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①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的規定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施行的
2010年2月5日實施,2013年8月2日修改
②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國外有么
你好,每個市場都有適當性制度的,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風險承受能力,再決定是否給投資者開戶。
③ 《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是根據哪些法規和規章制定出
去年該規定將股指期貨修訂成了金融期貨,因為國債期貨上市,將國債期貨與股指期貨並稱為金融期貨,同時為其他金融期貨上市提供相關法律依據。
各會員單位 :
為了配合國債期貨上市,與證監會新修訂的《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相銜接,協會修改了《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 。該 《管理規則》 已於 8 月 12 日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 十五 次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 一三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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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公告[2010]4號——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4 號
現公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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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 》於 2010年2月9日發布實施,2013年8月12日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
④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制定根據什麼制定的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
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
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
立承擔投資風險。
新規在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也做了修訂。主要的修訂內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調整資金驗證時限,將中金所現行適當性管理制度中「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點要求調整為「投資者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段要求。二是明確期貨公司會員應落實適當性制度執行統一的綜合評估、多級審核等要求。三是調整知識測試實施方案。四是取消期貨公司會員備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的要求。
⑤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我國特有嗎
當然不是了,這個在成熟的金融市場都存在的,我們也是參考國外資本市場的制度設立的
⑥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不矛盾嗎
測試是開戶時有選擇題測試,根據選擇題的答案得出一個評分
除了做選擇題之外還有很多基本信息要填,綜合評分就是所有信息加起來的得分情況
⑦ 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目的包括( )。
正確答案:B,C
解析:《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第一條規定,為維護金融期貨市場平穩、規范和健康運行,督促期貨公司會員單位(簡稱會員單位)嚴格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⑧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我國獨有的嗎
不是,
經過前期公開徵求意見,9日,證監會修改並重新發布了《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2013年7月5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同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2013年7月20日,證監會共收到來自5家期貨公司、5家證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提出的19份意見和建議。在收到的19份意見中,涉及「適當性規定」的意見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該制度是否適用於金融期權;二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中「行業監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確其具體內容;三是50萬元的開戶門檻是否可以降低。
對於上述三方面意見,新聞發言人逐一進行解釋。他說,當前,證監會正在對期權交易進行深入研究,如未來對金融期權的投資者適當性有新的要求,證監會再另行發布規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修改是為證券、期貨等中介機構未來可能的行業監管政策調整預留法律適用空間。金融期貨投資者具體開戶標准由中金所根據「適當性規定」的原則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