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經營法律風險分析
A. 公司,公司的設立和運營過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應
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企業自身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力、履行業務,從而對企業造成不利法律後果的可能性,包括政策、戰略、市場、財務、運營等法律風險。從企業運營視角出發,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通常有以下幾種:
(1)權益糾紛法律風險。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面對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內部糾紛問題,如股東之間,股東與董事會之間存在著股權確認、轉讓、權益訴訟以及企業對經營者或股東的訴訟、訴訟撤銷要求等。在公司法等法律的背景下,企業內部糾紛成為現在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問題之一,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未來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2)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企業知識產權的擁有數量已經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主要標志,尤其是一些外資企業,更加註重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本土維護。然而,在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常常會發生產權被侵犯、保護機制有缺陷等事件,從而引起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3)合同法律風險。合同法律風險是法律風險的重要內容,它涉及到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的多個方面,與企業的各個環節息息相關,同時也與其他類型的法律風險交叉。具體而言,合同法律風險主要包含了由於合同主體存在的問題而導致的糾紛,或者由於合同列舉條款的不完善而導致的糾紛以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4)企業管理人員的違法犯罪法律風險。近年來,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因違法犯罪而導致的法律風險現象越來越嚴重,企業管理人員違法的法律風險日漸成為關注的焦點。在多種類型的法律風險中,企業管理人員的違法犯罪法律風險對企業的發展尤為重要,它可能會導致企業衰敗,經濟效益降低,嚴重的將可能導致企業虧損、倒閉等。
法律風險的成因分析綜合分析上述多種法律風險,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企業關於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識不足。在不少企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對法律風險及其帶來的後果了解不夠,重視程度不強,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沒有採取預先防範或及時控制的措施,一旦發生了法律風險,盡管進行了事後補救,但是由於防範意識的淡薄和事後措施的不完善,成效不大。
(2)企業經營不善,權力失衡。在當前企業中,存在著多種違規不當操作問題,企業高層管理濫用職權,股東之間和各層管理者之間的管理權力嚴重失衡,對企業的不規范行為不能夠及時控制處理,一系列的違規違章行為最終導致了企業面臨著嚴重的法律風險。
(3)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體制不完善。在一些企業,盡管建立了法律風險的相關制度和機制,但還是面臨著法律風險,這主要是因為該體制不夠完善,沒有真正落實到實際生產經營管理中去,有的甚至只是一個形式,法律風險防範體制沒有充分發揮它原有的作用。
法律風險的防範措施法律風險的存在並不可怕,關鍵是企業要能夠及時地認識到潛在的法律風險,並能夠迅速的採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防範,以下幾點是常用的防範措施:
(1)加強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識。企業的高層管理者應當提高對法律的認知,學會通過專業法律部門來有效控制管理企業,在建設企業文化的同時融入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識,減少法律成本,確保企業的良性運轉。
(2)完善經營管理制度。企業經營管理者應該根據自身的發展和當前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對自身的內部經營管理制度加以完善,確保企業的管理制度合法合理,能夠適應市場的競爭,並通過各種渠道督促和監視所有管理者和員工在這些制度下依法管理與經營,及時做好法律風險的防範措施,有效控製法律風險。
(3)健全法律風險防範體制。法律風險來自於企業自身,所以企業應從自身出發進行有效地防範,建立健全法律風險的防範機制,大力推進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業務經營管理體制、風險管理的預警體制、監督體制,從企業內部來實現自我約束與監督,確保法律風險的防範體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
(4)提高員工素質,依法履行職責。企業經營管理者應該從基層抓起,注重企業員工素質的培養與提高,從而使得每一位員工能夠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依照法律和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辦事,特別是企業的法務人員,素質的提高有利於他們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工作中能夠及時提出參考意見和調查報告,接受法律咨詢,代理各類糾紛的和解與調解,盡可能地幫助企業降低法律風險。
