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訴訟案例
㈠ 中小投資者的損失是應該自己承擔還是應該獲得賠償
散戶索賠太難了
「證監會明明都認定了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什麼還要我們提供證據?像我們這種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證據啊。」
「我們這些散戶可被『莊家』坑苦了,想要賠償卻又太難了。」提起自己的炒股經歷,湖北的投資者韓女士很感慨。
2008年9月,上市僅一年多的中核鈦白股票出現大幅波動。9月10日,上市以來基本處於下跌狀態的中核鈦白突然出現一字漲停,11日,又出現大漲,
這吸引了韓女士的目光,她在當天以8.1元的價格買入了中核鈦白5800股。本想可以賺上一把,誰知12日中核鈦白居然開盤直接跌停,並最終以跌停價
7.18元收盤,一天之間,韓女士的賬戶就浮虧超過5000元。
隨後的中核鈦白再沒有給韓女士任何出逃的機會,繼續一路走低。2009年4月,中核鈦白因經營虧損,被深交所進行特別處理,變更為ST鈦白。無奈的韓女士只得先後以5.68元和4.68元的價格賣出了全部股票。
「本來覺得是自己運氣太差,加上太貪心,全當花錢買教訓了,誰知真的有人在操縱股價。」遭受了大幅虧損的韓女士被隨之而來的一則公告驚醒了。
2009年4月,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08年9月10日—12日期間,中核鈦白股價被程文水、劉延澤兩人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
續買賣方式操縱,並依法對程文水罰款300萬元、對劉延澤罰款200萬元。而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韓女士等18名投資者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程文水、劉延澤賠償自己遭受的損失。然而,直到兩年後法院才正式審理此案,而最終韓女士和其他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還是因為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了。
「證監會明明都認定了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什麼還要我們提供證據?像我們這種小股民,哪有精力和渠道去收集證據啊。」韓女士表示,股市有風險這個道理
誰都明白,如果是投資失誤造成損失,自己無話可說,但現在作為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卻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這太不合理了。
「過去五六年間,全國共有30餘件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的民事賠償訴訟案,到目前投資者無一勝訴。」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宋一欣說,現實中,類似韓女士案件的現象在證券訴訟案中很普遍。
相對而言,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訴訟賠償案件,因為有相關司法解釋,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案例就比較多。如2012年的東盛科技案中,148位中小投資者成功獲賠1295萬元。
作為一位長期從事證券市場維權的律師,宋一欣對當前中小投資者求償權保護的缺失深有感觸。他介紹,由於至今沒有出台關於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訴
訟的司法解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立案無障礙,但如何審理這類案件成為難題。法院接到這種訴訟都覺得很棘手,一般希望通過調解解決,往往拖到兩年訴訟時效快
結束時才正式審理。
「這次出台的『國九條』特別強調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求償權問題,這是一個好的開始,會從更高層面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宋一欣認為,作為我國第一次全面
表述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政策性文件,這次國辦《意見》首次將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提升到戰略層面,但要真正解決中小投資者現實中求償難的問題,還要做
很多工作。司法部門應該盡快制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全面細化地界定投資者資格認定、舉證責任與損失范圍、損失計算依據和標准等問題。
此外,這次「國九條」還專門提出了「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的要求。宋一欣認為,這是一種很好的做法,國外在重大的證券市場違規事件
後,都普遍由違規者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主動賠償投資者損失,去年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後,平安證券設立了3億元投資者補償專項基金,只要符合條件的投資
者都可以很快獲得賠償。
目前,宋一欣已接受多位投資者的委託,准備對光大證券案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他也通過有關途徑公開呼籲證監會和光大證券成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確定賠償
計算標准,對符合條件的受害投資者做出最大限度的、及時的賠償。「這是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如果能夠在投資者賠償方面取得突破,將會把資本市場的發展和中小
投資者保護向前推進一大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維權易才能市場火(專家觀點)
「投資者的求償權更重要,只有當投資者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而便利地維權,才真正談得上各種權利的實現。」
「如果投資者總是擔心自己受到違法行為侵害而得不到公平和及時的賠償,當然就不敢抱定價值投資的理念長期投資股市,資本市場也就永遠沒法紅火起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介紹說,中小投資者維權難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突出問題,當前資本市場長期處於低迷,並非源於資金匱乏,而是源於信心、誠信與法治之匱乏。
劉俊海認為,中小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既包括前端的分紅權、知情權與參與權,也包括後端的求償權。而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從這個角度說,投資者後端的求償權更為重要,因為只有當投資者受侵害時能及時而便利地維權,才真正談得上各種權利的實現。
