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的簡介
❶ 發展中的中國期貨市場的內容簡介
中國期貨業和期貨市場建設得益於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從1988年開始理論探索、1990年開始建設,我國期貨市場經歷了20年不平凡的探索實踐,取得了很大成績,並發揮了對國民經濟的積極作用。盡管如此,按照價格計算的我國期貨市場規模在國際市場中的份額還十分有限。在我國經濟工作中期貨業還屬於一項新事業,經濟生活中數百種商品中,僅僅有17種與國內期貨市場定價機制發生關聯。期貨市場創新發展水平與我國經濟健康安全發展的需要還有很大的距離。很多人,甚至我們的宏觀經濟部門、我們的經濟學家們,也很少關注和研究期貨問題。對期貨業和期貨市場的創新發展往往缺乏足夠的認知和支持。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我們對期貨這個新事物知之不多、研究得不深,特別是理論研究和宣傳得不夠。因此,迫切需要加深對期貨理論的研究和宣傳,需要更多的人來了解、關心和支持期貨事業的發展。
❷ 期貨市場是什麼概念介紹詳細點
這個不是很了解,我是在香港恆信貴金屬平台做的,是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AA類會員,實力很強大,0傭金,成本也很低。
❸ 期貨交易所的介紹
1.處罰權的民法淵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規則是所有會員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全體會員有約束力,是期貨市場組織和交易行為的基本准則。會員接納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在期貨經紀協議中均要求客戶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期貨交易活動。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和指定交割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在相關協議中也明確約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為期貨交易服務的業務。從合同法的角度講,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是期貨市場各主體形成合意並普遍承諾遵守的多邊協議,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另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規則須經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應當徵求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又可視為合同法規定的經行政審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協議,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對會員和客戶等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均具有約束力和法律上的強制力。
2.處罰權的行政法淵源
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規則構成,是行政監管和市場自律監管分工明確、高度協作的有機整體,共同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平穩運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制定對違規行為的查處辦法,並在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查處違規行為。上述行政法規和規章明文賦予交易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依法享有查處違規行為的權力,交易所也當然具備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這種處罰權來自於行政法規、規章的授權,交易所通過行使處罰權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 處罰權的法律屬性
由於特殊的歷史環境和背景,交易所具有半民和半官的色彩,且至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現階段的交易所仍是作為私法人和公法人屬性兼具的主體,要准確把握交易所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的法律屬性,首先需要對權利和權力進行區分。通說認為,權利是現代法學的核心觀念,可以理解為個體自主性為正當,法律對權利奉行私法自治,保障權利自由。權力是管理——服從關系,是主體具有強制性的支配力或影響力,法律對權力一般予以制約,謹防濫用。不管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均有其理論淵源。
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學界對自治社團的處罰有兩種理論:一種觀點認為自治社團是各成員契約的結果,處罰是一種契約約定的行為,罰款與違約金無異。另一種則認為處罰權基於習慣法上的認可,即實體上的必要性,並要求各成員共同通過的章程做出規定。英美法系則認為,社團懲罰權力來源於國家授予,而後多數觀點又傾向於「會員個人的同意及權利的讓渡」。
從交易所處罰權來源的兩個方面考證:首先,處罰權主要是通過協議的約定讓渡部分權利而取得,各市場主體皆為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維系的權利主體,都平等地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針對損害市場的行為,各市場主體將查處違規權利讓渡於交易所行使,更能有效地制衡違規行為,處罰權具有權利的屬性。其次,交易所的處罰規定經國家行政機關規范審查並認可,帶有權力強制性的基本特徵,通過公權力確認的處罰權更具有威懾力,所以處罰權又具有權力的屬性。從交易所處罰的種類看,處罰包括資格罰、財產罰、行為罰、聲譽罰。資格罰,就是取消違規者的某種市場資格,主要是會員資格、出市代表資格、交割倉庫、結算銀行資格、宣布為市場禁入者等。財產罰,就是責令違規者交納一定數量錢款,即罰款。行為罰是責令違規者為一定行為,如責令改正或限制其交易等。聲譽罰,就是向違規者發出警告、通報批評。交易所的處罰,雖集中體現了一線監管權力的屬性,但由於處罰的依據來源於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私權利的特徵明顯,交易所處罰仍屬於自律監管類的民事處罰。
