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基金管理條例
⑴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詳細內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建立健全期貨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各期貨交易所應根據《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准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應繳納的後續資金。上海期貨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於2008年8月已經繳納的首批啟動資金可從中扣減。各期貨交易所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金劃至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開設的保障基金專用賬戶。
二、從2010年起,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按照《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按季度繳納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期貨公司暫不繳納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應繳納的後續資金。
各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三繳納保障基金,並按期貨公司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的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評級結果的對應關系見附件。
三、各期貨交易所應核定各期貨公司在其交易所發生的代理交易額,並按各期貨公司評級對應的繳納比例計算各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我會將書面通知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每年的分類評級結果,各期貨交易所應在收到分類評級結果的次月起按照新比例計算各期貨公司應繳納的基金。
四、各期貨交易所應按時足額繳納應繳的和代扣代繳的保障基金,並書面通知期貨公司扣繳情況,期貨公司應及時補足結算準備金賬戶資金。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絕繳納基金。
五、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依據《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做好會計處理工作,並依據《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和《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對應關系表
附件:
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對應關系表
期貨公司級別 繳納保障基金比例
AAA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
AA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點五
A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六
BBB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六點五
BB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七
B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七點五
CCC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八
CC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八點五
C級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九
D類 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十
⑵ 基金公司注冊與基金投資的期貨投資基金
期貨投資基金也屬於投資基金範疇。廣義上的期貨投資基金在國外通常被稱為管理期貨,指的是由專業的基金經理所組成的一個行業,這些基金經理被稱為商品交易顧問,他們使用全球期貨和期權市場作為投資媒介,向那些想要參與「商品」市場的投資者提供專業的資金管理,交易對象包括實物商品和金融產品的期貨、遠期、期權合約。狹義上的期貨投資基金主要是指公募期貨基金是一種用於期貨專業投資的新型基金,其具體運作與共同基金相類似。期貨投資基金於1949 年出現在美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特別是近十幾年,發展尤為迅猛。
⑶ 期貨投資基金的期貨投資基金未來趨勢
全球期貨投資基金規模目前已超過了2500億美元。而期貨投資基金在國內被稱之為期貨CTA,由於相關的支持政策還未出台,因此該項業務還沒有開展。而國內期貨市場在技術的應用和法規健全的配合下,發展可能會比海外更快。
國內期貨業人士表示,不同於海外期貨投資基金主要由基金公司和投行等機構主導,CTA作為國內一項期貨創新業務,在獲得政策支持後,將主要由期貨公司主導。
也有資深人士曾表示,隨著股指期貨未來的發展和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的培育,機構投資者會逐步進入期貨市場。有理由相信在未來一到兩年時間內,中國會出現以期貨為核心內容的投資基金。
期貨投資基金是未來趨勢
全球期貨投資基金整體規模超過了2500億美元。而前十大管理期貨投資基金的規模為763億美元。據焦勇介紹,與傳統投資不同的是,這763億美元只是保證金規模,由於期貨的杠桿功能,其可以運用的杠桿能達到20倍左右,對金融市場則有1兆美元的影響力,因此這些基金在全球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據了解,目前全球約有7000家對沖基金,數據顯示,去年上半年,在全球各地76家交易所有超過110億張買賣期貨和期權的合約,其中36億張投在股指期貨,佔全球期貨和期權市場交易的32.4%。
業內人士表示,期貨是高風險的行業,是杠桿交易,對投資者的要求非常高,一定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能力才能跑贏這個市場。期貨市場是一個專家理財的市場,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參與的,它跟股票不一樣。而隨著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的培育,機構投資者會逐步進入期貨市場。有理由相信在未來一到兩年時間內,中國會出來以期貨為核心內容的投資基金。
