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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期貨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7-18 15:04:23

㈠ 證券投資基金為什麼不能投資期貨

你說的是以前,現在基金可以投資期貨了,不過是指數期貨。

㈡ 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的交易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股指期貨,是指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的金融期貨合約
第三條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保本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四條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五條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批準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六)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七)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八)保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的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余額。擔保機構應當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交易策略和可能損失,並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說明。
(九)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之內調整完畢。
第六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擬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相應當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並履行相應程序。
第七條 本指引施行後申請募集的基金,擬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貨交易方案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應當充分了解股指期貨的特點和各種風險,真正從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以審慎的態度對待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擬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根據公司自身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綜合衡量現階段的風險管理水平、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准備情況,審慎評估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能力,科學決策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廣度和深度,並將相關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等報公司董事會批准。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訂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各環節的獨立運作,並明確相關崗位職責。此外,應當建立股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並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做好人員、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培訓和准備工作,並在上報基金募集申請等相關材料時附上相關制度及准備情況的說明。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范運作,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及期貨價格、進行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㈢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

㈣ 什麼基金可以投資股指期貨

只要是有股票配置的基金都可以投資股指期貨
但是根據規定只能按照所持股票比例進行套期保值,不能惡意炒做

㈤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詳細內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建立健全期貨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期貨交易所應根據《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准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應繳納的後續資金。上海期貨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於2008年8月已經繳納的首批啟動資金可從中扣減。各期貨交易所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金劃至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開設的保障基金專用賬戶。
二、從2010年起,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按照《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按季度繳納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期貨公司暫不繳納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應繳納的後續資金。
各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保障基金,並按期貨公司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的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評級結果的對應關系見附件。
三、各期貨交易所應核定各期貨公司在其交易所發生的代理交易額,並按各期貨公司評級對應的繳納比例計算各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我會將書面通知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每年的分類評級結果,各期貨交易所應在收到分類評級結果的次月起按照新比例計算各期貨公司應繳納的基金。
四、各期貨交易所應按時足額繳納應繳的和代扣代繳的保障基金,並書面通知期貨公司扣繳情況,期貨公司應及時補足結算準備金賬戶資金。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絕繳納基金。
五、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依據《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做好會計處理工作,並依據《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和《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對應關系表
附件:
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對應關系表
期貨公司級別 繳納保障基金比例
AAA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
AA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點五
A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六
BBB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六點五
BB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七
B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七點五
CCC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八
CC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八點五
C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九
D類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十

㈥ 基金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具體規定

基金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具體規定還沒有最後確定,目前正在徵求意見。其討論稿中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顯示,基金公司將可以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的身份直接參與股指期貨,並通過特別結算會員(銀行)進行結算,非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資股指期貨。

其中,已經運作的「老基金」擬投資股指期貨的,須制定股指期貨投資方案,並召開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同時對基金合同進行相應修訂。其投資方案應當列明基金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風險控制方式、人員和技術系統准備情況等;新發行的「新基金」審批前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貨投資方案等相關內容。

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基金公司還應當遵循的規定包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開放式基金(不含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價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封閉式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之內的政府債券)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並計算,應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內的政府債券;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保持不低於保證金一倍的現金;保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不受部分條款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余額。

總體來看,參與股指期貨是一項風險很大的投資,「老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的投資之後將會改變原有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對整個基金市場的產品線體系重新架構產生重大影響,故需要謹慎對待。

㈦ 期貨基金有哪些

期貨基金:期貨投資基金簡稱期貨基金(CTA Fund),或商品基金,是指廣大投資者將資金集中起來,委託給專業的期貨投資機構,並通過商品交易顧問(CTA)進行期貨投資交易,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享有投資利潤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

作用
1,對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對代銷機構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管理機制。

3,對投資者開拓投資渠道,擴大投資的選擇范圍,適應了投資者多樣性的投資動機,交易動機和利益的需求,一般來說能為投資者提供獲得較高收益的可能性。

期貨投資基金的特點和功能
期貨投資基金在國外可以得到快速的發展,這反映了一種市場的力量,說明在客觀上存在著對期貨投資基金的巨大需求,而產生這種巨大需求的原因正在於期貨投資基金所具有的其他投資工具所不具有的特點和功能。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將期貨投資基金的作用劃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中小投資者而言,期貨投資基金為他們提供了一種進入期貨市場的方式。期貨投資基金具有期貨交易和基金的雙重特徵。中小投資者通過期貨基金這種方式進入期貨市場可以享受期貨交易和基金管理的雙重優勢。

(二)對機構投資者而言,期貨投資基金為他們提供了改善和優化投資組合的極佳工具。期貨投資基金更為重要的功能是對於投資組合而言,它可以起到改善和優化傳統投資組合的作用,這一點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意義重大。

(三)對傳統投資者而言,期貨投資基金為他們提供了規避股市風險的另類投資渠道。期貨投資由於其特殊的保證金交易制度具有風險放大機制,因而在傳統投資者眼中是一種比股票和債券投資風險高的多的投資方式,因而人們往往認為期貨投資基金也比證券基金有更高的風險性。誠然,就個人投資者而言情況確實如此,但是就期貨投資基金而言這卻是一種誤解。此外更重要的是,由於期貨投資同股票投資的零相關甚至負相關性,在股市遭遇系統性風險而大跌的時候,同期的期貨投資基金卻不受影響甚至表現優越。這樣期貨基金就成為大資金規避股市風險的絕好投資工具。

(四)對穩健投資者而言,期貨投資基金為他們在全球進行風險分散提供了可能。

㈧ 請問基金公司的資金有多大比例可以投資股指期貨

請參考《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13 號)的相關規定,這里摘錄幾條。
第三條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
第四條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五條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二)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0%。……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六)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

㈨ 期貨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凈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佔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㈩ 基金公司是否可投資期貨

可以,符合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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