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
1. 什麼是保證金制度什麼是做市商制度連續報價交易與集中撮合交易有什麼不同
1、什麼是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制度,也稱押金制度,指做市商在清算每次交易時規定的達成期貨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應交納的履約保證金的制度。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作為其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然後才能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並視價格的漲跌確定是否追加資金,這種制度就是保證金制度,所交的資金就叫保證金。
2、什麼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市場交易制度,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然後不斷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報價,投資者按其提供的價格實施買賣的行為。它是一種區別於競價交易的制度,一般為「櫃台交易市場」所採用。隨著網路的普及,這種櫃台式的交易制度也電子化了。
3、連續報價交易與集中撮合交易有什麼不同:「連續報價交易」是指在交易時間內,可連續進行買賣報價的交易,例如股票交易或外匯交易;「集中撮合交易」是指在交易時間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某一時段,進行市場所有報價的一次性成交。例如深圳股市在每天下午3點鍾結束前三分鍾內暫停連續報價交易,只接受買賣報價,而在3點鍾時一次性撮合成交。
2. 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啟示
目前,世界各地證券和期貨市場中有相當數量採用做市商制度。在全球56個市場中,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的市場有15個(主要集中在北美、歐洲),佔27%;在亞洲14個新興市場中,有3個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佔21% ;在19個歐洲市場中,有6個採用做市商報價驅動機制,佔32%。做市商制度以NASDAQ市場最為典型和成熟,新興市場中以香港交易所較為完善,故在此對上述兩市場的做市商制度進行介紹和分析。
納斯達克市場的做市商制度研究
納斯達克市場是一個以做市商制度為核心的市場,通過做市商競爭性報價保證市場的效率。為了保持做市商之間的報價競爭,納斯達克市場對做市商資格的管理十分寬松,做市商進入和退出都十分自由。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的會員公司只要達到一定的最低凈資本要求,同時擁有做市業務所必須的軟體設備,都可以申請注冊成為納斯達克市場做市商。會員公司一旦獲取做市商資格,就可以通過納斯達克市場網路以電子化的方式注冊為某隻股票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任何時候撤消做市注冊,通常在撤消做市注冊後的20個交易日內,做市商不能再重新申請對該股票的做市注冊。
⑴做市商的義務
做市商最核心的義務是保持持續雙邊報價(包括價格和相應的買賣數量),而且每個交易日9:30到下午4:00,這些報價必須是確定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一位NASD會員向做市商提交委託時,該做市商有義務以不劣於報價的條件執行交易,否則將構成違規行為。當然,做市商只對報價數量內的交易委託負有該義務。例如,如果做市商報價的數量為1000股,那麼他就沒有義務以報價條件執行2000股的交易委託。此外,如果委託提交給做市商時,做市商正在更新報價;或者剛剛執行完一筆交易來不及更新報價,那麼做市商可以免除確定性報價的義務。
做市商報出確定性價格的同時,必須有相應的至少一個正常交易單位的數量。但當做市商的報價是在顯示客戶的限價委託時,則不受此限。納斯達克全國市場(Nasdaq National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單位有1000股、500股、200股三類;小額股本市場(Nasdaq SmallCap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單位有500股和100股兩類。
根據1997年新頒布的《委託處理規則》,做市商的報價責任做了一些調整。如果提交給做市商的客戶限價委託優於做市商報價,那麼做市商必須在其報價中將客戶限價委託的價格顯示出來;如果客戶的限價委託與做市商的報價相同,做市商必須將客戶限價委託買賣數量包含於其報價的數量中。在以下例外情況下,做市商可以免除這些責任:做市商立刻執行了客戶限價委託;做市商將該委託轉給其他做市商;客戶的限價委託超過10000股或者小於100股;客戶要求不顯示其委託;或者客戶委託是定價全額交易委託。
做市商在正常交易時間必須維持其確定性報價,如果取消報價可以分為兩類情況處理。一類是:臨時性的取消報價,做市商由於一定的原因而臨時取消報價時,必須先與納斯達克市場運行部聯系,市場運行部會通知是否要提交書面文件,並決定是否准許其取消報價。如果做市商事先不通知市場運行部,即使取消報價的理由符合相關規定,也將視為無故取消報價。在出現下述情況時,允許做市商申請臨時性取消報價:做市商出現局面失控的情況,例如設備或通訊故障、自然災害等;法律原因,例如上市公司購並,這類情況必須提交相應的法律文件;做市商休假或宗教慣例,這類情況必須提前一個交易日提交書面申請;結算系統出現故障。在臨時性取消報價期之後,做市商必須立刻在納斯達克系統輸人報價,否則將被視為違反了確定性報價義務,按無故取消報價處理;另一類是無故取消報價,若做市商沒有任何理由無故取消報價,將撤消其在該股票上的做市商資格,必須在20個交易日後才能重新申請注冊為該股票的做市商。
