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並
㈠ 2011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基礎知識講義
基礎[總結]
有價證券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 有價證券狹義指資本證券,廣義包括商品證券(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貨幣證券(商業證券和銀行證券)
有價證券按發行主體分: 按是否在交易所掛牌分: 按募集方式:
1政府證券 1 上市證券 1公募證券
2政府機構證券(我國不允許) 2 非上市證券 2私募證券(信託計劃,理財計劃,定向增發)
3公司證券(包括金融證券) (憑證式國債,普通開放式基金)
按代表的權利性質分:股票 債券 其他證券(基金,衍生品《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
有價證券的特徵:A收益性B流動性C風險性D 期限性
證券市場的特徵:A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 B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C 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
證券市場的品種結構:股票 債券 基金 衍生品市場 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籌資-投資 定價 資本配置功能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用評級機構)
證券市場的產生:A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B股份制的發展 C信用制度的發展
國際證券市場發展趨勢:A市場一體化 B投資者法人化 C金融創新 D 金融機構混業化 E交易所重組公司化 F 證券市場網路化G 金融風險復雜化
H金融監管合作化
中國第一個標准化期貨合約-----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特級鋁期貨標准合同(實現了遠期合同向期貨的過渡)
WTO後證券業在5年過渡期的對外開放包括:1直接B股交易 2成為交易所特別會員 3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4加入三年內設立合營證券公司從事A股 B股H股和政府債,公司債的承銷和交易 5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給予國民待遇,可設分權機構
股票的性質: 股票的特徵: 股票的類型: 股票的價值:
A有價證券 1收益性 A普通股票和優先股股票(權利不同分) 1 票面價值
B要式證券 2風險性 B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是否記名分) 2 賬面價值(凈值OR每股凈資產)
C證權證券 3流動性 C有面額和無面額股票(是否標明金額分) 3 清算價值
D 資本證券 4永久性 股票的價格:理論價格 =預期股息/必要收益率 4 內在價值 (理論價值OR未來收益的現值)
E綜合權利證券 5參與性 市場價格
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
A公司的經營狀況 (1資產凈值2盈利水平3派息政策4股票分割 5增資減資 6銷售收入 7原材料供價 8主要經營者理替 9公司重組 10意外災害)
B宏觀經濟因素(1經濟增長2經濟周期3貨幣政策《准備金率,再貼現。公開市場業》4財政政策 5市場利率 6通貨膨脹 7匯率變化 8國際收支)
C政治因素 (1戰爭 2 政權更迭 3政府重大經濟政策出台 4國際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
D 心理因素 E穩定市場的政策與制度安排 (技術性停牌 臨時停市) F 人為操縱因素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
1重大決策參與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 4查閱公司資料 5交易股票
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法定補償――所欠稅款――公司債務――普通股東
我國股票按投資主體分:國家股 法人股 社會公眾股 外資股 債券的特徵:償還性 流動性 安全性 收益性
債券分類:發行主體分 (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 公司債券) 按付息方式分:零息債券 附息債券 息票累積債券 浮動利率債券
按形態分類:實物債券 憑證式債券 記賬式債券 廣義政府債券屬於公共部門債務 狹義屬政府部門債務
政府債券特徵:安全性高 流通性強 收益穩定 免稅待遇 國債按資金用途分: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 戰爭國債 特種國債
儲蓄債券是以個人為發行對像的非流通國債,一般以吸收個人小額儲蓄為主
記賬式國債利率由記賬國債承銷團投標確定 儲蓄國債利率由財政部參考存款利率和供求關系確定
公司債券類型:信用公司債(無擔保) 不動產抵押公司債 保證公司債 收益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
國際債券特徵:資金來源廣發行規模大 存在匯率風險 有國家主權保障 以自由兌換貨幣作計量貨幣
龍債券是指除日本以外亞洲地區發行的一種以非亞洲國家貨幣標價的債券
投資基金的特點:集合投資 分散風險 專業理財 基金的作用:為中小投資者拓寬了渠道 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基金託管人可磋商酌情調低基金託管費經證監會核准後公告無須召開持有人大會
基金投資風險:市場風險 管理能力風險 技術風險 巨額贖回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基本特徵:跨期性 杠桿性 聯動性 不確定高風險性(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 結算風險 運作風險 法律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按產品形態和交易場所分:內置型衍生工具 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 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按自身交易方法及特點分類:金融遠期合約 金融期貨 金融期權 金融互換 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按基礎工具分類:股權類(股票期貨 股票期權 股票指數期貨 股票指數期權及混合交易合約) 利率類(遠期利率協議 利率期貨 利率期權 利率互
換及混合交易合約) 貨幣類(外匯合約 貨幣期貨 貨幣期權 貨幣互換及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信用類(信用互換 信用聯結票據) 其它類
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風險管理型創新 增強流動型創新 信用創造型創新 股權創造型創新
