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期貨市場監管機制的漏洞
『壹』 期貨監管協調機制是如何進行的
金融監管協調是為了更加有效的實現監管的目的,強調金融監管當局之間在監管信息交流、技術合作以及在決策行動上的協調一致性,避免制度不完備、信息不對稱和行動不協調造成的監管漏洞,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維護金融安全的一種制度安排。其主要功能是防範監管沖突與監管空白,避免監管套利。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都存在監管沖突,統一監管只是將這種沖突內部化了,表現在監管機構不同部門之間的內部沖突。由於不同監管主體的監管目標不同,每個監管主體在本質上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權利擴張慾望,這就會導致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監管沖突。監管沖突可能會導致重復監管和監管效力的降低,也為被監管者帶來了困難。與監管沖突相對應的是監管空白。監管空白可能緣於監管機構權責不清,也可能緣於權責不對稱。前者往往出現於監管機構的管轄權沒有明確界定的時候,後者則往往出現在一些可能對監管機構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發生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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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期貨漏洞是什麼 m.sohu.com
我不太明白您想表達的東西,期貨漏洞?期貨能有什麼漏洞呢不明白!
『叄』 中國農產品期貨市場上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種植大戶、合作社、收購站、經銷商等基礎力量參與不夠
2、參與的交易主體,交易理念不成熟。
3、不能很好的把期貨市場同具體實際運營相結合。
4、一些媒體等的惡意誘導
『肆』 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方式有哪些這些監管方式有哪些漏洞或問題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伍』 十問農業部,中國糧食安全驚天漏洞怎麼辦
2009年11月,中國農-業-部頒發了兩種轉基因水稻、一種轉基因玉米的安全證書。此事成為一個標志性事件。中國掀起了一場大范圍關於轉基因問題的討論熱潮。2013年6月,農-業-部又批准3種轉基因大豆的進口安全證書。2014年底,農-業-部在轉基因水稻安全證書到期後,又給轉基因水稻補發了安全證書。關於轉基因的爭論再一次白熱化,大有失控趨勢。
轉基因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科學技術問題,而是一個關繫到民族危亡、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國家安全的大問題。轉基因對人的生命健康有多大影響?對自然環境、生態多樣性會造成什麼危害?轉基因是不是增產,他的優勢到底是什麼?目前為止,科學界對此還遠遠沒有達成一致。對轉基因評價負面的實驗、資料、新聞報道還相當的多。
不僅如此,中國在轉基因的全領域、全鏈條,均存在大量漏洞和問題。從基本理論、立法、發展規劃、經費審批、科研內容、科研體制、安全評估、實驗、審批,再到推廣、監管、生物國防、善後賠償等,均存在大量漏洞和問題。
有的不僅是漏洞,而是一片空白,是缺乏法-律法-規,是故意開後門;還有的是科學家製造假實驗、假數據——自稱科學家,卻缺乏最起碼的科學態度;還有的是知名科學家知法犯法,是有關部門玩-忽職守、執-法犯法。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某些部門和利益集團還執意要推進轉基因商業化,不禁讓人懷疑他們居心!?
我們來看看中國轉基因科研鏈、產業鏈存在的驚天漏洞吧!
一、基本理論站不住腳
1、「一個基因只編碼一個特定的蛋白質」理論已經過時
首先,在科學界,轉基因的基本理論「一個基因只編碼一個特定的蛋白質」,其實早已過時。這是50年前的理論。科學界早已取得共識,基因與蛋白質之間並不是一一對應關系。對於基本理論是錯誤的轉基因技術,我們需要對其進行全面深刻的認識和反思,需要對現有的科研、實驗、開發進行深刻反思。在全面反思的基礎上再決定哪些實驗和科研項目該做。
轉基因技術剛出現時,生物學家以為真核生物(如植物、動物和人)的基因編碼規律與原核生物(如細菌)是一樣的,即:一個基因只編碼一個特定的蛋白質。按這一傳統的遺傳學模型,生物學家曾估算:人體中的蛋白質約有十萬個或更多,因此他們預測在人類DNA中的基因約有十萬個。
而在2000年6月26日,整個科學界震驚的發現:人類基因總共只不到三萬個。更令人困惑的是,比人低等得多的雜草卻可以有二萬六千個基因。2008年,科學家又發現玉米基因組的基因數量為五萬至六萬個。人與雜草、玉米間的特性、功能等等有那麼巨大的差異,而在基因數量上卻並沒有呈現出數量級的差異,那麼一定是有些什麼東西錯了。基因與蛋白質之間並不是一一對應關系,而是非常復雜的關系。有些基因可以產生許多不同的蛋白質,比如果蠅,它的一個基因可以產生(38016)個不同的蛋白質分子。「一個基因只編碼一個特定的蛋白質」的理論是錯誤的。[1]
2、「中心法則」理論已經過時
2011年9月,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張辰宇教授的團隊研究成果發表在國際知名刊物《細胞研究》上,顛覆了轉基因安全的神話。「植物的微小核糖核酸(microRNA)可以通過日常食物攝取的方式進入人體血液和組織器官。並且,一旦進入體內,它們將通過調控人體內靶基因表達的方式影響人體的生理功能,進而發揮生物學作用。」這一發現還能幫助我們理解共同進化機制,即某一物種的基因改變可以觸發另一物種的改變。
