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期貨投資者所採用的
⑴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法(試行)第一條為保障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法》、《期貨公司管理法》和《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等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法。第二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第三條投資者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第四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一)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二)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三)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四)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期貨公司會員除按上述標准對投資者進行審核外,還應當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低於規定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五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一)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三)具有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四)相關業務人員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五)具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六)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期貨公司會員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本條執行。第六條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獲得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七條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標准進行調整。第八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本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實施方案,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分工與業務流程。第九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高級管理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復核評估人、開戶經人、客戶開發人員的責任。第十條期貨公司會員開展股指期貨開戶業務,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報交易所備案。交易所無異議的,期貨公司會員才能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第十一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徵,嚴格驗證投資者資金、股指期貨模擬交易經歷和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誠信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第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客戶保密。第十四條期貨公司會員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會員委託具有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協助開戶手續的,應當與證券公司建立業務對接規則,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要求,對證券公司相關業務進行復核。第十六條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採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第十七條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准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第十八條投資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第十九條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會員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檢查時,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交易所在檢查中發現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存在違規行為的,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並將有關違規情況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第二十條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可以採取約見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增加內控合規自查次數、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責令處分責任人員、限期說明情況、專項調查和暫停受理或者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會員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整改、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會員工作人員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交易所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和取消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等處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提出撤銷任職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建議。第二十三條本法所稱特殊法人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須經監管機構或者主管機關批准才能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第二十四條本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⑵ 期貨交易規則中新手期貨投資者需要知道哪些
與廣大期貨投資者息息相關的期貨交易規則主要有保證金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持倉限額制度、強行平倉制度等等。具體的規則有很多,靈活應對各種復雜的規則也是投資的一門學問。我在這里簡單介紹一下保證金制度。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想要了解更多有關期貨交易規則的信息,我推薦銀河期貨的官網。這家公司的官網還有銀河投研的板塊,上面有很多報告我個人覺得都是值得參考的。
⑶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什麼原則,實行比例補償
你好,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 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 ,實行比例補償。
⑷ 期貨交易計算題
兄弟,我正好也做到這題,從業資格考試的題目。
我明確告訴你這題目出錯了,書上的例題也錯了。
首先3月1日的期貨合約是3400點,而不是3324點,所以在3月1號做空100單期貨到9月17日交割,每單要虧損100點,而不是176點,也就是每單要虧損30000元,100單就虧了3百萬。
你就這么簡單的理解就是做空就是漲了要賠錢,做多就是跌要陪錢,因為他在3400點的時候做空,而交割日是3500點,所以他虧了100點,所以是負的,至於其他幾位仁兄說的交割結算價的計價方式就不討論了,你就當題目里說的3500點是交割結算價好了。
出這題目的人真是腦子被驢踢過的啊,低能!!! 這本書上很多地方都有錯誤,讓人頭疼
⑸ 期貨題,求高手
股指期貨投資的方向應該是做空,即賣出股指期貨IF1303合約實現套期保值;
該投資者確定的期貨合約數量是1000萬/(2750*300)=12手;
滬深300指數下跌至2450點,股票價值變為1*1000萬*2450/2650=9245283元;期貨合約獲利(2750-2540)*300*12=756000元;9245283+756000=10001283元,不計手續費及財務費用,投資者實現完全套期保值。
【這是普通的計算方式,採用基差計算會更簡單一點】
⑹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所指的金融資產包含哪些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⑺ 股指期貨的投資者分為幾類
根據進入股指期貨市場的目的不同,股指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分為三大類: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機者。
(1)套期保值者,是指通過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買賣與現貨價值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來規避現貨價格波動風險的機構或個人。
(2)套利者,是指利用「股指期貨市場和股票現貨市場(期現套利)、不同的股指期貨市場(跨市套利)、不同股指期貨合約(跨商品套利)或者同種商品不同交割月份(跨期套利)」之間出現的價格不合理關系,通過同時買進賣出以賺取價差收益的機構或個人。
(3)投機者,是指那些專門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買賣股指期貨合約,即看漲時買進、看跌時賣出以獲利的機構或個人。
⑻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制定根據什麼制定的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
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
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新規在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也做了修訂。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調整資金驗證時限,將中金所現行適當性管理制度中「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點要求調整為「投資者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段要求。二是明確期貨公司會員應落實適當性制度執行統一的綜合評估、多級審核等要求。三是調整知識測試實施方案。四是取消期貨公司會員備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