證監會本月初公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明確了QFII可以參與股指期貨從事套期保值交易,但不得利用股指期貨在境外發行衍生產品。股指期貨健康運行一周年之後,QFII獲准參與期指市場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包括基金、券商和QFII等機構都獲准參與期指交易,股指期貨市場結構正在完善,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也勢在必行。
可有效分散風險
據專業人士介紹,期貨投資基金相比股票型、債券型基金,有其自身特點。首先,期貨投資基金基本運用計算機系統進行監測和決策,少有人為干預。
其次,計算機系統大量運用統計和數學模型進行價格定位。期貨投資基金不注重對基本面的分析,而主要利用趨勢跟蹤作為其策略。
焦勇表示,在全球2500億美元的期貨投資基金規模中,主要分為兩類交易操盤方式,電腦系統操盤和人為操盤,在海外,85%以上都是電腦系統操盤,可24小時不間斷交易,且該類方式的比例逐年遞增。另一種是由人為操盤,僅佔15%左右。
他認為,期貨投資基金和傳統投資方式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它更能有效地分散風險,不論市場上漲還是下跌,管理期貨基金者都有機會獲利。
此外,期貨投資中保證金杠桿效應使得風險控制尤為重要。由於它募集了大量資金和分散期貨投資,會減少個人投資者單一投資期貨所面對的高風險。
這在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發生時,表現的更為突出。其時,全球的債券收益率為7%以上,而期貨投資基金則超過了13%。跟股市相比,其最大跌幅為10%左右,而同期的股市跌幅則為50%以上。
據了解,目前國內利用期貨市場作為投資的基金以兩種方式出現。其一,進入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募基金產品。
由於證監會將股票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嚴格限定為套期保值,基金公司旗下的部分基金會被允許投資於股指期貨,以達到對沖風險的作用,利用股指期貨和現貨之間走勢的相關性以及期貨可賣空的特點,在預定時期內可避免股票市場下跌而帶來的虧損風險,以達到保值的目的。
第二種類型的期貨投資基金掛靠於期貨經紀公司,以此作為平台進行以期貨為投資組合的交易,由於《期貨法》尚未出台,國內還沒有法規對這種方式進行具體的定義和規定,所以利用這種方式進行的投資僅僅是「灰色地帶」產品。
期貨市場「灰色地帶」產品對相關現行的期貨類法規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國內期貨市場還是由國務院的《條例》主導。作為行政法規,《條例》雖具有一定前瞻性,但存在客觀上的欠缺和不足,在我國期貨市場大發展、國際期貨市場深度變革的時代背景下,現行法規已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市場現狀。
不過,目前通過國內的外資銀行,國內投資者也可以運用銀行系基金聯結方式,投資海外期貨投資基金。
20%!期貨的最優比例
把期貨運用到投資組合中是一種什麼樣的狀態?期貨投資基金能在整體投資里起到什麼作用?期貨工具在投資組合中所佔比例多大比較合適?
據專家介紹,把期貨運用到投資組合中,在控制風險的基礎可放大收益。期貨與股票、債券的相關性不大,因此可以起到降低投資組合波動的作用。
期貨投資基金在整體投資組合里會起到潤滑的作用,可以很大的分散投資組合的風險。風險降低,則收益拉升。
期貨投資基金在投資組合中佔比20%,收益最高,風險最小,因為整個投資組合的波動幅度會很低。
相對於全球的股票市場的大幅波動,期貨投資基金和債券的波幅都比較低,這使得期貨投資基金成為一個獨立門類。2000年以來,期貨投資基金一直持上升狀態,但它的波動幅度比股市要小很多,它的投機性接近股票市場,但是保守性和風險性接近債券市場。
⑷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後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並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
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⑸ 期貨投資人怎麼管理自己的投資資金
期貨和股票類似風險有點大,建議選擇穩健型的理財產品,比如錢來也p2p平台,基本利率在9.6-12.6,高出銀行和支付寶利率的兩倍以上
⑹ 期貨投資基金的介紹
期貨投資基金也屬於投資基金範疇。廣義上的期貨投資基金在國外通常被稱為管理期貨,指的是由專業的基金經理所組成的一個行業,這些基金經理被稱為商品交易顧問,他們使用全球期貨和期權市場作為投資媒介,向那些想要參與「商品」市場的投資者提供專業的資金管理,交易對象包括實物商品和金融產品的期貨、遠期、期權合約。狹義上的期貨投資基金主要是指公募期貨基金是一種用於期貨專業投資的新型基金,其具體運作與共同基金相類似。期貨投資基金於1949 年出現在美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特別是近十幾年,發展尤為迅猛。
⑺ 期貨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凈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佔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⑻ 期貨投資基金的與共同基金的區別
因為期貨投資基金投資的對象是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和期權而非傳統的股票和債券。只是在組織形式上,一個典型的公募期貨基金與共同基金類似,多採用開放式公司型的組織
形式。但是期貨投資基金與對沖基金卻非常類似,因為兩者都可以買空賣空,在操作策略上都可以採用特殊的多空組合機制,都給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投資傳統的股票和債券所不具有的特殊的獲利方式,並且其投資資產同傳統資產相關度很低,因此在國外期貨基金與對沖基金一道通常被稱為另類投資工具(Alternative Investment Asset)。然而,期貨基金與對沖基金相比還是有其鮮明的特徵的,它和對沖基金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點:
期貨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比對沖基金小的多
它的投資對象主要在於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和期權而不涉及股票債券和其他金融資產,因而其業績表現與股票和債券市場的相關度更低。
在組織形式上採取公募形式
期貨投資基金往往採取公募形式,而對沖基金大都是私募形式,因而其運作比對沖基金規范,透明度更高。
期貨投資基金在投資運作上更加規范穩健
不會瘋狂的使用信貸杠桿進行投機操作,因而其收益穩定,風險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