⑵ 成交報告
成交報告有兩個目的,一個是為了保證交易的事後透明度,向公眾披露成交的信息;另一個目的則是為了啟動交易後的清算交收程序。做市商制度與集中競價制度不同,在集中競價制度下,所有的交易由交易所集中撮合,並由交易所向公眾發布。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做市商或會員公司處完成,需要做市商向市場管理者報告,然後由市場管理者統一匯總向公眾發布。由於成交報告是否及時、准確,關繫到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市場效率,所以成交報告管理是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內容。
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開市期間(9:30a.m.-4:00P.m.),所有的交易必須在成交後90秒內完成成交報告。下述特殊情況可以不需要成交報告:零股交易、新股發售、與市場價格沒有任何關聯的交易。所有的成交報告均通過成交自動確認系統(ACT,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完成的。成交報告首先直接發送到ACT,ACT會對交易進行初步檢查,主要檢查報告價格是否嚴重偏離了當時市場最優的報價。如果通不過合理性檢查,ACT會拒絕成交報告,使該成交不能生效。如果通過檢查,該成交報告會發送到納斯達克市場交易信息發布系統(NTDS,Nasdaq Trade Dissemination Service)。
⑶做市商監管要求
由於做市商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納斯達克市場的效率,所以NASD制定了一系列規則,對做市商行為作出了規定和限制:
1)禁止做市商限制競爭行為。為了保證納斯達克市場對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開放、公平,禁止做市商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以下幾項:禁止做市商與其他會員公司或會員公司相關個人合謀控制價格(報價)、交易和成交報告(包括合謀共同延遲報告或故意錯誤報告,以及合謀保持一定報價價差和報價數量);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消或更改他們的報價,使之與自己的報價協同;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威脅、騷擾、恐嚇以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以影響其他做市商、會員公司和會員公司相關個人。包括要求其他做市商保持或更改報價,或者採取拒絕交易等行為報復或阻礙其他做市商或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性行為。
2)做市商盡職義務(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
根據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納斯達克市場所有的經紀商和做市商必須為客戶承擔盡職義務。也就是說,所有代理客戶或與客戶的交易必須盡可能以當時市場上最有利的做市商報價成交。由於納斯達克市場沒有專門的「直通」交易(Trade一through)規則,因此沒有明確的規則限制市場參與者以劣於市場最優報價的價格交易,但是做市商和經紀商的盡職義務可以起到這一作用。在代理客戶交易或與客戶交易時,與指定的交易對手成交的價格如果不是當時最有利的市場報價,那麼做市商和經紀商就違背了盡職義務。當然,做市商和經紀商盡職義務要求的最有利價格應該根據具體環境變化。納斯達克市場規則規定在考察做市商和經紀商盡職義務標准時,必須結合考慮以下因素:當時市場價格、波動性、流動性和通訊設備的狀況以及交易的數量和類型等。
3)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優勢「提前行動」(Frontrunning)
當做市商得知一筆大宗交易即將成交的非公開信息時,禁止做市商在相應的期權上做套利交易;或者做市商得知一筆大宗期權交易即將成交的非公開信息時,做市商在相應的股票上做套利交易同樣也是禁止的。大宗交易是指10000股以上的交易。如果一筆大宗交易的協議已經達成,但當時只執行了一部分,盡管這一部分沒有達到大宗交易的標准,只要這筆交易完全執行後會對市場產生實質影響,同樣可以視作大宗交易處理。
此外,納斯達克市場對做市商在出版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之前,故意調整相關證券存貨頭寸的行為也做了相應的限制。納斯達克市場建議做市商在內部建立必要的內控制度,將研究部門與相關部門分開,防止交易部門利用提前知悉即將出版的研究報告內容的優勢,故意調整相關證券存貨頭寸。沒有建立這種內控制度的做市商將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在研究報告出版之前,存貨頭寸的變化不是故意的。