B. 求期貨公司營業部風險自評估報告範文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關於中糧財務有限責任公司2009 年6 月30 日 風險評估報告 天職京審字[2009]516-5 號 中糧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接受委託,審閱了中糧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糧財務公司)的 財務報表,包括2009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2009年1-6月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 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對與會計報表相關的風險管理設計的合理性與執行的有效 性作出的評價與認定。建立健全並合理設計風險管理並保持其有效性,風險管理 政策與程序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貴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對中糧財 務公司與會計報表有關的風險管理執行情況發表意見。 我們在審核過程中,實施了包括了解、測試和評價中糧財務公司與會計報表 編制有關的風險管理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情況,以及我們認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根據對風險管理的了解和評價,我們未發現中糧財務公司截止至2009年6月30 日與會計報表編制有關的風險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風險管理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於錯誤或舞弊而導致錯報發生和未被發現的 可能性。此外,由於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風險管理變得不恰當,或降低對控制、 風險管理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推測未來風險管理有效性具 有一定的風險。 本報告僅供中糧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關於深圳上市公司在大股 東附屬財務機構存款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局公司字【2006】026號)報深圳證 監局審核時使用。未經書面許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中糧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風險評估說明 中國注冊會計師: 王清峰 中國·北京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中國注冊會計師: 王蔚2 風險評估說明 一、公司基本情況: 中糧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銀 復[2001]206號文件批准,於2002年9月24日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企業 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1000001003715),2008年7月3日,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總局年檢換發了新的營業執照;2007年10月12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監管局換發了新的《金融許可證》。 2006年3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京銀監復【2006】86號)增加 注冊資本金,注冊資本金從人民幣46,520萬元增至100,000萬元;增資後股東構成 及出資比例如下: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62,967.20萬元,美元2,000.00萬 元,占注冊資本的79.48%;中糧糧油有限公司(原名:中糧糧油進出口公司)出 資人民幣13,0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3%;中糧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 3,256.4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26%;明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3,256.4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26%;中糧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出資1,000.00萬元、占注 冊資本的1%;法人代表:鄔小蕙。 公司經營范圍: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 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 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 位之間的內部轉帳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對 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 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情況: (一)控制環境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已按照《中糧財務有限責任公 司章程》中的規定建立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並且對董事會和董事、監事 會和監事、經理層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內部控制中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了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各負其責、規范運作、相互制衡的公司 治理結構。 