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資管是私募投資基金么
⑴ 期貨資管計劃可以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嗎
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合法性背後的稅務問題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掛出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立刻引起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其基本口徑是確立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的合規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兩個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個段落從稅務角度對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股掛牌公司涉及的稅務爭議進行了淺顯分析。
第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1、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3、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法規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股轉系統認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股轉系統認為,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據中國財稅浪子taxlangzi微信公號向部分律師了解,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實務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包括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還存在很大障礙,往往會「曲線」登記為對應計劃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處理
我國目前得稅收立法並未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主體地位。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如果參考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立法原則,可以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為非獨立納稅主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以投資基金為例,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在基金投資方式中,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運作者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託財產,基金自身不是經營主體,從而基金自身不應視為納稅主體。對於投資者通過基金獲取的收益,相關稅收應在基金設立前或基金分配後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投資者自行繳納。基金這種投資方式連接了投資環節的多種主體,從而在此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稅收,這些稅收要由投資環節中的不同主體依據法律自行或者代為繳納。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納稅的,但這並不意味對這種投資行為不征稅,而是對這類稅收要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從事基金投資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A、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虛體。
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虛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資產委託人承擔,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不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並未直接規定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以及如何代扣代繳。
B、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實體。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實體,需要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納稅主體在稅務部門進行登記並按期申報稅款。
2014年第9期《稅務研究》雜志曾發表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稅政策研析》。文中提及這樣一則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國某投資公司A參與某證券公司發行的一支總額1億元、計劃總份額1億份、期限2年的集合計劃。該證券公司擔任集合計劃的受託人和管理人,工商銀行擔任集合計劃的託管人。該計劃可投資於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為了分析方便,假設該計劃僅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考慮印花稅和所得稅。
A公司作為委託人,實際參與金額為2 000萬元,不考慮參與費,共取得參與份額2000 萬份;中國公民周某實際參與金額500萬元,取得份額500萬份。該計劃封閉運行,成立3個月後委託人可以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辦理份額轉讓。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轉讓份額1000萬份,轉讓價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計劃管理人以600萬元的價格賣出一隻股票,該股票投資成本400萬元。