「一些地方法院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下,不敢挺起腰桿維護投資者權益,而且患上了『司法解釋依賴症』」。劉俊海介紹,不少地方法院依然對內幕交易與操
縱市場導致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採取消極甚至不予立案的態度,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出台,而最高人民法院遲遲不能出台司法解釋的主要原因
在於等待地方法院的判例積累,這就陷入了「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邏輯怪圈。最終讓投資者陷入維權無門的尷尬境地。
破解這個難題,一方面需要立法司法部門盡快完善法律法規。為保護投資者的求償權,我國現行《證券法》已分別規定了虛假陳述行為人、內幕交易行為人與操
縱市場行為人對受害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但這些規定因為缺乏司法解釋,難以為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普遍接受,成為停留在紙面上的權利。另一方面,需要各
級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及時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對投資者權益爭訟案件採取「開門立案、凡訴必理」的積極態度,切實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和
快執行,重點解決立案難、執行難的問題。
「中小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弱勢群體,對弱勢群體提供傾斜保護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劉俊海認為,與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等相比,廣大中小投資者存
在著經濟實力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維權成本高等問題,這必然要求國家對中小投資者提供適度傾斜保護。這次國家層面出台專門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意見》非常及
時和必要,有利於從根本上消除造成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制度障礙。
劉俊海介紹,由於資本市場的違規事件往往影響巨大,國外大多採取大規模公益訴訟的方式,在短時間內為所有中小投資者爭取統一的賠償,受害者無需出資聘
用律師,也無需前往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信息與受損證據提交監管部門和維權組織,就可坐享勝訴利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零成本」維權。
他建議,為幫助中小投資者更好地實現求償權,我國應將公益訴訟制度引入資本市場維權領域,落實《意見》提出的「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
「讓失信者付出慘重代價,讓守信者降低維權成本,資本市場才能真正成為一個人人敢參與、人人願參與的國民財富中心。」劉俊海說。
投資者求償三大途徑(他山之石)
柴金
成熟的資本市場都非常重視投資者求償權,強調維權渠道暢通、有效。主要的求償途徑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三類。
調解制度通常有便利性、非終局性的特徵。英國2001年《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確立的調解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點:投資者可以無償使用;其裁決結果具有單邊約束力;獨立運行,不需政府撥款,其經費主要來源於向被投訴企業徵收的案件費。
仲裁製度則具有專業性、單方終局性的特徵。以美國為代表的成熟市場大量使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據統計美國金融業監管局自2006年至2013年3
月底,平均每年辦結仲裁案件5205件。仲裁製度呈現以下特點:行業自律組織在證券仲裁中發揮主導作用,並體現高度專業性;仲裁受理范圍廣泛,包括證券發
行、交易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爭議;注重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仲裁庭可判處懲罰性損害賠償,意味著當事人可以獲得不低於證券訴訟的救濟。
訴訟制度是投資者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典型的訴訟求償方式有三類:
美國式集團訴訟制度——判決效力直接及於所有未選擇退出的集團成員,降低了受害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提高了侵權者的違法成本。
德國式示範訴訟制度——當適用示範訴訟時,法院只選擇一起案例履行訴訟程序,類似案件可以此為參考,便於投資者「搭便車」。
台灣式團體訴訟制度——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予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
經過多年運行,這三種訴訟制度均在實踐中起到良好效果,為眾多證券投資者提供了切實的救濟和保障。
新政速讀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
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
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
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
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使用范圍和來源。
——摘自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㈡ 訴訟法 案例分析
[答案與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足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備當事人的資格,她不是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婚姻關系)中的主體,故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法院無論如何判決,在法律上均與丙無關,因此她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起訴。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剛找到的!不是本人寫的!!將就下了!!!