作為全球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納斯達克採用的競爭性做市商制度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並曾被許多二板市場所模仿。但是近年來,投資者也不斷對NASDAQ的做市商制度提出批評。做市商被懷疑結成同盟以維護高位差價獲取不合理利潤;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也對做市商不及時報告成交情況而表示不滿。1994年,Christie和Schultz發表的論文對納斯達克做市商通過合謀以保持高價差的現象進行了研究,並引起了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進一步調查。從1997年起,SEC促使納斯達克實行新的指令處理規則,從而使電子交易系統(ECNs)得以進入納斯達克的交易和報價系統。NASDAQ發布實施新的《交易指令處理規則》,對報價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引入投資者報價機制,允許客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ECNs)發布的交易指令不經過做市商而直接成交,以提高證券市場的公正性,使NASDAQ具有「報價導向」市場和「交易指令導向」市場的混合特徵。最近,NASDAQ還對其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將部分成交比較活躍的股票改成了5分鍾競價制。由於ECNs普遍採用的競價交易使買賣雙方的交易指令直接配對,從而越過做市商這一中介環節而節省了交易成本,兩者的競爭已使納斯達克市場的買賣價差平均降低了22.5%,因此ECNs的競價交易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納斯達克單一做市商制度的不足。
香港指數期貨和期權的做市商制度
參與者申請成為指數期貨和期權做市商,應該在交易所登記注冊。經交易所批准後,分配給做市商不少於兩個月份的期貨合約和八個系列的期權合約(如四個看漲期權和四個看跌期權)。
⑴申請成為做市商應滿足的條件:
1)交納500萬港元;
2)具有一定的交易經驗;
3)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完善;
4)具備充分的資金運作能力;
5)相關市場套利技術。
⑵做市商的義務
1)指數期貨交易中,報價要求顯示後,做市商在20秒內應做出回應,回應率不少於80%;
2)除標的指數水平發生變化外,做市商報價至少顯示10秒鍾,每次下單量至少5張合約。指數水平發生變化,做市商可改變報價,但應服從規定的顯示、價差和下單量要求;
3)被指定合約月份,交易時間內80%以上有報價且買賣價差不超過15個最小變動價位,每次下單量至少5張合約;
4)做市商只為自己交易,不應代他人交易
5)應市場主管或其他場內交易員(除做市商)的要求,提供有效買賣報價;
6)期權合約終止日期、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不要求必須報價;
7)做市商在短期期權有報價義務,但對長期期權沒有報價義務。
⑶做市商的權利
1)交易所減收其交易手續費;
2)非常情況下,做市商可以臨時停止、變更部分或所有義務;
國際做市商制度的啟示
通過對國際主要證券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做市商的核心內容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
⑴做市商的資格。做市商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並經監管部門認定。其條件包括:做市商要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樣才有能力履行做市義務,滿足市場和投資者的需要;要具有較高的商業信譽,從而獲得較強的融資能力;要有相關的行業背景,才能合理判斷其價值,提供准確的報價,穩定市場價格;做市商要有極強的管理風險的能力,掌握專業的交易技術,才能達到理想效果:確保在履行義務的同時賺取買賣價差。國際上由於做市不當而導致做市商破產的事件時有發生,如果盲目做市,結果可能會得不償失。
⑵做市商的義務。為了增加品種的流動性、做市商須負擔其一定的責任,這也是做市商制度核心內容中的核心。國際市場一般對做市商的要求為雙邊報價。即按照規定的時間、價差、持續掛單時間、數量進行報價。這些報價必須是確定性的。也就是說,任何其他投資者向提交委託時,該做市商有義務以不劣於其報價的條件執行交易,否則將構成違規行為。報價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新品種或合約推出時,由於投資者的不了解而不敢貿然介入,需要做市商報出買賣雙邊的價格。另一種情況是有公眾投資者提出詢價,需要做市商進行單邊回應報價。
傳統的做市商制度並沒有對做市商的成交量進行要求,但是隨著做市商制度與指令驅動制度的結合,這種採用混合交易機制的市場也開始要求做市商在一定期間應完成規定的交易量。否則也不能享受其權利。
⑶做市商的權利。綜觀海外證券期貨市場做市商制度運行情況可以看出,做市商一般享有以下權力:
1)可以從事代理業務。做市商市場信譽好,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增加的利潤用來彌補做市成本;
2)資訊方面。全方位地享有個股或期貨合約的資訊,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個股或期貨合約所有買賣盤的記錄;
3)融資融券優先權。如在發行債券時,同等條件下,做市商可以優先獲得。融資便利則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的回購交易以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甚至被允許通過與央行進行專門的債券回購交易或再貼現途徑來獲取現金;
4) 證券市場做市商享有一定條件下的做空機制;
5) 減免交易手續費和印花稅;
6)在繳納保證金時,可以享受優惠或減免。
權利與義務對應,這也是機構願意申請成為做市商的主要考慮因素之一。從國際市場的規定中可以發現,對做市商實行減免有關的費用是較為通行的做法。其原理在於在不考慮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做市商的交易只要有一個價差,就能獲利,因為其沒有費用成本。從而方便做市商的大量交易,以量取勝。除去經濟上的優惠,還有信息權、優先成交權和保證金優惠等形式存在於不同市場中。另外,成為做市商還有一種隱性的好處,提高做市商的商業價值。因為做市商一般為實力雄厚的大機構,成為做市商,可以樹立品牌,形成名牌效應。
