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市場主要交易規則
㈠ 期貨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
(2)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布的標准化合約。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於(低於)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託無效。
㈡ 簡述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保證金制度,雙向交易制度,T+0制度,
㈢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條交易所期貨交易信息是指期貨、期權上市合約的交易行情、交易結算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六十九條交易所期貨交易信息所有權屬於交易所,由交易所統一管理和發布。
第七十條交易所發布的交易信息包括:合約名稱、合約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變化、結算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根據不同內容按照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布。
第七十一條交易所應當採取有效通訊手段,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七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導致交易信息傳輸發生異常或者中斷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交易所的行情發布正常,但因會員、信息服務機構或者公共媒體等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會員和客戶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三條交易所、會員不得發布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七十四條交易所、會員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經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並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七十五條為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交易所應當實行異地數據備份。
第七十六條交易所管理和發布信息,有權收取相應費用。
㈣ 金融期貨交易規則
交易規則和商品期貨基本一樣。只不過標的物不同罷了。
㈤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二章 品種與合約
第四條交易所上市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交易品種。
第五條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第六條期權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准化合約。
第七條期貨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交易時間、最低交易保證金、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後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碼等。
第八條期權合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標的、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交易時間、執行價格間距、賣方交易保證金、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最後交易日、執行方式、交易代碼等。
第九條合約的附件與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㈥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十條會員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交易所批准,有權在交易所從事交易或者結算業務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交易所的會員分為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
第十二條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具有與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交易結算會員只能為其客戶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全面結算會員可以為其客戶和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交易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特別結算會員只能為與其簽訂結算協議的交易會員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第十三條交易會員可以從事經紀或者自營業務,不具有與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資格的批准、變更和終止,須經交易所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董事會批准,報告中國證監會,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四)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決定;
(三)按照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接受交易所監督管理;
(五)履行與交易所所簽訂協議中規定的相關義務;
(六)交易所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八條申請或者變更會員資格應當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在獲得交易所批准後,與交易所簽訂相關協議。
第十九條交易所建立會員聯系人制度。會員應當設業務代表一名、業務聯絡員若干名,組織、協調會員與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第二十條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許可權制、暫停其業務或者調整、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違反交易所的會員管理規定;
(二)不再符合會員資格條件;
(三)不符合中國證監會或者交易所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對會員的業務運作、風險管理、技術系統等提出要求,會員應當持續滿足上述要求。
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五十五條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六條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會員或者客戶的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交易所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須報告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第五十八條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會員或者客戶存在違規超倉、未按照規定及時追加保證金等違規行為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權對相關會員或者客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強行平倉盈利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損失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由相關會員或者客戶承擔。
第五十九條交易所實行強制減倉制度。期貨交易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情況的,交易所有權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第六十條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按照交易所規定繳納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第六十一條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和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二條期貨交易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情況的,經交易所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議批准,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准及強制減倉等風險控制措施化解市場風險。
採取上述風險控制措施後仍然無法釋放風險的,交易所應當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由交易所董事會決定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結算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開倉;
(二)按照規定強行平倉,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依法處置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四)動用該違約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五)動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六)動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七)動用交易所自有資金。
交易所代為履約後,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六十四條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准;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第(一)、(二)、(三)項臨時處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其他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會決定,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㈧ 證券交易規則的金融期貨交易規則
在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雙邊市場原則後,我國的相關制度和市場建設有了突飛猛機猛進的發展。2006年9月8日,我國成立了旨在從事證券期貨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共同編制推出了證券期貨的基本交易工具「滬深300統一指數」;2007年3月6日我國又頒布了旨在掃除雙邊市場交易障礙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當說,我國未來擬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已經是呼之欲出了,我國未來將不斷推出的證券期權交易、利率期貨交易、匯率期貨交易的基本形態已經成形,我國已經開始了從單邊證券市場向雙邊證券市場的戰略改革之路。 與上述規則相聯系,我國在期貨交易合同法實踐中還採取逐日盯市規則。依此規則,期貨經紀人有權要求其全部客戶在其期貨公司周遍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固定的辦公人員、固定的聯系電話;在每日結算時,只要該期貨公司按照該固定的聯系方式與客戶進行了聯系,即構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該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的條款推定客戶當事人的意思。
(5)漲跌停板規則與熔斷機制
(6)限額持倉與大戶持倉報告規則
(7)風險准備金規則
(8)強制減倉處置規則 根據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當我國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1)提高保證金比例;
(2)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3)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4)暫時停止交易;
(5)強制減倉;
(6)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㈨ 論述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的制度
㈩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組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於交易所組織的期貨、期權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