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
⑴ 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國次貸危機最早顯現跡象是在2007年2月,當時匯豐控股最先發出警告,稱由於大批低收入房貸客戶無力償還貸款,公司為其在美國的房屋按揭業務增加18億美元的壞賬撥備。需要指出的是,當時市場上很少有人注意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已經孕育了很久的危機。早在2000年,美國經濟學家、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響警報,認為「一些次級房屋貸款機構沒有任何監管,它們的貸款行為最終會危及美國人實現擁有住房和積累財富的兩個美國夢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確地指出,「快速增長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已經引發貸款違約的增加,房屋贖回的增多以及不規范的貸款行為的涌現」;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發表的文章里,葛蘭里奇揭示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著嚴重的空白和失控問題,「次級房貸市場就像是狂野的美國西部,超過一半以上的這類貸款由沒有任何聯邦監管的獨立房貸機構所發放」。
今天我們再次重溫葛蘭里奇的文章時感到非常遺憾,葛蘭里奇的警告並沒有得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葛蘭里奇的絕大多數同事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它們的風險。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書《動盪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闡述的那樣,「政府幹預往往會帶來問題,而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只有在市場自我糾正機制威脅了太多無辜的旁觀者的那些危機時期里,監管才是必要的」,他們認為監管往往或者總是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國眾議院召集的聽證會上,執掌美聯儲達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機證明,他針對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這一點讓他「震驚」。在次貸危機進一步惡化為金融危機之後,格林斯潘這位自由市場主義的信徒呼籲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與其之前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
次貸危機下金融監管的六宗罪
次貸危機所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一方面體現在對金融衍生產品設計及交易的監管不足,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相關金融機構,如房貸機構、投資銀行、銀行表外投資實體、評級機構、對沖基金的監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次貸危機被稱為「21世紀第一個復雜金融衍生市場危機」。就連美國證監會(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認為,「大量的沒有被監管的類似CDS 的衍生品為此次金融危機的頭號惡棍」。
2000年,在美國金融行業更加有力的公關活動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解除了對包括被視為華爾街金融創新「毒丸」的信用違約互換(CDS)在內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控重任則全部落到了華爾街投行等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機證明,單純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對衍生產品風險進行控制是遠遠不夠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制度和交易規則的缺陷,助長了衍生產品的過度投機,並最終引爆了危機。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與構造方面幾乎不加干涉,政府隱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雙方均能准確理解衍生產品的構造與風險,因此雙方的交易純屬市場行為,沒有干預的必要。在監管縱容下,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逐步偏離了基本經濟學原理:一是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礎產品違背了銀行信貸「可償還性」原則,沒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還款現金流,而是寄託於抵押物持續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產品結構過於復雜,使基礎產品的風險在層層設計中變得更加隱蔽,違背了「讓客戶充分了解金融風險」的原則;三是監管當局對衍生產品的杠桿率沒有限制,致使風險過度放大,超出了市場參與者可承受的范圍。
第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式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違約掉期)主要通過場外交易(OTC)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場內交易會受到交易所的監管,但由於場外交易的衍生產品具有非標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如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Bill Gross)所說,「金融衍生商品是個新的『影子銀行體系』,是企業與機構間的私人合約,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動法則之外創造金錢,它不是真正的貨幣,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寫有承諾的紙,甚至只是一個電子符號,它存在於正常的商業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監管」。
第三,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屬於表外業務,不需要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示,銀行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相對有限,監管當局無法得到關於金融機構經營及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充分而准確的信息,一旦出現問題,短期內無法確知問題的嚴重程度,導致難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由於缺乏一個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清算系統,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實上並不清楚市場上各種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與頭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機爆發後,政府在很長時間內甚至不能准確估計危機的嚴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圍。
房貸機構監管——監管缺失導致次貸發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國房市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保持繁榮。另外,由於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按揭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使風險得以輕易轉移,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貸款機構超常規發展的慾望。特別是2005年下半年開始,美國眾多貸款機構紛紛降低住房按揭貸款的准入標准,放鬆了資信審查,向大量收入較低、信用記錄較差的人發放了「次級按揭貸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資信證明文件或具有高債務—收入比的借款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放貸標準的降低基本上都發生在聯邦銀行監管規定的范圍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貸機構得以在脫離消費者監督的條件下大量發放高價貸款。盡管相關監管部門一再要求改善次貸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發放房屋按揭貸款的不僅僅是商業銀行,還包括許多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或經紀商。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美國市場全部房貸中約60%和高價房貸中約45%經住房貸款經紀商發放,這些經紀商根本不在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內。
在上述背景下,美國金融監管當局並沒有及時對次級貸款的發放標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沒有及時將獨立放貸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內。筆者認為,原因無非是兩方面:一是過於相信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認為市場能夠通過自行調節解決風險;二是認為次級貸款佔美國全部房貸的比例較低,不會引起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在金融機構出於競爭壓力及利益驅動,放鬆資信審查、降低貸款標準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及時對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統的上述行為進行規范和引導,才能防患於未然。而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無論是美聯儲還是美國財政部,都沒有對這一高風險的貸款發出任何警示,這表明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次貸監管的確存在疏忽。
投資銀行監管——對流動性和資本金缺乏約束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人們開始將此次危機的誘因集中到美國監管者對華爾街大行過度寬容及監管缺失的制度層面上。在獨立投行模式下,美國證監會是投行的唯一監管機構,其對投行的監管也只限於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相關的審慎性監管和投資風險監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貸危機之前美國投資銀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的發展模式。
美國曾在1929年大危機後一度加強了投資銀行監管。為了防止危機的再度爆發,美國相繼出台了多項重要法律,其中對投資銀行業務影響最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這一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從事吸取和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承銷和發行證券)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使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出現了。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業與混業一直是美國政策與立法中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一體化的發展,分業型的金融體制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業管理限制了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因此,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逐漸放寬了投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並於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限制投機和分業經營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投資銀行不受傳統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約束,它們開始通過金融創新廣泛使用高杠桿,投資行為越來越短期化,甚至為賺取高額利潤不惜違背職業操守。而上述高杠桿化且具有短期行為特點的業務擴張幾乎是游離於聯邦政府的監管之外的。
從2003年以來,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桿率都從十幾倍躍升到30倍左右,而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仍只有十幾倍。在經濟繁榮年代,高杠桿為投行帶來豐厚利潤。但高杠桿使得投資銀行對流動性和維持自身高級別評級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場環境惡化或自身財務狀況不佳,被評級公司降低評級,導致融資成本上升,繼而出現流動性問題等連鎖反應,就容易陷入困境。由於美國對投行的資本金、流動性等均缺乏嚴格的監管標准,導致風險與資本並不匹配。另外,作為獨立法人的投資銀行不是美聯儲的成員,出現問題時也不能得到美聯儲的救助,只有在商業銀行收購投資銀行後,美聯儲才能通過救助商業銀行間接救助投資銀行。
經過次貸危機的沖擊,美國投資銀行業進入重新洗牌的階段。美國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貝爾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經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兩家碩果僅存的投資銀行也於2008年9月申請改組為銀行控股公司,這意味著它們從此納入傳統銀行的監管體系,美國獨立投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時代宣告終結。
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監管——虧損時重新並表引致信心危機
金融機構常常為特定的融資、並購等交易活動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資活動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注冊成立一個與發起人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這種實體不需要大額的資本金,一般由其母體注入高等級的債券作為資產,在此基礎上通過評級、增信等手段,獲得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的資格。這樣的實體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其依據的法律和遵循的監管准則和會計准則也有所差別。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業會計丑聞中已經聲名狼藉,但在這次金融機構危機中以新的變形體——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形式卷土重來。銀行表外投資實體是一種由銀行發起設立並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證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專為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而設立的管道公司(conit)、結構性投資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前,SPE在發生損失時,其損失不須並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國監管當局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會計合並准則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以加強對SPE的監管。特別是在2003年對相關會計准則做出修改,要求在SPE發生損失時,對其擁有控制權並需承擔最終損失的金融機構應將此合並入資產負債表中。
但是,表外投資實體信息不透明的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對表外實體尤其是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有效監管不足的狀況依然在延續。
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表外投資實體的業務模式給設立機構帶來的巨大風險逐漸暴露。以SIV為例,銀行通過發行短期票據和中期債券,將所得收益投資於如抵押貸款證券等高回報資產,所發行票據與結構性證券之間的差額即銀行所得利潤。由於旗下的SIV大規模投資於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次貸危機的爆發給大多數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均造成巨額損失。例如,管理著全球規模最大SIV資產、約佔全球SIV總資產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團,由於次貸危機以來SIV資產大幅縮水近40%,被迫於2007年12月將旗下7個結構性投資實體並入資產負債表中。另外,匯豐控股、法國興業銀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銀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額虧損已經將各自的SIV並入資產負債表內。SIV成立之初獨立於銀行之外,不屬於銀行本身的業務,但造成損失後,銀行按照相關會計原則將其納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從而造成了銀行的巨額虧損和投資者信心危機。
評級機構監管——利益沖突規制有限,評級方法不夠透明
