極為敏感,波動的幅度比基礎市場變化大。由於金融期貨市場發育不成熟或是突發事件導致金融期貨的轉讓很困難,或要轉讓就要面對價格大幅度下跌的風險。而由於政府的宏觀政策或對相關市場的調控都會影響到金融期貨的價格,也會使其收益產生不確定性。
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幾點對策
(一)完善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
我國正處在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要不斷推進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法律監管體系建設,實現該法律體系建設的專業化、系統化、透明化。在後金融危機的形勢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學借鑒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數量上滿足金融期貨市場自身發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針對現代金融發展的快速、復雜、多變的特點,提高立法技術和專業水平,避免體系內部各法律法規出現相互矛盾或產生歧義。以建立一個結構合理、互為補充、協調一致的高質量的金融法律體系。並注意金融法律體系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配套和協調。
(二)規範金融期貨市場管理秩序
1.外部監管體系如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交易所要在監管方面保持協調一致共同審定上市期貨合約,對從事期貨經營、期貨結算、咨詢等相關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核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不論是內部的風險管理制度還是外部的監管制度,其核心均在於發現金融期貨交易中潛在的風險,保證期貨交易有秩序順利地進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發現問題的關鍵手段。
3.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管理。盡快建立更具有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其職能部門的設置可參考CFTC組織;在實施期貨監管時,政府應注意發揮期貨協會的作用。政府自身也應注意保護民主決策機制,不斷增強監管行為的合理性。
(三)加強基礎市場的建設,為期貨市場價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撐
基礎的穩定為減少金融期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風險提供了一個長期有效的保障。作為一個新興市場,股市的遺留問題還很多。政策市場和資金推動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徵也十分明顯,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控制股票風險都達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場行為拿到股指期貨上,恐怕只能加劇基金和股指期貨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加緊完善基礎市場的建設。
⑺ 我國股指期貨市場目前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股指期貨的問題
雖然股指期貨的推出對我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 其推出還存在一些障礙。 所謂摸著石頭過河,
我國股指期貨市場仍然處於蹣跚學步的幼年期。
一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不足, 投資者無法根據宏觀情況的變動預測股指的波動情況, 從而降低了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作用。
二是我國證券市場主體結構不合理, 存在大量的非理性投機, 由於股指期貨具有強大的杠桿作用, 其推出相當於又引進了一種投機性更強的工 具,
可能進一步擴大了證券市場的投機氛圍。
三是我國證券市場參與者對股指期貨的了解不足, 很大一部分個人投資者甚至機構投資者對在、 股指期貨的風險缺乏足夠的重視, 無法做到理性投資,
甚至可能遭到巨大損失。 最後是我國還未推出專門的《期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和《期貨交易暫行條例》 中均沒有對股指期貨交易進行明確規定,
現階段,我國我國對股指期貨的監管依據不足, 交易規則的不確定性是的股指期貨交易蘊藏著巨大的風險。
⑻ 我國稅收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負擔缺乏公平性
稅負公平是各個國家在各個時期制定稅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和准則之一,它包括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初期形成的,稅收負擔在當時雖存在某些不公平現象,但矛盾並不顯得十分突出。隨著市場經濟逐步走向成熟及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卻未能適應這一要求作出相應調整,不公平性的矛盾日益突出。
生產型增值稅造成資本有機構成不同的企業稅收負擔不同。由於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使資本有機構成越高企業稅收負擔也就越重,嚴重阻礙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影響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度並存,使內資企業在國內外的市場競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民族工業發展受到阻礙。
個人所得稅的分類課稅模式及不合理的費用扣除制度,難以發揮稅收的收入分配作用,致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矛盾突出。
多層次稅收優惠政策不僅雜而亂,而且加大了地區之間經濟的不平衡發展。
2.稅收政策缺乏相對穩定性
這主要表現在稅收政策在制定過程中,由於對經濟形勢估計不足,缺乏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常常是一個政策剛出台不久,不僅納稅人甚至稅務機關還未見到正式的紅頭文件,
,政策又被重新調整,令人們措手不及,應接不暇。另一方面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比較突出。
二、稅收管理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征管手段落後,信息化建設水平低
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對宏觀經濟調控的有效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於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而征管水平又取決於信息化技術的運用程度。信息化技術有助於加強稅務機關與協稅護稅單位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形成稅收管理合力,實現對稅源的嚴密監控和管理。目前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比較落後,一是稅收信息化水平低,稅收征管信息化含量不高,藉助信息技術進行稅收管理的比例偏低;二是稅收信息網路化水平低,稅務與銀行、工商、國土等部門普遍未實現聯網,稅收信息渠道單一,信息系統開放性差。
2.社會化稅收監控體系不完善
嚴密的稅收監控體系是保證稅收制度實現的關鍵。雖然我國也很重視社會協稅護稅網路建設,但是很少從立法的角度明確規定各協稅護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因此許多部門和單位往往因自身利益需要不願意承擔協稅護稅義務。同時我國市場機制不完善,個人信用制度還未建立,銀行結算相對落後,司法保障體系還未形成,難以實現對個人收入的監控和制約。
3.稅務代理業發展緩慢,代理行為不規范
從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代理是稅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補充,是影響和制約稅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環境。我國的稅務代理業雖經過多年探討與發展,但稅務代理的市場規模仍然狹小,稅務代理的行為極不規范,稅務代理人員的素質也難以適應代理業務的需要。
三、稅收法治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立法不完善
盡管目前稅收立法有了長足進步,但也應看到,現行工商稅制在立法上還存在法律級次低、法律效率不高的問題。除《稅收征管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外,其他的均還停留在行政法規層次上。
2.稅收計劃與稅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計劃的編制不是根據GDP的發展變化來確定的,而是採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數加上計劃期增長量來確定的,因此這種計劃指標往往與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偏差很大,而考核工作又是以稅收計劃完成情況論功行賞,以收入論英雄,沒有把執行稅法和征管質量的情況作為考核工作的重要標准,導致地方政府事實上以計劃為依據進行征稅活動。某些地方政府為了完成收入任務,弄虛作假,虛報浮誇,收過頭稅,收入空轉,嚴重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
⑼ 有關期貨市場的增值稅問題
個人理解上面說的為套保盤才有的東西,你要是純投機不涉及這個問題。也就是說你做套保時虧損的部分可以在你進行實物交割時可以抵扣增值稅,但是如果你是盈利的,這時你的貨品交割要繳納稅費,同時你做的合約還要繳納增值稅!簡單點說就是套保盤之間可以相互抵消稅費,但是實際貨物是一定要交的。換種說法就是套保盤其實是在現貨外衍生出來的,最後還要回歸回去
⑽ 貨物期貨的貨物期貨納稅問題
貨物期貨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1.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按次納稅,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2.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