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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中央對手方清算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9-17 17:09:15

1. 期貨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
(2)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布的標准化合約。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於(低於)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託無效。

2. 期貨市場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第一個制度:漲跌停板

這個制度又被稱之為每天價位最大變動抑制,實際表示的含義是合約期貨在某一個交易日之中的投資價位走向波動,不能夠低於或者高於按照規定限制的上漲下跌的波動幅度,如果說投資者操作的價位一旦超過了這個上漲下跌的波動幅度的報價,就會被直接看作無效交易,也就不能夠成交結算。

第二個制度:保持倉位限定額度

保持倉位限定額度從字面上不難看出,其指的是期貨貿易中心,為了預防期貨交易市場的種種風險,過多的集中在少數的投資者以及為了提防操作市場價位的行為,對於在市場進行買賣的投資者實施的一種保持倉位數量的限定製度,如果投資者手中持有的倉位數量超過了限定額度,就會被系統強制性平掉倉位或者是提升保證金的比例。

第三個制度:每天進行一次結算

在期貨交易中,其結算是按照貿易中心處統一進行的,期貨貿易中心實行的是每天沒有負債的結算制度,具體指的是當投資者在每一天買賣結束過後,貿易中心根據投資者當天的結算價位清算出所有合約條款的盈利虧損、保證金以及手續費用等等,然後對應當接收與應當付出的款項同一時間進行劃轉,以此增加或者是降低投資者的准備資金。

第四個制度:實體物交割

該制度指的是當期貨貿易中心擬定的合約期貨到達期限之後,買賣雙方將合約期貨承載的貨物所有權按照原先規定的進行轉接,了結還沒有平掉倉位的合約。

3. 期貨中,什麼是共同對手方也就是中央對手方,所有買方的賣方,所有賣方的買方,是什麼意思

你別被他給繞進去了,簡單地說就是多頭(看漲)一方和空頭(看跌)一方,兩方做對手盤,你要的單子在主力合約上面來講是不會存在成交不了的問題,只要你要就有人給,不管是看多還是看空,極端行情除外(漲停板你不一定買得到,跌停板不一定賣得掉)

4. 中央對手方是什麼意思

一個設計良好、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風險管理安排的中央對手方機制,可以有效控制市場信用風險,提高市場效率,改善市場流動性。

1.有效降低市場信用風險,提高交易積極性。CCP的實質是通過介入交易,將市場參與人之間的雙邊信用風險轉換為CCP參與人之間的標准化信用風險。因此,對於參與人眾多、信用復雜的證券市場來說,具有健全風險管理制度的CCP機制將大大降低市場信用風險,有利於增強參與者的投資信心,促進交收,活躍市場交易。

2.推動實施匿名交易,提高市場流動性。匿名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參與者隱匿自己的真實身份,避免暴露自身信息的交易方式,其主要作用是隱匿參與者的交易意向和策略,同時可緩解因大額交易引起的市場波動,特別適合於做市商等對市場價格起發現和引導作用的市場參與群體。在匿名交易結算過程中,CCP自始至終充當交易雙方的共同對手方,使得交易對手方無法知道其真實交易對手,保證了匿名交易的順利進行,從而有利於提高市場參與者的交易積極性,改善市場流動性。

3.實現凈額結算,提高市場效率。凈額結算,是通過對參與人證券和資金賬戶的借方和貸方進行軋差,得出相對全額結算小得多的凈額交收責任(在交易活躍的市場中,凈額結算量可能只是全額結算量的幾十分之一),以減少證券和資金交付的數量和金額,降低市場參與人的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在凈額結算制度安排中,CCP擔任市場參與者交易頭寸軋差的共同對手方。其主要作用在於:一是通過多邊凈額結算降低市場風險;二是減少市場參與人的流動性成本;三是確保市場參與者成功交收;四是建立質押制度控制風險;五是通過對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凈額進行衡量確定質押額度。
國際上建立CCP機制的初衷,是為了降低金融衍生產品交割中的對手方信用風險。由於金融衍生品採用保證金交割方式,財務桿杠較大,信用風險也較高。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過程中,市場參與者逐漸認識到建立CCP在防範對手方信用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在CCP機制下,所有金融衍生品合約都更替為以CCP服務機構為法定對手方,並由CCP服務機構保證合約的順利執行。因此,市場參與者只要選擇具備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的CCP服務機構提供CCP交割服務,就可以有效控制對手方信用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機會,促進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場紛紛建立了CCP機制,為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CCP交割服務。同時,隨著CCP機制的逐步推廣,實現了匿名交易和凈額結算、提高市場效率和流動性出,從而使得CCP機制迅速擴展到OTC等其他金融市場。

