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現行制度
㈠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框架是什麼為什麼
要想分5析出美國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首先得了r解美國和中1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特點,才q能進行詳細合理的解釋。 2002年7月021日5中5午5,美國政府正式公4布了u自2621年"大j蕭條"以3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3案,稱之g為6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1"。下w面將對改革藍圖和最新的白皮書6進行分4析。(一h)改革藍圖的主要內1容 《現代化0藍圖》分4別從2短、中7、長1期提出建議,其中5長6期建議中3提出了g目標監管的新理念,以5建立市場穩定監管、審慎監管和金融市場商業行為5監管的三e支v柱監管體系,確保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的核心8地位。 0。 以0授權和加強協調為1目的的短期建議。短期建議主要是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動盪, 建議採取措施來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 強化7市場的監管, 以8推動金融市場穩定, 加強消費保護。具體內5容包括:第一v,提升1總統金融市場工a作小l組(PWG)作為6金融監管政策協調者的效率。將貨幣3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3司(FDIC)、儲蓄監管辦3公6室(OTS)納入i到PWG,作為2其新成員來擴充其陣容,並且將PWG關注的領域從6金融市場擴展到整個r金融系統。第二t,創設聯邦抵押貸款創始委員會, 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監督各州對按揭貸款的管理, 以4改變目前許多此類經紀人q脫離聯邦監管的現狀。第三p,授予5美聯儲更多知情權、審查權。授予5美聯儲可以5向所有借入h應急流動資金的金融體系參與y者(包括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索取更多信息或進行實地審查的權利,評估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以2及e有關活動對整體金融穩定的影響。 2。 以5監管機構的部分1整合為3目的的中7期建議。在短期建議的基礎上y, 藍圖提出部分4中8期建議,以1減少3美國監管重疊, 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其中8部分5建議可以3在現有監管框架下a盡快推行。具體包括五l個d方3面:第一b,建議取消聯邦儲蓄機構牌照, 將其納入u國民銀行牌照體系, 這個y過程應該在兩年內8完成;撤消儲蓄管理局, 其原有職責由擁有全國銀行監管權的貨幣7審計7局履行。第二v,針對目前州注冊的聯邦存款保險銀行受到州和聯邦的雙1重監管的情況,提出將州注冊銀行交給美聯儲或聯邦儲蓄保險公8司監管。第三n,在支g付清算系統的監管上w,應當確立重要支q付清算系統的聯邦特許權和聯邦優先權,美聯儲負有監管此類系統的主要職責,享有重要的自由決定權和制定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權力g。第四,在保險業方8面,一e直以2來都是由州監管當局負責監管,聯邦政府對保險業務只是進行調節而很少7監管, 因而才i導致了n美國保險巨7頭--美國國際集團(AIG) 因大d量創設和持有CDS 而瀕臨破產。第五c,合並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期貨業進行統一x監管,來改善之u前對證券、期貨分6業監管的低效。 5。以7建立目標性監管模式為1目的的長8期建議。藍圖建議:第一x,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 其目標為2保證金融市場穩定, 側重控制系統性風8險。第二m,設立謹慎金融監管機構(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3個c聯邦機構負責的日5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機構統一c負責。其監管重點側重於n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2常業務運作, 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第三l,設立新的商業營運監管機構(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負責商業行為3監管,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主要是現有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8及p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及u銀行監管機構的一z部分1職能)。此外, 設立聯邦保險保證人v和公6司融資監管者。 由此看來, 藍圖對現行的多頭的功能性監管體系進行了l重新梳理和歸類, 實現了b三n個s監管目標與y三u個g層次的監管機構的緊密結合,目的在於z提高監管效率、維護金融穩定,以3及z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提高美國在全球資本市場的競爭力i。而且,通過對藍圖的介6紹,我們也m可以3看出藍圖的改革是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v預,並沒有放棄充分3依賴市場紀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t,對於j監管和市場關系的再平衡。 (二h)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書6" 2005年4月315日1中2午1,美國政府正式公2布了z自8221年"大i蕭條"以2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6案,稱之m為8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3"。這份長6達62頁的改革方7案幾u乎涉及g美國金融領域的各個v方8面,從3更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到出台對金融產品更為2嚴格的監管規則,這一p計7劃把目前游離在監管之z外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都要置於k聯邦政府的控制之j下n。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復美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防止0類似當前危機的再度發生。