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黑平台的訴訟案例
Ⅰ 有接觸過現貨期貨詐騙案件的律師嗎
投資遭遇詐騙可以直接向當地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舉報,如果是正規的期貨公司,你的權益是得到保護的,完全不用擔心。
如果你是投資的現貨黑平台,就比較麻麻煩了,沒有監管,老闆跑路的很多,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Ⅱ 誰給我提供幾個近年來在網上爭議比較大的民事訴訟案例
小陳1990年出生。2007年12月8日晚10時50分左右,他上完晚自習後回家,乘坐405路公交車在荷花路東屯渡街道辦事處附近的古曲路口站下車,沒想到人行道原來平整的路面上出現了一個大坑。「我栽進大坑裡摔傷,被送到湖南旺旺醫院治療。後經了解,這個坑是一家交通設施公司施工時挖的。」小陳說,他多次找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就賠償項目及金額分歧較大,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小陳將交通設施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公司賠償其各種費用共17萬余元。
法官現場勘驗大坑位置
芙蓉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交通設施公司辯稱:該坑並不在人行道上,而是在人行道終端最右上邊的路口邊;而且這個坑不是他們公司所挖,小陳也不是在坑裡摔傷的,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對土坑的具體位置雙方表述不一,法官還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場,對土坑進行了現場勘驗。
被告不服判決已上訴
交通設施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先生稱,該坑是公司從有關單位接受勞務分包後組織人員施工過程中所挖,小陳已經十幾歲了,對損害後果自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小陳跌入土坑中受傷,事故發生時土坑周圍沒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有權要求挖掘該土坑的施工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小陳提供的一系列間接證據,法院確信該坑系交通設施公司施工所挖。
法院認定小陳應獲賠償的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為98211.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均判決由該交通設施公司賠償。記者昨日獲悉,由於不服判決,被告已經向長沙市中院上訴。
Ⅲ 我做投資期貨受騙了,怎麼報案
做的是虛假盤
這樣的是比較麻煩
對方往往注冊地什麼的都是虛假信息
每天也看到很多說可以幫找回的
也存在風險
Ⅳ 律師好!被人拉入微信群,黑平台做期貨虧損,能不維權追回。...
平台可能構成詐騙罪,你可以向當地公安局機關報案。
Ⅳ 我在期貨市場被期貨市場被騙有地方訴訟嗎
你是不是做的黑平台,正規的期貨交易平台不會出現你說的市場騙你的,只是提供了交易平台,都是投資者自己交易,各憑本事賺錢。
Ⅵ 短短幾天虧損幾十萬,揭開虛假期貨交易平台背後的黑幕
虛假期貨平台
一天全部虧完都有可能
行情數據,甚至資金都是已經轉到對方口袋了
想怎麼讓你虧還不是他們怎麼考慮
Ⅶ 哪些平台能夠查到比較豐富的訴訟案例
擁有國內最全的案例庫,法律服務信息非常豐富,業內評價很高的平台。
Ⅷ 中經商品交易平台期貨詐騙,通過專人誘導不斷詐騙,煩請有同樣遭遇的人我們一起維權,報警起訴
必須做正規的商品期貨或是股票
別的那些什麼現貨 大宗商品,都是亂七八糟的玩意
費用高,還不靠譜
Ⅸ 有沒有關於訴訟詐騙的經典案例
1998年底,被告人榮早生利用在惠隆公司幫助工作之機,拿到該公司加蓋有行政章和財務專用章的空白稿紙各一份。從1999年5月份起,被告榮早生、陳文合在安陽市文峰區裴家巷4號多次預謀,利用上述稿紙騙取惠隆公司財物。由榮早生偽造了惠隆公司向陳文合借款20萬元的合同和借據,被告人陳文合持偽造的合同和借據於1999年11月將惠隆公司訴至人民法院。2000年9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定惠隆公司償還陳文合借款20萬元及利息。2001年6月25日某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惠隆公司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為由,作出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按原判決執行的終審裁定,惠隆公司遂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2001年7月13日,被告人陳文合到檢察院供述了犯罪事實。
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榮早生、陳文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捏造證據,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之所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有預謀、有分工、密切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
據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人榮早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被告人陳文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榮早生以具有自首情節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上訴人榮早生、原審被告人陳文合構成詐騙罪,上訴人榮早生於2001年7月25日主動到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坦白了詐騙經過,並於同年7月31日又到該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主動交待了參與詐騙犯罪的事實,在此期間,司法機關未對榮早生詢問和採取強制措施,也未採用法律規定的方式傳喚,故上訴人榮早生到檢察機關主動坦白犯罪事實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為此,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榮早生有期徒刑五年,其他均維持一審判決。
來源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