期權的權利期間與時間價值存在同方向但非線性影響 基礎資產產生收益將使看漲期權價格下跌,看跌期權價格上長升
權證的要素包括:類別 標的 行權價格 存續時間(6個月以上 24個月以下) 行權日期 行權結算方式 行權比例
可轉債換發行時證券的性質分: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優先股
存托憑證(DR) 也稱預托憑證 對發行人的優點:A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 B避開直接發行股票債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續簡單成本低
ADR對投資者的優點:以美元交易,國內清算 ADR 須經美國證監會注冊有助於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股利發放以美元支付 規避投資政策限制
資產證券化分類: 按基礎資產分類(不動產證券化 應收賬款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 未來收益證券化 債券組合證券化)
按地域分類(境內資產證券化 離岸資產證券化) 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股權型 債權型 混合型)
資產證券化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大型工商企業及金融機構) 特定目的機構(為發起人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化的產品機構)
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 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 承銷人 投資者
證券發行市場無固定場所是一個無形市場 證券發行制度(注冊制 核准制)
我國股票實行核准制由審核委員會審核 證監會核准 保薦人及保薦代表應 勤勉盡責 誠實守信
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詢價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初步詢價確定價格區間及市盈率區間,保薦機構在發行價格區間向詢價對像累計投票詢價
荷蘭式招標(最低中標價 最高收益率)短期貼現債券採用單一價格方式 美式招標按各自的價格成交《長期附息債券採用多種收益率的方式》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是交易所決策機構 交易所總經理由國務院證監會任免
《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實施方案》包括四項基本原則(審慎推進 統分結合 從嚴監管 統籌兼顧)
中小板的「兩個不變」 (尊守的法律法規不變 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不變) 「四個獨立」 (運行獨立 監察獨立 代碼獨立 指數獨立)
基期加權股價指數又叫拉斯貝爾加權指數(採用基期發行量和成交易作為權數)
計算期加權股價指數又叫派許加權指數(採用計算期發行量和成交量為權數)
幾何加權股價指數又叫費雪理想式 (是對上面二種指數作幾何平均,實際很少用)
股票收益:股息收入 資本利得 公積金轉增收益 股息種類:現金股息 股票股息 財產股息 負債股息 建業股息(無盈利無股息的一個例外)
債券收益:債息收入 資本利得 再投資收益
公積金來源:A溢價發行的部份 B稅後利潤中提存的 C資產重估增值部分 D 外部贈與資產
系統風險:政策風險 經濟周期波動 利率風險 購買力風險(通脹) 非系統性風險:信用風險 經營風險 財務風險
證券資產管理是實現委託資產收益的最大化
證券經紀業務及其它二項業務的董事會應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
經紀業務內部控制主要內容:防範挪用客戶資金資產 非法融入融出資金及結算風險
自營業務重點A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 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 B建立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管理 C合理的預警機制
投資銀行重點防盪法律風險 財務風險 道德風險 研究咨詢業務應重點防範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及利益沖突
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 分支機構應重點防範 越權經營,預算失控及道德風險
凈資本=凈資產-金融產品投資風險調整-應收款的風險調整-其它流動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證監會認定的其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設立條件:A自有資金不少於2 億元 B必要的場所及設施 C主要管理及從業人員要有從業資格 D 其它條件
證券市場監管手段:法律手段 經濟手段 必要的行政手段
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保障投資者權益 B維護市場良好秩序 C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 C准確全面的信息利於參與者的決策
國際證監會公布了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 保證市場公平效率和透明 降低系統風險
信息披露:全面性 真實性 時效性
操縱市場行為:A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持股優勢連續賣買 B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時間,價格,方式影響價格和數量 C在自已的賬戶間對倒
內幕信息包括:1分配股利或增資計劃 2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3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4 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報廢一次超過資產的 30%
5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承提重大損失賠償責任 6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
證券業協會三大職能:自律 服務 傳導
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內容:正直誠信 勤勉盡責 廉潔保密 自律守法
㈡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通過後,如未能在金融機構任職...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成績終身有效.至少在是現在的規定下是這樣的.不用擔心.