㈢ 瑞幸咖啡或為首例中概股投資人在境內訴訟案例,瑞幸是否能贏得官司
對於瑞幸咖啡來說,他是很難在這場訴訟中贏得。
但是對於目前的整個國家監管體系來說是非常反對這樣的財務數據造假的,因為它在整個資本市場上產生的影響是非常惡劣的,所以說國家為了打擊這類行為肯定會重罰瑞星咖啡,甚至是會讓瑞星咖啡進行相應的賠付和懲罰性的處罰。
㈣ 期貨投資典型案例分析:期貨交易為什麼會賠錢
首先,需要確認所做交易的是否為正規交易所名下的期貨合約。科普一個事情,我國目前證監會監督管理下的正規期貨交易所有且只有四家,分別為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上四家交易所的期貨品種均需要通過正規期貨公司進行交易。驗證一家期貨公司是否正規合法,可以從中期協網站上查詢驗證。ps,注意,所有電話邀請你做期貨的,都是騙子!
其次,期貨市場是一個講究平衡的市場,有人賺錢必然就有人虧錢。你不是僅僅與普通散戶博弈,你還需要與眾多掌握了現貨資源的企業博弈。期貨市場行情依託於現貨市場,如果對現貨價格波動不敏感,就容易虧損。
第三,期貨市場比股票市場波動更大風險更大,假如沒時間盯盤,且不懂設置止損止盈,那麼虧損是必然的事情。
㈤ 套保期貨投資者,到期履約時,對方違約不履行交易怎麼辦
從法律意義上講,每個交易者交易的「對方」都是期貨交易所。也就是說:對買方來說,交易所就是賣方;對賣方來說,交易所就是買方。所以在最後交割時,不存在你的「對方」違約的問題。
當進入交割後,持空單(或多單)的交易者因為沒有可交割的貨物(或沒有足夠的資金)的話,造成與其配對的交易者無法履行交割手續的話,交易所會對其進行罰款處理,罰款比例一般是交割貨物總值的15-30%,這部分罰款由交易所收取後,計入交易所的風險資金帳戶,不會支付給配對的交易者。
另外,如果是賣方違約,則交易所會按照市場價格采購符合交割標準的貨物,支付給買方,其價格差價和相關費用由違約的賣方承擔。
如果是買方違約,則交易所會將賣方的貨物以市場價格拍賣,貨款支付給賣方。如果總價值達不到交割的總值,則差價部分和相關費用由違約的買方承擔。
㈥ 辯訴交易的案例
下面是一則美國辯訴交易的案例:
某州訴羅傑克案
20歲的羅傑克被逮捕後感到非常羞恥。她拒絕了檢察官聯系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的邀請。她只想盡早獲得自由而不被父母發現這件事情。
她曾在一家雜貨店做暑期工。近來她一直對隔壁店裡的那件價值69美元的毛衣動心,可這要花掉她半個多星期的薪水。她工作得很努力,在暑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她「查看」了商店並自認為安全地「拿」走了這件毛衣,她被保安抓獲後,承認了偷竊,她說她以前從未做過這種事,並說她願意付錢。保安告訴她商店的政策是一律起訴所有入店扒竊者。她將不得不去見州檢察官。
現在面對檢察官,她反復在想各種可能性。顯然,檢察官已經知道所發生的一切。這有多嚴重?她在想,會進看守所嗎?她甚至不知道入店扒竊是輕罪還是重罪以及兩者有什麼區別。她沒前科,可能檢察官會給她一個破例和改過自新的機會。
她願意賠償,她已經退回了毛衣。這是她第一個罪行。檢察官告訴她被宣稱犯了零售偷竊罪,最高刑可在看守所里被關押9個月或罰款500美元。他告訴她如果毛衣價值低於50美元,她就會被指控更輕微的罪行。
檢察官問她是否願意承認罪行,她說承認。這樣檢察官就會將較重的零售偷竊指控減為較輕的指控,50美元以下的零售偷竊,通常只被處以一小筆罰金。她估計她會被處以150或200美元的罰金,當然,他告誡她,他不能保證法官會這么做,但他願意提出100美元的量刑建議。
在引她去法院之前,檢察官評述了他的寬恕理由。他之所以樂意這樣做是因為罪行輕微,她第一次犯罪並且願意承認責任。如果她不承認責任,他知道,他會以更嚴重的指控追究她的罪行。
然而這一制度在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法院的接受。畢竟,我國和美國還屬於不同的法域,司法有很大的差異,而且美國產生辯訴交易制度也是有很深層次的原因的。美國刑事訴訟奉行正當程序主義,在訴訟中以追求程序正義為第一要義,強調對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和充分發揮辯護律師的作用。但是,賦予被告方過多的訴訟權利勢必影響辦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而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矛盾復雜化,犯罪成為美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犯罪日趨智能化、組織化、犯罪手段與先進科學技術相結合,犯罪數量以驚人的速度增加。而舊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發揮不了多大功效。
