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期貨平台代理騙局
1. 有誰知道期貨騙子(就是代理炒期貨騙你帳號上錢的騙子)的詐騙手段有哪些
1,手續費高額的收取,頻繁操作
2.瞎做,賺了和你分成(概率上總會蒙對幾次的),虧了屬於你自己的
3.配資上做手腳,
4.一部分帳號做多,一部分帳號做空,總有一部分人賺了分成,虧了屬於你自己的
2. 現在所謂的炒金屬期貨是不是都是騙子,這種騙局有什麼特徵可以識破
不是炒金屬期貨是騙子,本身國內的金屬期貨是國家法律規定正規的投資渠道,只是代理操作是存在一定個別欺詐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誇大收益率,宣稱短期內翻倍等,保證收益等,其實所有騙局都有共同點,就是利用投資者貪的心理。
3. 想代理一個期貨平台,選擇哪家好
這個要看你以前做的是什麼方面的,然後考慮平台的時候要看一個平台的運作時間,現在市場上面就會有一些小的平台做了兩三個月就不做了,代理這種平台就是錢沒掙到還落下一屁股事。
4. 找人代理操盤期貨被大量虧損不賠,請問有什麼好辦法
呵呵,你拿了多少錢讓他代理操作啊,平時如果讓他代理操作,你自己也要有空上去瞧瞧的,這里有二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你開戶是否也在他那邊開,第二個問題,你自己為什麼都沒有注意,說好虧20%的話,你自己當他虧了,你馬上就要馬上阻止。換過來講你自己都這樣沒准,還說什麼呢。。。
這種事發生了,你事前就沒個准備,比如對方的家庭住址或者公司,或者擔保人之類的。而且如果一操作馬上就發生這種事,你就不會有警覺嗎?在者說如果他操作過程中,一般有著滿倉操作的話,你就應該知道這人是個垃圾。。
這里就告訴你一句,你報警吧。。。當時你代理操作的時候,可有合同,有合同就以合同法來,如果沒有,就以盜用你的個人帳號的名義來搞他
你的補充聽不太懂,何為全天無成交量的合約轉移資金啊???
5. 有人叫我做期貨軟體代理,說推銷一個就給4000元,會不會是騙子
他也許不是騙子,但是你推銷出去後你就是騙子。因為根本沒有什麼軟體能預測行情,純粹就是騙一些智商低下但是滿腦子只想著發財的人。如果只是看行情的話,開戶的期貨公司本身就會提供,根本用不著去買。
6.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7. 代理別人期貨操盤虧損了未賠違法嘛
代客操盤,既不違法,也不合法,因為現在對於私人之間的代客理財尚未有法律文件予以規定,因此代理操作中簽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在代理操作中形成的實際贏利和虧損的比例承擔問題是雙方自願基礎上的道德約束,如果有一方違約合同,法律是無法保護的,除非構成欺詐罪才會予以處理.
8. 沒有後台操控的假期貨平台是詐騙還是非法經營
這你還是可以選擇這個正規的期貨來做就OK的啊
9. 懷疑期貨騙局
你好,我是期貨公司的,目前我們公司是沒有這樣的操作的
首先,期貨是有杠桿存在的,據我所知國內的一般在5-10倍。如果您的母親年紀已經比較大,放到20倍的杠桿,明顯不太符合您母親的需求
其次,如果通過合規的期貨公司買賣期貨,客戶的盈虧全部是客戶自己的,期貨公司只收取手續費,但絕對沒有本金歸我們這一說
一般期貨交易需要通過期貨公司開立期貨賬戶,現在個人戶是通過手機APP就可以開戶的,是在軟體上勾選就可以的,沒有紙質的合同和協議倒也是正常的。
同時期貨交易需要通過專門的交易軟體來操作,而且需要客戶本人親自操作,不能由其他人代為交易,這屬於代客理財是不合規的。
根據您說有放到20倍這樣的杠桿,我覺得可能是遇上了配資公司、配資公司以一定比例向客戶借出資金,由客戶投資於期貨交易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於放大資金杠桿。目前,證監會明令禁止期貨公司參與到期貨配資的活動中,投資者進行期貨配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期貨配資公司屬於鑽法律空子的,存在一定信用風險,包括侵吞佔用客戶資金、潛逃、違規平倉、詐騙等。建議您如果和對方溝通無效的話還是直接報警處理會比較好
10. 我一個朋友開了一家公司,好像是給期貨公司做代理的,注冊資金才十萬,我剛剛畢業,覺得這個行業不錯
期貨公司的居間業務來講可以是公司做,也可以是個人做。利潤點在行業比較隱蔽,所以我不多做介紹。只是告訴你以個人或者公司都可以做。
期貨公司沒有絕對的好壞。不過建議你選一些小的期貨公司,期貨公司越大越不缺客戶,只有小的期貨公司才會比較缺客戶,從而給你比較好的條件。
你如果要加盟,直接找營業部老總可以做,業務提成層層盤剝,找最高的人肯定是最好。或者每個期貨公司都有一個機構部,找機構部的負責人也成,會搞定這個事情。代理這個事情只要是期貨公司的人都能給你搞定(他也有好處嘛),但是層級越高肯定你的條件約越好。
另外做這個你要麼業務能力特別強,如果介紹你身邊的朋友,做好把朋友得罪光的准備,因為期貨投資專業性非常強,散戶進去95%的人都是個死。
最後不要看好這個行業,這個行業要做好專業性要非常強,市場也非常復雜,水也很深,沒有看似那麼賺錢,也沒有看似那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