根據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A公司申報繳納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證券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計劃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及附加,還要其代扣代繳計劃參與人(A 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600-400)×5%=10(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7%=0.7(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應代扣代繳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代扣代繳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A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委託合同或行紀合同。我國《證券法》規范的有價證券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衍生產品,計劃份額不屬於有價證券,通過證券公司櫃台交易市場轉讓計劃份額實現「自有財產」的溢價贖回,只涉及所得稅,無需繳納營業稅。
證券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私募基金,應該比照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無需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證券公司還認為,集合計劃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納稅人的主體資格;證券公司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業內也沒有就集合計劃辦理涉稅事宜的慣例,委託人(或計劃份額持有人)的稅收事宜應由其自己申報繳納,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計劃份額轉讓涉及的營業稅義務。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類似問題有信託計劃的份額),從而構成營業稅意義上的轉讓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計劃自身能否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
對於第一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根據有價證券的概念和特徵,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典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的范疇。從我國的稅制體繫上看,納稅人取得動產類財產的轉讓收益,不征增值稅就得徵收營業稅。本案中,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取得了100萬元的收益,應該繳納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顯然,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不屬於上述暫免徵收營業稅的業務,理應申報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廣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集合計劃的份額屬於有價證券;而A公司則堅持狹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列舉的有價證券類型辦理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單方擴大有價證券的適用范圍。
對於第二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4】78號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沒有豁免基金委託人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由於集合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不同的法律規范,集合計劃有私募的特徵,但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套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管理人必須按期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及其附加。
對集合計劃征稅,可有兩個征稅策略:一是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為辦理集合計劃的涉稅事項,並代扣代繳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相關稅收,可將此策略稱為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二是以委託人為納稅主體,由委託人自己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以及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可將此策略稱為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考慮到管理人將集合計劃投資運用或份額轉讓的信息傳遞給委託人需要時間,存在時滯,為了能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稅務機關堅持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的觀點,認為應該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由集合計劃的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的所有涉稅事宜。納稅人(證券公司)則堅持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觀點。
王震教授認為,資產管理業務,在資產管理機構與投資參與人(稱為「委託人」)不組建投資企業的前提下,一般以資產管理機構為主導,設立集合計劃募集資金。集合計劃的資產或資金,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每一個集合計劃,資產管理機構必須單獨開設賬戶,單獨核算集合計劃資產的增減變化。集合計劃名稱多樣,如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