美國《大西洋月刊》刊文《轉基因食品有非常真實的危險》,張辰宇教授的研究顛覆了孟山都公司的理論基礎,孟山都公司宣稱:「測試轉基因食品對人類的安全性是完全沒有必要、也沒有意義的」。其理論依據是1960年前後的「中心法則」遺傳學,中心法則假說是:DNA主導細胞,從DNA到細胞之間存在一種單方向運行的指令控制鏈。」但是真實的世界卻是,除了DNA,微小RNA也參與到生物的進化當中。
該論文指出,孟山都和其它公司用「敲除」某個RNA的方法,可以開發出殺蟲轉基因植物,既然RNA(核糖核酸)干擾原理可以用於殺蟲,那麼這個能致死昆蟲的生物學機理,在人類身上應該也是同樣存在的。
二、衛生部不負責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審批,農業部承認立法漏洞很多
1、衛生部不負責轉基因安全審批
根據《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廢止),新上市的轉基因食品需要衛生部的審批。
2011年11月21日,公眾代表楊曉陸向衛生部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衛生部出具採用美國孟山都抗草甘膦轉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的三種產品的審批文件。這三種產品是,轉基因大豆油、採用「化學浸出」工藝加工生產的轉基因大豆油、其他含有轉基因大豆成分的食品。
圖1 2011年11月23日衛生部回復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衛政申復[2011]42號)
2011年11月23日衛生部回復,衛生部未受理和審批過這三種產品。最近幾年,每年進口約5000、6000多萬噸轉基因大豆、加工的轉基因大豆油及其附屬產品,竟然不符合國家法規。2011年12月7日,北京消費者提交《關於益海嘉里非法經營轉基因食品致衛生部的舉報信》,要求衛生部對違法的公司及轉基因大豆及其附屬產品進行處罰。衛生部回復如下圖:
圖2衛生部對北京消費者提交《關於益海嘉里非法經營轉基因食品致衛生部的舉報信》的回復函
根據現行法規,衛生部不負責管理轉基因安全。但是在《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2007年廢止之前,衛生部對這三種產品卻負有責任。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現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已經將轉基因的安全審批等最關鍵工作交給了農業部。衛生部不參與轉基因農作物、食品的安全評審工作。
其次,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乳品、轉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請注意,除此之外,該法規再無一句話涉及轉基因。
這個規定恰恰表明,衛生部將轉基因食品視為與乳品、畜禽屠宰、酒類和食鹽類似的東西,安全性近似。只有在一種情況下衛生部才會介入轉基因安全管理,那就是發生了轉基因食品的急性毒性事件、集體中毒事件等。但是公眾對轉基因的最大質疑,並不是急性毒性危害,而是非常慢性的的危害,很可能是2代或者3代人才能表現出來的危害。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現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其實都不負責轉基因的食品安全評審。
2、農業部承認轉基因立法漏洞很多
在官方舉辦的「生物安全國際論壇第五次研討會」上,公眾代表指出轉-基-因立法漏洞很多。農-業-部的一位處長承認了這一點。當時指出三個漏洞,漏洞已經存在多年,至今還沒有改正!
首先,關於常規種子審批的有關規定,並不要求對其進行轉-基-因檢測,所以根本不可能知道其是否是轉-基-因種子。一些知名科學家就是藉此矇混過關,將轉-基-因種子以常規種子的名義申報通過,並市場化。從2000年到2008年,通過國家合法機構審定的玉米品種就達到3150個,這些作物種子中有多少是轉-基-因?誰也不知道。
其次,最近幾年每年進口5000多萬噸轉-基-因大豆,卻不對其草甘膦農葯殘留進行檢測,因為沒有檢測標准。而進口的轉-基-因大豆草甘膦殘留是國內普通作物殘留標準的20倍左右。已經有許多證據表明草甘膦會導致患癌機率普遍升高。
再次,由轉-基-因作物與非轉-基-因作物雜交後產生的新的作物品種,相關規定中,沒有要求對其進行轉-基-因作物的安全試驗和審批,而是把它看做常規品種來審批。此漏洞可以說是公然將轉-基-因作物合法化。
3、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缺乏實質性法律約束
《糧食法(草案)》中雖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但是「不得擅自應用」這條規定,並沒有強制約束力。現實是,只要有錢,任何人任何機構似乎都可以搞轉基因。在沒有完善立法的條件下,轉基因技術獲得巨額撥款,全面推進,並出現許多違法違規行為。這是一種危險的態勢。
4、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於對應的原有食品
2002年7月1日施行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曾有規定,「 轉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營養質量不得低於對應的原有食品」。但是在該管理辦法廢止後,新的法規中都將此條規定刪除。建議在正在修訂的《糧食法》、《食品安全法》中重新強調、落實這一點。
5、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有很多,所以迫切需要制定一份針對轉基因的大法。