⑷ 對做市商行為的監督。對做市商行為的監督,是為了保證做市商依規做市。這種監督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做市商的資格條件動態考評。例如,在做市商的經營期間內,其交易部位的數量和方向是否存在風險暴露,其財務狀況是否發生了變化,其股東、資本、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動是否會產生不利影響,是否涉及訴訟等。二是要考核其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交易所要有專人和專門的技術手段來考核做市商的報價行為是否符合時間、數量方面的要求,並且在需要時要及時提醒其履行,對於無故不履行其義務的做市商要取消和更換,確保做市商制度發揮實際作用。三是關注做市商有違規行為,防止其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變做市為操縱而擾亂市場。因此許多交易所均要求做市商定期公布和報告其交易情況。
⑸ 責任的豁免。對做市商責任的豁免並不影響其享有權利。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做市商無法履行其義務。如市場價格發生異常變動,甚至出現漲跌停板,這時,交易所允許豁免做市商的義務,以保護做市商的利益。二是不需要做市商來履行義務。如做市商所負責的品種或合約的成交已經十分活躍,市場報價十分踴躍,這時就無需強製做市商來履行責任,同時做市商在其合同有效期內照樣享有相應的權利。
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
做市商制度以納斯達克市場(NASDAQ)最為著名和完善。
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規定,證券商只有在該協會登記注冊後才能成為納斯達克市場的做市商;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每隻證券至少要有兩家做市商(目前平均每隻證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躍的股票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在開市期間,做市商必須就其負責做市的證券一直保持雙向買賣報價,即向投資者報告其願意買進和賣出的證券數量和買賣價位,納斯達克市場的電子報價系統自動對每隻證券全部做市商的報價進行收集、記錄和排序,並隨時將每隻證券的最優買賣報價通過其顯示系統報告給投資者。如果投資者願意以做市商報出的價格買賣證券,做市商必須按其報價以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
中國的創業板
中國的創業板是否採用做市商制度,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目前,中國的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採用的交易制度均是以指令驅動為特徵的電子自動對盤系統。而且,由於場外櫃台交易在中國尚未出台,採取做市商制度的客觀條件還沒成熟。因此,在目前已經公布的創業板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但規則起草小組經過反復論證,認為做市商制具有活躍交易等優點,擬在國內創業板引入做市商制。
此外,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強調做市商與莊家有根本的區別:做市商的交易行為是透明的,而莊家的行為則是不透明的。他的表態消除了部分人對做市商制度抱有的懷疑態度。
3. 期貨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樣的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做市商制度是跟投資者做對賭的一種交易方式。由莊家收點差來進行交易,不管是買還是賣,都跟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有義務全盤接受投資人的單子。
4. 期貨做市商制度下還會出現漲跌停板嗎
不會,分情況而定 ,我玩的是現貨,原理差不多,有時間可以一起交流
5. 有請各位,告訴我,做市商交易制度之下,如何盈利。
不是穩定盈利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我連續3年在期貨市場盈利,都在70%以上。穩定盈利還是可以做到的。 而是你就只發個帖子,就想獲得穩定盈利的技術,那才是相當困難的。多年的心血,這么無償的給別人,至少對我來說就做不到的。你去問問別人吧,估計你想這樣獲得穩定盈利的技術,比做到穩定盈利本身,要困難得多。
6. 做市商制度怎麼用通俗易懂的例子來解釋
簡單的說就是:報出價格,買賣雙方不必等到交易對手的出現,就能按這個價格買入或賣出。
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市場交易制度,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不斷地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價格,並按其提供的價格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實現一定利潤。
按照是否具備競爭性的特點,做市商制度存在兩種類型:壟斷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競爭型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的發展歷史
我們國內目前的證券期貨交易,採用的都是競價交易制度——投資者通過網路,把買賣指令傳輸到交易所,交易所的電腦主機根據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將買賣指令撮合成交,形成連續的成交價格。