王震教授比較傾向於以集合計劃作為納稅主體,他指出,如果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理集合計劃稅金的核算與申報,可以解決委託人作為納稅主體導致的諸多困難。
首先,掣肘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原始票證問題可迎刃而解。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支出、采購、對外投資等事項,都可以集合計劃為受票單位;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對外開出發票;也無需委託人履行完稅憑證的傳遞。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確性都將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動用集合計劃的資金,辦理稅金繳納,不會產生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委託人無錢繳稅的困難,委託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計劃的強制贖回或份額的強制轉讓或計劃的強制分紅。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計劃的期限內,減少這類強制措施對資金期限配置的干擾,有助於提高計劃資金運用的預期性和穩定性。
第三,在委託人中既存在機構投資者,又存在個人投資者時,堅持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可以避免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分類計提法」對機構投資者營業稅的影響,使機構投資者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的實際稅負保持在5%,與其名義稅率一致。
從國際上看,以色列和愛爾蘭將集合計劃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美國、英國、加拿大、挪威等國將集合計劃視為獨立納稅主體,需要全額納稅,對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可以扣除。義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將集合計劃設為獨立納稅主體,對集合計劃適用低稅率。在德國,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要被視作獨立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可見,集合計劃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是一種國際趨勢。
⑵ 期貨公司通過其資產管理部發行私募基金是否要強制其加入基金業協會
1理論上會的。
2其實現在期貨公司發的資管項目很多都是私募產品,是代發品,借的是期貨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牌照,操作人士實際的投資人。而基金公司一般本身就已經加入基金協會了,其產品也必然是加入基金協會了。
⑶ 銀行理財和私募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區別如下: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在我國,公募基金都在公開媒體上大做廣告以招徠客戶,而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能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監管不同。公募基金由證監會依法進行監管,並實行行業自律,而私募基金僅屬於普通的投資者。
5、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簡單一點就是公幕基金公司購買某一隻股票金額不能超過該支股票的10%,單支股票占單只公幕基金的資產比例不能超過10%。而私幕基金沒有這限制,如果私幕看好雲南白葯這支股票最好,私幕經理可以全部將資產放在雲南白葯這支股票上,這便於私幕大比例購買自己看好的股票,這也是眾多公幕基金經理轉投私幕的一個主要原因。
6、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7、投資限額不同。公募基金申購限額一般1000元,定投更低有的可以100元,滿足一般中小投資者都能參與;而私募基金對投資人的金額限制比較高,目前一般要達到100萬才准購買,當然也有降低門檻的,50萬元可以購買
⑷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這些有什麼區別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有3點不同:
一、四者的實質不同:
1、信託的實質: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資管計劃的實質: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3、基金的實質: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現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4、私募基金的實質: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二、四者的定位不同:
1、信託的定位: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資管計劃的定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3、基金的定位: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
4、私募基金的定位: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三、四者的投資風險不同:
1、信託的投資風險:風險低,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2、資管計劃的投資風險:風險較低,因為資管計劃具有分散風險的作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投資的封閉式基金多種多樣,單個客戶選擇面較窄,不能保證一定會有持有到期收益。
3、基金的投資風險:投資對沖基金可以增加投資組合的多樣性,投資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資組合的總體風險敞口。對沖基金經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為的就是降低市場風險,獲取風險調整收益,這與投資者期望的風險水平是一致的。
理想的對沖基金獲得的收益與市場指數相對無關。雖然「對沖」是降低投資風險的一種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資一樣,對沖基金無法完全避免風險。