批評者指出,美國人每年花去260億美元與犯罪作斗爭,然而斗爭卻一直失敗。 1960年以來全國暴行罪增加四倍多;全國刑事審判體系中的警察管區、檢察官辦公室、法院和監獄的緊張程度,由於犯罪量而達到頂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個判決中指出:「如果每一項刑事指控均要經受完整的司法審判,那麼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需要將法官的數量和法院的設施增加不知多少倍。」 前最高法院首府大法官沃倫·伯格也認為,「即使將適用辯訴交易的案件比例從目前的90%降到80%,用於正式審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為了確保刑事審判制度的正常運行,應付堆積如山的案件,美國檢察機關不得不在正式審判程序之外謀求一種更高效地處理案件的途徑。從客觀效果看,辯訴交易的採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經正式審判而獲得迅速的處理,有效地解決了案件積壓和司法拖延的問題,成為確保美國刑事司法制度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沒有它,「整個美國刑事司法制度就會面臨崩潰的危險。」
㈦ 民事經濟訴訟案例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按你說的情況,本案訴訟時效已過,原告喪失勝訴權
㈧ 有沒有關於訴訟詐騙的經典案例
1998年底,被告人榮早生利用在惠隆公司幫助工作之機,拿到該公司加蓋有行政章和財務專用章的空白稿紙各一份。從1999年5月份起,被告榮早生、陳文合在安陽市文峰區裴家巷4號多次預謀,利用上述稿紙騙取惠隆公司財物。由榮早生偽造了惠隆公司向陳文合借款20萬元的合同和借據,被告人陳文合持偽造的合同和借據於1999年11月將惠隆公司訴至人民法院。2000年9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定惠隆公司償還陳文合借款20萬元及利息。2001年6月25日某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惠隆公司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為由,作出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按原判決執行的終審裁定,惠隆公司遂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2001年7月13日,被告人陳文合到檢察院供述了犯罪事實。
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人榮早生、陳文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捏造證據,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之所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有預謀、有分工、密切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
據此,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人榮早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被告人陳文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榮早生以具有自首情節提起上訴。二審認為:上訴人榮早生、原審被告人陳文合構成詐騙罪,上訴人榮早生於2001年7月25日主動到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坦白了詐騙經過,並於同年7月31日又到該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主動交待了參與詐騙犯罪的事實,在此期間,司法機關未對榮早生詢問和採取強制措施,也未採用法律規定的方式傳喚,故上訴人榮早生到檢察機關主動坦白犯罪事實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為此,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榮早生有期徒刑五年,其他均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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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求一份民事訴訟案件案例分析報告(來大神來高手)
對於購買的貨品有產品編號等信息及檢測證書,依據檢測證書對原料比較,可以確定為同一物件時成立。如售貨員同意退貨並完成退貨,則事實上反證造假成立,另有錄音證據證明說 過假一罰百時方可成立。但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