早在美國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閉案發生時,評級機構就曾因為相關的評級失責問題受到各方的關注和質疑,美國各界也以上述事件為契機開始重新審視信用評級業之運作及監管體制。在此背景下,美國國會於2006年9月通過了《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該法案的實施規則雖然填補了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制的空白,但仍未解決諸多根本性問題。
首先,法案對信用評級業利益沖突的監管非常有限,評級機構對結構性融資產品構建的直接參與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及其實施規則明令禁止的利益沖突情形只有四種:(1)若評級機構最近財政年度內10%以上的評級收入來自某一發行人,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2)若評級機構或其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直接擁有某一發行人的證券或所有者權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3)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與其有關聯的發行人的評級;(4)若評級機構的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擔任某一發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員,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
此外,監管部門無權對信用評級模型及方法的科學、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評級的准確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評級機構僅僅是簡要介紹評級的方法,無論是作為監管部門的美國證監會,還是機構投資者和普通公眾,都難以深入了解評級的數據來源和核心的評級方法。這使得市場和監管當局對評級機構的約束作用減弱,評級機構容易出現道德風險。
更重要的是,即使評級失真,投資者受到誤導,評級機構通常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其評級只代表評級機構自身對次貸產品信用風險的「看法」,而非投資建議。例如,在美國涉及公司債務評級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會裁定評級結果屬於「觀點」,就像報紙的社論一樣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護。也許只有當法官不再把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視為言論自由范疇內的「觀點」,評級機構的現有業務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評級結果的可信度才會得以真正的提高。
對沖基金監管——各國監管理念存在分歧,監管環境總體寬松
目前歐美等主要工業國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比較寬松。首先,各國在是否加強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方面還存在分歧,體現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理念沖突。以德、法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堅持前一種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法律強制性、廣泛的適用性和市場規則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國則主張後一種監管理念,認為應更多地強調監管的非強制性,市場參與個體的差異性和市場規則的自發性。
自2005年以來,德國對對沖基金提出了強烈質疑,將這個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張實施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監管,增強對沖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國的主張遭到了美英等國的強烈反對,只好轉向「自願地」建立行業行為規范,起草了《對沖基金行為規范》,目前也僅處於積極尋求相應支持的階段。
美、英等國認為政府指定的行為規范有可能會扼殺市場自發的金融創新並進一步阻礙市場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對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對對沖基金提出進一步的監管要求,主張尊重對沖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場自發地進行調節。盡管美聯儲一向堅持審慎監管原則,但由於衍生品市場屬於一個發展迅猛的新興領域,很多配套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尚未健全。保爾森認為,金融市場監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為信貸衍生品和對沖基金制定特別規則。
其次,對沖基金事實上在美國和英國享有較為寬松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美國實行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其監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場為指導,認為市場自律是對沖基金監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張對沖基金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對沖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資策略等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度。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對沖基金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投資公司的監管范圍之外,免於注冊登記。投資對沖基金的機構和個人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為250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投資者人數限定在500人以內。盡管先後發生了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對沖基金倒閉的事件,但美國仍傾向於維持目前的監管現狀。如2007年2月,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監管體制,認為足以防止對沖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資本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最後,客觀上存在相當的監管難度。從注冊地來看,全球大約有55%的對沖基金選擇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百慕大等地作為注冊地,此類離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約2/3的對沖基金資產。在美國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34%,管理的資產佔24%;在歐洲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9%,管理的資產佔11%;剩餘的對沖基金大多在亞洲注冊。
「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採用規則導向監管,即政府部門制定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強制要求被監管對象執行。美國財長保爾森(Hank Paulson)於2007 年1月在喬治華盛頓大學演講時提出,「我們也應該研究在美國採用更多原則導向監管的現實可能性和好處的問題」;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於2007 年5 月發表演講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
美國金融專欄作家吉姆?索羅維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來比喻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欖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國體育運動項目一樣,制定了詳細的比賽規則,它們有細致入微的比賽規則手冊,嚴格規定了運動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甚至限制了他們在場上應處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種更純粹的以原則導向的體育項目,與眾多的美國體育項目相比較,英式足球規則更少,並且賦予裁判員至高的許可權,裁判員能夠打斷比賽進程甚至能影響比賽結果。」
美國的監管規則很多,因為美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們更偏好「邊界明確的規則」。這種規則體系要求明確說明什麼是准許的,什麼是不準的。監管者也喜歡明確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規則容易執行。結果是市場有越來越多的規則。但是,市場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任何規則都會出現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可以說,繁雜的規則也能創造套利的機會。實際情況正是由於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應對快速變化情形的最好辦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導原則。
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
次貸危機是一場系統性風險引發的危機,所受損失的大小基本由參與程度決定,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多項因素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疊加,但一直沒有得到監管及貨幣當局的足夠重視。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以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克服市場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於機構追逐利潤的動機可能使機構做出非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由於金融機構只對機構自身負責,而不對市場整體風險負責,因此其自身擴張行為就易埋下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要識別和降低系統性風險,就必須從市場整體發展的角度,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反周期的監管要求和宏觀政策,消除順周期的風險疊加因素。
另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統一監管。監管者要能夠審慎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針對這些變化,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最後,要變「事後補救」為「事前監管」。雖然美國在次貸危機爆發後開始反思並計劃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但損失已經發生,並造成了嚴重影響。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事前監督,對創新產品進行深入研究,評估金融產品對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中。
⑵ 我國中央銀行為什麼不引入美聯儲的制度
美聯儲是私人的,賺的錢歸私人所有;我國的央行是國家的,賺的錢還是國家的。
在社會主義國家怎麼能讓私人賺整個國家的錢呢?
⑶ 如何查詢外匯交易所正規
判斷一個公司是否正規合法,首先看它是否合法注冊,受有關部門監管。這是保障客戶資金安全最重要的一步。
美國監管
2000年12月,美國通過了《期貨現代化法案》,此項法案要求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美國期貨協會(NFA)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為期貨傭金商(FCM),並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在期限內不符合資格或沒有被核準的外匯業者將被勒令停止營業。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網路外匯保證金交易走上了規范發展的軌道。
NFA是行業自監管組織。相對而言,美國的投資行業比較成熟和規范,因此,眾多投資者在選擇保證金經紀商時第一要看的就是:此機構是否在NFA注冊並接受管理,同時還會查詢機構經營過程中是否有過不良記錄等公開信息。這個措施為個人投資者了解交易商的信譽提供了一定的方便,在人為減少風險的項目上起到了比較重要的作用。
NFA監管查詢:進入 NFA查詢頁面輸入欲查詢交易商編號,點擊查詢便可輕松看到該交易商的監管情況以及相關記錄。
英國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授權機構,簡稱FSA。
以上政府監管機構對客戶資金帳戶安全的防範是非常嚴格的:首先,客戶資金和交易商公司營運資金帳戶是分離存放於銀行。因而,交易商無法挪用客戶資金,甚至就算交易商公司出現財政問題,客戶資金也不會受到影響。其次,還要有一家保險公司來為這家託管銀行進行信用保險,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客戶損失。因而,最壞的情況——銀行也破產的情況下,也有保險公司賠償客戶的資金。最後,各交易商的客戶投訴和處理結果,都會通告並永遠紀錄在案,大家在相應官方網址都可以查詢到。
所以,如果是上述機構監管的外匯交易商,資金安全有保障,可以放心開戶交易。而在其他國家地區的,就不太清楚了,不是說就一定不安全,但個人認為不夠放心。選擇安全可靠的外匯平台,監管很重要
⑷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與中國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要想分析出美國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首先得了解美國和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特點,才能進行詳細合理的解釋。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國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稱之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下面將對改革藍圖和最新的白皮書進行分析。
(一)改革藍圖的主要內容
《現代化藍圖》分別從短、中、長期提出建議,其中長期建議中提出了目標監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場穩定監管、審慎監管和金融市場商業行為監管的三支柱監管體系,確保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權和加強協調為目的的短期建議。短期建議主要是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動盪, 建議採取措施來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 強化市場的監管, 以推動金融市場穩定, 加強消費保護。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提升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PWG)作為金融監管政策協調者的效率。將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儲蓄監管辦公室(OTS)納入到PWG,作為其新成員來擴充其陣容,並且將PWG關注的領域從金融市場擴展到整個金融系統。第二,創設聯邦抵押貸款創始委員會, 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監督各州對按揭貸款的管理, 以改變目前許多此類經紀人脫離聯邦監管的現狀。第三,授予美聯儲更多知情權、審查權。授予美聯儲可以向所有借入應急流動資金的金融體系參與者(包括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索取更多信息或進行實地審查的權利,評估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以及有關活動對整體金融穩定的影響。
2. 以監管機構的部分整合為目的的中期建議。在短期建議的基礎上, 藍圖提出部分中期建議,以減少美國監管重疊, 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議可以在現有監管框架下盡快推行。具體包括五個方面:第一,建議取消聯邦儲蓄機構牌照, 將其納入國民銀行牌照體系, 這個過程應該在兩年內完成;撤消儲蓄管理局, 其原有職責由擁有全國銀行監管權的貨幣審計局履行。第二,針對目前州注冊的聯邦存款保險銀行受到州和聯邦的雙重監管的情況,提出將州注冊銀行交給美聯儲或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監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統的監管上,應當確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統的聯邦特許權和聯邦優先權,美聯儲負有監管此類系統的主要職責,享有重要的自由決定權和制定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權力。第四,在保險業方面,一直以來都是由州監管當局負責監管,聯邦政府對保險業務只是進行調節而很少監管, 因而才導致了美國保險巨頭--美國國際集團(AIG) 因大量創設和持有CDS 而瀕臨破產。第五,合並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期貨業進行統一監管,來改善之前對證券、期貨分業監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標性監管模式為目的的長期建議。藍圖建議:第一,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 其目標為保證金融市場穩定, 側重控制系統性風險。第二,設立謹慎金融監管機構(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其監管重點側重於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運作, 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第三,設立新的商業營運監管機構(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負責商業行為監管,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主要是現有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及銀行監管機構的一部分職能)。此外, 設立聯邦保險保證人和公司融資監管者。