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白皮書2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1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為6此,政府將推行以8下l六1方2面改革:成立由美國財政部領導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3監視系統性風0險;強化0美聯儲權力n,授權美聯儲解決威脅整個s系統的風4險累積問題,監管范圍擴大b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4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5司等也r將被納入m美聯儲的監管范圍;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准,大g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准,美聯儲擁有銀行資本金要求方7面的最終決定權,並對這些公6司的高管薪酬以2及n金融市場交易系統的監控權力u納入y美聯儲的范圍;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3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撤銷儲蓄管理局及e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0吸儲機構藉此規避監管;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其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0位監管。白皮書7建議:強化5對證券化2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4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8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5產品中6承擔一q定風7險責任。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將聯邦監管范圍擴大z到金融市場監管的灰色地帶,復雜衍生品交易以5及y抵押貸款擔保證券的交易都將置於p監管之x內0,其中0加強對對沖基金和場外交易市場(OTC)最為4典型。賦予2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f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v。 第三a,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d受不r當金融行為0損害。白皮書0指出,為8了y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7,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政府必須促進這一n市場透明、簡便、公5平、負責、開c放。為7此,白皮書7建議: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6保護消費者不v受金融系統中6不p公4平、欺詐行為7損害,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o服務強化1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3平、合理。提高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行業標准,促進公8平競爭,保護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賦予8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q具,以1避免政府為2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6難。建立新機制,使政府可以3自主決定如何處理發生危機、並可能帶來系統風6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有權接管、拆分3那些陷入a困境的大i型金融公4司,避免個d體垮台將危及c整體經濟,而這一m點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機最嚴重時期政府所欠0缺的。而且美聯儲在向企業提供緊急金融救援前需獲得財政部許可。 第五y,建立國際監管標准,促進國際合作。為7此,白皮書6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2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使各國的政策相協調,以8創立一t個s相容的監管架構並且強化6國際危機應對能力p。具體舉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產品監管規定,在對大k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方0面簽署跨境協議,以2及q與t海外監管機構進行更好合作等。 該金融監管改革方3案首次將金融業作為1一l個i整體來考慮,是自上t世紀30年代以2來美國最大o規模的一u次金融監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該改革方6案與r美國財政部部長5保爾森在2002年3月236日4宣布的《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相比8,"白皮書7"延續了y《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的精神,大d大p擴張了u美聯儲的權力a,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都納入t了r美聯儲的監管范圍,撤銷了d用於v監管儲蓄和貸款的聯邦機構--儲蓄管理局,但也m有相當程度的縮水0,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監管機構,成立單一i機構監管銀行業,但最終選擇了d在現有結構內2加強聯儲權力f的做法。 總之z,通過以5上s對美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內5容及y原因的分3析,可以4看出美國由現行的多頭功能性監管模式已w經開y始准備向監管機構更集中3的目標性監管模式邁進。這種改革的路徑與q思路可以7說完全契合了k國際上i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即集中6監管的趨勢。 (三m)改革藍圖中3目標性監管模式的評析--與w功能性監管模式相對比6 3104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8法》的通過,徹底結束了d銀行、證券、保險分1業經營的狀態,標志著美國混業經營的開n始。