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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期貨交易所

發布時間: 2021-10-02 16:19:24

㈠ 證券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買賣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法條內容:
第二百零四條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防止操縱股市、轉嫁風險等證券違法行為,本法和公司法對依法發行的證券在特定情況下規定有一定的轉讓期限的限制,比如根據本法的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股份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些都是對在法定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行為應給予相應的處罰。
按照本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違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 中國期貨市場存在的問題或建議

中國期貨市場發展現狀有其特殊性,但從期貨功能發揮要求及未來發展要求來上,存在的問題顯而易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品種數量少
三家交易所保留的上市品種12個,掛牌交易的僅有銅、鋁、天然膠、小麥、綠豆、大豆、豆粕等7個品種。這種狀況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符,嚴重影響了期貨市場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並成為制約期貨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交易規模偏小
受清理整頓及相關入市資金限制、市場主體入市限制等政策影響,期貨市場規模曾不斷萎縮,2000年三家交易所總交易額為1.6萬億。盡管近兩年出現恢復性增長,市場規模小給人以小行業的印象沒有根本改變。
(三)市場流動性弱
除少數幾個掛牌交易品種市場流動性較好外,其它一些掛牌交易品種流動性差,存在或者投機性不足或者套保力量不足等問題,影響了它們價格發現、套期保值基本功能的發揮。

㈢ 期貨市場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期貨交易最早產生於美國,1848年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的成立,標志著期貨交易的開始。

期貨交易的產生,不是偶然的,是在現貨遠期合約交易發展的基礎上,基於廣大商品生產者、貿易商和加工商的廣泛商業實踐而產生的。

1891年,明尼亞波里穀物交易所第一個成立了結算所,隨後,芝加哥交易所也成立了結算所。直到現代結算所的成立,真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才算產生,期貨市場才算完整地建立起來。

因此,現代期貨交易的產生與發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生產社會化的內在要求。

(3)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期貨交易所擴展閱讀:

期貨市場風險的特徵:

1、風險存在的客觀性

期貨市場風險的存在具有客觀性。這種客觀性一方面體現了市場風險的共性,即在任何市場中,都存在由於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損失的可能。

2、風險因素的放大性

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與股票現貨市場的風險相比,具有放大性的特徵。

3、風險的可控性

盡管期貨市場風險較大,但卻是可以控制的。

㈣ 期貨漲跌幅限制不是絕對的難道交易所有權在期貨出現異常的時候調節漲跌幅限制

是的,交易所在漲跌幅,手續費和交易保證金方面都有隨行情變動進行調整的權力。

就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來看,交易所對不同品種實施的單日最大波動限制不盡相同。目前,交易所經常會根據實際情況,同時調節部分品種的保證金比例和單日漲跌幅限制,以調節品種的交投活躍度。

我國期貨市場常用的是漲跌幅限制、暫停交易和調整交易保證金比率三種措施。出現連續行情還會有擴板措施。

㈤ 轉入期貨帳戶里的錢怎麼全部取不出來

因為期貨投資者當日平倉盈利在結算完成前不得出金。

當日盈利雖然不能出金,但是可以開新倉,對投資者的資金使用效率沒有影響。

有交易或者持倉,只可以出可用資金的70~80%(看期貨公司規定),當天浮動盈利不可出,超過的也出不了。

有的期貨公司有留底資金,50元,100元不等,連同留底資金一起出是需要向公司申請的,沒有申請出金也會顯示資金不足。

(5)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期貨交易所擴展閱讀:

《期貨管理條例》對期貨賬戶的規定:

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㈥ 期貨市場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勞動生產力的極大提高,國際貿易普遍開展,世界市場逐步形成,市場供求狀況變化更為復雜,僅有一次性地反映市場供求預期變化的遠期合約交易價格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要求有能夠連續地反映潛在供求狀況變化全過程的價格,以便廣大生產經營者能夠及時調整商品生產,以及迴避由於價格的不利變動而產生的價格風險,使整個社會生產過程順利地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期貨交易就產生了。
最初的期貨交易源於16世紀的日本,大阪。在日本的大米市場得到了發展。直到19世紀,仍是日本獨有,後來漸漸被全世界效仿。
1848年美國芝加哥的82位商人為了降低糧食交易風險,發起組建了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CBOT的成立,標志著期貨交易的正式開始。1865
年,CBOT 推出了標准化合約並實行了保證金制度;1882 年,CBOT 開始允許以對沖方式免除履約責任; 1925 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 BOTCC
)成立,同時規定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進入結算公司結算。至此,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期貨交易開始形成。
期貨交易的產生,不是偶然的,是在現貨遠期合約交易發展的基礎上,基於廣大商品生產者、貿易商和加工商的廣泛商業實踐而產生的。1833年,芝加哥已成為美國國內外貿易的一個中心,南北戰爭之後,芝加哥由於其優越的地理位置而發展成為一個交通樞紐。到了19世紀中葉,芝加哥發展成為重要的農產品集散地和加工中心,大量的農產品在芝加哥進行買賣,人們沿襲古老的交易方式在大街上面對面討價還價進行交易。這樣,價格波動異常劇烈,在收獲季節農場主都運糧到芝加哥,市場供過於求導致價格暴跌,使農場主常常連運費都收不回來,而到了第二年春天穀物匱乏,加工商和消費者難以買到穀物,價格飛漲。實踐提出了需要建立一種有效的市場機制以防止價格的暴漲暴跌,需要建立更多的儲運設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穀物生產地的經銷商應運而生。當地經銷商設立了商行,修建起倉庫,收購農場主的穀物,等到穀物濕度達到規定標准後再出售運出。當地經銷商通過現貨遠期合約交易的方式收購農場主的穀物,先儲存起來,然後分批上市。當地經銷商在貿易實踐中存在著兩個問題:他需要向銀行貸款以便從農場主手中購買穀物儲存,在儲存過程中要承擔著巨大的穀物過冬的價格風險。價格波動有可能使當地經銷商無利可圖甚至連成本都收不回來。解決這兩個問題的最好的辦法是"未買先賣",以遠期合約的方式與芝加哥的貿易商和加工商聯系,以轉移價格風險和獲得貸款,這樣,現貨遠期合約交易便成為一種普遍的交易方式。
然而,芝加哥的貿易商和加工商同樣也面臨著當地經銷商所面臨的問題,所以,他們只肯按比他們估計的交割時的遠期價格還要低的價格支付給當地經銷商,以避免交割期的價格下跌的風險。由於芝加哥貿易商和加工商的買價太低,到芝加哥去商談遠期合約的當地經銷商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去尋找更廣泛的買家,為他們的穀物討個好價。一些非穀物商認為有利可圖,就先買進遠期合約,到交割期臨近再賣出,從中盈利。這樣,購買遠期合約的漸漸增加,改善了當地經銷商的收入,當地經銷商支付給農場主的收入也有所增加。
FX168期貨資訊以及行情走勢。

㈦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現有的三個商品期貨交易所都是會員制、全員結算,沒有分級結算一說。

新設立的金融期貨交易所也是會員制,但實行分級結算,主要是為了避免風險過度集中,因為金融期貨的風險遠大於商品期貨。

㈧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六十五條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因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出現本規則第六十二條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等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董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交易所採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七條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㈨ 證券交易規則的金融期貨交易規則

在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雙邊市場原則後,我國的相關制度和市場建設有了突飛猛機猛進的發展。2006年9月8日,我國成立了旨在從事證券期貨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共同編制推出了證券期貨的基本交易工具「滬深300統一指數」;2007年3月6日我國又頒布了旨在掃除雙邊市場交易障礙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當說,我國未來擬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已經是呼之欲出了,我國未來將不斷推出的證券期權交易、利率期貨交易、匯率期貨交易的基本形態已經成形,我國已經開始了從單邊證券市場向雙邊證券市場的戰略改革之路。 與上述規則相聯系,我國在期貨交易合同法實踐中還採取逐日盯市規則。依此規則,期貨經紀人有權要求其全部客戶在其期貨公司周遍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固定的辦公人員、固定的聯系電話;在每日結算時,只要該期貨公司按照該固定的聯系方式與客戶進行了聯系,即構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該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的條款推定客戶當事人的意思。
(5)漲跌停板規則與熔斷機制
(6)限額持倉與大戶持倉報告規則
(7)風險准備金規則
(8)強制減倉處置規則 根據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當我國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1)提高保證金比例;
(2)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3)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4)暫時停止交易;
(5)強制減倉;
(6)採取其他緊急措施。

㈩ 證券交易的限制規則

1 限定期限內禁止買賣 證券法 38條
2 特定人員禁止持有和買賣股票 證券法 43條
3 特定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 證券法 45條
4 保守客戶賬戶秘密 證券法 44條
5 合理收費規則 證券法 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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