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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

發布時間: 2021-04-05 05:26:03

1.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中 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是指什麼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2.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的宣傳,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信息公示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公司網站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上公示公司的業務資格、人員的從業資格、服務內容、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應當遵循具體的業務操作規范,並應與自身的管理能力、業務水平和人員配置相適應,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合規檢查,防範業務風險。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託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事前了解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情況,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並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保存客戶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針對客戶期貨投資咨詢具體服務需求,揭示期貨市場風險,明確告知客戶獨立承擔期貨市場風險。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費用標准等相關事項。
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指引和風險揭示書格式,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時,應當發揮自身專業優勢,為客戶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風險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咨詢或者培訓,不得誇大期貨的風險管理功能。
期貨公司應當定期評估風險管理服務效果和客戶反饋意見,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務時,應當公平對待委託客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研究分析人員獨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見和結論。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研究分析報告和資訊信息的審閱、管理及使用機制,對研究分析報告、資訊信息的使用進行審閱和合規檢查。
期貨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員以及公司內部其他人員利用研究報告、資訊信息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八條 研究分析人員應當對研究分析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合理。
研究分析報告應當製作形成適當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形式,載明期貨公司名稱及其業務資格、研究分析人員姓名、從業證號、製作日期等內容,同時註明相關信息資料的來源、研究分析意見的局限性與使用者風險提示。
期貨公司製作、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時,應當向客戶明示有無利益沖突,提示潛在的市場變化和投資風險,不得就市場行情做出確定性判斷。
期貨公司提供的投資方案或者期貨交易策略應當以本公司的研究報告、合法取得的研究報告、相關行業信息資料以及公開發布的相關信息等為主要依據。
期貨公司應當告知客戶自主做出期貨交易決策,獨立承擔期貨交易後果,並不得泄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以期貨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為載體,向客戶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或者具有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辦法,並向客戶說明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說明相關數據信息來源,不得對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的使用價值或功能作出虛假、誤導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操作實行留痕管理,並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風險揭示書、合同、風險管理意見、研究分析報告、交易咨詢建議、期貨交易軟體或者終端設備說明等業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中的客戶回訪與投訴規定,明確客戶回訪與投訴的內容、要求、程序,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3. 期貨從業人員 (是期貨公司的經紀人,具有期貨從業資格證) 可以開股票賬戶,炒股嗎

期貨從業人員 (是期貨公司的經紀人,具有期貨從業資格證) 可以開股票賬戶炒股。《期貨從業人員管理條例》 和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只規定了期貨從業人員不可以以個人或他人身份從事期貨交易,沒規定不許炒股。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大部分人認為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這是不正確的看法,可以同時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場。

4. 期貨公司從業人員有什麼禁止行為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介紹

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期貨從業准入性質的入門考試,是全國性的執業資格考試。依照《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

一、報考條件
1 、年滿 18 周歲;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考試科目設置
目前,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科目為兩科,分別是「期貨基 礎知識」與「期貨法律法規」。

三、考試的時間、題型、分值

1 、考試採取閉卷、計算機考試方式。所有試題均為客觀選擇題。

2 、每科試題量為155道,滿分100,60分為及格。

3 、 每科考試多場次組織,單科考試時間為100分鍾。

4 、基礎知識科目:共 155 道題目

單項選擇題: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多項選擇題: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判斷是非題: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

綜合題: 15道, 每道2分,共30分

5 、期貨法律法規科目:共 155 道題目

單項選擇題: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多項選擇題: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判斷是非題: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

綜合題: 15道, 每道2分,共30分

四、考試大綱及教材
考試大綱詳見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資格考試」欄目。

「期貨基礎知識」及「期貨法律法規」所用教材分別為《期貨市場教程》(中國期貨業協會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和《期貨法律法規匯編》。兩教材具體說明及購買辦法見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資格考試」欄目。每年,中國期貨業協會根據市場發展狀況,組織有關專家對教材進行修訂。

五、考試組織實施

1 、報名方式:報名採取網上報名方式。根據考試公告公布的報名時間考生可登陸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報名。

2 、報考費用:報名費單科 70 元。

3 、考試地點選擇:目前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每年均會安排在全國 35 個城市或 幾 大城市舉行,具體開考次數及考試地點安排以考試公告為准。考生可根據個人需要就近選擇考試地點。

4 、考試方式:考試採取閉卷、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

5 、考試承辦:目前考務工作由 ATA 公司具體承辦。

六、考試成績有效期及證書

單科成績有效期為當年及以後兩個年度。兩門考試成績均合格後取得成績合格證書,成績合格證書長期有效,實行電子化管理,考生可上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或列印成績合格證書。