根據這種交易方式下價格的形成機理,又可以叫做指令驅動(Order driven)制度。國外在100年前沒有電腦的年代,就是通過交易員在交易池中,以公開喊價的方式來撮合買賣指令。
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交易員處理指令的效率遠低於電腦,為了能夠為眾多的投資者服務,場外櫃台交易以及做市商交易制度就很自然地應運而生。
與指令驅動制度相對應,做市商制度是由做市商為投資者提供買賣雙邊報價進行對賭交易,通過報價的更新來引導成交價格發生變化,所以叫做報價驅動(Quote driven)制度。由於這種方式與賭場莊家非常相似,部分人對做市商制度持有懷疑態度。
7. 做市商制度的類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類型及其優點與缺點,對實際應用具有一定的意義。因為期貨市場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過程中,針對不同品種和情況,必然面對著類型的選擇。
按照是否具備競爭性的特點,做市商制度存在兩種類型:壟斷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競爭型的做市商制度。
壟斷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隻證券有且僅有一個做市商,這種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紐約證券交易所。壟斷的做市商是每隻證券唯一的提供雙邊報價並享受相應權利的交易商,必須具有很強的信息綜合能力,能對市場走向作出准確的預測,因其壟斷性通常也可以獲得高額利潤。這種類型的優點在於責任明確,便於交易所的監督考核,缺點是價格的競爭性較差;競爭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即每隻證券有多個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做市商自由進入或退出,這種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國的「全美證券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系統)。自1980年以來,該市場的平均單位證券的做市商數目不低於7個。最新的資料顯示,平均每隻證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躍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多元做市商制的優點是通過做市商之間的競爭,減少買賣價差,降低交易成本,也會使價格定位更准確。在價格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競爭也會使市場比較活躍,交易量增加。但由於每隻證券有幾十個做市商,使各個做市商擁有的信息量相對分散,降低了市場預測的准確度,減少了交易利潤,同時也降低了做市商承受風險的能力。
根據權利義務的不同內容,一些交易所又將做市商分為指定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如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1643個會員中,一般做市商1177個,指定做市商349個。一般做市商是個人或公司,在交易所登記,只能自營,不能代理,沒有優先權。而指定做市商都是交易所會員,作為某種證券的做市商,既可以自營,也可以代理,還管理指定證券的報價工作。在股票、指數、利率類期權中,除了SPX(S&P500指數)和OEX(S&P100指數)以外,指定做市商在其中都有30%的優先權。
8. 期貨交易所就是做市商嗎中國是施行做市商制度嗎交易所的收入有幾個類別,大致比例是多少
不是做市商,只是管理機構和交易平台,中國無做市商,
收入是個人還是單位?交易所主要收手續費,很低,看品種
9. 期貨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樣的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負責提供買賣雙邊報價,投資者的買賣指令會傳送至做市商處並與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責任維持價格穩定性和市場流動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報價驅動式的交易機制,與競價交易中的隱性報價不同,做市商同時進行顯性的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主動報出的價格上實現買賣交易,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者只要投資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其情形類似於中國居民到銀行櫃台上買賣外匯。買賣價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為並非完全地取決於自身的利益意願,更不是無限制地非理性,而是來自做市商和公眾投資者的相互約束,所有市場參與者也正是在這種相互制約中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而不斷進行各種權衡,實現各自利益,市場亦因此在理性的軌道上運作。
⑴做市商服務的需求與供給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種交易服務,這種服務的價格是由證券買賣價差(SPREAD)來測量的。做市商的服務價格與證券價格是兩碼事,做市商堅持在任何時候以買進報價買進證券,以賣出報價賣出證券,即做市商在市場上提供的是即時服務。那麼,做市商做市的經濟效應也就體現在這種做市服務的需求與供給上,而不是證券本身的供求。