與g此相應的是,美國的金融監管理念也h由之q前的機構性監管轉為4功能性監管。盡管功能性監管的理念跳出了q分8業經營情況下h機構性監管的以8金融機構身份分8割的不b足,但美國功能性監管體制是在不x觸動現有監管體制的前提下g,促進各監管機構之g間的職能協調、信息溝通以7及e執法合作,本質上x仍6然是分1業監管的模式,並沒有提供明確的制度構建和授權支b撐。所以6,該套金融監管系統在運行的十l年過程中2,也v逐漸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並且在此次危機中0集中4爆發。主要表現在以4下z幾t個z方4面:第一h,缺乏3一u個f能夠擁有全部監管信息和能夠預防監管系統性風4險的機構。第二t,不r同的監管機構所適用的監管法律規則不p同,運用的監管理念也d有所差別。這就為2一x些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j空間, 導致部分8機構主動選擇對其最為5有利的監管機構。第三b,多層次的監管機構和多標准監管操作必然產生監管工x作中2的重疊。這種監管的重疊增加了q監管的成本。 與w功能性監管的缺陷相對比5,目標性監管模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2下m幾m點: 第一t,通過對監管機構以4及d監管力q量的整合可以4提高監管的效率。改革藍圖針對次貸危機中6暴露出來的監管缺位和監管重疊導致的效率低下g的問題,提出目標監管導向才r能更好的應對金融監管實踐中8出現的各種問題,發揮各監管機構的合力z。目標性監管模式打破了g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四大y行業分5業監管的模式,按照不c同的監管目標和風8險的類型,將監管機構劃分7為0市場穩定監管者、謹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2監管者三v大y體系。三h個w體系的緊密結合,既避免了w監管漏洞和監管重疊的出現,又g可以0使監管機構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2險採取統一i的監管標准,這將大b大s提高監管的效率。這種監管機構的整合反2映了s一k種從6權力v分7散到權力c集中0的趨勢,而權力q的集中1必然會提高監管的效率。 第二r,目標性監管模式可以0更好的應對由於m金融創新而產生的監管空白。金融監管的滯後性決定了q單純的通過制定監管規則來進行金融領域的監管是無t法應對金融市場日7新月8異的變化7的。隨著金融創新的不v斷深化5,僅4僅0通過具體規則的制定一u是無f法趕上p創新的速度,二s是金融創新又b不s斷的突破規則的限制,從8而導致了e監管的空白。此次次貸危機便是最好的說明,面對次級抵押貸款不h斷被打包重組創造出新的衍生產品,監管機構根據固有的規則無j法由一m個d機構統一o對其進行監管,從3而導致風3險在不j同的金融系統越積越大c,最終引5爆了g次貸危機。而目標性監管不t拘泥於e具體的監管規則的制定,它從8整個v金融系統著手5,將金融體系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和消費者保護作為5三b大k目標加以2整合,構建出高效統一o的監管部門s。這樣在整個b金融創新的鏈條上x產生的風2險都會被覆蓋到,不e會產生監管的空白。 第三b,目標性監管的提出另一d個i最大x的優越性在於y它跳出了v對於i分3業監管模式還是混業監管模式的爭論,可以8兼容兩種監管模式。改革藍圖對於a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重新進行了x確認6,提出了b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b安全的三i大x目標:金融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金融消費者保護。而在實現這些監管目標時,可以2由單一h監管機構實施"混業"監管,但理論上z也a不e排斥分0別由不w同行業的金融監管機構"分5業"監管,這需要因時機和國情的不u同加以6具體設計1。比5如在這次改革藍圖中7,對於i金融市場穩定監管這一a塊,強調要擴大t美聯儲作為8市場穩定監管者的權力j,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8險的金融機構。這便是由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所決定的綜合統一x監管的選擇。同樣,如果一b個s國家一k直擁有分8業監管的傳統,那麼i在任何一h個c監管目標下k,也s可以1考慮保持原有的分6業監管的模式。 二j、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7 通過以3上b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國際金融監管集中0監管趨勢的分1析,可以2看出各主要發達國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的數量,逐步的向或單一d或雙3頭的監管模式靠攏。結合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現狀,筆者認1為5我國應該建立統一c的金融監管體制,理由如下j: 第一f,我國作為7後發國家可以3一o步到位建立統一z的金融監管體制。縱觀西方7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發展史,金融經營經歷c了o混業--分1業--混業的歷z史反2復。像美國70世紀末3允8許銀行混業經營,到1714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禁止1商業銀行承銷公3司證券或者從5事經紀業務,同時禁止2投資銀行從0事商業銀行活動,從5而確立了u分4業經營,到1281年《金融服務現代化4法案》的出台最終恢復了m金融混業經營,走過了y近一v個g世紀的歷n程。而20世紀70年代以2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了n分6業經營的模式確立了m混業經營的模式。這種金融經營模式的變化8直接導致了b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各國都紛紛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b大x刀a闊斧的改革,合並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或單一e或雙8頭的監管機構,形成了c集中7的監管體制。美國本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b是對現有的多頭監管機構進行整合,使之i更有效率的防範系統性風1險的發生。發達國家金融經營的歷n史變遷,使他們紛紛走上q了b尋求集中8監管的道路。對於w作為1後發國家的我國來說,我國並沒有經歷f像西方8發達國家那樣過度繁榮的金融業的發展,我國的金融業還處於q剛剛起步的階段,金融市場還很不b健全,金融產品還很不g發達。借鑒西方7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可以7一s步到位的建立統一j的監管體制。