由此看來, 藍圖對現行的多頭的功能性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新梳理和歸類, 實現了三個監管目標與三個層次的監管機構的緊密結合,目的在於提高監管效率、維護金融穩定,以及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提高美國在全球資本市場的競爭力。而且,通過對藍圖的介紹,我們也可以看出藍圖的改革是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預,並沒有放棄充分依賴市場紀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對於監管和市場關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書"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國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稱之為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這份長達88頁的改革方案幾乎涉及美國金融領域的各個方面,從更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到出台對金融產品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則,這一計劃把目前游離在監管之外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都要置於聯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復美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防止類似當前危機的再度發生。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白皮書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為此,政府將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國財政部領導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監視系統性風險;強化美聯儲權力,授權美聯儲解決威脅整個系統的風險累積問題,監管范圍擴大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也將被納入美聯儲的監管范圍;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准,大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准,美聯儲擁有銀行資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終決定權,並對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場交易系統的監控權力納入美聯儲的范圍;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撤銷儲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吸儲機構藉此規避監管;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其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位監管。白皮書建議:強化對證券化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產品中承擔一定風險責任。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將聯邦監管范圍擴大到金融市場監管的灰色地帶,復雜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貸款擔保證券的交易都將置於監管之內,其中加強對對沖基金和場外交易市場(OTC)最為典型。賦予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
第三,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不當金融行為損害。白皮書指出,為了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政府必須促進這一市場透明、簡便、公平、負責、開放。為此,白皮書建議: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系統中不公平、欺詐行為損害,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服務強化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行業標准,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賦予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為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難。建立新機制,使政府可以自主決定如何處理發生危機、並可能帶來系統風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有權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個體垮台將危及整體經濟,而這一點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機最嚴重時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聯儲在向企業提供緊急金融救援前需獲得財政部許可。
第五,建立國際監管標准,促進國際合作。為此,白皮書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使各國的政策相協調,以創立一個相容的監管架構並且強化國際危機應對能力。具體舉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產品監管規定,在對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方面簽署跨境協議,以及與海外監管機構進行更好合作等。
該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首次將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是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最大規模的一次金融監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該改革方案與美國財政部部長保爾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相比,"白皮書"延續了《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的精神,大大擴張了美聯儲的權力,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都納入了美聯儲的監管范圍,撤銷了用於監管儲蓄和貸款的聯邦機構--儲蓄管理局,但也有相當程度的縮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監管機構,成立單一機構監管銀行業,但最終選擇了在現有結構內加強聯儲權力的做法。
總之,通過以上對美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國由現行的多頭功能性監管模式已經開始准備向監管機構更集中的目標性監管模式邁進。這種改革的路徑與思路可以說完全契合了國際上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即集中監管的趨勢。
(三)改革藍圖中目標性監管模式的評析--與功能性監管模式相對比
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通過,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狀態,標志著美國混業經營的開始。與此相應的是,美國的金融監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機構性監管轉為功能性監管。盡管功能性監管的理念跳出了分業經營情況下機構性監管的以金融機構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國功能性監管體制是在不觸動現有監管體制的前提下,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協調、信息溝通以及執法合作,本質上仍然是分業監管的模式,並沒有提供明確的制度構建和授權支撐。所以,該套金融監管系統在運行的十年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並且在此次危機中集中爆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缺乏一個能夠擁有全部監管信息和能夠預防監管系統性風險的機構。第二,不同的監管機構所適用的監管法律規則不同,運用的監管理念也有所差別。這就為一些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空間, 導致部分機構主動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監管機構。第三,多層次的監管機構和多標准監管操作必然產生監管工作中的重疊。這種監管的重疊增加了監管的成本。
與功能性監管的缺陷相對比,目標性監管模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通過對監管機構以及監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改革藍圖針對次貸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監管缺位和監管重疊導致的效率低下的問題,提出目標監管導向才能更好的應對金融監管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發揮各監管機構的合力。目標性監管模式打破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四大行業分業監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監管目標和風險的類型,將監管機構劃分為市場穩定監管者、謹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監管者三大體系。三個體系的緊密結合,既避免了監管漏洞和監管重疊的出現,又可以使監管機構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險採取統一的監管標准,這將大大提高監管的效率。這種監管機構的整合反映了一種從權力分散到權力集中的趨勢,而權力的集中必然會提高監管的效率。
第二,目標性監管模式可以更好的應對由於金融創新而產生的監管空白。金融監管的滯後性決定了單純的通過制定監管規則來進行金融領域的監管是無法應對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的。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僅僅通過具體規則的制定一是無法趕上創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創新又不斷的突破規則的限制,從而導致了監管的空白。此次次貸危機便是最好的說明,面對次級抵押貸款不斷被打包重組創造出新的衍生產品,監管機構根據固有的規則無法由一個機構統一對其進行監管,從而導致風險在不同的金融系統越積越大,最終引爆了次貸危機。而目標性監管不拘泥於具體的監管規則的制定,它從整個金融系統著手,將金融體系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和消費者保護作為三大目標加以整合,構建出高效統一的監管部門。這樣在整個金融創新的鏈條上產生的風險都會被覆蓋到,不會產生監管的空白。
第三,目標性監管的提出另一個最大的優越性在於它跳出了對於分業監管模式還是混業監管模式的爭論,可以兼容兩種監管模式。改革藍圖對於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重新進行了確認,提出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安全的三大目標:金融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金融消費者保護。而在實現這些監管目標時,可以由單一監管機構實施"混業"監管,但理論上也不排斥分別由不同行業的金融監管機構"分業"監管,這需要因時機和國情的不同加以具體設計。比如在這次改革藍圖中,對於金融市場穩定監管這一塊,強調要擴大美聯儲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的權力,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金融機構。這便是由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所決定的綜合統一監管的選擇。同樣,如果一個國家一直擁有分業監管的傳統,那麼在任何一個監管目標下,也可以考慮保持原有的分業監管的模式。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以上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國際金融監管集中監管趨勢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發達國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的數量,逐步的向或單一或雙頭的監管模式靠攏。結合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作為後發國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縱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發展史,金融經營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歷史反復。像美國19世紀末允許銀行混業經營,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禁止商業銀行承銷公司證券或者從事經紀業務,同時禁止投資銀行從事商業銀行活動,從而確立了分業經營,到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終恢復了金融混業經營,走過了近一個世紀的歷程。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了分業經營的模式確立了混業經營的模式。這種金融經營模式的變化直接導致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各國都紛紛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合並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或單一或雙頭的監管機構,形成了集中的監管體制。美國本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是對現有的多頭監管機構進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發生。發達國家金融經營的歷史變遷,使他們紛紛走上了尋求集中監管的道路。對於作為後發國家的我國來說,我國並沒有經歷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過度繁榮的金融業的發展,我國的金融業還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金融市場還很不健全,金融產品還很不發達。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統一的監管體制。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監管落後於金融創新這種危機驅動型的特點,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應對日新月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
第二,我國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現狀對統一監管體制提出了要求。其實自1994年取消國家銀行專業化分工後,金融業務綜合化進程就開始推進。實踐中,在國際金融業飛速發展,面臨國內外巨大競爭壓力的背景下,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聯系不斷加強,金融業務相互摻雜、相互滲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現象逐漸增多,金融業呈現出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已經出現集團式的、銀行控股模式及實業企業控股式的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創新已經超越了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監管范圍,對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挑戰,實踐的發展呼籲統一監管體制。