三、逼良為娼的發展規劃
新聞報道曾指出,國家對轉基因品種的研發支持是300億元,是同期常規育種經費的166倍。農業部林敏回應,不知道這個數據從何而來。但是林敏並未給出准確的數據,二者差距到底是多少。
轉基因重大專項的資金是240億元,這個數據毫無疑問是准確的。另外,光明網還披露,圍繞轉基因產業化,中國已投入1200億。一位科學家估算,如果將轉基因重大專項、「973計劃」、「863計劃」、「支撐計劃」等涉及轉基因的部分,再加上各部門、各省市和生物公司的投入,應該有1200億。
另一位資深專家推斷,雖然找不到准確數據,但是有一點可以斷定,轉基因育種與常規育種經費的差距極為懸殊,幾十倍、上百倍都有可能。
這樣畸形的投資比例,導致農業技術人員不得不搞轉基因。若是反對轉基因,很可能就沒有飯吃。
四、科研內容的漏洞
很多專家學者認為轉基因育種開發並不是什麼高端技術、新技術。而轉基因賴以立足的基本理論基因基礎科學,還有生命科學、生物防衛技術,則是我們應該大力支持的。
另外,近年來我國國民的身體素質呈現下降趨勢。廣西在校大學男生精液過半不合格;中國不孕不育患者超5000萬(加拿大科學家的研究卻發現,食用了轉基因玉米的孕婦和胎兒血液中含有轉基因毒素。93%孕婦的血液中檢測到轉基因Bt毒素。80%孕婦的臍帶血中也檢測到Bt毒素。在非妊娠檢測組中,69%血樣中檢測到毒素);我國每年新增胃癌40萬,佔全世界42%,類似的報道很多。還有,許多養殖戶的家中地面上堆滿玉米,卻不見老鼠。所有這些與非法、合法的轉基因有什麼關系?不得而知。國家應該多做這樣的大型調查和研究。
五、科研體制容易為跨國公司分化瓦解
表面上美國是一個相信分權、市場、自由和民主的國家,但在轉基因的基礎研究上,卻採用國家集中體制。1997年5月,美國成立了植物基因跨部門工作組,由總統直接掛名領導,國家科技委員會所屬的科技政策辦公室牽頭,實施國家植物基因組計劃,該計劃協調了國家科學基金、農業部、能源部、國家衛生研究院、國際發展署、森林服務部門、預算管理辦和科技政策辦等幾乎所有相關部門,利用國家集中體制,做出了許多基礎性、重大的研究成果。[2]
而中國則是散兵游勇,一盤散沙。中國的轉基因和種業研究的研發費用,分散於各高校、科研院所及種子公司。很容易就被跨國公司分化瓦解。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中國種子公司之多亦是全球之最,僅國有種子公司就達2700多家,但這些企業中沒有一家的市場份額達到10%,沒有一家凈資產超過10億元或種子年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公司。[3]
2009年,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綜合發展研究所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稱,全球種業10強公司佔全球種業市場份額的35%,國內種業10強公司佔全球市場份額的比例僅為可憐的0.8%。[4]
目前在我國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農作物種業公司已有76家。盡管我國法律規定,外資企業最多隻能持股49%,但國外種業巨頭擁有強大技術與專利,實際上控制了合資企業。[5]
據公開資料,國外公司已實際控制我國高端蔬菜種子50%以上的市場份額。
國內種子行業面臨全線失守、全軍覆沒的困境。
六、轉基因科學家缺乏最起碼科學態度
1、應有專項經費用於安全性評估試驗
有消息稱,國家曾有規定,轉基因專項經費中20%用於安全評估試驗。但是這個規定卻被轉基因院士的一句話否決了,「很安全,不用做」。
2、張啟發、黃昆侖的8天BT毒蛋白灌胃實驗缺乏科學態度
張啟發、黃昆侖等人論證轉基因大米和喝水一樣安全的論據,是兩個小白鼠實驗。既沒有做過大型哺乳動物實驗,也沒有靈長類動物試驗,也沒有做過類似醫學葯品推廣前的臨床試驗。並且,其所作的8天抗蟲BT蛋白灌胃試驗缺乏起碼的科學態度。
實驗中,用外界培養的BT蛋白給小白鼠灌胃,小白鼠安全,得出結論轉基因水稻安全。張啟發宣稱,按照小鼠單位重量的BT蛋白灌胃量,相當於體重60kg的人吃120噸轉基因稻米,而人一輩子根本不可能吃這么多稻米。所以他認為轉基因水稻比喝水還安全。
這個實驗表明他們將外界培養的BT蛋白,等同於轉基因水稻中的BT蛋白。他們認為抗蟲BT蛋白植入稻米的過程是物理過程。但這個過程不是物理過程,也不是化學過程,而是更為復雜、高級的生命過程。
打一個簡單的比方。一個男人,或者女人,若是腿上中了一槍,做手術時子彈沒有取出來,子彈還留在腿部。若是這個人還能活下去,結婚生孩子,那麼他/她的孩子體內,絕對不會有子彈。子彈進入身體的過程是物理過程,子彈不會遺傳給下一代。但是將外源基因用基因槍植入植物種子的過程卻不是這樣,外源基因還會遺傳給下一代的種子。這是兩個根本性的差別。
抗蟲BT毒蛋白灌胃安全,並不能證明轉基因BT水稻安全。現實的例子,蘇格蘭科學家普茨泰的實驗,兩個對照組,用轉基因毒蛋白與馬鈴薯混合後喂養老鼠,用轉基因土豆喂養老鼠,第一組沒有出現問題,第二組卻出現了問題。
3、實驗審批環節 嚴重缺項
還有,進口的轉基因大豆評估實驗,也存在問題。90天喂養SD鼠抗農達轉基因大豆 40-3-2實驗,90天喂養SD鼠抗草甘膦轉基因玉米NK603實驗。兩個實驗,疾控中心沒有檢測樣本的轉基因成份,以驗證其是不是轉基因品種。也沒有檢測樣本的草甘膦農葯,以驗證其與進口的大豆是不是同一種類型的產品。
4、評價體系極不完善,低級錯誤隨處可見
農業部宣稱現有的試驗和評價體系是完整的、世界公認的。編發了《農業轉-基-因生物知識100問》,多個院士參與此書編輯,該書第26頁中宣稱,「科學發展至今,研究出了一系列世界公認的實驗模型、模擬實驗、動物實驗,完全可以代替人體實驗。對於人和動物的差別,有一些設計可以彌補,比如劑量、極限條件等。」多名院士參與該書編輯。
這段話站不住腳!如果說現有的實驗是足夠的,那麼就應該說科學對人類自身的認識已經非常明白,已經完全可以解釋癌症等疑難雜症為什麼發生,不僅可以解釋,也可以治療這些疾病。但是眾所周知,人類對許多疑難雜症還不清楚,對對生命科學還有很多根本不知道。類似的低級錯誤,在這本書中隨處可見!