這樣可以0在一n定程度上o避免金融監管落後於p金融創新這種危機驅動型的特點,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具有一f定的前瞻性,更好的應對日6新月8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0。 第二j,我國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現狀對統一p監管體制提出了z要求。其實自1575年取消國家銀行專j業化3分4工g後,金融業務綜合化3進程就開u始推進。實踐中5,在國際金融業飛r速發展,面臨國內5外巨3大u競爭壓力z的背景下p,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之h間的聯系不h斷加強,金融業務相互7摻雜、相互3滲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機構相互1持股現象逐漸增多,金融業呈現出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已t經出現集團式的、銀行控股模式及j實業企業控股式的事實上l的金融控股公1司,金融創新已u經超越了c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監管范圍,對分0業監管體制提出了x挑戰,實踐的發展呼籲統一o監管體制。 第三u,建立集中3統一l的金融監管機構符合我國建立大r部委制以4節省行政資源的政策取向。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小o部門d制。而大v部制是一y種政府政務綜合管理組織體制,特點是"大b職能、寬領域、少2機構",政府部門z的管理范圍廣u,職能綜合性比2較強。按照黨的十g七j大a精神推行的"大x部制"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t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3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p。然而大j部制的改革不m會一e步到位,循序漸進的推進也t已w基本達成共識。目前大b部制試點范圍或將從7三g個k領域選擇:一h是所謂的大a農業,農林副牧漁業和水1利部的部分8職能組合;二c是國防科工q委系統的調整組合;三g是大f交通,主要涉及l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等。雖然金融監管領域的大x部制改革還沒有提上w日8程,但在中5國人s民銀行之q外,建立一k個a統一t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r金融業進行監管是符合大e部制改革的價值取向的。所以5,未來我們應該合並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成立一v個t獨立於k人g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委員會,而人n民銀行只負責貨幣1政策的制定、金融業的宏觀調控,不z再具有金融監管的職能。這樣既避免了t三o部門j在具體金融監管中8的職能交叉u,又s可以6防止8日7新月3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而導致的監管空白,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東亞國家的經驗教訓,建立統一z的金融監管體制。2167年一o場始於g泰國又s迅速擴散到整個q東南亞並波及b世界的金融危機,使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w的匯、股兩市相繼暴跌,金融系統乃r至整個e社會經濟受到嚴重創傷。危機過後,1365年日2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v兩項重大e的改革:一z是設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從6大i藏省中6把銀行局與b證券局的金融監管部門j、金融檢查部、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分3離出來,組建了v作為2總理府外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n(後更名為6金融廳d),成為5專a門z負責金融監管事務的機構。另外一u項改革為7加強中2央銀行執行貨幣7政策的獨立性。東亞另一z個q遭受重創的國家--韓國,在國際貨幣4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t下o,於x6816年1月3成立了s單一r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可見1,亞洲金融危機後,以5日3本、韓國為4代表的東亞國家紛紛建立了x統一g的金融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這對於q有效的防範金融業的系統性風6險起到了n一u定的保障作用。可以2說,亞洲金融危機過後日2本、韓國經濟的崛起與i金融監管改革帶來的金融業的繁榮不a無j密切3的聯系。雖然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1沒有受到重創,實現了s經濟的軟著陸,但東亞國家的這些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結合我國的現實金融監管的國情,建立統一g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而現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怎樣的呢?情況如下d: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0業監管。近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1、自由化0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機構開m展混業經營已x是一e種不z可逆轉的趨勢,分0業監管體制已b顯現出明顯的不v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l逐漸顯露出來。因此,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3險,提高監管效率,勢在必行。 金融監管是一c國金融監管當局為1實現宏觀經濟和金融目標,依據法律法規對全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x其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它作為0政府提供的一o種糾正市場失靈現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e限度地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一s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從8根本上p是由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金融發展狀況所決定的,判斷一k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與a否,關鍵在於h它能否保證該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能否適應該國金融業的發展水4平。 