㈢ 證券法關於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中規定,發行人最近1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
可以啊!凈利潤要達到5000萬左右啊!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㈣ 期貨算不算是證券類
不算~! 證券是指發行人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對發行人直接或間接享有股權或債權並可轉讓的書面憑證,包括債券、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投資基金證券及其他各種派生的金融工具。《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證券具有收益性和風險性。股票、債券、基金券的投資目的在於獲取投資收益。投資人認購股票後,有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認購債券後,有獲得債息的權利。但是,投資人獲取收益的權利若要實現,必須以投資確有效益為前提,而投資本身就意味著同時伴有一定風險。 如果股票、債券、基金券的發行人因經營不善造成虧損甚至破產,則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可能喪失。當然、股票、債券、基金券的風險和收益並不一樣,一般來說,風險大的投資收益相對也高,風險小的投資收益較小,股票的風險和收益一般比債券大和高,而基金券的風險和收益則介於股票和債券兩者之間。 證券具有流通性。股票、債券、基金券投資人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地將持有的證券轉讓給其他人,這樣可以使投資人收回現金另作他用,流通性還起到了減少投資風險的作用。在股票、債券、基金券轉讓時,投資人收到的現金可能高於或低於券面金額,這是因為受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因素影響,證券的市場價格會不斷波動,當它低於發行價格時,投資人就會蒙受損失。 期貨就是一種合約,一種將來必須履行的合約,而不是具體的貨物。合約的內容是統一的、標准化的,惟有合約的價格,會因各種市場因素的變化而發生大小不同的波動。 期貨交易實際上就是對這種「合約符號」的買賣,是廣大期貨參與者,看中發期貨合約價格將來可能會產生巨大差價,依據各自的分析,進而搏取利潤的交易行為。從大部分交易目的來看,也就是投機賺取「差價」。 以上來看 期貨不算是證券類~!
㈤ 證券基金,期貨之間有什麼區別
證券、基金、期貨這些都是人們投資理財的各種產品,它們有什麼區別呢?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用來證明持券人有權按其券面所載內容取得應有權益的書面證明。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
證券和基金的區別
證券包括有價證券和無價證券,平常我們所說的是指有價證券,是指記載並代表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證券包括股票,基金,債券,證券衍生品等。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狹義上的基金(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與期貨的區別
期貨市場是買賣期貨合約的市場,而期貨合約在本質上是未來商品的代表符號,因而期貨市場與商品市場有著內在的聯系。但就物質商品的買賣轉化成合約的買賣這一點而言,期貨合約在外部形態上表現為相關商品的有價證券。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股票,債券,分別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標准化合同和債券發行者的債權債務標准化合同。人們買賣的股票,債券和期貨合約,都是一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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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法》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㈦ 證券期權交易的機制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辦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
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
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
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
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