食品毒理學安全評價動物試驗分四個階段:1天的「急性毒性」試驗;30天的「亞急性毒性」試驗;90天的「亞慢性毒性」試驗;730天的「慢性毒性」試驗。即使按照現有的毒理學實驗的評價體系,目前所做的實驗也是不夠的。
法國科學家塞拉利尼做了2年的轉基因喂養老鼠實驗,發現老鼠長了很大的腫瘤。2013年6月歐盟撥款300萬歐元,資助一項使用NK603轉基因玉米飼養老鼠的實驗,實驗為期兩年。中國應該與時俱進。
我們需要更為長期的、全面的、客觀、真實的實驗和評估體系。包括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對轉基因作物附帶產品(如草甘膦農葯等)的實驗等。
七、審批過程黑箱操作、非法操作
1、審批過程黑箱操作
農業部下屬的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是頒布轉基因安全證書的機構,其中多人是搞轉基因的。自己申請、自己審批,自己是運動員,自己是裁判員,黑箱操作,難以保證科學性、客觀性。在社會的強烈要求下,第1至第3屆的安委會委員名單至今都沒有公布。在社會輿論的持續要求下,第4屆安委會名單於2014年10月公布,不過第4屆安委會是2014年才成立的,並不是轉基因水稻、玉米安全證書的審批者。
2、轉基因大豆審批過程涉嫌違法,缺乏足夠的科學實驗報告
審批文件不規范
2011年9月30日,顧秀林等四人向主管部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出具文件:美國孟山都公司轉基因大豆出口中國的全套申請文件、農業部批准其進口的全套審批文件,還有中美雙方的科學實驗報告。
根據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轉基因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對進口的轉基因產品需要三方面的科學實驗文件和審批文件:
① 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② 經【中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危險;
③ 農業部委託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安全性的檢測報告。
但是在主管部門提供的文件中,沒有看到任何有關「三方」科學實驗報告的內容。
2013年6月批准進口三種轉基因大豆,未公開實驗報告和審批文件
2013年6月農業部又批准進口三種轉基因大豆,公眾代表要求公開實驗報告,農業部說是商業機密,不予公開。
八、知名科學家知法犯法,非法種植、流通,缺乏標識
1、非法種植、流通,缺乏標識
中國是尚未批准主糧轉基因生產的國家。但是,國家質檢總局公布:自2006年至2013年6月,歐盟總計通報了184次中國輸歐食品中被檢測出非法轉基因。其中,大米製品和含有大米的製品175次。
媒體報道,轉基因水稻種子和稻米已經遍布湖北、江西、安徽、江蘇、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轉基因大米被混入普通大米中進入流通市場。
2014年4月,《新聞調查》記者在湖北省武漢市的一家大型超市,隨機購買了5種大米,3種含有含有轉基因成分。
非主糧的轉基因作物監管漏洞更多。許多學者高度懷疑張雜谷是轉基因品種。2010年,張雜谷已種植400多萬畝。當時新聞報道,計劃在未來10至15年推廣到1億畝。[6]張雜谷的審批,有沒有做過食品安全試驗、環境安全試驗不得而知。
轉基因棉花在中國棉花種植佔比已經超過90%。轉基因棉花雖然不是食品,但是在一些地方,轉基因棉的棉籽油卻在大量食用。這個問題應得到重視。下圖為陝西渭南銷售的棉籽油。原料為新疆棉籽,批發價6元/升,價格便宜,銷售很好。棉籽原油含有棉酚,可造成生精細胞損害,導致睾丸萎縮、不育,所以未經特別處理和精煉的棉籽油,是不能直接供人類食用的。筆者無法判斷下述小廠子生成的棉籽油是否經過特別處理。
缺乏標識
國產的轉基因木瓜幾乎100%是轉基因,但是卻沒有標識。
進口的轉基因大豆,在做成食用油之後雖說有標識,但是轉基因大豆蛋白、轉基因豆奶粉、水餃等食品中的轉基因大豆蛋白,許多豆製品中的轉基因大豆成份都沒有標識。
2、知名科學家知法犯法
監管、流通領域的大量漏洞,其源頭在哪裡?很明顯,是各級育種單位、科研單位。
根據2010年12月主管部門發布的1504號《公告》,共有27個玉米品種被停止生產,其中4個品種屬於違規商業化的轉基因玉米品種。這些轉基因玉米品種最初都是以非轉基因的名義,申請參加國家品種試驗、審定、登記並獲通過的。[7]
在被查獲的4個轉基因玉米品種當中,有3個品種的育種人都是有名望的資深專家,其中還有人參與甚至負責國家農作物品種的審定。這些知名科學家都沒有受到有力處罰。
九、沒有科學刑事犯罪的規范和量刑原則,沒有善後賠償機制
1、沒有科學刑事犯罪的規范和量刑原則
今天我們修建個下水道、蓋個樓房,還有質量安全的終身負責制度,但是涉及13億人民的大事卻無人負責。轉基因問題是涉及中華民族的大事情,但是我們卻看不到相關的法律懲罰體系。我們需要明確科學刑事犯罪新規范和量刑的新原則,要強化科學家、科研機構、商家、相關機構的風險意識、後果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
2、沒有善後賠償機制
國家要求對轉基因生物及產品進行標識,但尚有許多不標識的情況,當公眾購買了未經標識的產品後,卻不能與生產者和銷售者打官司,不能得到賠償或補救。若是出現環境損害、健康損害,也難以訴諸法律。
十、沒有生物國防體系
呂永岩少將曾指出,美國有兩部生物國防法規,而中國卻沒有生物國防法。美國參與生物國防行動的機構多達15個。不僅有農業部,更有國務院、國防部、參謀長聯席會議、司法部、國土安全部、環境保護署、國家情報主任辦公室、商務部、衛生部、交通部、勞工部、能源部、退伍軍人事務部、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等等。而中國只有農業部負責轉基因育種。生物國防的機構還沒有建立起來。美國從2003年開始,為生物國防行動撥付600億美元。而中國對生物國防的投入卻是空白。[8]
目前,我國的生物國防領域既無充足的技術准備,也無充足的人員准備,也無充足的資金投入。構築中國的「生物國防」已經刻不容緩。
結語
上述這些漏洞,已經在網路和媒體上熱炒了很久,但是至今為止還沒有出現實質性的應對措施。在轉基因的科研鏈、產業鏈全鏈條還存在巨大漏洞的情況下,農業部和一些相關機構、企業的人員大力推廣轉基因,其居心到底何在呢?他們把人民的生命健康到底放在什麼位置呢?
作者簡介:
尹帥軍,筆名牧川,80後,著有《錯的不是我們 是世界》,南海出版公司2015年5月出版。
『陸』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存在哪些漏洞
我國食品可追溯體系的建設目前還處於發展階段,目前規范的企業也相對較少,分析存在的問題有:
1、缺乏統一認識。我國目前對食品可追溯體系還存在一些誤區,往往把食品安全追溯認為是責任追究。
2、缺乏標准要求。目前我國食品可追溯體系缺少實際操作過程中的指導文件來規范企業,導致一些企業把食品追溯作為一種營銷手段來吸引消費者。
3、缺乏協調機制。我國實施食品可追溯體系管理,有國家及各級政府的同步推進,同時還有農業、質檢、工商、科技等部門分段監管。但相互間缺乏溝通與協調,重復建設甚至相互沖突現象時有發生。
4、缺乏信息整合。由於各職能部門缺乏溝通協調,信息沒有形成共享,追溯系統之間無法實現信息對接,所以信息資源的整合及綜合利用很難展開。
5、缺乏統一認證。在食品行業中,有 ISO認證、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 QS認證等各種形式,但就是因為這么多的認證體系和機構沒有形成統一標准,往往降低了消費者心中的信任。
正航軟體食品安全溯源核心機制構建於正航CAP創新開發平台,正航CAP平台是通過新一代信息化技術開發的平台化軟體,可結合各種硬體設備介面(如RFID、手持PDA),實現食品從生產源頭到流通環節的全程可追蹤,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主要監管措施,其特性在於平台的穩定性及擴展性,可根據各種類食品特性,快速導入流程作業,實現生產商、消費者雙方受益。
『柒』 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國次貸危機最早顯現跡象是在2007年2月,當時匯豐控股最先發出警告,稱由於大批低收入房貸客戶無力償還貸款,公司為其在美國的房屋按揭業務增加18億美元的壞賬撥備。需要指出的是,當時市場上很少有人注意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已經孕育了很久的危機。早在2000年,美國經濟學家、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響警報,認為「一些次級房屋貸款機構沒有任何監管,它們的貸款行為最終會危及美國人實現擁有住房和積累財富的兩個美國夢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確地指出,「快速增長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已經引發貸款違約的增加,房屋贖回的增多以及不規范的貸款行為的涌現」;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發表的文章里,葛蘭里奇揭示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著嚴重的空白和失控問題,「次級房貸市場就像是狂野的美國西部,超過一半以上的這類貸款由沒有任何聯邦監管的獨立房貸機構所發放」。