4、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⑸ 資管計劃(期貨/證券/...)的投資顧問是必需的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證券、基金、期貨三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將得到統一規范。
《登記備案辦法》共七章七十二條,包括總則、機構登記、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及備案、投資運作及信息披露、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日常報告與自律管理、附則。
中基協方面稱,《登記備案辦法》有三大起草思路:一是消除證券、基金、期貨三類機構在市場准入、投資范圍、業務規范、備案監測等方面的差異,統一相關自律管理標准、程序,細化紀律處分類型和適用情形。
二是結合資產管理業務特點,以放鬆管制、強化管理、防範風險為重點,加強通道業務、第三方機構、分級杠桿以及短期激勵等規范,明確資產管理業務底線。
三是針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特點,對其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提出特殊監管要求,比如防範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風險隔離、關聯交易等。
值得注意的是,《登記備案辦法》將資產管理業務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取消「一對一」、「一對多」的形式要求,並將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統一,同時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了不得投資的四類情形,從制度規則上消除了證券、基金、期貨三類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載體和投資范圍方面的差異。
出於激發市場活力考慮,《登記備案辦法》取消了資產管理計劃最低初始規模和最高規模上限的要求,在符合合格投資者相關要求情況下,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主決定資產管理計劃規模,這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產管理人和銷售機構的銷售壓力。
⑹ 期貨公司資管部和交易部是同一個部門嗎
據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最新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30.35萬億元,較2014年年底增長約48%。其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419億元,較2014年年底的124.82億元大幅增長236%左右。
盡管期貨公司資管業務上半年增幅較大,但其不足500億元的量級,相對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均上萬億元的資管業務規模,是「小巫見大巫」。截至今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規模7.11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規模9.05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10.25萬億元,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規模3.89萬億元。
不得不承認,相比資管市場上的這些「雄鷹」們,期貨公司資管因起步晚、資金方認可度不高、人才流失嚴重、缺乏頂層設計等因素,目前還處於嗷嗷待哺的「雛鳥」階段。不過,多位行業人士表示,經歷了前段時間股市的「蠻牛+快熊」行情,期貨行業和對沖工具為更多普通投資者所知悉,未來期貨公司資管有望憑借量化對沖的投資理念及自主管理的業務形態,上演一出「麻雀變鳳凰」的好戲。
銀行態度改善,期貨資管認可度提升
按理說,隨著「一對多」業務的放開,期貨公司資管將會呈現爆發式增長。「期貨公司資管沒有迎來爆發式增長,有多方面原因。」廣發期貨資產管理部原董事總經理黃邵隆對期貨日報記者說,整個期貨行業的投資者基數不大,而外圍市場對期貨公司資管、期貨私募等的認可度不高,仍認為都是高風險投資,評判標准非常嚴格。這一點引發了期貨資管行業人士共鳴,特別是期貨資管很難取得銀行這一「大金主」的認可。
在華泰期貨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吳雷看來,期貨公司資管之所以沒有爆發式增長,主要是因為大多數期貨公司尚未進入銀行的「白名單」。在選擇資管通道時,銀行傾向於指定在其「白名單」之列的信託和基金子公司。
國泰君安期貨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楊波也表示,期貨公司進入銀行「白名單」相當困難,一些處在行業前列的大型期貨公司可能會達到銀行的認證資質,但成功躋身的數量不多。
一些私募機構也有同感。「目前期貨私募在銀行內部並無系統化的評分體系,因此無法直接獲得銀行授信。若期貨公司能夠進入銀行『白名單』,期貨資管募集優先資金發行結構化產品將暢通無阻,這將成為期貨公司資管規模的一大增量。」阿巴馬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總經理詹海滔說。
「銀行對期貨公司的考核包括資管規模是否足夠大、在業內市場佔有率如何、風控及估值等系統管理能力是否過關,以及產品運行、凈值跟蹤等後台服務是否到位。」吳雷告訴記者,華泰期貨已被三家銀行列入「白名單」,目前公司仍在努力接洽更多銀行。
不過,在楊波看來,期貨公司躋身銀行「白名單」分為三個階段:代銷、資管和自營。目前,僅有少數期貨公司闖過第一關,開始在第二關「試水」。
雖然進入銀行「白名單」的期貨公司很少,但欣喜的是,從某種程度上說,銀行對期貨資管的接受度日漸提高。特別是今年股市演繹的「蠻牛+快熊」行情,把很多證券私募敲醒了,一些尚未涉足期貨理財的銀行也把如何與期貨公司合作列入戰略計劃。
據了解,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國有銀行,已經與一些期貨公司建立了代銷期貨資管產品的合作關系。其中,中國銀行、工商銀行還積極與一些期貨公司資管團隊、期貨私募機構合作發行了主動管理型產品。
得益於這些銀行的推動,一些期貨公司和期貨私募的資管規模實現了大幅增長。據了解,截至今年5月底,國泰君安期貨的資管規模約35億元,目前已逼近50億元。與其增幅不相上下,華泰期貨目前的資管規模也在50億元左右。「受益於銀行和券商MOM種子基金的帶動,我們公司7月份連續發行了6隻產品,合計規模約10億元,整體資管規模已升至50億元左右。」詹海滔說。
競爭激烈,要留住優秀資管人才
期貨公司最晚進入資管領域,其開展資管業務遇到的難題不止一二。與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等「老大哥」同台競技,資管系統、管理經驗、人才競爭、成本投入無一不是期貨公司的軟肋。