取得成績合格證後,考生如到從事期貨業務的經營機構任職,可由所在機構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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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可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不可以。但是現在期貨在金融行業內地位很尷尬
假如交易所規定的一手手續費是3塊,現在一般期貨公司都給3.01,也就是加一分錢,期貨公司是沒有盈利的
行業內有這么一句話,一家保險公司=所有的銀行(利潤);一家銀行=所有的券商(利潤);一家券商=所有的期貨公司(利潤)。。。
所以有很多擦邊的操作方式

6. 在證券投資機構能不能考一個期貨從業證

首先你製造要符合期貨從業資格證考試的要求,完全可以考試,你可以同時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和期貨從業資格證,只能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名,唯一途徑,第二你考試通過後只能拿到期貨從業資格證,終身有效,掛不掛在投資機構是你個人問題,結合公司情況,自己做個決定 個人意見 希望給個最佳 等著升級呢 非常謝謝

7.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題目:期貨公司期貨從業人員到底能不能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具體來說,應該是可以以期貨公司的名義代理進行期貨交易,不得以從業人員個人名義從事。

8. 期貨公司的員工,是不是不能操作自己的賬戶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該辦法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解釋如下: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一章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期貨人員是指:
1、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2、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3、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結算人員;
4、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9.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使其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是對從業人員的職業品德、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規定,是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是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從業人員進行紀律懲戒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本准則所稱機構是指《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
第二章基本准則
第四條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服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服從協會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和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覺抵制不正當交易和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交易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維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珍惜、維護期貨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聲譽,保障期貨市場穩健運行。
第七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以專業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國家司法部門、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當保守投資者或者原所在機構的秘密。
第九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並盡量避免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三章合規執業
第十條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協會和期貨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並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二)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
(三)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業務前,應當參加崗前培訓並通過考核,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應當加強業務知識更新,接受後續職業培訓,保持並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八條 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下屬從業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支持,使其保持並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五章對投資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前,應當了解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並應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投資者期貨投資的特點以及在期貨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不得向投資者做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的承諾或保證。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在進行投資分析或者提出投資建議時,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客觀,投資分析及投資建議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據,要嚴格區分客觀事實與主觀判斷,並對重要事實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向投資者申明其所具有的執業能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虛假文件、材料。從業人員應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手段謀取個人或者相關方利益。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在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公平地對待投資者。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不得疏怠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一)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期貨業務規則規定辦理相關期貨業務;
(二)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有關期貨業務的情況,對投資者了解交易情況等合理的要求,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盡快給予答復;
(三)從業人員應當在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規定范圍內根據客戶授權進行期貨業務。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不得迎合投資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為了投資者利益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競業准則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相互尊重、同業互助,共同維護本行業的職業道德,提高職業聲譽。
第七章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不得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章監督及懲戒
第三十四條 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指導、監督下屬從業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准則。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准則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自頒布之日起實施。2003年7月1日頒布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執業行為,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四十五條 從業人員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發生糾紛而無法自行合理解決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提請協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四條 對從業人員的紀律懲戒由協會紀律委員會作出,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委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作出的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受到訓誡、公開譴責和暫停從業資格的紀律懲戒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後續職業培訓。 第四十二條 從業人員受到紀律懲戒的,協會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資格資料庫。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後果的,可免於紀律懲戒,由協會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四)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收益的; (一)有本准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並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其資格申請: (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四)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 (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 (一)本准則第二十六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從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並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公開譴責。 第三十七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准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訓誡,訓誡以訓誡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協會對從業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六條 協會在接到對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後,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並視違規事實及其後果做出相應的紀律懲戒。 對於違反本條規定的機構,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給予訓誡、公開譴責等措施,同時記入該機構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做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准則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 第三十三條 從業人員因執業過錯給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從業人員與其所服務的投資者存在利益沖突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期貨業務服務時,應當通過所在機構及時與投資者協商,採取更換從業人員或其他辦法妥善予以妥善解決。 (二)從業人員不能片面地強調業務的發展而忽視投資者信譽,更不能從個人利益出發與投資者惡意串通。發現投資者有不誠信、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並注意防範投資者的信用風險。 從業人員發現所在機構有欺騙投資者、對市場嚴重不負責任等行為時,應當堅持原則,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 (一)對機構管理人員所發出的違法違規指令,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並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自律、潔身自好: 第三十條 除所在機構同意外,從業人員不得兼任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與現任職務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的其他組織的職務。 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退還。 第二十八條 機構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徠其他機構在職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從業人員。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投資者另外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共同服務的從業人員之間應當明確分工和協作。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准收取手續費; (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 (三)採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機構、從業人員; (一)採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誇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 第二十六條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10.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提高期貨公司專業化服務能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是指期貨公司基於客戶委託從事的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專項培訓等風險管理顧問服務;
(二)收集整理期貨市場信息及各類相關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製作、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務;
(三)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詢服務;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基於獨立、客觀的立場,公平對待客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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