第三,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符合我國建立大部委制以節省行政資源的政策取向。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小部門制。而大部制是一種政府政務綜合管理組織體制,特點是"大職能、寬領域、少機構",政府部門的管理范圍廣,職能綜合性比較強。按照黨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會一步到位,循序漸進的推進也已基本達成共識。目前大部制試點范圍或將從三個領域選擇:一是所謂的大農業,農林副牧漁業和水利部的部分職能組合;二是國防科工委系統的調整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等。雖然金融監管領域的大部制改革還沒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國人民銀行之外,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業進行監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價值取向的。所以,未來我們應該合並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成立一個獨立於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委員會,而人民銀行只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金融業的宏觀調控,不再具有金融監管的職能。這樣既避免了三部門在具體金融監管中的職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而導致的監管空白,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東亞國家的經驗教訓,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1997年一場始於泰國又迅速擴散到整個東南亞並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機,使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匯、股兩市相繼暴跌,金融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經濟受到嚴重創傷。危機過後,1998年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兩項重大的改革:一是設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從大藏省中把銀行局與證券局的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檢查部、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分離出來,組建了作為總理府外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後更名為金融廳),成為專門負責金融監管事務的機構。另外一項改革為加強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東亞另一個遭受重創的國家--韓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於1998年4月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可見,亞洲金融危機後,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東亞國家紛紛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這對於有效的防範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說,亞洲金融危機過後日本、韓國經濟的崛起與金融監管改革帶來的金融業的繁榮不無密切的聯系。雖然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沒有受到重創,實現了經濟的軟著陸,但東亞國家的這些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結合我國的現實金融監管的國情,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而現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怎樣的呢?情況如下: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業監管。近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機構開展混業經營已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因此,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險,提高監管效率,勢在必行。
金融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當局為實現宏觀經濟和金融目標,依據法律法規對全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它作為政府提供的一種糾正市場失靈現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一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從根本上是由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金融發展狀況所決定的,判斷一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與否,關鍵在於它能否保證該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能否適應該國金融業的發展水平。
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工,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以大銀行業為口徑,銀監會成立了監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而下相應設立了省局,市分局、縣(市)辦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部設立了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而下則建立了相應會、局(省、市、計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後,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個監管機構都是集中於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好處是有利於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及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於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
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其實際運行以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統一了監管框架,加強了監管專業化,提高了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於中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但是,近幾年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分業監管體制已顯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建立在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之上,從社會的大局出發,和諧構建良性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求我國經濟能順利的發展,為社會的各項事業服務。有別於美國的從政治角度出發,按照資本市場的運作來制定的
⑸ 保證金制度的類比
美國業界認為,奧巴馬政府關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計劃存在一個重要缺陷,即沒有對衍生品交易員擅自將客戶繳納的現金擔保挪作他用做出禁止規定,保留這個死角顯然對重塑市場十分不利。
眾所周知,2000年美國國會兩院通過的《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是繼《金融服務現代法》之後,又一部旨在放鬆政府管制、推進自由經濟的法案。法案解除了政府對場外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管制,明確政府對農產品期貨進行嚴格監管,對金融期貨只做極為有限的監管,對金屬和能源類期貨基本不做任何監管。在這樣的指導原則下,交易傭金商收取的客戶保證金雖然必須與自有資金分立賬戶存放,但卻允許傭金商可以在無需事先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客戶的保證金用於投資國債、貨幣市場基金等,投資收入歸傭金商所有。這種以高度信用和自治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游戲規則,在此番金融危機中頻現弊端。一旦公司運作出現風險,被「挪用」的資金可能面臨凍結甚至破產清算,導致客戶權益受損。據估計,雷曼兄弟破產之前動用了其券商業務收取的數百億美元擔保金。將近一年過去了,與雷曼兄弟進行衍生品交易的對沖基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仍在苦苦尋找其所繳納擔保金的去向,圍繞這些擔保金的官司恐怕就要打上好多年。
相比之下,我國在主要的資本市場中,都明確要求客戶所繳納的所有現金權益須存入獨立的第三方託管賬戶,包括基金、證券,保險和信託等。期貨市場更明確提出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要求客戶保證金必須存放在期貨公司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的專戶,實行封閉運行,期貨公司不得挪用客戶保證金,保證金監控中心監控管理資金的劃轉等。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保證金和充抵保證金的其他資產不屬於破產或者清算范疇,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等。這些制度措施對投資者相對起到了更好的保護作用。
中美兩國在衍生品交易中的融資文化更是相距甚遠。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條例規定,期貨傭金商在必要時可動用自有資金或自有未質押的證券為客戶提供融資,以避免客戶保證金不足。美國市場上,大型傭金商根據授信額度對客戶提供透支交易等信用交易很普遍,這也一向被我們視作信譽高度發達的象徵。但這種做法顯然無法移植到中國。我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期貨公司不得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嚴禁透支交易。
在美國業界呼籲奧巴馬政府要求衍生品交易員將所有客戶現金擔保存入獨立的第三方託管賬戶時,或許我們確實應該為中國相對嚴格的監管力度感到慶幸,畢竟此類的跟頭以前我們也栽過。
⑹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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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講稿之十八
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big5/paper8/5/class000800002/hwz149885.htm) 吳志攀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託屬於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託,屬於民法范疇。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調整金融關系,但不是直接調整,而是間接調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問題時,如果將它們綜合在一起,進行系統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統化的特點。金融關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法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二、金融法的特點
(一)金融法的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這就是金融界所稱「連鎖反應」。因為存款人對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開始懷疑。於是,民眾對其他銀行開始擠提,結果許多銀行都可能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一對一」的關系,而是「一對多」和「多對一」的關系。由於金融業有「連鎖反應」的特點,所以,金融法對金融業有「牽一發動全身」的系統作用。例如,我國在制定與執行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考慮商業銀行法的問題,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問題。過去,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資金來源不充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來源比過去更充足,股市就會膨脹。再如,銀行存款利息提高時,證券市場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之,便會增加。在金融領域看來,銀行與證券市場就好像兩個互相連通的「水庫」,資金就像水庫中的「水」。當一個金融市場的壓力升高時,「水」就會從一個「水庫」流向另一個「水庫」。除了銀行與證券市場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場也像互相連在一起的「水庫」,資金之「水」可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等。
明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接軌。所以,國際金融之「水」與國內金融之「水」,將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但在國內法中表現出來,而且,也會在國際金融法中表現出來,就像現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樣。
(二)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金融法本來具有國別性或地域性,不同國家的金融法存在許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與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的金融法,也越來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涉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議與同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換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三)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採用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四、對人大常委會修訂與制定金融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二)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四)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五)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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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200分求 一篇簡單英文文章的翻譯
The wunderkind gas trader
John Arnold has made billions as an energy-trading phenom. But the rules of his game are about to change.
翻譯:年輕有為的天然氣商人
約翰-阿落德已經在天然氣交易中賺到將近10億. 但是他們的游戲規則正在發生改變.
(Fortune Magazine) -- You could hear John Arnold trying to choose his words carefully. Seated at a conference table inside a drab government building in Washington, D.C., in August, Arnold hardly fit the stereotype of a swaggering, 35-year-old billionaire natural-gas trader.
翻譯: (財富雜志)--- 你可以聽到約翰-阿羅德小心翼翼的選擇自己的用詞. 他正在參加一個會議,這個會議在位於美國華盛頓的一個土褐色的政府大樓里召開. 在8月, 約翰-阿羅德幾乎成為一個35歲進行天然氣貿易的億萬富翁.
He wrung his hands as he waited to speak and twisted his wedding band. He filled, and refilled, and re-refilled his water glass. Then he stuttered a bit before he gained momentum and politely advocated rules that would restrict others while allowing him to keep doing what he does.
翻譯:他扭動著他的手和他的領結,正在等待著發言. 他幾次用水加滿了他的杯子,接著,他結結巴巴的說了一些話,客氣的提倡著一些規則,這些規則是限制其他人,從而允許他繼續他的工作.
It was a rare public appearance for one of the least-known billionaires in the U.S. But the stakes were high. Arnold was testifying at a hearing of the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翻譯:在美國對於一個億萬富翁來說,在街頭路面是十分罕見的.但是,樹庄太高,阿羅德試圖證明一種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說法.
Commodity prices have been especially volatile in recent years -- skyrocketing and then crashing to earth -- and the federal regulator is considering dramatic rule changes to rein in speculators, whom many blame for the gyrating prices.
翻譯:日用品價格變得十分不穩定,特別是最近幾年---開始是天價,接著有暴跌回原來的價格---聯邦官員正在考慮改變一些的規則去控制這些讓價格異常波動的投機者.
Arnold would tell you -- if he were inclined to tell you anything (and he rarely is) -- that he's a speculator. He might say, though, that that's not a bad thing to be. But call him what you want -- nobody has profited more when it comes to natural-gas trading in recent years.
翻譯:阿羅德會告訴你---他會傾向於告訴你一些事情---他是一個投機者. 他可能會說,會想做一個投機者不是一件壞的事情. 但是在最近幾年沒有人再能獲得更多的利益當天然氣貿易變成了國家天然氣貿易.
His Houston-based hedge fund, Centaurus Energy, which manages more than $5 billion in assets, has never returned less than 50% in seven years of business.