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
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
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
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
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
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
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
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
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
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
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
希望採納
㈧ 證券市場上類似「327國債期貨事件」的重大事件有哪些,或者一些大公司或者個人在關於證券投資上的失敗事件
1、最著名的逼倉典型——327國債 國債期貨最早由上海證券交易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推出,只向證券商自營開放,後來才向公眾開放。進入一九九年、一九九五年達到其鼎盛期。也在其鼎盛期出現兩個風險事件,「314」、 「 327」國債期貨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327」事件,有關當事人至今還在押中 隨「327」國債貼息消息明朗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新債發行量消息公開,全國各地國債期貨市場出現向上突破行情,上證所327合約空方主力在封盤失敗後蓄意違規,十六點二十二分開始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將價格打壓至147.50元收盤,327合約暴跌3.8元,當日開倉多頭全線爆倉。事後有關方面宣布這個時段交易無效,並將蓄意違規者管金生逮捕入獄。國債期貨嚴重透支交易是期貨市場違規操縱最極端表現,是對整個市場的愚弄,為市場各方不難容忍,有關人員為此失出了沉重代價。 助長327事件發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有兩條: 一、泛用保證金制度,國債期貨收取的保證金率僅為1%,過低的保證金助長了投機氣氛也使每日無負債制度難於維持,市場結算風險驟然增大。 二、國債市場不具備開發期貨品種的條件,市場化程度不夠,沒有利率市場化使期貨成為競猜貼補率的游戲,價格發現套期保值無從談起。327事件直接觸發監管者的神經,整個市場掀起加強風險管理之風,各項制度措施紛紛出台。 2. 順勢逼倉典型——粳米事件 粳米事件發生於一九九四年七月至十月間。當時粳米期貨在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場雙方圍繞國家宏觀平抑糧價與自然災害影響認識不同產生了嚴重的判斷分歧,雙方持倉不斷擴大,出現期貨價格上漲和多逼空跡象。 其間交易所出台過停市、限制持倉、強制性減倉等措施,但無法抑制因災情加重帶來的糧價上漲,當然交易所較寬松的最高價限制也助長了期價上漲。與其前採取措施帶來的回落價相比,八月份粳米期貨價格大多上漲200元/噸,以9503合約為例已上漲2400元/噸,而這年春節前後價格不過1900元/噸而已。九月初有關部門召開一系列平抑糧價會議,粳米期貨曾出現價格連續四天跌板行情來,但上海糧交所公布縮小漲跌停板額至10元及取消最高限價消息下,粳米期價又出現連續漲停板現象。十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暫停粳米期貨請示,粳米期價終於停盤,隨即退出歷史舞台。 粳米期貨逼倉表面上看有基本面支持如災情加重帶來減產預期,但這種觀點在當時並不得到認同,人們看到的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預期上漲心理,這種心理助漲期貨價也助漲了現貨價,為了抑制這種心理漫延保持糧價在宏觀調控下的穩定,有關方面採取關停措施。 3、一個並非例外的逼倉事件——棕櫚油空逼多 歷史上中國風險事件大多以多逼空方式出現,現貨供應緊張及投機資本龐大常促使多逼倉局面形成,但是多逼倉又多以失敗方式出現,原因在於中國是一個從計劃經濟轉型到市場經濟的國家,國家常運用其它手段對價格進行干預,使得多逼空容易遭遇政策風險。一九九五年發生的棕櫚油事件卻以空逼多的方式出現,決定這種逼倉形成的主要原因當然是現貨供應充足及投機資本過小。 一九九五年三月,某券商資金憑一已之力與力量龐大的進口商在中商M506合約上展開對峙。當時基本面條件對多頭是十分不利的,先不說國內外棕櫚油市場行情有所回落,國內期貨監管工作也以抑制通貨膨脹、抑制過度投機為重點,在政策風險及不利的現貨市場面前,多頭只有一條路——平倉離場,現貨套利優勢及投機打壓使得多頭離場之途難上加難,以連續跌和擴大跌停方式使市場價格很快從9300元/噸下跌至7200元/噸。棕櫚油506是空逼多典型。 