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所得包括商品期貨嗎
『壹』 財產轉讓是什麼意思呢
財產轉讓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的轉讓行為。
在法律上對財產轉讓范圍沒有限制,只要是擁有完全所有權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即可,但是對財產轉讓所得有規定。
財產轉讓所得的范圍界定:
1.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2.財產轉讓所得的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3.財產轉讓所得的特殊規定:
(1)對我國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貳』 個人所得稅中財產轉讓所得的幾個稅務問題
1、個人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2、個人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轉讓住房時,當初購房實際繳納的維修基金、工本費是否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的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綜上,個人轉讓住房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實際繳納的維修基金可計入房屋原值,工本費作為手續費可以扣除。
4.個人轉讓股權時,股權原值應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叄』 財產轉讓所得是什麼
財產轉讓所得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稅收上將財產轉讓凈所得納入企業應
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財產轉讓所得是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財產的所有權一次轉讓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財產轉讓所得中允許扣除的財產原值是指:有價證券:其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一般地,轉讓債權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以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計算公式如下:一次賣出的該類的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購進該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總和&pide;購進該種類債券總數量×一次賣出某一種債券數量+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建築物:其原值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土地使用權:其原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機器設備、車船:其原值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其他財產:其原值參照以上方法確定。如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財產轉讓收入中允許減除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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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財產轉讓所得可扣除的合理費用包括哪些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十九條規定:「財產原值,是指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四)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第二十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伍』 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的區別
租賃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轉讓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了。
『陸』 財產轉讓所得的定義
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柒』 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
錯。「財產轉讓所得以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是對的。
「 財產租賃所得以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是錯的。這個是按租金收入減去一定費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定額減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後作為應稅所得。
『捌』 個人所得稅中的按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稅有什麼區別
1.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適用20%比例稅率,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它以財產為課稅對象,向財產的所有者徵收。財產稅的課稅對象一般可分為不動產(如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以及動產兩大類。動產又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前者如耐用消費品、傢具、車輛等,後者如股票、債券、借據、現金和銀行存款等。 財產稅具有以下特點:
00(1)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的位置固定,標志明顯,作為課稅對象具有收入上的穩定性,稅收不易逃漏。
00(2)徵收財產稅可以防止財產過於集中於社會少數人,調節財富的分配,體現社會分配的公正性。
00(3)納稅人的財產分布地不盡一致,當地政府易於了解,便於地方因地制宜地進行徵收管理。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遺產稅(目前沒有立法開征)等3種稅都屬於財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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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財產轉讓所得包括哪些
財產轉讓所得是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財產的所有權一次轉讓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中允許扣除的財產原值是指:有價證券:其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一般地,轉讓債權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以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計算公式如下:一次賣出的該類的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購進該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總和÷購進該種類債券總數量×一次賣出某一種債券數量+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繳納的稅費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建築物。其原值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土地使用權。其原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機器設備、車船。其原值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其他財產。其原值參照以上方法確定。如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財產轉讓收入中允許減除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拾』 轉讓股票收益免徵個稅,但書上說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等所征的稅矛盾么
股票轉讓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沒有明確「暫免」期限為什麼說是「暫免」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根據國稅總局的說法,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連續三次下發相關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2005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則規定,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但國稅總局還規定,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征稅是兩回事。但具體要「暫免」到什麼時候,國稅總局並沒有明確。另外,由於國家稅務總局同時首次把個人房屋轉讓所得也要求單獨列出,更是引發了外界對於下一步要開征資本所得稅的猜測。資本利得在稅收上是指資本商品,如股票、債券、房產、土地或土地使用權等,在出售或交易時發生收入大於支出而取得的收益,即資產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