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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加期貨類保險案例分析及答案

發布時間: 2021-07-24 06:55:10

① 保險案例分析題...

1.貨輪出險的近因是觸礁。由觸礁引發一系列損失前因導致後因,直至最後損失。它屬於單獨海損。如果貨主投保 B 條款能夠獲賠償。中止航程的貨物一部分在當地拍賣,當貨交拍賣方時責任終止;另一部分委託其他貨輪繼續運往目的港,則需要在60天內可以有效,否則保險責任終止。這是按「倉至倉」國際慣例規定執行的結果。
2.大學生小張為拾球,進入變壓器區間,而且其不是通過正常大門進去,而是攀爬而入,最終觸碰到電器設備,被嚴重燒傷、永久毀容。小張作為原告向曉晨公司提出索賠的理由:警示牌未將嚴重後果提示,事故發生於曉晨公司管理的區域,所以曉晨公司應該承擔賠付責任。 曉晨公司制定辯護計劃會提出以下申訴:變壓器區間為危險地已有警示牌,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判斷能力,而小張還是擅自進入,受傷責任由其自負;況且進變壓器區間的門並未上鎖,小張完全可以正常進入,不至於觸碰電器設備釀成重傷,因此其責任應該自負。 最終兩者共同承擔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金。
3.被保險人購買汽車保險,保險公司作了備案,由於是雙休日原因未能辦完全部手續。根據保險法規定,只要保險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再需要及時出立保單,況且投保人在雙休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就交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接受了,因此當保險標的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生效為由推脫責任。
5.此案損失的近因是報關行丟失提貨單,以致貨物被冒領,而非意料之外的偷竊致損,可見該貨物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貨物的損失應該由過失方報關行負責賠償。
6.此案損失的近因是第三艙冒煙失火。第三艙失火——灌注淡水滅火未果——泵入大量海水——紙漿膨脹頂出艙蓋5公分,危及船舶安全——返回港口,卸貨修船——港口條件限制,卸貨速度慢,艙底復燃——定向爆破,加速卸貨——損失166萬美圓。此案屬一系列連續發生的原因,由最初原因引起最終後果。如果貨主投保水漬險,根據該險責任范圍可以獲賠償。

② 保險學案例分析

1.投保人(單位)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王某)同意,投保人(單位)不得指定被保險人(王某)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2.被保險人(王某)或投保人(單位)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由保險人(保險公司)在本合同上批註。

3.投保人(單位)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王某)書面同意。

結論:只要看王某是否書面同意過單位為保險金受益人即可。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③ 跪求保險學案例分析答案

這個題目真是一個狗屁不通的人出的,老子回答起來實在麻煩,我試著回答回答。這個出題目的人真應該去die!!!

原則而言,風險和保費是一致的,只有投保人不能承擔的保費,沒有保險人不能承擔的風險。

風險1:不能轉移,屬於價格風險,無法轉移。
風險2:可以轉移,屬於純粹風險,投保財產一切險即可。
風險3:不能轉移,屬於價格風險,無法轉移。
風險4:可以轉移,屬於責任風險,投保僱主責任險即可。
風險5:可以轉移,屬於純粹風險,車輛損失投保商業車損險即可,貨物損失投保貨運險即可
風險6:狗屁問題,分兩塊。收貨人不付錢,投保貿易信用保險即可。自己違約,保險人不會接受。
風險7:不能轉移,目前保險人只會接受合同對方不付錢的違約風險,不會接受合同對方不供貨的違約風險。因為不供貨違約引起的損失無法確定。
風險8:可以轉移,外盜投保財產一切險附加盜竊即可,但是內盜是不能轉移的。內盜則要投保雇員忠誠保險
風險9:可以轉移,產品責任險即可。
風險10:不能轉移,因為影響商譽所引起的損失無法確定。
風險11:可以轉移,投保機損險即可。
風險12:可以轉移,投保財產一切險即可。
風險13:可以轉移,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即可,但是你買不到。因為目前各家公司還沒有合適的條款對應。但是如果是船舶造成的油污責任,則是有條款可以做的。但注意,即使有條款也只能應對民事賠償責任,無法應對罰款。因為罰款的收款人是政府,而不是被侵權的一方。
風險14:不能轉移,首先這是政府的責任,保險公司如果承保了這類風險,在賠償以後難道還能找政府行使代為追償權么?保險公司很現實的,不會做夢——除非政府自己還有一份政府行為責任保險的保單——但哪個保險公司會給政府出具這樣的保單呢?
風險15:狗屁問題,拒絕回答!連鎖反應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太寬泛了!設備故障?原因是機器本身的原因還是外來原因?經濟損失?什麼經濟損失?別人欠了錢?欠了別人錢?東西壞了?什麼東西壞了?你東西壞了?別人的東西壞了?人死了傷了?什麼人死了傷了?違約了?違了什麼約了?被罰款了?。。。。。。。這樣的問題我要問上n個,出題人說明白了先!!!先人板板的,這個問題相當於告訴你x=1再問你f(x)等於幾!f是什麼都不知道,那f(x)就等於個屁!!

唉~,脾氣不好,越答越生氣!
這個出題人應該被拉出去凌遲!千刀!萬剮!!!!!

④ 保險案例分析題 速求答案 謝謝。

  1. 投保人只被要求在投保時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為本案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保單生效後不論投保人是否仍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保單依舊生效,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2. 客運公司作為代理人,獲得了保險公司授權,所以客運公司收取了保險費,等同於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了保險費,所以保單生效,故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至於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糾紛,與投保人無關,應由保險公司與客運公司自行協商或訴諸法院處理。(《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⑤ 保險學案例分析題

這顯然是企業內合夥做生意,防止股份流失,而影響企業運行而買的保險。
這錢應該是受益人拿,即服裝廠領取,至於總經理奚某的股份如果安排,其妻應得其一。

⑥ 保險案例分析

是這樣的,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免責條款,且09年之前的保險法有規定,對於合同成立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退還現金價值。
設定自殺條款是為了防止確實有些人有自殺打算且希望給家人留下一筆錢而投保。
設立2年限制是因為,畢竟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殺是一種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話,對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殺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後真正自殺的概率也很低。因此為平衡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所以設立2年的限制。

由於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殺時間的時間早於03年10月,則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據新的《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此如果鑒定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自殺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

⑦ 關於新保險法的案例分析題

(1)合理,孩子是受益人,保險金歸孩子所有,但是因為甲沒有成年,所以應該由甲的監護人來幫孩子行使權利。父母離異,不影響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任何一方仍有監護權。
(2)合理,孩子和乙生活,父親是監護人之一,主撫養人也是父親。
(3)不成立。人身保險規定在投保的時候具有保險利益就可以。
(4)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不管是王某,還是乙替孩子行使權利,都無權處理該筆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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