今天我們再次重溫葛蘭里奇的文章時感到非常遺憾,葛蘭里奇的警告並沒有得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葛蘭里奇的絕大多數同事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它們的風險。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書《動盪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闡述的那樣,「政府幹預往往會帶來問題,而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只有在市場自我糾正機制威脅了太多無辜的旁觀者的那些危機時期里,監管才是必要的」,他們認為監管往往或者總是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國眾議院召集的聽證會上,執掌美聯儲達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機證明,他針對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這一點讓他「震驚」。在次貸危機進一步惡化為金融危機之後,格林斯潘這位自由市場主義的信徒呼籲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與其之前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
次貸危機下金融監管的六宗罪
次貸危機所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一方面體現在對金融衍生產品設計及交易的監管不足,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相關金融機構,如房貸機構、投資銀行、銀行表外投資實體、評級機構、對沖基金的監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次貸危機被稱為「21世紀第一個復雜金融衍生市場危機」。就連美國證監會(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認為,「大量的沒有被監管的類似CDS 的衍生品為此次金融危機的頭號惡棍」。
2000年,在美國金融行業更加有力的公關活動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解除了對包括被視為華爾街金融創新「毒丸」的信用違約互換(CDS)在內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控重任則全部落到了華爾街投行等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機證明,單純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對衍生產品風險進行控制是遠遠不夠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制度和交易規則的缺陷,助長了衍生產品的過度投機,並最終引爆了危機。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與構造方面幾乎不加干涉,政府隱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雙方均能准確理解衍生產品的構造與風險,因此雙方的交易純屬市場行為,沒有干預的必要。在監管縱容下,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逐步偏離了基本經濟學原理:一是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礎產品違背了銀行信貸「可償還性」原則,沒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還款現金流,而是寄託於抵押物持續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產品結構過於復雜,使基礎產品的風險在層層設計中變得更加隱蔽,違背了「讓客戶充分了解金融風險」的原則;三是監管當局對衍生產品的杠桿率沒有限制,致使風險過度放大,超出了市場參與者可承受的范圍。
第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式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違約掉期)主要通過場外交易(OTC)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場內交易會受到交易所的監管,但由於場外交易的衍生產品具有非標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如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Bill Gross)所說,「金融衍生商品是個新的『影子銀行體系』,是企業與機構間的私人合約,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動法則之外創造金錢,它不是真正的貨幣,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寫有承諾的紙,甚至只是一個電子符號,它存在於正常的商業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監管」。
第三,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屬於表外業務,不需要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示,銀行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相對有限,監管當局無法得到關於金融機構經營及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充分而准確的信息,一旦出現問題,短期內無法確知問題的嚴重程度,導致難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由於缺乏一個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清算系統,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實上並不清楚市場上各種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與頭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機爆發後,政府在很長時間內甚至不能准確估計危機的嚴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圍。
房貸機構監管——監管缺失導致次貸發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國房市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保持繁榮。另外,由於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按揭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使風險得以輕易轉移,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貸款機構超常規發展的慾望。特別是2005年下半年開始,美國眾多貸款機構紛紛降低住房按揭貸款的准入標准,放鬆了資信審查,向大量收入較低、信用記錄較差的人發放了「次級按揭貸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資信證明文件或具有高債務—收入比的借款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放貸標準的降低基本上都發生在聯邦銀行監管規定的范圍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貸機構得以在脫離消費者監督的條件下大量發放高價貸款。盡管相關監管部門一再要求改善次貸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發放房屋按揭貸款的不僅僅是商業銀行,還包括許多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或經紀商。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美國市場全部房貸中約60%和高價房貸中約45%經住房貸款經紀商發放,這些經紀商根本不在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內。
