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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外商投資具體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7-21 18:12:13

①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登記成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據第七輪、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以及第七次中英經濟財金對話達成的政策成果,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二)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三)該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境外股東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和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有境外實際控制人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該境外實際控制人也應當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

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除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在境內從事證券及期貨交易,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境外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的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在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領域及國家批準的其它領域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證券、期權、期貨或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及配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提供貸款或擔保;
(七)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它活動。
第十四條 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內設立董事會。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內設聯合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由投資者委派的董事或委員代表投資者共同管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決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者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者可以在章程中依法約定給予管理人員的業績報酬。
第十六條 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約定至少有一名投資者對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或按合作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授權,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投資決策。
第十八條 經營管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民事行為能力且該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受到限制;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在金融領域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九條 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季度、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合同、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從所投資企業獲得利潤分紅,並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
(二)經所投資企業同意,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股票市場上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股票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回購該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所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第五條第(一)款所述投資者(以下簡稱承擔主要責任的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存續期間不得撤回其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承擔主要責任的投資者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撤回投資,則必須由新的投資方承擔該投資者的全部責任和義務。承擔主要責任的投資者撤回投資,不得損害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第三方的利益,且應相應修改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准,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③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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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④ 《外商投資法》中規定的外商投資情形有哪幾種

1月9日,福建日報商務觀察專欄刊發《落實好<外商投資法> 為外商投資釋放政策紅利》,介紹省商務廳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招商引資。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商務廳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圍繞抓清規、建體系、重保護、優管理、廣宣傳等五個方面,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招商引資。在全球跨國投資總量下降的大背景下,2019年全省新設外商投資企業2391家;新增合同外資1109億元,同比增長6.2%;實際使用外資315.4億元,在全國位列第8,同比增長3.32%,超額完成全年目標任務。根據「福建商務」的一篇《外商投資法來了!(附全文)》,可知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⑤ 中國發布外商投資新規有哪些變化

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6月28日晚間發布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同時廢止,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執行。

三是放寬農業和能源資源領域准入。農業領域,取消小麥、玉米之外農作物種子生產外資限制。能源領域,取消特殊稀缺煤類開采外資限制。資源領域,取消石墨開采、稀土冶煉分離、鎢冶煉外資限制。同時國家發改委表示,2018年版負面清單積極探索開放新路徑、新模式,對汽車、金融領域開放作出了整體安排,實行不斷開放,將給予相關行業一定過渡期,增強開放的可預期性。來源:中國新聞網

⑥ 我國對外商投資是否限制如 限制每年允許進幾個企業或資金上有要求嗎哪位好心人告訴我急啊!!拜託!

一、禁止設立外資企業的條件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1.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2.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三)外資企業
1.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國家鼓勵外資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節約能源和原材料,並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外資企業;
2.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損中國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
(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
(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二、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

⑦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安徽招商網編輯、整理

⑧ 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的出資比例一定不能低於25%嗎有沒有相關的

根據現行的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手續進行審批和登記。通過審批的,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後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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