市場上之所以產生對做市商服務的需求,主要是因為市場運行過程中對某種特定證券的一般公眾購買者與出售者並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個中介機構出面通過自己的中介性買賣來平抑這種暫時的失衡,這是相對於完全競爭狀態市場而言的一種人為加速市場均衡的制度。
為了分析這種供求關系,我們可以用比較直觀的坐標圖(見圖一)予以展示。假設一種證券的初始價格為P0,如果在這個價位上購買者的購買能力超過出售者,即會產生一種不平衡,其中的差額為A-B;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公眾出售者與購買者不能相互匹配,這種不平衡將持續下去,這對市場效率顯然是一種損傷。
在沒有做市商參與的情況下,一定量的購買者因為沒有相應量的證券供給而不能實現購買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價格P1的水平上購買,但這須由市場參與者的購買能力而定,即並非所有的公眾參與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願意在低於P1而高於P0的價位上出售該種證券,由此就會使實際價格產生一定偏離,然而這種偏離降低了所有市場購買者的購買成本,盡管交易價位仍比初始價格高,但卻換來了大量交易的達成和市場參與者需求的滿足,並提高了整個市場的運作效率。這就是做市商服務產生的需求基礎。
當然,在任何一個市場上(包括沒有做市商的指令驅動市場上),總會存在某種機制對圖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應(比如證券、期貨市場上的投機者)。但沒有做市商的市場上的缺陷是投資者不能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交易,市場本身不提供即時的直接性的服務。所以,這種不平衡的自發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滯後的,不平衡的恢復是高成本的,遠沒有做市商長期連續性的大規模做市服務所發揮的平抑作用那樣高效率。而在有組織的做市商市場上,在非均衡出現之前,做市商通過其做市服務活動就會限制失衡出現的機會,所以,這種反應和限制是事前的。當然此間做市服務的提供是基於經濟收益而出現的,即從以低報價買進、以較高價賣出中獲得收益。
實際上,在競爭性市場上,做市商買進報價與售出報價間的差額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或利潤,除非從做市服務獲取的利潤能夠彌補其成本,否則,證券商不會一直從事這種做市買賣業務。圖一所示的交易價格圍繞真實價格的波動是通過由做市商設定的報價差額而得以限制的,說明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越高,買賣報價差額就會越大,真實價格基礎上交易價格的可能波動也就會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場的合理特徵應該是:在盡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務。當然這也是所有市場的一般原則,只不過這里的成本取決於一般公眾交易商的經濟情況以及證券商之間的競爭程度而已。
⑵做市商報價差額的分析
做市商在證券期貨市場的雙向報價中,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存在價差(Spread)。這種價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眾投資者提供雙向報價過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購買計算機等設備和建立有關網路的費用支出、做市人員及決策人員的薪金以及傳遞交易單據過程的費用等;間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場信息,對市場未來走勢作出預測的研究開發費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報價服務所取得的利潤。做市商實行雙向報價的過程中,在雙向以相同數量成交的理想情況下,做市商肯定是有價差收益的。在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自身賺取利潤。正是這種對於市場和做市商本身都互為有利的交易組織機制,確保了市場的平衡和流動性。
影響做市商買賣報價差額的決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證券品種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額趨向於越小。從某種程度上講,交易量大的證券的流動性也大,可以縮短做市商持有的時間,從而可以減小其庫存風險;並能夠使做市商在交易時容易實現一定的規模經濟,也會由此減少成本,差額也就沒有必要太大。
證券價格的波動性。波動性越大,其差額也會越大。因為在給定的持有期間內,波動率變動較大的證券對於做市商所產生的風險大於變動小的證券,作為對這種風險的補償,其價格差額自然也就愈大。
證券品種價格。從價差的絕對額看,做市價格高的證券,其價差會大於價格低的證券;而從比例價差(報價價差相對於證券價格)看,證券價格越低,其比例價差越大。
市場競爭壓力。做市商的數量越多,競爭性越強,各種約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單個做市商報價差額的偏離程度,因而差額越小。做市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做市價差收入,相互之間進行競爭。競爭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計地降低成本和利潤,最終結果是逐漸縮小報價價差。而且擁有做市商數量越多的證券的交易越活躍,流動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風險也就越小,作為風險補償的差額也就越小。