在上述背景下,美國金融監管當局並沒有及時對次級貸款的發放標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沒有及時將獨立放貸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內。筆者認為,原因無非是兩方面:一是過於相信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認為市場能夠通過自行調節解決風險;二是認為次級貸款佔美國全部房貸的比例較低,不會引起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在金融機構出於競爭壓力及利益驅動,放鬆資信審查、降低貸款標準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及時對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統的上述行為進行規范和引導,才能防患於未然。而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無論是美聯儲還是美國財政部,都沒有對這一高風險的貸款發出任何警示,這表明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次貸監管的確存在疏忽。
投資銀行監管——對流動性和資本金缺乏約束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人們開始將此次危機的誘因集中到美國監管者對華爾街大行過度寬容及監管缺失的制度層面上。在獨立投行模式下,美國證監會是投行的唯一監管機構,其對投行的監管也只限於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相關的審慎性監管和投資風險監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貸危機之前美國投資銀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的發展模式。
美國曾在1929年大危機後一度加強了投資銀行監管。為了防止危機的再度爆發,美國相繼出台了多項重要法律,其中對投資銀行業務影響最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這一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從事吸取和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承銷和發行證券)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使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出現了。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業與混業一直是美國政策與立法中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一體化的發展,分業型的金融體制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業管理限制了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因此,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逐漸放寬了投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並於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限制投機和分業經營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投資銀行不受傳統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約束,它們開始通過金融創新廣泛使用高杠桿,投資行為越來越短期化,甚至為賺取高額利潤不惜違背職業操守。而上述高杠桿化且具有短期行為特點的業務擴張幾乎是游離於聯邦政府的監管之外的。
從2003年以來,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桿率都從十幾倍躍升到30倍左右,而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仍只有十幾倍。在經濟繁榮年代,高杠桿為投行帶來豐厚利潤。但高杠桿使得投資銀行對流動性和維持自身高級別評級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場環境惡化或自身財務狀況不佳,被評級公司降低評級,導致融資成本上升,繼而出現流動性問題等連鎖反應,就容易陷入困境。由於美國對投行的資本金、流動性等均缺乏嚴格的監管標准,導致風險與資本並不匹配。另外,作為獨立法人的投資銀行不是美聯儲的成員,出現問題時也不能得到美聯儲的救助,只有在商業銀行收購投資銀行後,美聯儲才能通過救助商業銀行間接救助投資銀行。
經過次貸危機的沖擊,美國投資銀行業進入重新洗牌的階段。美國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貝爾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經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兩家碩果僅存的投資銀行也於2008年9月申請改組為銀行控股公司,這意味著它們從此納入傳統銀行的監管體系,美國獨立投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時代宣告終結。
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監管——虧損時重新並表引致信心危機
金融機構常常為特定的融資、並購等交易活動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資活動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注冊成立一個與發起人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這種實體不需要大額的資本金,一般由其母體注入高等級的債券作為資產,在此基礎上通過評級、增信等手段,獲得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的資格。這樣的實體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其依據的法律和遵循的監管准則和會計准則也有所差別。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業會計丑聞中已經聲名狼藉,但在這次金融機構危機中以新的變形體——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形式卷土重來。銀行表外投資實體是一種由銀行發起設立並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證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專為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而設立的管道公司(conit)、結構性投資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前,SPE在發生損失時,其損失不須並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國監管當局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會計合並准則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以加強對SPE的監管。特別是在2003年對相關會計准則做出修改,要求在SPE發生損失時,對其擁有控制權並需承擔最終損失的金融機構應將此合並入資產負債表中。