公司組織架構設置情況如下:3 公司將加強內控機制建設、規范經營、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放在各項工作的 首位,以培養員工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與專業素質及提高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作為 基礎,通過加強或完善內部稽核、培養教育、考核和激勵機制等各項制度,全面 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二)風險的識別與評估 公司編制完成了《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制度,設立對董事 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對公司及所屬各單 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和監督。各部門、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建立風險評估 體系和項目責任管理制度,根據各項業務的不同特點制定各自不同的風險控制制 度、標准化操作流程、作業標准和風險防範措施,各部門責任分離、相互監督, 對自營操作中的各種風險進行預測、評估和控制。 (三)控制活動 1.資金管理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及人民銀行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了《資金管理 暫行辦法》、《存款管理制度》、《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等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 流程,有效控制了業務風險 (1)在資金計劃管理方面,公司業務經營嚴格遵循《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 辦法》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制定和實施資金計劃管理,投資決策與風險控制管理、 同業資金拆借管理等制度,保證公司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 (2)在成員單位存款業務方面,公司嚴格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 的原則保障成員單位資金的安全,維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資金集中管理和內部轉賬結算業務方面,成員單位在公司開設結算賬戶, 通過互聯網傳輸路徑實現資金結算,嚴格保障結算的安全、快捷,同時具有較高 的數據安全性。其內部網路如下: 股東會 董事會 監事會 總經理 綜合辦公室 稽核部 信貸部 投資部 會計結算部 資金部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4 每日營業終了,資金部調節賬務平衡後向會計核算部交賬。會計核算部及時 記賬,換人復核,保證入賬及時、准確,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將資金核算納入 到公司整體財務核算當中。 為降低風險,公司將支票、預留銀行財務章和預留銀行名章交予不同人員分 管,並禁止將財務章帶出單位使用。 (4)在外匯存款管理方面,由結算部門進行專業管理,通過制定系列的規章 制度,保證公司外匯業務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制度,有效規避公司外匯資金方 面的匯率風險和支付風險。 (5)對外融資方面,公司「同業拆借」業務僅限於從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拆入資金,沒有拆出資金,自身不存在資金安全性風險,實際操作程序較好。 2.信貸業務控制 公司貸款的對象僅限於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的成員單位。公司制定了《授信業 務管理辦法》、《信貸業務手冊》,並根據各類貸款的不同特點制定了人民幣流動資 金貸款、質押貸款、抵押貸款 、委託貸款、貼現等各類具體貸款業務的管理辦法。 建立了貸前、貸中、貸後完整的信貸管理制度: (1)建立了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 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 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公司根據貸款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確定審批許可權,分別由審 貸委員會、總經理與董事會授權審批人在其授權的貸款品種和最高貸款限額的范 圍內審批。 為完善本公司審貸分離制度,明確職責分工,經董事會批准同意,設立審貸 委員會,制定《審貸委員會工作辦法》,根據此辦法審議表決信貸資產的發放。信 貸部門審核通過的貸款申請,審貸委員評審通過後,報送總經理、執行董事審批; 被審貸委員會兩次否決的貸款申請半年內不得提交審貸委員會審議。 (2)貸後管理 信貸部負責對貸出款項的貸款用途、收息情況、逾期貸款和展期貸款進行監 控管理,對貸款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進行貸後檢查。公司根據財金[2005]49號、 50號文件和公司的《呆賬准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對貸款資產 進行風險分類,按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3.投資業務控制 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對持有的超出合理規模的資金進行對外投資。 為確保規范實施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公司制定了《有價證券投資管理制度》,為保 證證券投資科學、高效、有序和安全的運行,防範證券投資風險提供了制度的保 證。 外伺服器 集團公司防火牆資料庫伺服器 內網防火牆 財務公司內網5 (1)目前公司投資項目的選擇限於:一級市場股票投資、基金投資以及銀行 委託理財等項目。 (2)投資的事前綜合分析評價和逐級審核審批制度有力降低了投資的風險並 避免了未經授權的投資行為。
C. 期貨開戶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期貨開戶有銀行三方掛鉤,一般是不會有什麼風險的,錢是安全的,可以相信。
D.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E. 期貨經紀公司經營中面臨哪些風險
期貨經紀公司是以期貨經紀代理業務為主業的公司,即依法成立,代理客戶,用自己的名義進行期貨
買賣,以收取客戶傭金為業的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
