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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世頓公司操縱期貨市場案

發布時間: 2021-10-02 11:22:13

A. 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屬於什麼罪

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屬於屬於刑事犯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B.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C. 什麼是操縱市場罪,操縱市場罪的追訴條件是什麼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通過各種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一般為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通過各種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行為。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20%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D.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法》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E.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F. 哪些操縱市場行為構成犯罪,操縱市場罪如何處罰

2015年8月28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近期向公安部移送22起涉嫌犯罪案件。今年以來,證監會正式啟動刑事移送程序的案件總數已達48起。
張曉軍介紹說,這22起案件包括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其中,3起涉嫌操縱市場的案件,特別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為掩護實施信息操縱的案件,相關違法主體與職業操盤手合謀操縱股價,通過上市公司「編題材、講故事」,操盤手同步在二級市場拉抬股價,刺激股價巨幅上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7起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件,相關內幕交易情節嚴重,不少涉及證券從業人員。
在相關案件中,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僅自己從事內幕交易,還泄露內幕信息給親友,供其從事內幕交易,非法獲利;6起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案件,有的交易金額巨大,非法獲利多達億元;6起涉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案件,不少是通過媒體以及股吧等網路平台編造、傳播公司並購重組虛假信息,影響股價後借機獲利。

G. 建國以來最大的期貨市場操縱案

期貨市場風險回顧之一「上海粳米事件」
前事不忘 後事之師——上海「粳米事件」回顧
粳米期貨交易因具備發達的現貨基礎、市場流通量大而一度表現十分活躍, 在早期的糧食期貨市場上佔有重要的地位。1994年上海「粳米事件」發生後,監 管部門暫停了粳米期貨交易。時至今日,眾多業內人士在談到恢復與開發大品種 期貨交易時總要提到粳米。因此,對上海「粳米事件」作一個全面回顧與總結是很有必要的。
一、事件起因與經過
粳米期貨交易從1993年6月30日由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首次推出到1994年
10月底被暫停交易,價格出現過三次明顯上漲:第一次,199 3年第四季度,在南方大米現貨價大幅上漲的帶動下,粳米期貨從1400元/噸上升至1660元/噸;第二次, 1994年春節前後,受國家大幅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的影響,期價從1 900 元/噸漲到2200元/噸; 第三次,1994年6月下旬至8月底,在南澇北旱自然災害預期減產的心理作用下,期貨價格從2050元/噸上揚到2300元/ 噸。
到了7月初,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貨交易出現多空對峙局面。空方認為:國家正在進行宏觀調控,加強對糧食的管理,平抑糧價政策的出台將導致米價下跌;多方則認為:進入夏季以來,國內糧食主產區出現旱澇災害,將會出現糧食短缺局面,而且當時上海粳米現貨價已達2 000元/噸,與期貨價非常接近。雙方互不相讓,持倉量急劇放大。隨即,空方被套,上糧所粳米價格穩步上行形成了多逼空格局。
7月5日,交易所作出技術性停市之決定,並出台限制頭寸措施。
7月13日,上海糧交所出台了《關於解決上海糧油商品交易所粳米期貨交易
有關問題的措施》,主要內容包括:召開會員大會,要求多空雙方在7 月14日前將現有持倉量各減少l/3;上述會員減少持倉後,不得再增加該部位持倉量;對新客戶暫不允許做粳米期貨交易;12月粳米貼水由1 5%降至l1%;交易所要加強內部管理等。
隨即,多空雙方大幅減倉,價格明顯回落,9412合約和9503合約分別從2250元/噸、2280元/噸跌至最低的2180 元/噸和2208元/噸。
誰知,進入8月,受南北災情較重及上海糧交所對粳米期價最高限價規定較高的影
響,多方再度發動攻勢,收復失地後仍強勁上漲,9 503合約從最低位上升了100元/噸之多,9月初已達到2400元/噸左右。
9月3日,國家計委等主管部門聯合在京召開會議,布置穩定糧食市場、平抑糧油價格的工作。
9月6日,國務院領導在全國加強糧價管理工作會議上,強調抑制通貨膨脹是當前工作重點。受政策面的影響,上海粳米期價應聲回落,價格連續四天跌至停板,成交出現最低紀錄。
9月13日上午開盤前,上海糧交所發布公告,規定粳米合約漲跌停板額縮小至10元,並取消最高限價。受此利多刺激,在隨後幾個交易日中粳米期價連續以1 0元漲停板之升幅上沖。這時,市場上傳言政府將暫停粳米期貨交易。於是,該品種持倉量逐日減少,交投日趨清淡,但價格攀升依舊。
到10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券委《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的請示》。傳言得到證實,粳米交易以9 412合約成交5990手、2541元/噸價格收盤後歸於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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