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居間人不能提供期貨投資咨詢
Ⅰ 期貨居間人是什麼,需要考期貨從業資格證嗎
我之前有個朋友也是居間人,目前是沒有規則 要考期貨從業資格證的,但將來 不一定。既然做期貨相關的職業 ,建議如今 還是考一下。 期貨居間人是統一 與期貨公司和客戶之外,承受 客戶委託進行居間引見 ,獨立承擔基於居間法律關系發生 的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組織。他不屬於期貨公司的員工,主要職責是引見 客戶,將手中的客戶資源和信息渠道優勢為期貨公司和投資者牽線搭橋。居間人因從事居間活動付出的勞務,有按合同商定 向公司獲取酬金的權益 。期貨公司的在職人員不能成為本公司或期貨期貨公司的居間人。961
Ⅱ 期貨居間人自己可以開戶炒期貨嗎
可以的,居間人不屬於從業人員,可以開戶交易。
Ⅲ 居間人能不能做期貨交易
可以的。因為居間人不是公司正式員工,即使你有從業資格證,不是公司員工的話公司不會把你的資格證上報期貨從業協會辦理執業資格,證監會的從業名錄里也找不到你,就沒問題的。
Ⅳ 期貨開戶居間人可以不填寫嗎
很多投資者以及經紀人經常有這樣的問題來咨詢,客戶開戶的時候能不能不填寫居間人,都覺得非常的麻煩,其實之前我也是這么覺得,但是後來我知道填寫居間人是對投資者自身利益的一種保障便明白了。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其股東單位有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以及大連商品交易所,而這些交易所旗下合作的期貨公司非常多,而投資者開戶都希望為自己服務的都是一對一,有自己的專業經紀人貼心服務,舉個很簡單的例子,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就像是一個公安管理系統,管轄著中國公民,而五大交易所就像是中國的34個省級行政區,交易所旗下的期貨公司就是市,鄉,鎮,而投資者就是市民。如果我們在開戶的時候不填寫自己的居間人,也就是期貨公司名稱,投資者就像是孤兒,交易所不可能對所有的投資者都一一服務。雖然很通俗的例子,但是道理都是一樣的,如果您不填寫居間人的話,就比較尷尬了。其實是對投資者的一個保護,當您在開戶,銀期綁定,出入金的時候就不用直接打電話咨詢交易所,那樣很耽誤您自己的時間,如果所有的客戶都咨詢交易所的話,估計辦事效率也是相當慢的,但是如果寫了居間人,有什麼問題可以直接聯系該公司的經紀人為您一對一的服務,填寫居間人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也是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對期貨市場管理的一種手段。希望大家以後千萬不要忘記填寫。不要擔心,如果你忘記填寫居間人,後期也可以掛靠到開戶的期貨公司名下,但是要提供【風險確認書】+身份證正反面照片(表原件+身份證復印件寄回)給交易所辦理,一般是月底掛靠,周期比較長,大家盡量在開戶的時候填寫完整就沒有後面這些麻煩了,以上均為期貨圈子網解答 。
Ⅳ 期貨居間人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禁止一哪些人為居間業務開發對象
期貨居間人是期貨經紀業務的中介人,和期貨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戶,並取得一定報酬。
期貨客戶不可以做自己的居間人。
因為不能是自己把自己介紹給期貨公司,然後期貨公司再給你報酬。中介都是作為第三方的。
如果您有一定的客戶資源,可以通過與期貨公司合作,介紹客戶與期貨公司簽訂正式協議,並且提供相關服務,取得報酬。
Ⅵ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Ⅶ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Ⅷ 關於期貨居間人的問題
找你當居間人是沒有問題的,就是不能讓他的公司知道客戶是他自己發展的,要是知道了這是他違規了。對你沒有什麼壞處,可以多拿錢。
Ⅸ 期貨居間可以指導投資人做期貨喊單買賣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了解期貨居間人是什麼意思
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所以,不管是期貨居間人,還是期貨從業資格的,都沒有資格去指導投資人去做買賣。
Ⅹ 有關期貨居間人的問題
居間人實際就是我國為金融投行經紀人所設定的一種法律地位名稱,這是司法解釋角度講,因為國內期貨行業經紀人屬於法規范疇之外,簡單說就是不合法.居間人實際就是經紀業務的中介人,和期貨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為期貨公司開發客戶,具有法人地位,非期貨公司員工.和經紀人區別就在於,他只是促成客戶和期貨公司合同簽訂的媒介,而無其他經紀業務職能,經紀人是可以代客理財等多項職能.居間人沒工資,不算期貨公司員工,就是提成高,客戶開發到哪裡都行.
資深人士告訴你從業證的含金量!