期貨經紀公司的職能與作用如下:
(1)在期貨市場上充當交易中介,起橋梁和紐帶作用。
經紀公司承上啟下,連接交易所和客戶,沒有這個中間層次,期貨交易過程就會中斷。經紀公司將期
貨市場的影響輻射到全社會,使期貨市場得以實現其功能。
(2)在期貨市場風險控制中起核心作用
期貨市場存在三類風險:交易所風險、經紀公司風險、客戶風險。而這些風險集中表現為經紀公司的
風險。若經紀公司(及一般會員)實現無險經營,交易所就無風險;交易所的風險通常由會員單位穿倉後
出現的。如果缺少經紀公司作為承擔風險的中間環節,每個客戶自行入市交易,根據一般規律,會有部分
客戶穿倉而缺乏支付能力,交易所就會面臨損失。客戶穿倉既是客戶風險也是期貨公司的風險,指導客戶
理性操作,堅決貫徹追加保證金和強制平倉等制度規定,經紀公開不但可以自己規避風險,也能有效地防
止交易所風險,減少客戶風險。
2、我國期貨經紀公司的產生有三個來源:
(1)經國家工商部門注冊成立以從事境外期貨為主的期貨經紀公司。1994下半年,轉向從事國內期
貨經紀業務。
(2)經國家工商部門注冊成立從事國內期貨經紀業務的公司。
(3)由交易所自營會員演變為代理(兼營或專營)機構並進而取得經紀公司資格。
F. 經營性風險分析是什麼
經營風險分析是銀行對經營過程中遭遇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風險和交通阻塞、水電供應中斷、機器故障和意外人身事故等社會風險的可能性的分析。
經營風險發生概率符合大數法則,可由足夠多的歷史樣本用直分圖法、累積頻率分析等方法推算出來。其分析結果一般是風險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6)期貨公司經營法律風險分析擴展閱讀:
經營風險的基本分類
就其形成的原因與結果來看,可分為:
1、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這兩種風險的區別是風險所致的結果不同。純粹風險所致的結果只有兩種,一是遭損,二是無損。如企業經營中的運輸風險,財產風險,職工安全風險。投機風險所致的結果就有盈利、保本或虧損三種。如證券投資風險,外匯交易風險,營銷風險等。
2、靜態風險與動態風險。這兩種風險的區別是風險形成的原因不同。靜態風險是指由於自然力量或人們的錯誤行為所造成的,動態風險則是由於經濟或社會結構的變動所致。前者如地震、海難事件等,後者如匯率變動,稅制改革,能源危機等等。
對於正在迅速增長而社會環境又處於迅速變化之中的中國企業界來說,經營風險往往是由多種原因所致。因此,企業經營風險的會計對策也應是多元的。
G. 新成立了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是 商務咨詢,之後主要想進行期貨投資,請問有什麼法律風險
既然注冊了企業,就涉及到上稅的問題。即便企業虧損不用交所得稅,稅務和工商這一塊也得上報,還是找個代理會計來報稅的好。
非法集資的定義比較寬泛。但是在民事問題上,一直屬於民不舉,官不究,也就是不發生糾紛那麼就沒什麼問題。
你們的錢也不多,按你說的,涉及的人數應該也很少,交易期貨為何要採用注冊公司這種方式呢?很繁瑣也不經濟呀。
H. 法律規定期貨公司的分析師不能從事期貨買賣交易嗎
法律規定:期貨從業人員禁止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從業人員設立公司其法人代表為期貨從業人員本人,違背了期貨從業人員禁止以本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的管理條例。所以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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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司經營中有哪些法律風險點
公司經營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違規風險:違規,即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是行業規定的行為。
2、怠於行使權利的風險。
3、違約風險。
4、侵權風險。
5、其他行為不當引發的風險,主要是指除上述4類外的其他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
我們應該要避免公司經營的法律風險點,要加強自身的的防範意識。但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工作並非是一個簡單的過程,也並非一個或幾個人就能夠實現風險的防控工作。而是需要整個企業自上而下的協作和重視,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才能真正的實現法律風險的防範,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損失,使我們的企業健康發展壯大。
(9)期貨公司經營法律風險分析擴展閱讀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因為法律因素、或者非法律因素以及由於企業在經營管理時缺乏法律依據而給企業帶來的各種法律後果。在實踐中,企業從成立到解散、經營管理過程、人員聘用等方面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
公司涉及的法律風險多種多樣,不同性質的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在很多方面是不一樣的,即使是同一類公司,有由於經營方式、內設機構、業務范圍等不同、其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同一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也面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公司、企業在經營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一定要做到未雨綢繆,最好有專業的律師或法律人士把關,才能盡可能地避免無謂的損失。
想要經營好公司就要有好的領導人來帶領,而成為好的領導人要有以下特點:
1、有管理的願望。
2、與人交往的才能和感情的交流,正直和直率。
3、過去作為管理者的業績。
4、技術才能,概念的才能,設計才能,與人工作的才能。
5、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J. 股指期貨風險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在期貨交易中,由於相關行為(如簽訂的合同、交易的對象、稅收的處理等)與相應的法規發生沖突致使無法獲得當初所期待的經濟效果甚至蒙受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