「相比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在資管方面的成熟度更高,風控和配套服務也有一定積淀,在交易、估值和風控系統方面早有投入。」詹海滔說,一般而言,基金子公司會配備多套資管系統,並具備自主開發能力,但目前大多數期貨公司只有單一的資管系統,引入一套新的資管系統成本很高。
不過,期貨公司也有其他優勢。「相比基金公司、券商,期貨公司資管效率高、門檻低、服務意識強,並且了解對沖。」吳雷說,沒有任何機構能比期貨公司更懂對沖,其對私募的風控松緊有度也來源於此。他同時表示,與基金公司主打公募產品不同,期貨公司資管瞄準私募,在此領域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精力都要比基金公司多。
即便如此,吳雷也非常感慨,因為期貨公司資管方面人才有限,而且還面臨著被「挖牆腳」的風險。
據記者了解,近段時間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銀行等機構開始爭搶期貨公司的優秀資管人才,項目經理、產品經理、風控和管理人員是其「挖牆腳」的重點對象。在這些優秀期貨資管人才面前,基金公司開出的薪酬待遇比期貨公司高2—3倍,銀行雖許諾的待遇沒有基金公司高,但總能將「餅」畫圓,以美好的發展前景戰勝基金公司的「錢」景。
「除資管人才匱乏,流失嚴重外,缺乏頂層設計人才也是期貨公司資管規模擴容的重要阻礙。」吳雷認為,在大資管時代,期貨公司資管未來走自主管理道路是大勢所趨,但目前大多數公司缺乏固定收益類、非標項目的交易型人才。在他看來,在自主管理團隊逐漸壯大之際,期貨公司就應該考慮如何使用股權激勵、業績分成等方式來完善激勵機制,避免這些人才自立門戶或流向其他資管機構。
量化對沖,可做大做強期貨資管
在這不算極好但也絕不淪為壞的現狀下,探討期貨公司資管的未來,或許是個「有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式命題。
黃邵隆認為,雖然各家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特點不盡相同,但量化對沖等追求中性收益的投資策略將是未來期貨公司資管發力的方向。
無獨有偶,信達期貨總經理陳冬華告訴記者,公司下半年將重點推薦量化對沖型私募及相關產品。華南地區一家量化私募機構負責人則肯定地說:「未來10年,包括期貨公司資管在內的期貨資管的發展方向將是量化,量化投資的理念運用100年後依然有效。」
「今年以來,多數期貨公司資管在股票方面配置較多,發行了很多量化對沖產品。量化對沖產品之所以火爆,是因為這類產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追求相對穩定的收益。」陳冬華說。
據了解,這些量化對沖產品一般把80%的資金配置在證券市場,剩餘20%的資金配置在期貨市場。
在陳冬華看來,量化對沖是一種手段,用於股市投資的空間很大。這幾年,經歷了股市多輪調整行情,公募基金已開始積極利用股指期貨對沖風險,說明量化對沖越來越受到機構投資者的認可。從國際市場看,機構投資者普遍將股指期貨作為重要的配置工具。「作為券商系期貨公司,信達期貨將與券商股東協同發展,在高凈值客戶、證券資管、證券自營方面推行量化對沖。」陳冬華說。
「量化投資和價值投資一樣,是一種投資哲學,在量化的指導下,會存在各種策略和產品形態,比如基於股票現貨和股指期貨的量化對沖,或者基於基本面研究的主觀對沖。」上述華南地區私募機構負責人表示,不過從境外成熟市場的CTA結構看,主觀策略佔比很小,在20%—30%。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上半年股市「蠻牛」期間,證券私募的規模和收益大幅提升,多數期貨類私募並沒有盲目加入股票投資大軍,而是恪守了自己擅長交易的投資領域。專注於宏觀對沖的凱豐投資就是其一。
據記者了解,凱豐投資旗下的對沖系列產品表現非常好。在6月中旬以來的股市下跌中,凱豐投資的產品凈值逆勢上漲,凱豐指數從29.32升至34.95,漲幅達19.2%。在7月份的13個交易日中,其對沖系列產品實現了17%的收益。
「上半年的確面臨一些投資者對我們產品業績的質疑,因為股市太過瘋狂。現在這些投資者深刻認識到了穩健增值、安全復利的重要性。」凱豐投資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8月初公司將首次自主發行9號產品,募資規模不設上限。
期貨市場雖是小眾市場,但它是眾多投資機構管理風險、配置資產不可或缺的重要場所。如今,不僅是期貨公司,就連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開始力推量化對沖投資。
面對這樣的發展趨勢,凱豐投資等宏觀對沖私募也開始引入量化策略,追求多元投資。「我們擴充了投研團隊,並靈活調整了部門架構,在宏觀金融部、產業部、量化技術部、交易部間形成有效的交流和融合,發揮部門間的協同作用。」上述凱豐投資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司量化技術部的高頻做市系統已經完成,高頻交易策略日益成熟,同時中低頻策略也在不斷豐富。
7月,阿巴馬資產管理發行了一隻5億元規模的量化對沖產品,該產品有1億元配置在期貨市場。「量化對沖追求無風險絕對收益,這類產品分散選股,並無權重股之分,不管牛市還是熊市都表現穩定,市場需求也大。」詹海滔說,6月以來公司多個產品的凈值屢創新高。
楊波也表示,最近兩個月公司資管規模增加近15億元,增量主要來自量化對沖產品。「未來國泰君安期貨資管發展有兩條線:一是基於風險管理的通道業務;二是基於財富管理的自主管理戰略,將以量化為投資理念,爭取以全自動信號系統交易獲取中性收益。」楊波說。
⑺ 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做私募基金嗎
你好,
今年資管新規出台,做私募基金的門檻又提高了,做一個私募基金先要去申請「私募基金」的牌照。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種針對少數投資者而私下(非公開)地募集資金並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⑻ 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是屬於私募嗎
應該說,是私募。因為證監會明確了,對券商資產管理產品發的理財產品,有條件的要轉為公募,其他的按照證券業協會關於券商私募產品的備案要求進行備案。所以券商資管的大部分產品是歸屬於私募了。
同樣,基金公司發的產品,公募的歸公募,子公司資管計劃、專戶產品我認為都歸私募。
公募和私募的區別主要就在於是否公開募集,是否超過200人。
至於發行主體不構成對私募和公募性質的界定,其風險等級也不會影響公募和私募的認定。
私募公司也可以發公募產品,如果證監會驗收其公募管理人資格通過的話。
⑼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區別與聯系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一般由券商資管部或者資管子公司發起的產品,可分為大公募和小公募;
私募投資基金是由基金業協會登記注冊的私募管理人發售的產品,一般都是私募產品,認購需要合格投資者,認購起點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