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貨投資虧損能否抵減應納稅所得
『壹』 為什麼投資損失不能抵減個人應納稅所得
我國個人所得稅是有費用減除項目的,比如工資、薪金所得和對企事業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每月收入的扣除標準是1600元(2006年以前是800元),除了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有相應的扣除標准。
至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個人所得稅,怎麼能抵減呢?
『貳』 期貨交易虧損造成的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准確辨別是否屬於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期貨交易為金融衍生產品,實際發生的損失如符合上述規定,可自行計算扣除。
『叄』 企業投資期貨虧損該如何入賬 ,計算所得稅時能否剔除
1、企業投資期貨虧損,不可稅前扣除,需要納稅調整。如果該期貨沒有被指定為套期保值工具的,就是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肆』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虧損能不能抵扣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虧損不能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後,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餘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後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一般是不設賬或難以准確進行財務核算的企業。因此由稅務機關確定採取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採取核定徵收年度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伍』 之前一直盈利且所得稅也繳了,最後一年虧損,虧損額可以抵清算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嗎
清算期作為獨立的納稅期間,之前的最後一年經營期虧損是可以向後結轉的。
『陸』 公司投資 可以抵扣所得稅嗎
公司投資不用交所得稅,但也不能抵扣所得稅。
因為投資不是成本和費用,而是資產,與當期利潤無關。如果有投資收益,要並入企業利潤,如果當期盈利就要交企業所得稅了。
『柒』 從具體業務看 投資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我公司曾投資於某縣衛星紙箱廠,投資額占該廠全部股份的40%,我公司對此項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2002年,衛星紙箱廠發生年度虧損,虧損12萬元。為此,我公司相應調減「長期股權投資」,減記「投資收益」4.8萬元。這是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但我公司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稅務機關要求我公司進行納稅調整,認為這4.8萬元的投資損失不應稅前扣除。請問:這項投資損失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申報所得稅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衛星紙箱廠發生的虧損,應由衛星紙箱廠就地結轉彌補,你公司按財會制度規定調減投資成本,確認投資損失,減少了你公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按規定進行稅前調整。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因此,盡管你公司是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但當與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時,仍要以稅收規定為准計算調整你公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捌』 投資損失在所得稅前能扣除嗎
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企業資產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政策。根據通知,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5類情形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述5類情形包括:一是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是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是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是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財政部、國稅總局明確,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通知同時明確,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6個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是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二是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三是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四是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五是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六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通知規定,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貸款方面,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12個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固定資產和存貨方面,根據通知,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知還明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玖』 企業給別的公司投資虧了,這個虧損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嗎
判斷豆子虧損能否所得稅前扣除,要基礎這筆投資對被投資公司是屬於控制、重大影響還是屬於財務投資。
若投資佔比很小,僅僅若為財務投資,隨時准備出售,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這筆虧損沖減投資收益,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減少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若投資佔比在50%以上,對被投資企業財務和經營具有控制權,則按照成本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核算,虧損額先沖減商譽,在沖減其他資本公積,在沖減投資成本,直至沖成零,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拾』 企業的投資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