由上可知,交易所的處罰與行政處罰的法律屬性不同,前者是自律監管類民事處罰,後者是典型的行政公權力處罰。兩者的其他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一是處罰的事實依據不同。前者針對期貨交易中違反規則而不一定違法的行為;後者是某項行為在尚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一定違反了行政法規。其次,處罰對象不同。前者處罰的對象僅限定在會員、客戶及其他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後者處罰的對象范圍廣泛,包含各種行政相對人。再次,處罰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體依據為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和違規處理辦法等;後者的具體依據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從本質上看,交易所的處罰權具有權力的一些特徵,但其法律屬性仍然是一種民事權利。
❹ 期貨市場的功能和特點
期貨結算所大部分實行會員制。結算會員須交納全額保證金存放在結算所,以保證結算所對期貨市場的風險控制。期貨結算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理事會)。日常工作由總裁負責。
特點:
1、調節市場供求,減緩價格波動;
2、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參考依據;
3、促進該國經濟的國際化發展;
4、有助於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4)期貨市場的簡介擴展閱讀
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勞動生產力的極大提高,國際貿易普遍開展,世界市場逐步形成,市場供求狀況變化更為復雜。
而要求有能夠連續地反映潛在供求狀況變化全過程的價格,以便廣大生產經營者能夠及時調整商品生產,以及迴避由於價格的不利變動而產生的價格風險。期貨交易所是為期貨交易提供場所、設施、服務和交易規則的非盈利機構。交易所一般採用會員制。
❺ 發展中的中國期貨市場的介紹
中國期貨業和期貨市場建設得益於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從1988年開始理論探索、1990年開始建設,我國期貨市場經歷了20年不平凡的探索實踐,取得了很大成績,並發揮了對國民經濟的積極作用
❻ 關於期貨簡介
期貨(Futures)與現貨相對。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買賣期貨的合同或者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❼ 期貨市場的介紹
期貨市場是期貨合約交易的場所,即期貨交易所。期貨合約的種類很多,因此,不同的期貨交易所經營不同的期貨合約。世界上有許多期貨交易所,最著名的有芝加哥商品期貨交易所和紐約期貨交易所等。
❽ 商品期貨簡介
期貨,與現貨相對應,由現貨衍生而來,通常指期貨合約。期貨交易即期貨合約的買賣。以期貨螺紋鋼1110為例,它就是2011年10月份要割的一個訂單。你買入一手螺紋鋼,就相當於簽訂一個訂單,擁有了這一手螺紋鋼的「支配權」。
期貨交易的特徵
1.合約標准化。
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標准化遠期合約,標的物的數量、規格、交割時間和地點等都是既定的。為期貨交易帶來極大的便利,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2.交易集中化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方能進場交易。那些處在場外的廣大客戶若想參與期貨交易,只能委託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交易
3.雙向交易和對沖機制。
雙向交易,也就是期貨交易者既可以買入期貨合約作為期貨交易的開端(稱為買入建倉),也可以賣出期貨合約作為交易的開端(稱為賣出建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
對沖機制,在交割日之前更多的合約用於對沖,並不進行直接的現貨交割。
❾ 1國內的期貨市場有哪些,簡述各自他們的特點
我國有五家合法的期貨交易所,分別是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連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1、鄭州商品交易所簡介及交易內容
鄭州商品交易所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成立於1990年10月12日,我國第一家期貨交易所,也是中國中西部地區唯一一家期貨交易所。
交易的品種有強筋小麥、普通小麥、PTA、一號棉花、白糖、菜籽油、早秈稻、玻璃、菜籽、菜粕、甲醇等16個期貨品種,上市合約數量在全國4個期貨交易所中居首。
2、大連商品交易所簡介及交易內容
大連商品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成立於1993年2月28日,是中國東北地區唯一一家期貨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有玉米、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聚丙烯、聚氯乙烯、塑料、焦炭、焦煤、鐵礦石、膠合板、纖維板、雞蛋等15個期貨品種。
3、上海期貨交易所簡介及交易內容
上海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成立於1990年11月26日。
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黃金、白銀、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燃料油、天然橡膠瀝青等11個期貨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