我在期貨公司工作已經快8年了,這3年隨著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火暴,參與期貨從業資格考試的人是越來越多了.
我參加的應該是第2次資格考試,第一次是筆試,還沒計算機,那時候題真簡單,看書1星期,保證能過,和現在比,簡直太簡單了!!
這3年考試的人多了,對這個行業興趣的人多了.但同時由於不了解,誤區也很多,做為一個算是資深的業內人士,我想說幾句,希望那些年輕的學子和有職業人士們不要因為一時沖動和誤會,而耽誤了自己的前途!!
這個行業很苦,沒有關系,沒有好的介紹人,沒有經驗,沒有資源,就是從最低層的業務員,經紀人做起.在國外經紀人這個職業稱呼,是比較正常,但在國內期貨行業內,一聽說你是干經紀人的,大家心裡都明白,你和大街上賣保險跑單的沒任何區別,甚至更低微!保險業務員那些工作程序基本和一個期貨新手經紀人是一模一樣的,而且保險賣的至少是個實在的商品,你推銷的是種很抽象的投資產品和投資理念,沒很好的社會資源和人際關系,你幾乎無法通過期貨公司的正常考核(3個月).但如果你有很好的社會資源和人際關系,你干嗎一定要做期貨經紀人呢??當年和我一起做經紀人的3批共計160多人,現在就剩下我1個人還在做這個行業,回頭去問那些人,大部分人都說,早知道這樣還不如賣保險去!期貨經紀人在公司里就相當於2等員工,我們那個時代,經紀人最大的夢想之一就是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以前經紀人都不算公司員工,叫客戶經理,沒3險,底薪600,3個月考核,沒有業績,馬上滾蛋!
很多人以為做期貨的都有錢,我一些做地產的朋友,一直覺得我們做期貨的都是象華爾街那些人物一樣風光,實際辛酸誰人知?這幾年期貨受到關注,很多學子以為在期貨公司很有前途,都興沖沖的參加資格考試.實際上所有的期貨公司最缺的就是客戶,你一大學畢業生,什麼都沒有,你有什麼?你有青春,你有精力,那麼好吧,你就給我去跑客戶吧!!期貨公司象結算,風險,技術這些都是需要有經驗的,你一個新手,不做經紀人,你做什麼??
現在經紀人待遇呢?期貨公司有很多都是證券控股了,應該捨得花錢儲備人才了吧?
北京地區經紀人基本底薪1000,大部分是800,這個還不含3險,沒任何補助,3個月1考核,沒客戶,停發,沒錢了,你自然走人.證券公司控股的一樣,而他們一個營業部的技術經理,底薪是5000,總部加福利等能到1萬多,你還不如好好學習下金融計算機.
那如果你一心就想干這個行業,那我告訴你,3個月內開發不到資金達到10萬的客戶,你一樣通不過考核.好象3個月10萬,不多啊,好的,請你去試試吧,親身經歷下,你就知道了!
同時我要告訴你,一旦以經紀人這個身份進入期貨公司,那麼基本就註定你一輩子都是個經紀人身份,現在國內期貨公司的老總,基本全是當年期貨經紀人,而且大部分都是中期的.你想想他們熬了多少年??要不你有碩士學歷,金融或相關專業,考個從業資格,去做研發,那我告訴你,北京目前期貨公司研發最高也就是3500(稅前),你有金融碩士學位,你找什麼樣工作不好??
那期貨公司最缺什麼人?我告訴你務實的期貨公司最缺的就是2種人,1個是特別能開發客戶的,每個月保證金都是百萬進帳,這種人我在中期遇到過,即便這樣他們的待遇每月也不過1萬左右;1個是做交易特別好的,這種人到那裡都是期貨公司跪下求的人才,比前面能開發的還受尊重.
那麼,你們看看,自己算上面2種人嗎?想成為上面2種人,難度不是一般的.首先,你如果特別能開發客戶,放任四海皆真理,你干什麼營銷不行?自己開個公司,專門賣點實在的商品行不行?第2種,全世界有幾個索羅斯?你要真這么厲害,還用給別人打工嗎?自己搞5.6萬的,每年期貨賺300%,不比你累死累活強?
看到了嗎?期貨公司做為經紀人是很好進的,要求也是最低的,但待遇也是最低的,最辛苦的!!你還不如去做居間人,拿的也多,也不受公司管制,還能自己找正經工作干!
所以,奉勸那些沒關系,沒經驗,又想進入期貨行業的朋友,你們不要太天真了,與其這樣,真不如做居間人!!
考個證多個技能,無可厚非,但就以為期貨公司很有前途和發展,那你就大錯特錯了!!憑什麼就把位置好,工資理想的工作給你們呢?這是很現實的問題,在期貨公司太普遍了!!
大家自己好好想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