翻譯:他擁有休撕頓的人馬座能源基金,這個基金掌握著超過50億的資產,並且在7年的生意中沒有低於其50%的價值.
Arnold's wealth reportedly constitutes a large chunk of the fund, which would make him the second-youngest self-made multibillionaire in the U.S. -- behind Facebook's Mark Zuckerberg (assuming you believe the social-networking company's theoretical valuation).
翻譯:劇報道阿羅德的財富可以建立一個十分巨大的基金,這使他成為在美國第2年輕的白手起家的億萬富翁---在他前面的是FACKBOOK的創始人馬克(你可以相信社會人際網路公司的理論財富)
Arnold has the brain of an economist, the experience of a veteran gas man, and the iron stomach of a riverboat gambler. Perhaps most notable, though, is his uncanny ability to extract colossal profits from catastrophic circumstances.
翻譯:阿羅德擁有經濟學家的大腦,老道的天然氣貿易商的經驗,以及賭徒般巨大的胃口. 也許最值得關注的是,他讓人吃驚的能力,這個能力能在災難的環境中吸收財富.
He began his career as a wunderkind twentysomething trader at Enron -- and escaped that disaster not only with his reputation intact but also with the biggest bonus given to any employee, which he used to seed a new fund.
翻譯:他開始他的職業是作為一個20幾歲的貿易商在ENRON---當時他不但能從災難中完好無損的逃離出來,並且提供了一大筆獎金給他的員工,這樣使他種下了新的基金.
A few years later he earned $1 billion betting that natural-gas prices would go down just as a reputedly brilliant gas trader at Amaranth made a spectacularly disastrous bet in the opposite direction. More recently, as the commodities bubble burst in 2008, taking even more fund managers with it, Arnold foresaw the looming collapse and once again nearly doubled his money.
翻譯:在幾年以後,他打賭天然氣的價格會下降,是因為聽說一些天然氣投資者做了一個相反的決定,使這些人損失慘重;因此,阿羅德賺到了10億.最近幾年,由於2008年的日用品刨沫的突然出現,一些基金投資商破產了.然而,阿羅德再次預測到這個海市蜃樓般的崩潰,並使他的資產翻了兩翻.
But now he faces the biggest test of his career. His mojo relies on his ability to make enormous bets. The CFTC, however, has vowed to impose trading limits that would target the instry's largest players. That, say observers, could be a dose of kryptonite for the supertrader.
翻譯中...
⑼ 我想在網上炒股,可是不知道都有什麼手續,還有,都要用到什麼軟體之類的。請大蝦幫忙
股票市場對於大多數朋友來說已經不陌生了。很多朋友可能在股市中縱橫馳騁了很多年,對股市已經有自己的深刻感受。悲也罷、喜也罷,反正說起股市的運作模式、特點都可以如數家珍,娓娓道來。
外匯市場對於大多數朋友來說,卻是一個全新的市場。國內形成炒匯熱也僅僅是近一兩年的事情。從投資者的數量來講,還遠遠不能與國內的股票市場相提並論。但從交易量來看,外匯市場卻大於股票市場。隨著我國加入WTO,外匯投資已經成為一個新的投資熱點,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對炒匯表現出濃厚的興趣。
股票市場和外匯市場畢竟不是相同的領域,有許多不同之處。從股市走向匯市之前,我們有必要把一些問題搞清楚,不然會搞出一些笑話甚至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我給大家講兩個例子。
事例一:「所想非所言」
我有一個很要好的朋友,他畢業於我國知名的高等學府,MBA學位,專門研究宏觀經濟。一天,我在論壇里值班,忽然他在論壇里發貼「日元一年內要見110」,那個時候我們還不認識,看到這個題目,我很好奇,想看看他的觀點,於是,我認真地拜讀了他的文章,看完之後,我一頭霧水!他的帖子從自己專業角度出發詳盡地分析了日本經濟,有理有據地說明日元將要大幅度貶值,但當時的匯價是125.00左右,日元貶值怎麼會邁向110呢?我和他溝通之後才發現,他原來是犯了一個很低級的錯誤:不知道匯市裡面還有標價法的區別,把方向搞反了。
其實,這種錯誤對於那些對於匯市一無所知,以股市套用匯市的朋友來說,是十分普遍的現象。由於工作關系,我經常會見到一些第一次從股市過來的朋友面對日元技術圖表中明顯的K線上升趨勢驚呼:「日元多麼好的勢頭啊,趕快買入。。。。。。」
事例二:「從銀行撈錢」
一次,我去其它銀行辦業務,看到一位客戶正和櫃面人員爭執,於是,我好奇地去問發生了什麼事。銀行的工作人員告訴我,那位客戶剛剛買入了日元,然後立即賣掉,算完帳後發現賠錢了,十分生氣,在和櫃台人員理論呢,我把那位客戶拉到一邊問:「老哥,你剛買的日元為什麼不等等看,為什麼要馬上賣掉呢?」,他回答到:「你看,銀行的日元買入價高,賣出價低,我這么做不是穩賺不賠從銀行撈錢嗎?可是,交易完後,我賬上的錢卻少了,你說他們是不是騙人呢?」聽完,我啞然失笑,送他了一句話:「老哥,你記住,銀行比你我都精明,永遠不會做賠本的買賣,人家公布的價格是銀行自己的美元的買入價格和賣出價格,沒有一點問題,是你搞反了,白搭了買賣差價。。。。。。」。
我們從比較的角度來看一看股市和匯市。
一、封閉的股市和開放的匯市
每天早上9:30,千萬雙眼睛注視著屏幕,等待股票的開盤價,千萬個腦子開始飛速地運轉,計算著自己的浮動盈虧,下午3:30,一天的戰斗結束了,千萬顆懸著的心終於落地,開始盤點或休息,這就是股票市場的寫照。
股票市場是個封閉的市場,有固定的開盤時間和收盤時間,有固定的交易場所,有固定的清算中心,同一時刻同一隻股票的成交是同一個價格。
而外匯市場則截然不同,它是一個開放的市場。雖然大家從電視上也看到過外匯交易所中繁忙的交易景象,很容易把外匯市場和股票市場等同起來,但實際上,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有形的外匯交易所中的交易僅僅是整個外匯市場中很微不足道的部分。多數交易是在場外,交易者藉助於現代化的通訊手段彼此進行交易。這種交易完全是兩個交易對手之間的事情,大家僅僅是遵循一個慣例而已,並不受任何條例、制度的約束。外匯市場沒有一個同一的規則,沒有專門的清算機構,沒有固定的開盤收盤時間。所謂的開盤價和收盤價也僅僅是大家約定俗成地以紐約市場為准,並沒有誰規定收盤後大家就不能交易。只要你能找到交易對手,你就可以交易,只不過這個交易價格將不會反映到資訊系統里。
外匯市場從北京時間周一凌晨4:00開始連續運轉到周六的凌晨4:00。經常會有朋友問我:「現在的價格是哪個市場的價格?」我也經常被這個問題難倒。因為,外匯市場的價格只有活躍程度之分,沒有市場之分。在我們聽專業人士分析市場時,經常會提到「亞洲交易時段……,歐洲交易時段……」,這指的就是在某個時段價格的情況。它決不是說這個價格就是來自於某個交易所的價格。亞洲交易時段,很可能有許多來自於歐洲和美洲的交易者也在進行交易,他們的成交價格也會反映到報價系統中。換句話說,大家平時所看到的價格不是什麼交易所的報價,而是有某個交易商的報價。這個報價者會經常發生變化。現在是花旗銀行的,下一個也許就是中國銀行的,或是某個外匯交易商的。這個報價僅僅代表了報價方的意願,反映了當前市場的匯率水平,而不是一個標准。大家實際以什麼價格成交,要看你所選擇的交易對手願意給你出什麼價格。如果你不滿意,你可以選擇別的對手,正如你可以在四大國有銀行和其它商業銀行之間做出選擇一樣。
在股票市場,交易所對參與交易者有嚴格的身份限定,要求入場交易者必須在交易所擁有席位。一般投資者只能透過代理機構進行交易,並向這些機構支付一定的傭金。
在外匯市場,對於交易者沒有任何限定。只要你願意,你就可以進行交易。你不必向任何人或機構支付傭金,你就是市場的直接參與者。只不過由於資金量的關系,你的交易價格不會反映到資訊系統里。由於你不是主要的市場參與者,你沒有和交易對手討價還價的餘地。在外匯市場中,主要的交易者是各國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外匯經紀商、大型基金、大型的跨國公司。他們的成交價格對市場具有影響力。一般的投資者都是和銀行或外匯經紀商進行交易,對國際市場的價格不產生什麼影響力。這一點和股市有較大區別。