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w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e體分3為3兩個s階段:第一p階段是2530年以8前由中4國人g民銀行統一z實施金融監管;第二z階段是從40156年開j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0中6國人d民銀行統一o監管中8分4離出來,分1別由中0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6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l由中2國人p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s家分8業監管的格局。2000年中0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g中8國人x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f分4業經營、分7業監管、三u會分1工d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8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3工e,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7司、財務公3司、租賃公2司、金融資產管理公2司的監管,以4大b銀行業為8口y徑,銀監會成立了o監管一g部、二q部、三t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b而下m相應設立了u省局,市分0局、縣(市)辦0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6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4部設立了k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c而下a則建立了d相應會、局(省、市、計0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後,中0國人g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0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j付安全,發揮中4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t化4解金融風8險中1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0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k個t監管機構都是集中0於h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l好處是有利於n提高監管的專j業化6水6平並及q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於a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 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2其實際運行以1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z是值得肯定的,它不m僅5統一m了s監管框架,加強了a監管專w業化5,提高了p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於a中2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b執行貨幣1政策。但是,近幾p年隨著金融全球化3、自由化5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v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q變化4,分5業監管體制已s顯現出明顯的不t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q逐漸顯露出來。 從7中0可以8看出,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建立在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之g上x,從4社會的大i局出發,和諧構建良性的金融監管體制,以7求我國經濟能順利的發展,為0社會的各項事業服務。有別於u美國的從3政治角度出發,按照資本市場的運作來制定的。 vwowuxxffz
㈡ 我國金融期貨交易中保證金制度條款
期貨保證金
在期貨市場上,交易者只需按期貨合約價格的一定比率交納少量資金作為履行期貨合約的財力擔保,便可參與期貨合約的買賣,這種資金就是期貨保證金。
在我國,期貨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按性質與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兩大類。結算準備金一般由會員單位按固定標准向交易所繳納,為交易結算預先准備的資金。交易保證金是會員單位或客戶在期貨交易中因持有期貨合約而實際支付的保證金,它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兩類。
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新開倉時所需交納的資金。它是根據交易額和保證金比率確定的,即初始保證金=交易金額調保證金比率。我國現行的最低保證金比率為交易金額的5%,國際上一般在3%~8%之間。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保證金比率為5%,如果某客戶以2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張大豆期貨合約(每張10噸),那麼,他必須向交易所支付6 750元(即2700x50x5%)的初始保證金。