這種局面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基本面方面的,也有市場主體結構單一方面的,僅靠一個投機大戶是難於承提現貨市場價格下跌帶來的風險的,逆勢操縱使風險累積加大,使自已不能全身而退,一個純進口產品不利於期貨市場正常運行也是重要原因。 4、開處罰市場操縱者先例——「秈米事件」 秈米事件也稱「金創」事件,將風險事件與期貨經紀公司聯系在一起,正突出事件的特殊性。「秈米事件」發生於一九九五年廣聯交易所。受國家宏觀調控、夏糧豐收及交易所臨時保證金政策影響,九五年十月,廣聯秈米9511合約回落至2750元/噸附近,市場多頭不甘於被套,10月中旬,以廣東金創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為主的多頭,利用注冊倉單較少的消息,強拉秈米9511合約期價,三個漲停板之後,期價又重回到至3050元/噸附近,持倉量劇增,隨後受現貨保值商拋壓,期貨在高位振盪,十月十九日市場價格仍維持在相對高位,且持倉量巨大,當天收盤交易所作出處罰多頭三家違規會員的決定,此後行情逆轉。十月二十四日廣聯所協議平倉,十一月二十日9511合約摘牌,收盤價為2301元/噸。 這次秈米事件開創了中國期貨交易所在合約仍在交易中對違規操縱者進行處罰的先例。十月十九日交易所作出處罰決定,十一月三日中國證監會吊銷廣東金創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營業資格,它表明人們對市場操縱行為已經深惡痛絕。 在合約交易還在進行中對市場操縱作處罰,這對交易所的要求是很高的,既需要有勇氣也需要有明確的判斷方法,好在當時作出這種判斷並不難,價格異動是一個重要指標,短時間上漲猛且缺乏基本面支持,其次多頭持倉高度集中,有明目張膽操縱之表現。這次處罰正面影響是對市場操縱者造成威懾作用,整頓了市場秩序,但市場操縱也從顯在走向隱蔽,集中操縱轉向分倉操縱,查處難度有所加強。 5、成為逼倉經典的「天津紅」 天津紅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在天津聯合交易所上市。逼倉事件發生於507合約上,當時乘價格回落至3800元/噸附近之時,多頭策劃一輪逼倉行情,一方面大量收購現貨,另一方面在期貨上大量買入,一九九五年五月中旬507合約成交量、持倉量明顯放大,六月初多頭主力強拉價格,出現兩個漲停板,價格漲至5151元/噸,隨即交易所提高保證金以抑制過度投機,但仍然難於控制局面,最後只有通過終端停機和停市方式要求雙方平倉來解決問題。 「天津紅507事件」其典型性表現在幾個方面,一、逼倉事件與國際市場逼倉定義完全一致,國際市場定義逼倉在可交割的現貨較少的情況下,市場主力控制了現貨,又在期貨市場上大量買入,從而達到操縱期貨謀取暴利目的,這種逼倉行為在國際市場上是違法的。天律紅小豆逼倉手法與國際市場逼倉是一樣的,而天律紅小豆屬於小品種,逼倉很容易發生。二、逼倉行為造成的價格異動十分明顯,不考慮基本面影響的情形下出現兩個漲停板,時間短獲利空間大,顯示出時間與空間不對稱性,「逼」的意義突出,人們稱這種逼倉為硬逼倉。或者因為這個特徵表現具有嚴重的負面性,交易所採取強硬措施加以制止,從而導致後來逼倉行為特徵發生變化,後來的逼倉顯得溫和些,不急迫的時間與空間盡可能對稱,人們把後來逼倉叫做軟逼倉,近期滬膠0407事件市場就視其為軟逼倉,而有關方面卻因為沒有出現連續漲跌停否定其逼倉性質,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不論硬逼倉還是軟逼倉,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一種市場操縱、扭曲價格、謀取暴利的行為,多以符合國際市場逼倉定義為基本特徵。 小品種特徵加上交割交易制度不完善使紅小豆逼倉事件接連不斷發生。蘇州商品交易所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推出紅小豆期貨,現貨市場低迷及交割標准過低原因致使期貨市場連創新低。但在蘇交所宣布嚴禁陳豆、新豆摻雜交割及公布實際庫存數量較少的情況下,期貨出現了大漲,以9602合約為例在十二月僅一個月時間期貨從3690元/噸漲至5325元/噸,不少空頭套保者遭遇了爆倉命運。一九九六年一月在中國證監會要求頭寸減倉和不得開出新倉的政策干預下及蘇交所強行平倉政策作用下,期貨發生逆轉。三月八日證監會停止蘇交所紅小豆期貨合約交易。 蘇州紅小豆事件使庫存向天津轉移。這時天聯所卻規定最大交割量為6萬噸的政策。期價超跌和限量交割政策為另一輪逼倉行情創造了條件,九六年第一季度天津紅小豆9609事件發生並立即受到中國證監會查處。
㈨ 證券問題
證券是指發行人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對發行人直接或間接享有股權或債權並可轉讓的書面憑證,包括債券、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投資基金證券及其他各種派生的金融工具。《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是指在中國境內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㈩ 英媒為什麼說3.27是「中國大陸證券史上最黑暗一天」
因為那天中國暴跌點數是中國大陸有證券市場以來最大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