股票市場中,大家以集合競價的方式,通過統一的撮合系統進行交易。所以,你的價格完全可以對瞬間的市場價格產生影響。如果你願意,你可以讓一隻股票出現跌停板中。在外匯市場則不然,它沒有撮合成交系統。一般的投資者沒有主動報價的資格,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成交。
在股票市場,內幕消息成為人們追逐的對象。掌握了內幕消息,就獲得了比別人優先賺錢的良機。在外匯市場,內幕交易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為,這是一個完全公開化的市場,央行的動態、貨幣政策、經濟數據完全是透明的。無論你資金量的大小,你都可以平等獲得這些消息。只不過由於設備和與核心交易的距離問題,大家獲得這些消息的時間會有先後,但這種差距還不足以對投資決策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在股票市場,基金和機構或者是什麼「黑庄」可以製造消息,可以運用手中的資金來做出完美的技術圖表,操縱價格,但外匯市場者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面對全球每天4萬億美元的交易量,任何一個機構包括一個國家的力量都是渺小的。它們的交易行為不可能對匯價產生方向性的影響。很多人對金融大鱷「索羅斯」十分佩服,認為他可以左右一個貨幣的走勢。實際上,他並不是以資金量來左右匯率,而是他善於發現支撐匯率的眾多因素中存在的缺陷,並加以放大,從支撐匯率的最薄弱環節入手,給予痛擊,在市場中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使匯率朝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即便是如此,索羅斯的所作所為也稱不上操縱匯率。因為他們的所作所為,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被市場所發現並廣為傳播。任何投資者都可以根據這個消息來做出自己的投資決策。這一點與股票黑幕在事後很長時間才被曝光有本質區別。因此,匯市與股市相比,它是一個更開放的市場、更透明的市場、更公平的市場。投資者是憑借自己的智慧在賺錢,而不是碰運氣。
二、貨幣換證券和貨幣換貨幣
在股票市場中,大家買賣的是股票這種權利的契約,是以貨幣換證券的交易,這種證券可能一紙千金,也可能是一堆廢紙。這正是股市吸引大家的關鍵所在。它充滿了機遇也充滿了陷阱。如果你運氣比較差,手中的股票就有可能變成ST、PT,甚至被摘牌。
在外匯市場中,大家買賣的是貨幣,是一種「以貨易貨」的過程。目前國際外匯市場能夠自由買賣的貨幣,絕大多數都是經濟政治比較穩定的國家的貨幣。絕對不會出現「ST日元」、「PT英鎊」之類的現象。就是對於一般的投資者,只要是買賣時機不是十分的差,買了一種貨幣後即使被長期深度套牢,一般都有解套獲利的機會。最低限度也有減少損失的機會。很多朋友在歐元推出後,在1:1的位置買入歐元,套牢3年後的今天,不是也能獲得相當豐厚的收益嗎?在外匯市場,「三年等個閏臘月」的情況比較常見。在股票市場,就比較難了,100元左右買入的億安科技股票不知道100年之內還有沒有解套的機會。
因為股票市場是以貨幣換證券,所以,不存在標價的問題,一定是一股X股票值Y元的標價方法。但是,在外匯市場就不同了,大家都是貨幣,就存在一個誰來對誰進行標價的問題。傳統上,經濟強國都喜歡以本國貨幣來表示其它國家的貨幣。早期,英國是最強大的資本主義國家,英鎊屬於硬通貨幣,所以,就形成了以1英鎊等於多少美元的標價方法,澳大利亞、紐西蘭早年都是英國的殖民地,因此,也沿用了英鎊的標價方法,形成了1澳元、1紐西蘭元(紐元)等於多少美元的標價方法。後來,隨著美國經濟的強大,美國逐漸在世界范圍內取代了英國傳統資本主義強國的地位,美元成為流通全球的硬通貨幣。於是,就形成了諸如1美元等於多少日元、瑞郎、加元的標價方法。歐元面世後,表現出要與美元抗衡的姿態,也選擇了和英鎊一樣的標價方法。
外匯市場的標價方法很重要,它決定了投資者根據數值大小進行買賣時的方向問題,用專業術語講,外匯存在兩種標價方法:直接標價法和間接標價法。標價實例:
直接標價法
美元/日元=134.56/61、美元/港幣=7.7940/50、
美元/瑞郎=1.6840/45。
間接標價法
歐元/美元=0.8750/55、英鎊/美元=1.4143/50
澳元/美元=0.5102/09
上面說到得兩個例子,都是因為當事人沒有搞清楚外匯市場標價方法的問題才弄出笑話和遭受了損失。
標價法經常會把初學者搞得暈頭轉向。畢竟專業學術用語講起來比較拗口。通俗點說,直接標價法就是直接用美元表示其它貨幣得標價方法。這種標價法下,數值越大,表示與美元相對應得貨幣越不值錢,和股市中的價格是反向的。間接標價法就是用其它貨幣來表示美元的標價方法。這種標價法下,數值越大,表示這種貨幣越值錢,和股市中的價格是一致的。
三、股市的分析法寶在匯市毫無用武之地
「量價配合」是證券期貨市場技術分析的法寶。在這些市場中,任何價格的方向性變化如果沒有成交量的配合都不可能成立。因此,在進行技術分析時,成交量成為一個重要因素。如果一個人在分析日元的走勢時,給你大講特講量價配合如何完美,指標配合多麼天衣無縫,然後鼓動你去進行交易時,請你一定要對他的建議打個大大的折扣。無論他對技術分析多麼精通,他也僅僅是一個半隻腳剛剛踏進外匯市場的新手,對外匯市場還不熟悉。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外匯市場不看量」是外匯分析的最基本常識。
那麼,為什麼「外匯市場不看量」呢?
答案是:外匯市場的量沒法看。
從上面談到的外匯市場的特點可以看到,外匯市場是無形的市場、開放的市場。它不像其它市場那樣有集中的撮合系統,在一個封閉的市場中運行。它的交易是自由的、鬆散的,沒有一個全球通用的交易撮合系統。因此,在某一價格的交易量是無法及時准確地統計出來的。再者,依賴現代的科技手段,就算是有辦法准確統計交易量,某個價格的交易量相對於每天4萬億美元的交易量都微不足道,研究和分析這個數據毫無意義。但是,在某些分析軟體中,我也看到過有成交量的數據,這一點許多朋友也注意到了,那麼這個成交量是那裡來的呢?
不同的軟體供應商的數據源不同,因此,成交量的數據含義也不同,有的代表了原始數據提供者的成交量之和(成交金額),有的代表了某一價格的成交頻率(成交筆數),無論它代表了什麼,都不是所有交易數據的匯總,因此,無法代表整個市場的真實成交情況,最終都是沒有參考價值的。
需要強調的是,除了「量價配合」這一點外,股市其它的技術分析方法都可以用來分析外匯市場。股市的技術分析高手註定會成為匯市的技術分析高手。因為,匯市相對與股市客觀規律性更強,是技術分析者施展自己才華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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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生有約 [yunfei888@sohu] 發表於2007-03-06 13:53:30 [回復] [編輯] [發留言] [送禮物] [投訴此帖] [ ]
外匯保證金簡介
外匯交易就是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進行兌換。外匯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市場,每天成交額逾 19000 億美元。與其它金融市場不同,外匯市場沒有具體地點,也沒有中央交易所,而是通過銀行、企業和個人間的電子網路進行交易。由於不需要具體的交易場所,因此外匯市場能夠 24 小時運作。在交易過程中的討價及還價,則由各大經紀公司傳遞出來,投資者可以實時得知外匯交易的行情。
外匯保證金交易,又稱外匯按金交易、虛盤交易,指投資者和專業從事外匯買賣的金融公司(銀行、交易商或經紀商),簽定委託買賣外匯的合同,繳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過10%)的交易保證金,便可按一定融資倍數買賣十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的外匯。因此,這種合約形式的買賣只是對某種外匯的某個價格作出書面或口頭的承諾,然後等待價格出現上升或下跌時,再作買賣的結算,從變化的價差中獲取利潤。由於這種投資所需的資金可多可少,交易可通過互聯網進行,所以,近年來已經成為國際流行的投資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資者參與。
外匯按金的投資以標准合約形式出現,主要的優點在於經紀商提供高比例的融資,可以做到以小搏大,節省投資金額。對投資者來說投入小、產出多,比較適合大眾的投資,可以用較小的資金贏得較多的利潤或虧損。請注意,風險與收益是對等的,交易中有多大的收益就可能面臨同等虧損,這也是外匯保證金交易的一個重要風險所在。
另外,在外匯按金交易中,投資者還可能獲得可觀的利息收入。合約現貨外匯的計息方法,不是以投資者實際的投資金額,而是以合約的金額計算。例如,投資者投入1萬美元作保證金,共買了5個合約的英鎊,那麼,利息的計算不是按投資人投入的1萬美元計算,而是按5個合約的英鎊的總值計算,即英鎊的合約價值乘合約數量(62,500英鎊*5),這樣一來,利息的收入就很可觀了。當然,如果匯價不升反跌,那麼,投資者雖然拿了利息,怎麼也抵不了虧掉的價格變化的損失。當然財息兼收也不意味著買賣任何一種外幣都有利息可收,只有買高息外幣才有利息的收入,賣高息外幣不僅沒有利息收入,投資者還必須支付利息。由於各國的利息會經常調整,因此,不同時期不同貨幣的利息的支付或收取是不一樣的,投資者要以從事外幣交易的交易商公布的利息收取標准為依據。