5. 期貨市場是T+0清算制度是什麼意思

即時清算。

6. 什麼中央清算制有何作用我說的是期權期貨方面的知識

中央清算制是由期貨交易所公布的清算價格。對多空雙方的交易盈虧狀況進行的資金清算。

7. 共同對手方的中國共同對手方制度的弊病

與美國、歐洲等成熟市場相比,我國共同對手方制度的出現,更多出於對交易結算效率提高的考慮,相對忽視了市場基礎法律環境及內部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主要表現為: 一是共同對手方制度缺少法律支持。尚無共同對手方相關的法律概念,結算機構的共同對手方地位缺乏法律依據;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尤其是風險處置制度與程序的法律效力不足,結算機構往往只能作為違約參與人的一般債權人參與清償;對違約參與人客戶資產的處置與賠償的相關規定不完善,結算機構無權處置違約參與人的客戶資產;各類結算資產缺乏足夠的法律保護,結算機構對結算資產的權利不足以對抗第三人,結算資產隨時可能受到司法凍結或扣劃。
二是託管結算基本業務關系不明確。由於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相關規定,投資者的證券託管人是證券公司還是結算機構、結算機構的對手方是證券公司還是普通投資者等基本業務關系問題一直存在爭議,結算機構難免陷入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的糾紛中。
三是結算機構風險管理制度與業務規則有待完善。未全面建立貨銀對付交收制度,難以控制本金風險;結算參與人管理制度尚待建立,結算機構與其參與人的業務關系未能確立,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各項措施難以實施,如結算互保基金制度、交收擔保品制度等。

8. 制度性對手是什麼意思

近期,歐盟和北約密集發布對華戰略,將中國視為制度性對手。美歐攜手應對中國崛起和對華制度性競爭的局面將在未來一段時期內更加明顯。

近日,歐盟出台了《歐盟-美國應對全球變革新議程》文件,又稱"新跨大西洋議程"。文件指出,歐洲對中國日益增長的影響力將削弱跨大西洋關系和充滿"野心"地緣政治目標的擔憂。歐盟提出了和美國要恢復建立緊密合作的議程,歐盟將中國視為"談判夥伴",過去是"多邊合作夥伴"。歐盟還將中國視為了科技領域的競爭者以及制度性競爭對手。

2日,北約討論了一份評估報告,要求北約擴展其冷戰時期形成的使用范圍,以應對中國的崛起以及俄羅斯的侵略性。在北約30個成員國外長舉行了兩天的會談後(紐西蘭、日本、韓國外長也參與了會談),一致認為歐美之間必須建立更加緊密的政治和軍事合作,以應對不斷對北約產生威脅的中國和俄羅斯。

9. 「中央對手方」是什麼意思

共同對手方 (Central Counterparty),又稱中央對手方或共同交收對手方,指結算過程中介入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之間,成為「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的機構。

為保證多邊凈額清算結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對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對手方是指在結算過程中,同時作為所有買方和賣方的交收對手並保證交收順利完成的主體,一般由結算機構充當。如果買賣中的一方不能按約定條件履約交收,結算機構也要依照結算規則向守約方先行墊付其應收的證券或資金。

法律基礎:

1、共同對手方通過責任更替的方式介入交易和以凈額方式進行結算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2、共同對手方在參與人違約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處置結算參與人風險頭寸的程序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

3、共同對手方對參與者提交的包括保證金在內的交收擔保物享有的權利應有法律的保護。

4、共同對手方結算機構結算業務的最終性應當有法律的保護。

5、共同對手方業務規則對結算參與者的法律強制性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共同對手方在發揮上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承擔著整個市場的對手方信用風險,必須依靠完備的法律保護制度和嚴格的風險管理手段加以防範和化解。共同對手方制度的正常運行必須建立在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環境和結算機構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之上。

10. 什麼是中央對手方

共同對手方(CCP-Central Counter Party) 共同對手方,又稱中央對手方或共同交收對手方, 指結算過程中介入證券交易買賣雙方之間,成為「買方的賣方」和「 賣方的買方」的機構。多邊 凈額結算 一般要求結算機構作為共同對手 方,介入賣買雙方的合同關系, 成為所有結算參與人唯一的交收對手。 共同對手方制度的核心內容是擔保交收。 共同對手方介入買賣雙方合同關系後, 即承擔對結算參與人的履約義務, 且不以任何一個對手方正常履約為前提。 如果買賣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向共同對手方履約, 共同對手方也應當先對守約一方履約, 然後按照結算規則對違約方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彌補其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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