但是,表外投資實體信息不透明的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對表外實體尤其是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有效監管不足的狀況依然在延續。
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表外投資實體的業務模式給設立機構帶來的巨大風險逐漸暴露。以SIV為例,銀行通過發行短期票據和中期債券,將所得收益投資於如抵押貸款證券等高回報資產,所發行票據與結構性證券之間的差額即銀行所得利潤。由於旗下的SIV大規模投資於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次貸危機的爆發給大多數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均造成巨額損失。例如,管理著全球規模最大SIV資產、約佔全球SIV總資產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團,由於次貸危機以來SIV資產大幅縮水近40%,被迫於2007年12月將旗下7個結構性投資實體並入資產負債表中。另外,匯豐控股、法國興業銀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銀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額虧損已經將各自的SIV並入資產負債表內。SIV成立之初獨立於銀行之外,不屬於銀行本身的業務,但造成損失後,銀行按照相關會計原則將其納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從而造成了銀行的巨額虧損和投資者信心危機。
評級機構監管——利益沖突規制有限,評級方法不夠透明
早在美國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閉案發生時,評級機構就曾因為相關的評級失責問題受到各方的關注和質疑,美國各界也以上述事件為契機開始重新審視信用評級業之運作及監管體制。在此背景下,美國國會於2006年9月通過了《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該法案的實施規則雖然填補了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制的空白,但仍未解決諸多根本性問題。
首先,法案對信用評級業利益沖突的監管非常有限,評級機構對結構性融資產品構建的直接參與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及其實施規則明令禁止的利益沖突情形只有四種:(1)若評級機構最近財政年度內10%以上的評級收入來自某一發行人,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2)若評級機構或其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直接擁有某一發行人的證券或所有者權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3)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與其有關聯的發行人的評級;(4)若評級機構的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擔任某一發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員,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
此外,監管部門無權對信用評級模型及方法的科學、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評級的准確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評級機構僅僅是簡要介紹評級的方法,無論是作為監管部門的美國證監會,還是機構投資者和普通公眾,都難以深入了解評級的數據來源和核心的評級方法。這使得市場和監管當局對評級機構的約束作用減弱,評級機構容易出現道德風險。
更重要的是,即使評級失真,投資者受到誤導,評級機構通常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其評級只代表評級機構自身對次貸產品信用風險的「看法」,而非投資建議。例如,在美國涉及公司債務評級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會裁定評級結果屬於「觀點」,就像報紙的社論一樣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護。也許只有當法官不再把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視為言論自由范疇內的「觀點」,評級機構的現有業務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評級結果的可信度才會得以真正的提高。
對沖基金監管——各國監管理念存在分歧,監管環境總體寬松
目前歐美等主要工業國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比較寬松。首先,各國在是否加強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方面還存在分歧,體現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理念沖突。以德、法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堅持前一種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法律強制性、廣泛的適用性和市場規則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國則主張後一種監管理念,認為應更多地強調監管的非強制性,市場參與個體的差異性和市場規則的自發性。
自2005年以來,德國對對沖基金提出了強烈質疑,將這個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張實施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監管,增強對沖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國的主張遭到了美英等國的強烈反對,只好轉向「自願地」建立行業行為規范,起草了《對沖基金行為規范》,目前也僅處於積極尋求相應支持的階段。
美、英等國認為政府指定的行為規范有可能會扼殺市場自發的金融創新並進一步阻礙市場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對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對對沖基金提出進一步的監管要求,主張尊重對沖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場自發地進行調節。盡管美聯儲一向堅持審慎監管原則,但由於衍生品市場屬於一個發展迅猛的新興領域,很多配套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尚未健全。保爾森認為,金融市場監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為信貸衍生品和對沖基金制定特別規則。
