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投資者適當性考試
1. ( )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正確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查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自律管理的部門。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第4條規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
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2. 誰有2017年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知識測試題庫跟答案
你好,可以向期貨公司業務人員索取。
3. 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制度報( )備案。
正確答案:D
解析:《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制度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 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包括哪幾個方面
(1)可用資金要求
①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②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准作為計算依據。
(2)知識測試要求
①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金融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②一般單位客戶的指定下單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 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後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④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
⑤測試完成後,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⑥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⑦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
⑧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3)交易經歷要求
①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單位客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金融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或者期貨交易經歷。
②投資者的金融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應當包括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託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模擬交易數據,並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模擬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③投資者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含)的成交記錄。
(4)一般單位客戶的特殊要求
一般單位客戶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
(5)其他要求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金融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5. 金融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包括哪些內容和要求
你好,你是想做期貨?這個內容有些多,而且有些好像發不上來。。。
6.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附件
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期貨公司模版) 指標項目 指標明細 分值 得分 計分原則 一、基本情況 ≤15分 以下兩者得分相加計算得分 年齡 18-22(含) □ 1 限選一欄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學歷 碩士及以上 □ 5 限選一欄 本科 □ 4 大專 □ 3 大專以下 □ 1 二、相關投資經歷 ≤20分 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 ≤20 根據交易情況、風控情況等綜合評估 證券交易經歷 □ ≤10 三、財務狀況 ≤50分 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金融類資產 30萬以下 □ 1 限選一欄 30萬-50萬 □ ≤20 50萬-100萬 □ ≤40 100萬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萬以下 □ 1 限選一欄 12-20萬 □ ≤20 20-30萬 □ ≤40 30萬以上 □ 50 四、誠信狀況 ≤15分 個人誠信記錄 個人信用報告及中
期協投資者信用風
險信息資料庫信息 ≤15 根據投資者誠信記錄綜合評定。
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
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總得分 本人承諾
1. 以上內容均為本人如實填寫,本人對其真實性負責。如為他人代填,或填寫內容不屬實,本人自願承擔一切後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報的不良信用記錄。
3.本人身體健康,不存在不適宜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投資者/承諾人(簽字):日期: 期貨公司客戶開發責任人(簽字):期貨公司開戶經辦人(簽字):
(公司正式員工)
日期:日期: 期貨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日期: 期貨公司評估意見:
期貨公司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員(簽字或者蓋章):日期: 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證券公司模版) 指標項目 指標明細 分值 得分 計分原則 一、基本情況 ≤15分 以下兩者得分相加計算得分 年齡 18-22(含) □ 1 限選一欄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學歷 碩士及以上 □ 5 限選一欄 本科 □ 4 大專 □ 3 大專以下 □ 1 二、相關投資經歷 ≤20分 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 ≤20 根據交易情況、風控情況等綜合評估 證券交易經歷 □ ≤10 三、財務狀況 ≤50分 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金融類資產 30萬以下 □ 1 限選一欄 30萬-50萬 □ ≤20 50萬-100萬 □ ≤40 100萬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萬以下 □ 1 限選一欄 12-20萬 □ ≤20 20-30萬 □ ≤40 30萬以上 □ 50 四、誠信狀況 ≤15分 個人誠信記錄 個人信用報告及中
期協投資者信用風
險信息資料庫信息 ≤15 根據投資者誠信記錄綜合評定。
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
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總得分 本人承諾
1. 以上內容均為本人如實填寫,本人對其真實性負責。如為他人代填,或填寫內容不屬實,本人自願承擔一切後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報的不良信用記錄。
3.本人身體健康,不存在不適宜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投資者/承諾人(簽字):日期: 證券公司客戶開發責任人(簽字):證券公司開戶經辦人(簽字):
(公司正式員工)
日期:日期: 評估意見
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日期: 期貨公司復核意見:
公司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員(簽字或者蓋章):日期:
7.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第二章
第二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准操作要求
第一節 可用資金要求
第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第五條 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准作為計算依據。
第二節 知識測試要求
第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第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的指定下單人、結算單確認人、資金調撥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
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後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
第十條 測試完成後,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法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期貨公司會員為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一交易日日終應當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託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模擬交易數據,並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模擬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投資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
第四節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資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或者距申請開戶日期不超過三個月的月度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
第十八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決策機制應當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序,操作流程應當明確業務環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制衡機制。
第十九條 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提供相關監管機構、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五節 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股指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8.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范期貨公司會員業務操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的開戶申請資料,全面履行測試、評估職責,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