而且,外匯交易系統會自動即時核算每個部位的即時盈虧,市場價格一有變動,盈虧立即隨之核算,所以客戶可立刻看到帳上的最新即時盈虧。盈利或虧損的多少是按點數來計算的,所謂點數實際上就是匯率的最後一位數的變化,具體損益計算公式與例子如下:
USD/JPY,USD/CHF,USD/CAD
計算公式:((平倉價–入市價) x 數量 x 合約金額) / 平倉價 +/- 利息 = 盈/虧
如USD/JPY,於132.00買入2口單,在同一交易日,以132.50結清該部位(平倉2口單)。
計算式:(132.50-132.00) x 2 x 100,000 / 132.50 + 0 = $754.72 獲利。
EUR/USD,GBP/USD,AUD/USD
計算公式:((平倉價 –入市價) x 數量 x 合約金額) +/- 利息 = 盈/虧
如EUR/USD,於0.8500買進2口單,在同一交易日,以0.8570價位結清該部位(平倉2口單)。
計算式:(0.8570-0.8500) x 100,000 x 2 + 0 = $1200
1997年以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在線外匯保證金交易已經風靡世界,成為外匯交易的流行方式,不僅銀行間交易已開始採用在線方式,個人也越來越多的通過互聯網參與外匯交易市場。在線外匯交易的發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使得原來必須依賴本地經紀商才能參與外匯交易的個人和小型機構投資者,可以更加方便的進行外匯投資。2000年12月,美國通過了《期貨現代化法案》,這一法案要求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美國期貨協會(NFA)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為期貨傭金商(FCM),並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在期限內不符合資格或沒有被核準的外匯業者將被勒令停止營業。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在線外匯保證金交易走上了規范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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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生有約 [yunfei888@sohu] 發表於2007-03-06 13:54:33 [回復] [編輯] [發留言] [送禮物] [投訴此帖] [ ]
影響匯率制度的因素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多種匯率制度。一國選擇何種匯率制度,取決於該國的國情以及它是否有利於該國的經濟發展。影響匯率制度的主要因素是:
⑽ 外匯投資入門教程
何為外匯
[外匯]原指貨幣幣兌換率(EXCHANGERATE)。簡單來說,是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別國的貨幣稱為外匯;即國家與國家之間,國貿易、投資、旅遊等經濟往來,引起貨幣間支付的關系。由於各國貨幣不同,在國外支付時,必須先將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國貨幣,或是收到外國的外幣,換成本國貨幣才得以在國內流通,從而產生了貨幣兌換的關系。
而外匯市場是一個先進的電訊網路,不受時空限制,透過電子通訊設備進行買賣。匯市是一個龐大的國際化的交易市場,外匯價格會國市場對不同貨幣的供求而變化,不易受人為操縱,買賣時間差不多長達24小時。
投資外匯的八大優點
(一) 投資目標是國家經濟,而不是上市公司業績
(二) 外匯是雙邊買賣,可買升可買跌,可避免其中之規限
(三) 保證金交易,投資成本輕
(四) 成交量大,不容易為大戶所操控
(五) T+0交易
(六) 能夠掌握虧損的幅度(設定止損),不會因為沒有買家或賣家承接而招致更大的損失。
(七) 二十四小時交易,買賣可隨時進行
(八) 利息回報率高(股票每年最多隻派發四次,而外匯則是若投資者持有高息貨幣合約者,每天均可享有利息
各種投資渠道比較
投資項目 所需資金 獲利方式 資金風險度 交易時間 買賣方式 被控製程度 資金靈活性 手續費稅項
銀行 100% 利息收入 通貨膨脹造成本金變相貶值 8小時 銀行排隊櫃台辦理 慢 利息稅20%
股票市場 100% 上漲是獲利下跌時套牢 人為炒作,風險度高(十個股民九個虧) 4小時 單向買賣市價成交 高度控盤、政策干預大、政府圈錢之地 一般 一般為4%
房地產市場 50%-100% 上漲是獲利,否則只能看作保值 難以評估,資金易套牢 自尋買主 私人或中介公司 策干預大 慢 交納各種稅金
期貨市場 10%左右 雙向交易回報迅速 中等風險,有時間限制,強行平倉等 4小時 雙向交易市價交易 中等控盤,部分品種高度控盤,如逼倉等 快 視品種而定,較高
外匯實盤 100% 上漲時獲利下跌時套牢 難以獲利,資金易套牢 24小時 單向買賣可設限價單 無法控制每天成交三萬億美元以上 慢 差價大
國際外匯市場 1%-5% 雙向交易以小博大回報迅速 本人控制 24小時 雙向交易網上交易電話下單均可 無法控制每天成交三萬億美元以上 快 差價小
外匯市場的組成分子
A.中央銀行
負責發行本國貨幣,制貨幣供給額,持有及調度外匯儲備,維持本國貨幣之對內及對外的價值,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經常被迫買進或賣出外匯來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市場秩序。譬如: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法國、加拿大、與義大利所組成的七大工業組織(G7),經常舉行高峰會議,對於主要貨幣之匯率設有協議,限定匯率波動之幅度。由於G7經常聯合干預,使匯價穩定;央行有時也會為了調節貨幣標准,或政策上的需要,在公開市場上進行干預,干預行動基本上是和市場大眾持不同的立場,通常沒有特殊的因素,中央銀行是不會主動出面干預的。通常央行干預匯市只能收到暫時的效果,使匯率變化速度不致上升或下跌太快,但卻無法改變長期的基本走勢。
B.商業銀行
在任何一個地方,不管該地是否是一個外匯兌換的主要市場,一般的小量現鈔買賣,支票兌現都差不多全由銀行壟斷,銀行外匯部門的主要業務就是將商業交易與財務交易的客戶資產與負債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這種轉換可以即期交易(SPOT),或遠期交易(FORWARD)方式辦理,由於從事外匯交易的銀行為數眾多,所以外匯買賣日漸普及。
C.外匯經紀商
外匯與股票市場一樣,任何活躍的市場都有不少的經紀商,在美國稱為(Exchange Dealer)的角色,僅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客戶代洽外匯買賣的匯兌商定,在買主與賣主之間,拉攏搓合,透過外匯經紀人的接洽,直接或間接買賣。外匯經紀商及經紀人,本身並不承擔外匯交易的盈虧風險,其從事中介工作的代價為傭金收入(Broker Fee Or Commission),外匯經紀人因熟悉市場外匯供需情形、消息及圖表的分析,以及匯率變化漲跌及買賣程序,故投資人樂於採用。
D.基金
此類機構性質上基本與經紀商大同小異,所不同的是它經常自行買賣,亦可隨本身的意願,對客戶的交易作選擇性的盈虧風險承擔,而銀行及經紀商亦經常是它的交易對象。
E.外匯供需者
由於貿易的往來,進出口商在商品輸出或輸入後貨款的結算,以及運輸、保險、旅行、留學、國外公債、證券、基金的買賣、利息的支付等而產生的外匯供給者與需求者。
F.外匯投資者
所謂外匯投資者,為預測匯率的漲跌,以現匯(SPOT)、遠匯(FORWARD)或者期貨外匯(FUTUERS)的交易途徑,以少數的保證金從事大額外匯買賣交易,行情看漲時,先買入,後賣出,看跌時,先賣出後補回沖銷,用極小的波動賺取中間的差價,獲取厚利,所以外匯投資者也經常是主要外匯的供給及需求者。
外匯及外匯交易
外匯市場,也稱為「Forex」或「FX」市場,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日交易量1.9兆美元,相當於美國證券市場的30倍,中國股票市場日交易量的600倍。
「外匯交易」是買入一種貨幣,同時賣出另外一種貨幣。
每一種貨幣,都有國際統一的符號,如:
貨幣符號 幣種 貨幣符號 幣種
EUR 歐元 JPY 日元
GBP 英鎊 NZD 紐西蘭元
USD 美元 AUD 澳元
CHF 瑞士法郎 CAD 加拿大元
外匯是以貨幣對形式交易,例如: 歐元 / 美元 (EUR/USD) 或美元 / 日元 (USD/JPY) 。
對於新手而言,要理解一個外匯交易報價似乎很困難,其實只要掌握兩個基本點,判讀報價就會變得十分方便。 1) 前面的貨幣是基礎貨幣。 2) 基礎貨幣的價值總是以 1 為單位。例:美元 / 日元 120.01 ,在這組報價中,美元即為基礎貨幣。美元 / 日元 120.01 ,意味著 1 美元等於 120.01 日元。無論買 / 賣,都是在交易基礎貨幣。
「點」的概念