做市商不是莊家
在香港及台灣地區,人們習慣上把做市商等同於「莊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稱呼為莊家制度,這在國內引起了包括投資者、監管機構等市場各方對做市商制度的誤解。「莊家」, 簡單地說就是通過操縱股價來獲取巨額收益的機構投資者, 是指在證券市場上憑借資金和信息優勢,通過各種方式有計劃地控制一家或幾家上市公司相當大部分的流通股票,並取得對這家或這幾家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走勢的操縱地位,進而實現暴利的機構。因此「莊家」已成為操縱市場者的代名詞。從A股市場來看,莊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場已習以為常,甚至有「無庄不成市」一說。客觀地說,對於證券市場,莊家對激發交易興趣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相對於其對市場有效性、投資理性和資源配置的破壞,弊明顯大於利。故《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嚴格禁止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的行為,所以,加強監管、提高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的規范化程度,必然要查處莊家行為。本文認為,「莊家」與「做市商」絕非等價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種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合法制度,莊家坐莊則是一種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來說,二者的差異體現在以下方面:
運作目的不同。實行做市商制度,從直接目的上說,是為了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以避免有行無市的現象發生。因此,做市商負有兩個基本的做市責任:一是公開報價,即就其做市的股票報出「買價」和「賣價」;二是在報價范圍內,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只要持股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而「坐莊」完全不同於「做市」。莊家運作的目的不在於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而在於通過坐莊來獲取巨額收益。
交易風險不同。如果做市商報出某隻證券的賣價後,持續無市,該做市商就必須進一步降低賣價甚至低於當初做市商的買入價,直至該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記錄。在這個過程中,做市商有可能發生虧損,而這種虧損的原因在於做市商必須「做市」以保障交易連續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義務,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內在要求。由於存在這種制度性虧損的可能,所以,要給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優惠。與此不同,莊家在坐莊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一是信息泄漏,即坐莊信息被泄漏給其它機構時,後者選擇相反的操作,在其實力與莊家相當甚至超過莊家的條件下,莊家將發生虧損;二是策略失誤,即在吸籌、拉高和出貨過程中,由莊家吸籌過多或過少、拉高不足或過高、出貨過早或過遲等策略失誤而引致虧損;三是資金不足,即莊家用於坐莊的資金總量不足以滿足吸籌、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導致坐莊失敗而虧損;四是信息失誤,即莊家選擇坐莊時的信息是不準確的或是虛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導致坐莊失敗;五是莊家內訌,即在由若干個機構聯手坐莊中,由於利益不協調、操作意見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機構退出聯手行列,由此,引致坐莊無法繼續。顯而易見,莊家在坐莊過程中盡管也有風險,但絕非為了保障交易的連續性,也不是制度的內在要求。 信息狀況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單是公開的,是一種「陽光做市」。其做市行為完全依據公開的信息,嚴禁通過各種非正當方式收集和利用內部信息和內幕消息,嚴禁散布誤導性信息和謠言。其交易行為要定期向監管機構上報。而坐莊是一種地下行為。除依據公開信息外,莊家想方設法收集各種內部信息、利用內幕信息甚至散布誤導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對稱,以誘導跟庄者「上鉤入套」, 從中獲利。同時莊家在坐莊過程中,對其操縱行為是嚴格保密的,並通過分倉等各種辦法設法進行掩飾。
對市場趨勢的影響不同。對於做市商來說,不準操縱股價,也不能直接影響市場價格走勢。只是為了維護交易的連續性,做市商有著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的功能。在中國股市中,莊家處於遠優於一般投資者的地位,他們可以利用資金實力及其它有利條件,在股價欲漲時「打壓」、在股價欲跌時「抬價」,使個股價格的上揚與下落處於一般投資者難以預期的態勢中,極易打亂股市的正常走勢;同時,由於在坐莊中通過在從低價位大量「吸籌」然後「拉高」再到「出貨」,極易形成股價過度波動;再次,由於莊家通常在高價位「出貨」,使一般投資者高位「套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