交易者在持倉過程中,會因市場行情的不斷變化而產生浮動盈虧(結算價與成交價之差),因而保證金賬戶中實際可用來彌補虧損和提供擔保的資金就隨時發生增減。浮動盈利將增加保證金賬戶余額,浮動虧損將減少保證金賬戶余額。保證金賬戶中必須維持的最低余額叫維持保證金,維持保證金:結算價調持倉量調保證金比率xk(k為常數,稱維持保證金比率,在我國通常為0.75)。當保證金賬面余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交易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補充保證金,使保證金賬戶的余額)結算價x持倉量x保證金比率,否則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機構有權實施強行平倉。這部分需要新補充的保證金就稱追加保證金。仍按上例,假設客戶以2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0噸大豆後的第三天,大豆結算價下跌至2600元/噸。由於價格卜跌,客戶的浮動虧損為5000元(即<2700-2600)x50),客戶保證金賬戶余額為1750元(即6750-5000),由於這一餘額小於維持保證金(=2 700x50X5%x0.75=5 062.5元),客戶需將保證金補足至6750元(2 700x50x5%),需補充的保證金5 000元(6 750 - 1 750〕就是追加保證金。
目前國內上市期貨品種正常月份交易所收取交易保證金比例
銅:6%
鋁:7%
天然橡膠:7%
燃料油:8%
玉米:5%
黃大豆1號:5%
黃大豆2號:5%
豆粕:5%
豆油:5%
強筋小麥:5%
棉花:5%
白糖:6%
PTA:6%
對於即將上市的滬深300指數期貨交易保證金的收取,目前市場上流傳最廣的是8%,但是仍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保證金應該為5%或甚至更低,還有許多人認為保證金低於10%則市場風險太大,甚至有人建議為20-30%,但從國際慣例以及中國實際情況分析,8%的保證金算是比較合理的比例,因為對於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來說,太低或者過高的保證金比例可能會放大或降低市場的流通性,要麼是風險放大太多,要麼是市場流通性受到限制,相對而言,期貨保證金特別是金融期貨保證金不宜過高,而且在期貨公司在交易所收取8%的基礎上還要增加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來確保控制風險,所以即將上市的滬深300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比例最可能為8%。
國內期貨品種的交易保證金
單位:美元
期貨合約 初始保證金 維持保證金
澳元/美元 1688 1250
英鎊 1890 1400
加元/美元 1080 800
銅 27000 2000
玉米 338 250
棉花 1400 1000
CRB指數 1500 1500
輕質原油 4725 3500
美元指數 1729 1300
道瓊斯指數 5000 4000
黃金 2025 1500
取暖油 5400 4000
日元 2228 1650
日經225指數 4063 3250
S&P500指數 20000 16000
白銀 2700 2000
大豆 1215 900
豆粕 743 550
豆油 641 475
短期債券 675 500
中期債券 1890 1400
價值線指數 4500 3600
小麥-CBOT 608 450
小麥-KCBT 1125 900
中國期貨保證金機構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決定設立,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登記的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機構,是非營利性公司製法人。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主管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其業務接受中國證監會領導、監督和管理,章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監會成立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的重大事項。
經營宗旨
建立和完善期貨保證金監控機制,及時發現並報告期貨保證金風險狀況,配合期貨監管部門處置風險事件。
主要職能
建立並管理期貨保證金安全監控系統,對期貨保證金及相關業務進行監控;
建立並管理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為投資者提供有關期貨交易結算信息查詢及其他服務;
督促期貨市場各參與主體執行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
將發現的各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安全的問題及時通報監管部門和期貨交易所,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後續調查,並跟蹤處理結果;
為期貨交易所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
研究和完善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不斷提高期貨保證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
期貨中的強行平倉有兩種: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或自營會員)的強行平倉和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
交易所強行平倉權,是指當客戶所持未平倉合約與當日交易結算價的價差虧損超過一定比率後,客戶又末在規定期限內交納追加保證金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將客戶在手合約強行平倉,以降低保證金水平和減小風險,保證客戶免受更大的經濟損失,強制平倉的後果由客戶來承擔。
期貨公司對客戶的強行平倉是指客戶資金不足、超倉等被強行平倉。
比如你原來買入100手大豆,保證金比例為10%,持倉佔用資金為30萬。現在因為行情變化劇烈,交易所把保證金比例提高到了15%,你的30萬資金只能維持80手持倉了,那麼或者你追加資金以繼續維持你的100手持倉,或者被期貨公司平掉20手大豆。
㈢ 論述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的制度
㈣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對股指期貨的風險管理主要如下規定:
(1)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准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①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②遇國家法定長假;