國際外匯市場上,匯率的價格共有 5 位數字,匯率價格的最後一數,稱之為一點,如美金兌日圓為 114.51 中的 0.01 、歐元兌美金為1.2801 中的0.0001,都稱作為一點,這是匯率變動的最小基本單位。
在外匯交易中,您會看到一個兩邊的報價,由買價與賣價組成。買價與賣價的差別為點差,交易商通過買賣的點差獲利。
外匯市場,24小時的全球市場
對於匯市投資者來說,最好的機會總是交易那些交易量最大的貨幣,即 「 主要貨幣 」。今天, 85% 的外匯交易是主要貨幣,包括美元,日元,歐元,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和澳大利亞元。
巨大的交易量,使得任何一個機構都沒有能力操縱這一市場,價格的走動有規律可循,對普通的投資者比較公平。
與巨大的交易量相比,外匯市場區別於其他金融市場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這是一個 24 小時永不停滯的全球市場,市場交易每天從悉尼開始,隨著地球的轉動,全球每個金融中心的營業日將依次開始。
24 小時的市場使得外匯交易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生活習慣安排交易時間,以及對每一時段發生的經濟,社會和政治事件所導致的外匯波動做出反應,獲得交易機會。
外匯市場的特點
隨著外匯市場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股票及期貨投資者將資金轉投到外匯市場。以下幾點就是外匯市場成為投資熱點的優勢所在:
24 小時市場
外匯市場 24 小時開放,不像中國股市,只在上午 9 :30 ~11:30、下午13:30~15:30 交易。因此外匯市場適合活躍的交易者。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作息時間進行交易。同時,24 小時不間斷的特性保證最小的市場裂縫;換句話說,排除了開市價格戲劇性高於或低於收市價格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因為 24 小時的市場,裂口性高開或低開是不可能的。
而在股票和期貨市場,由於所有的交易都是集中於中央式的交易所進行,因此股票市場是有固定的開市和收市時間的。當股票市場收市後,股票的交易是很稀疏或是完全沒有交易的,所以,收市後的交易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更為重要的是,固定的收市時間使得交易者有一段時間不能平倉,從而進一步令到交易者暴露在更大的風險之下:如果收市後有對交易者不利的重大新聞公布,交易者根本沒有機會平倉離場,減低損失。進一步說,交易者只可以等到第二天開市時才有機會平倉離場,而開市價可能完全不同於上個交易日的收市價。
成本低
外匯交易的成本是極低的,僅為買賣差價的幾個點相當於千分之一的手續費而已。此外,一個純電子市場使得交易者可以直接與「莊家」進行交易,免除了標價和中間人的費用,從而可以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因為外匯市場提供了 24 小時的流動性,交易者得到了狹窄和具競爭力的價差,使在線外匯交易更成為短線交易者的樂園。
交易品種簡單
和股票市場需要關注成千上萬的股票種類不同,外匯市場,只需要關注幾種貨幣對,像歐元 / 美元,美元 / 日元等主要貨幣對的交易量佔了整個市場的 90%。
最大最公平的市場
外匯市場平均日交易量 1.9 兆美金,相當於期貨市場的 4 倍,美股市場的 30 倍,中國股市的600倍,令其成為全球最大,同時也是流通性最高的市場。龐大的市場容量,使得投資者有足夠的盈利空間。
雖然世界上有很多不同種類的貨幣,但是,每天交易量的 85% 都是集中於 G-7 國家的貨幣,即俗稱的「 主要貨幣 」。而與數百種產品組成的期貨市場,多交易所和有多於 50000 只股票組成的股票市場相比,顯然外匯市場的流通性是股票及期貨市場無可比擬的。流行性很大的益處在於,很少甚至沒有人可以操縱外匯市場。這也就是外匯市場成為全球最公平的市場的主要原因。此外,市場的高流通性保證交易的准確執行,市場趨勢非常明顯,特別適合技術分析。
熊市、牛市均能獲利
外匯交易總是涉及貨幣對,您買一個貨幣的時候,就必然賣另一個貨幣。您既可持有多頭頭寸,也可持有空頭頭寸,無論行情如何,都有機會獲利。
杠桿比率,放大資金
杠桿比率是決定某個市場是否值得投資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為交易者可以通過對杠桿的運用來度身定做暴露於風險的程度。如投資者開立一個標准賬號,那麼一手單的大小是 100,000 美元。在沒有杠桿作用的情況下,無論是買或賣,交易者都必須拿出 $100,000 才可以參與交易。但如果杠桿比率為100 倍,那交易者無論買或賣,都只需拿出 $1000 。
這一杠桿比率遠高於股票及期貨市場,使交易者具備了根據市場波動獲取最大盈利的能力。同時,杠桿比率也使得小額投資者可以進入到這個原本屬於大投資的市場。當然,我們必須認識到,杠桿比率是一把雙刃劍,它能使投資者迅速獲利,但也很容易使您迅速虧本。
市場透明
外匯市場的透明度非常之高。一家信譽良好的經紀商會為交易者提供實時更新的、可執行的報價。雖然,股票和期貨也已經有在線交易,但是,在線交易所顯示的價格只是最後的成交價,非可執行價格。進一步說,在線交易,能確保交易者的所有價格都是公平的。但當進行股票和期貨交易時,交易者首先必須要求經紀人報價,這樣一來就給了經紀人一個查看交易人部位的機會及就交易者的部位而操縱價格的機會。
我們的線上交易平台提供了實時投資組合和賬戶追蹤功能,從而提高了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交易者隨時可以登錄平台查詢持倉部位的盈虧情況,以及編制詳細顯示持倉部位,定單,保證金部位和最新的總盈虧數字等。
T+0模式
一天可操作多次,給投資者提供了很大的贏利機會
網上外匯交易
網路科技帶來交易革命
在網路科技發展以前,外匯交易一直由大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獨享,個人投資者基本無緣這一市場。但從上世紀90年代末期,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普及,極大的降低了投資門檻及成本,使個人參與外匯投資成為可能。
過去,銀行10-30點的交易點差成本,通過我們的網上平台降低到3-4個點。
原來只有金融機構才能付得起成本的道瓊斯新聞、路透社行情、專業圖表工具等,現在只要開戶就可以免費使用。
原來必須到銀行才能完成的交易行為,現在坐在家裡,輕輕點擊滑鼠就可以在幾秒鍾內完成。
原來無處學習和練習的苦惱,現在藉助我們公司的資源、培訓和模擬交易平台,就可以在短時間內速成入門。
外匯市場的興起,與市場的規范化分不開
2000 年 12 月,柯林頓政府通過了《期貨現代化法案》,這一法案要求美國的外匯期貨經紀商必須在美國期貨協會( NFA)注冊,並接受 美國商品與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的監管。
《期貨現代化法案》的出台,使得在線外匯保證金交易走上了規范發展的軌道,為廣大外匯投資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這一保護措施不僅適用於美國投資者,同樣適用於來自全世界各地的投資者。
不斷降低的入市門檻、日益加強的政府監管,再加上外匯市場自身固有的對個人投資者的魅力,使外匯市場成為21世紀個人投資者的新寵。
外匯交易要素
了解保證金制度 understanding margin
保證金是利用杠桿比率,提高購買力的方法。如果您有 5,000 美元現金在一個保證金帳戶中,並允許 100:1 的杠桿率,您可以買到最高價值 500,000 美元的外匯,因為您僅需在您的帳戶顯示購買價格的 1% 作為擔保,換句話說,您擁有購買 $500,000 的購買能力。
保證金的益處
保證金使您用更少的現金投入,來增加投資回報。需要注意的事,保證金交易既能擴大您的盈利,也同樣能擴大您的虧損。
以下是一個例子, 演示保證金交易的益處:
在一個有美元 5,000 余額的保證金帳戶里,您判定低估美元對瑞士法郎。
實現此策略,您必須買入美元 ( 同時賣出法郎 ),並等待匯率上升。
目前美元 / 瑞士法郎的買 / 賣匯價是 1.6322/1.6327,( 意味著您可以用 1.6327 瑞士法郎來買入 1 美金,或賣掉 $1,可得 1.6322 瑞士法郎 )
您可行的杠桿率是 100:1 或 1%,您執行此交易,買一張單,買入 100,000 美元並賣出 163,270 瑞士法郎。
在 100:1 的杠桿下,為了此交易,您的初始保證金存入時 $1000,現在您的帳戶余額是 $4000 。
如您期待,USD/CHF 升至 1.6435/40 。您現在以 1.6435 價位兌換掉 1 美金或用 1.6640 瑞士法郎買入 1 美金。由於您看漲美金 ( 看跌法郎 ),您必須賣掉美元及買回法郎以實現盈利。
您結清此頭寸,賣掉一張單 ( 賣掉 $100,000 並換回 164,350 CHF) 由於您原本賣 ( 付 )163,270 CHF,您的盈利是 1080 CHF 。
要計算以美元為單位的您的盈利或虧損,只要簡單地把 1080 除以當前 USD/CHF 價格 1.6435,您的盈利在此交易為 $657.13 。
總結
初始投資: $1000
盈利: $657.13
投資回報率: 65.7%
如果您沒有使用杠桿來執行此交易,您的投資回報率將少於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