其次,對沖基金事實上在美國和英國享有較為寬松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美國實行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其監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場為指導,認為市場自律是對沖基金監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張對沖基金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對沖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資策略等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度。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對沖基金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投資公司的監管范圍之外,免於注冊登記。投資對沖基金的機構和個人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為250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投資者人數限定在500人以內。盡管先後發生了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對沖基金倒閉的事件,但美國仍傾向於維持目前的監管現狀。如2007年2月,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監管體制,認為足以防止對沖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資本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最後,客觀上存在相當的監管難度。從注冊地來看,全球大約有55%的對沖基金選擇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百慕大等地作為注冊地,此類離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約2/3的對沖基金資產。在美國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34%,管理的資產佔24%;在歐洲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9%,管理的資產佔11%;剩餘的對沖基金大多在亞洲注冊。
「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採用規則導向監管,即政府部門制定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強制要求被監管對象執行。美國財長保爾森(Hank Paulson)於2007 年1月在喬治華盛頓大學演講時提出,「我們也應該研究在美國採用更多原則導向監管的現實可能性和好處的問題」;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於2007 年5 月發表演講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
美國金融專欄作家吉姆?索羅維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來比喻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欖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國體育運動項目一樣,制定了詳細的比賽規則,它們有細致入微的比賽規則手冊,嚴格規定了運動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甚至限制了他們在場上應處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種更純粹的以原則導向的體育項目,與眾多的美國體育項目相比較,英式足球規則更少,並且賦予裁判員至高的許可權,裁判員能夠打斷比賽進程甚至能影響比賽結果。」
美國的監管規則很多,因為美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們更偏好「邊界明確的規則」。這種規則體系要求明確說明什麼是准許的,什麼是不準的。監管者也喜歡明確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規則容易執行。結果是市場有越來越多的規則。但是,市場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任何規則都會出現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可以說,繁雜的規則也能創造套利的機會。實際情況正是由於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應對快速變化情形的最好辦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導原則。
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
次貸危機是一場系統性風險引發的危機,所受損失的大小基本由參與程度決定,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多項因素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疊加,但一直沒有得到監管及貨幣當局的足夠重視。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以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克服市場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於機構追逐利潤的動機可能使機構做出非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由於金融機構只對機構自身負責,而不對市場整體風險負責,因此其自身擴張行為就易埋下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要識別和降低系統性風險,就必須從市場整體發展的角度,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反周期的監管要求和宏觀政策,消除順周期的風險疊加因素。
另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統一監管。監管者要能夠審慎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針對這些變化,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最後,要變「事後補救」為「事前監管」。雖然美國在次貸危機爆發後開始反思並計劃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但損失已經發生,並造成了嚴重影響。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事前監督,對創新產品進行深入研究,評估金融產品對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中。
『捌』 「327」國債事件暴露出監管的那些問題大神們幫幫忙
327國債期貨市場是有很多漏洞,使得這些本來違規的交易得以進行。最重要的是中經開作為財政部的關聯單位,很可能已經知道了財政部一定會加息,才會瘋狂做多。直接逼空萬國證券。但是就本質而言,這就是內幕交易。而且在機構持倉和交易所持倉都有明確固定的情況下卻還能大量加倉,這也是監管漏洞。最後只是處理了萬國證券和管金生,中經開成了最大贏家,真的讓世界齒冷。希望幫打樓主。
『玖』 如何避免農產品期貨的騙局
近年來,隨著「蒜你狠」、「姜你軍」等名詞的流行,一些投資者也開始熱衷於農產品投資。然而福州的一個詐騙團伙,正是假借國內某知名農產品交易平台福州分公司的名義,利用一些投資者賺錢心切的心理,騙取對方信任後,以專家身份幫助投資者操作期貨,通過瘋狂的買賣交易賺取手續費。日前,這個詐騙團伙已經被福州台江警方成功搗毀。
假期貨公司騙錢13嫌犯落網
近日,福州台江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浙江男子陳先生報警稱,自己曾經接到一電話,對方自稱是江蘇某農產品期貨交易平台福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方稱,通過該公司進行期貨投資,利潤高、返利快。但是沒想到,自己在賬戶裡面投入的8萬多元,經過工作人員操作,在10天後,只剩下3000多元。
由於懷疑遭到了詐騙,陳先生趕緊向福州警方報警求助。台江刑偵大隊經過調查,發現江蘇的這個農產品期貨交易平台在福州根本沒有分公司,對方涉嫌詐騙。台江警方6月4日發現對方的辦公地點在台江後,一舉將公司13名涉案的團伙成員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