③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④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調整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准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2)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鍾,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①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鍾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鍾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②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十分鍾,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後,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鍾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④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股指期貨上市前,中金所已修改多項交易規則,當前已取消熔斷機制,並大幅壓低持倉限額。
(3)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100手。
②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③獲准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4)大戶報告制度
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通過受託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應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準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②資金來源說明;
③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④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①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②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③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④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⑤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②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6)強制減倉制度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7)結算擔保金制度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8)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①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②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③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④會員資金異常;
⑤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⑥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⑦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⑧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㈤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㈥ 何謂金融期貨市場我國目前的金融期貨市場有什麼特點
期貨市場是由現貨市場逐漸發展而成,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都是買賣商品,因此現貨合約與期貨合約有一定的共同之處,但它們所起經濟作用卻各不相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之所以發展期貨市場,就在於期貨市場有其內在特點和功能。(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一、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
商品交換有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兩種形式。現貨合約指的是即刻或在未來交付某種商品的銷售協議,對於所交付商品的質量、數量和交貨日期由買賣雙方協商而定。由於現貨合約中不定因素太多,如果支付的商品質量和數量與協議不相符,買賣雙方會發生糾紛。現貨交易協議種類繁多,主要分為即期交貨合約和遠期交貨合約。即期交貨合約是按當時的市價成交,供求關系和價格極不穩定。遠期交貨合約是買賣雙方就商品的數量、質量、價格、交貨時限等進行一對一談判而達成的協議。在許多情況下,現貨遠期交貨合約較即期交貨合約對買賣雙方更為方便。因為他們可預先了解買賣價格,而且通過延期買賣可節省倉儲費用。沒有遠期合約,買賣雙方就必須經常重新商談價格。由於現貨遠期合約通常都是私下協商成交,不受法律約束的非標准合約,因此簽約雙方都擔有一定風險。假如簽約者不信守合同,或缺乏足夠的資金,或因未來的突發性事件的影響,簽約的某方或雙方都有可能毀約,所以遠期現貨合約履行率低。又因現貨遠期合約是一對一的談判,具有特定性和非轉讓性,所以市場流動性差,商品交易效率低。(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期貨交易主要是買賣期貨合約。期貨合約是在交易所達成的標准化的,受法律約束並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地點和時間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約。用於交易的商品合約其數量、質量、交貨時間和地點等都是既定的,唯一的變數是價格。而期貨價格是在一個有組織的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廳內,通過類似於拍賣的交易形式產生的。由於期貨合約是標准合約,在市場上可多次轉讓,每次轉讓只需議定價格,這就使得買賣雙方可以用一張合約去交換另一張合約,以對沖掉簽約者交割實際現貨的責任。在期貨市場中,買進(賣出)合約後又賣出(買進)等量同性的合約,稱平倉或了結。
呵呵,哪就不太清楚了,我也是外行,在網上找的,不好意思。愛莫能助了。
