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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咨詢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8-01 11:04:54

㈠ 你好,期貨類投資咨詢服務在經營范圍中怎麼體現才是合法合規的

期貨公司是有投資咨詢業務的,這部分從業人員除了要求有從業資格證之外,還需要專業的資格證,並且是獨立於業務部門的。

㈡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的宣傳,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信息公示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公司網站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上公示公司的業務資格、人員的從業資格、服務內容、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應當遵循具體的業務操作規范,並應與自身的管理能力、業務水平和人員配置相適應,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合規檢查,防範業務風險。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託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事前了解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情況,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並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保存客戶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針對客戶期貨投資咨詢具體服務需求,揭示期貨市場風險,明確告知客戶獨立承擔期貨市場風險。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費用標准等相關事項。
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指引和風險揭示書格式,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時,應當發揮自身專業優勢,為客戶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風險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咨詢或者培訓,不得誇大期貨的風險管理功能。
期貨公司應當定期評估風險管理服務效果和客戶反饋意見,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務時,應當公平對待委託客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研究分析人員獨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見和結論。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研究分析報告和資訊信息的審閱、管理及使用機制,對研究分析報告、資訊信息的使用進行審閱和合規檢查。
期貨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員以及公司內部其他人員利用研究報告、資訊信息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謀取不當利益。
第十八條 研究分析人員應當對研究分析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保證信息來源合法合規,研究方法專業審慎,分析結論合理。
研究分析報告應當製作形成適當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形式,載明期貨公司名稱及其業務資格、研究分析人員姓名、從業證號、製作日期等內容,同時註明相關信息資料的來源、研究分析意見的局限性與使用者風險提示。
期貨公司製作、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時,應當向客戶明示有無利益沖突,提示潛在的市場變化和投資風險,不得就市場行情做出確定性判斷。
期貨公司提供的投資方案或者期貨交易策略應當以本公司的研究報告、合法取得的研究報告、相關行業信息資料以及公開發布的相關信息等為主要依據。
期貨公司應當告知客戶自主做出期貨交易決策,獨立承擔期貨交易後果,並不得泄露客戶的投資決策計劃信息。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以期貨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為載體,向客戶提供交易咨詢服務或者具有類似功能服務的,應當執行本辦法,並向客戶說明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說明相關數據信息來源,不得對交易軟體、終端設備的使用價值或功能作出虛假、誤導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操作實行留痕管理,並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風險揭示書、合同、風險管理意見、研究分析報告、交易咨詢建議、期貨交易軟體或者終端設備說明等業務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中的客戶回訪與投訴規定,明確客戶回訪與投訴的內容、要求、程序,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㈢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職責。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合規性及其檢查情況,並重點就防範利益沖突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進行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取得規定資格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或者任用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針對具體情況,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宣傳,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二)高級管理人員缺位或者業務部門人員低於規定要求;
(三)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防範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機制;
(六)未有效執行防範利益沖突管理制度、機制且處置失當,導致發生重大利益沖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報告、資訊信息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關方謀取不當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期貨公司或其從業人員出現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相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㈣ 了解期貨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意義

至少,可以規范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同時也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完善國家金融監管體系

㈤ 什麼是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證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報考

是一項任職資格,2011剛開始有的,教材是2011.1.25印發出來的,目前要求期貨公司如果開展這項業務,必須有一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取得這項資格,所以還挺重要的,如果想取得該項資格,必須有兩年以上從業經驗,所以會限制一部分人報考的

㈥ 瘋狂期貨:想要投資,需要具備哪些法律知識

如果從事期貨行業,並且成為期貨從業人員,一定要有期貨從業資格證書;
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證書的或許需要同時考過《期貨市場基礎知識》《期貨法律法規》2門考試,並且都要60分以上;
如果從事期貨研究員,不但要通過以上兩門考試,還需要通過《期貨投資分析》這門考試;
《期貨法律法規》知識點:期貨投資者操作要求
1、可用資金要求
2、知識測試要求
3、交易經歷要求
4、一般單位客戶的特殊要求

㈦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二章 公司業務資格和人員從業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名,具有2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少於5名,且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備的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近1年內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於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決議文件;
(三)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四)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部門和人員管理、業務操作、合規檢查、客戶回訪與投訴等;
(五)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六)擬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七)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五)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相關自律管理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㈧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提高期貨公司專業化服務能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是指期貨公司基於客戶委託從事的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專項培訓等風險管理顧問服務;
(二)收集整理期貨市場信息及各類相關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製作、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務;
(三)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詢服務;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基於獨立、客觀的立場,公平對待客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㈨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罰 則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作出暫停或者撤銷其業務資格的處罰:
(一)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和年檢義務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對本機構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變更手續的;
(四)本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干擾、阻礙地方證管辦(證監會)檢查、調查,或者隱瞞、銷毀證據的。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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