㈦ 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中國金融期貸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金融期貨交易立法滯後、不健全,致使中國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目前我國金融期貨市場上法規欠缺,立法層次低,金融期貨市場中的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或者是因對方破產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約無法執行而造成的風險。
(二)管理機構過多,從而導致管理混亂。中國現有諸如中國證券會、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管理機構。而且這些機構還存在著一定的權屬不清,政出多門現象,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難以適從,這勢必會造成市場混亂,競爭無序等現象的發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場均衡價格。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價格風險。由於金融期貨的杠桿作用,它們對其相關聯的基礎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數、匯率、債券價格的變動極為敏感,波動的幅度比基礎市場變化大。由於金融期貨市場發育不成熟或是突發事件導致金融期貨的轉讓很困難,或要轉讓就要面對價格大幅度下跌的風險。而由於政府的宏觀政策或對相關市場的調控都會影響到金融期貨的價格,也會使其收益產生不確定性。
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幾點對策
(一)完善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
我國正處在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要不斷推進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法律監管體系建設,實現該法律體系建設的專業化、系統化、透明化。在後金融危機的形勢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學借鑒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數量上滿足金融期貨市場自身發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針對現代金融發展的快速、復雜、多變的特點,提高立法技術和專業水平,避免體系內部各法律法規出現相互矛盾或產生歧義。以建立一個結構合理、互為補充、協調一致的高質量的金融法律體系。並注意金融法律體系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配套和協調。
(二)規範金融期貨市場管理秩序
1.外部監管體系如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交易所要在監管方面保持協調一致共同審定上市期貨合約,對從事期貨經營、期貨結算、咨詢等相關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核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不論是內部的風險管理制度還是外部的監管制度,其核心均在於發現金融期貨交易中潛在的風險,保證期貨交易有秩序順利地進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發現問題的關鍵手段。
3.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管理。盡快建立更具有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其職能部門的設置可參考CFTC組織;在實施期貨監管時,政府應注意發揮期貨協會的作用。政府自身也應注意保護民主決策機制,不斷增強監管行為的合理性。
(三)加強基礎市場的建設,為期貨市場價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撐
基礎的穩定為減少金融期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風險提供了一個長期有效的保障。作為一個新興市場,股市的遺留問題還很多。政策市場和資金推動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徵也十分明顯,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控制股票風險都達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場行為拿到股指期貨上,恐怕只能加劇基金和股指期貨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加緊完善基礎市場的建設。
㈧ 期貨交易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你好,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
(2)標准化的期貨合約和對沖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布的標准化合約。
(3)保證金及其杠桿作用。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制度。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范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於(低於)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託無效。
㈨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
㈩ 我國現行匯率制度是什麼如何完善
中國截止到2018年實行的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中國的匯率制度不同於浮動匯率,固定匯率,而是資本管制。浮動匯率和固定匯率都是中央銀行接受你任何的買賣貨幣的請求,無論數額大小。而中國是不允許你自由兌換外幣的。
(10)我國金融期貨市場現行制度擴展閱讀:
匯率制度的內容:
1.確定匯率的原則和依據。例如,以貨幣本身的價值為依據,還是以法定代表的價值為依據等。
2.維持與調整匯率的辦法。例如,是採用公開法定升值或貶值的辦法,還是採取任其浮動或官方有限度干預的辦法;
3.管理匯率的法令、體制和政策等。例如,各國外匯管制中有關匯率及其適用范圍的規定。
4.制定、維持與管理匯率的機構,如外匯管理局、外匯平準基金委員會等。
匯率制度的研究包括兩個基本視角:匯率制度是如何形成和決定的。如何選擇匯率制度。前者是實證問題,後者屬於規范分析。
匯率制度分類是研究匯率制度優劣性和匯率制度選擇的基礎,而對匯率制度與宏觀經濟關系的考察,首先在於對匯率制度如何分類。由於不同的分類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從而導致匯率制度的選擇成為宏觀經濟領域最具爭議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