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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黃金期貨交易犯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9-11 21:25:22

㈠ 黃金交易在國內合法么

看是不是國內那四大期貨交易所。另外,不管合不合法,資金都安全,走勢都一樣。十賭九輸,交易所是不會虧錢的,賺九個人的錢,虧給另一個人錢,交易所是願意的,沒有必要黑客戶資金惹來警方。
2015年10月前,期貨不清楚,現貨全國范圍內有千家現貨交易所,出過黑客戶資金的只有一兩個。2015年10月整頓後,沒有這類傳聞,交易所必有當地政府官員背後參股,就算被查不幹了,也會提前一個月通知投資者停止交易,日期到達後,投資者還沒有平倉的,強行平倉,資金仍然開放出金通道。例子:橫琴稀貴(五百強企業金雅福旗下交易所)、前海油、北京石油交易所、新華產權交易所……

㈡ 做期貨黃金是國家允許合法的嗎

黃金期貨是上海期交所的業務 時間和股票一樣 之後白天四個小時,是合約制的。如果你是打算做黃金投資的話 建議你還是做實物貴金屬遞延 簡稱黃金TD的 和期貨基本一樣 就是比期貨多一個晚盤 沒有合約限制 可以無限期持有。

㈢ 黃金期貨交易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在黃金期貨交易中,黃金期貨主要有以下幾種侵權行為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下單、對沖行為、擅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及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
1.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下單。市場披露的有關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對黃金期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起著很大的作用,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黃金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公司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下單的,由此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由黃金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公司承擔。
2.對沖行為。對沖是指黃金期貨公司收到投資者的指令後,將其指令與其他投資者的指令或與自己的「指令」私下對沖,或者雖然將投資者的指令傳遞到了黃金期貨交易所,卻未將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場參與者以公開競價的方式提出要約,而是與其中某一市場參與者私下通謀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對賭和配合交易三種表現形式。黃金期貨公司私下對沖的行為應為無效,黃金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黃金期貨公司與投資者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擅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期貨公司挪用投資者保證金一方面是因其作為的行為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是由於期貨公司基於其投資者之間的行紀法律關系,負有對投資者保證金的妥善保管義務,私自動用投資者保證金,期貨公司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動用保證金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民事責任。
4.黃金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具體包括投資者沒有下單指令時黃金期貨公司擅自以投資者名義交易、黃金期貨公司執行非受託人的交易指令、執行沒有交易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瑕疵指令、錯誤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等幾種情況。這里同樣存在違約與侵權競合的問題。黃金期貨公司對擅自以投資者名義進行交易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方面的知識有很多,凱福德金業提供黃金期貨交易等相關資訊,包括黃金期貨交易等相關介紹和知識。

㈣ 非法經營金銀期貨代理商是否犯罪

屬於違法違規行為是一定的,至於是否構成犯罪要看情節輕重和具體的性質。
以下重點對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所涉及的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定性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的欺詐行為能否歸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並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從犯罪客體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稱之為「地下」,就在於其未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擅自開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違反了有關組織經營期貨交易的行政許可制度,侵犯了黃金期貨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罪狀表述。其次,從客觀行為來看,非法經營黃金期貨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採取各種欺詐方法騙取投資客戶資金,這種欺詐交易行為無疑也屬於非法經營活動,應屬於「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范圍。實踐中,多數地下黃金期貨交易市場以境外交易機構境內代理為幌子,要求投資者以外幣形式存入保證金或匯入資金,從而擔任「地下錢庄」的角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有人主張,對地下金融期貨交易案件的處理可以從違反國家對於外匯管理角度入手,認定地下金融期貨交易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⑶

不過,應當看到,《刑法》第225條對「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規定是立法機關追求大一統刑法典的無奈選擇。可以說,非法經營罪本來是為了瓦解投機倒把罪這一「口袋罪」而設立,結果卻變異為一個新的口袋罪。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已有十幾種行為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包括: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生產、銷售添加「瘦肉精」的飼料,非法經營食鹽業務,哄抬物價、牟取暴利行為,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經營業務,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決更是在司法解釋之外擴張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如果一個罪名被指斥為「口袋罪」,可以囊括違法性質不同的行為,那就意味著其與罪刑法定原則、尊重保障人權的沖突。由於各類行為方式差別往往較大,危害性也不同,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與其它形態迥異的非法經營行為合用一個量刑標准,顯得罪刑不相適應,同時,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無單位犯罪規定,但實踐中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的多是單位,如果僅追究相關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則顯然比較勉強,並使相關單位逃脫罪責。

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將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獨立出來,單獨設置新的罪名加以規制。許多國家對期貨交易的刑事規制相當重視,所設定的期貨交易欺詐犯罪類型有很多種,包括場外交易、私下對沖、交叉交易、辦公室交易前台交易、連續交易和滾動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實報告和記錄、欺詐性誤導交易、「強行平倉」騙取資金、巧禁止令、製造設施故障、虛擬交易等。⑷與國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國刑法對諸如私下對沖等期貨交易欺詐行為都沒有規定為犯罪。借鑒國外刑事立法,建議在我國刑法中新增設一個「期貨交易欺詐」的罪名,其罪狀可表述為「在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期貨投資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同時,刪除《刑法》第181條規定的編造並傳播影響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將這些期貨交易欺詐行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1條所列的其他欺詐行為類型、以及私下對沖行為都歸列入本罪的范圍。設立期貨交易欺詐罪之後,就可以將「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中的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從非法經營罪中分離出來,避免非法經營罪進一步「口袋化」。

(二)有關詐騙類犯罪的定性

實踐中,地下炒金公司或個人游離於政府監管之外,在其招攬客戶、業務開展中往往存在種種欺詐因素,如虛構己方系外盤代理的身份,隱瞞交易風險誇大收益等。盡管司法機關大多將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性,但並不能否定將其認定為詐騙類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包括期貨交易欺詐行為,其與詐騙類犯罪在行為手段上都是「欺騙」性質。然而,地下金融期貨交易存在欺詐因素與其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屬於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僅僅因為行為具有欺詐因素就認定其構成詐騙犯罪。正如有學者指出,對生活、市場、投資和投機領域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欺詐標准。在上述領域中,重點保護財產權的詐騙罪范圍呈現出不斷縮小的狀態,即「生活與刑法同在、市場進詐騙退、投資抵觸刑罰、有投機無詐騙」。⑸尤其是在投資領域,為了讓投資市場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對欺詐行為的容忍度較高,對財產權實行弱保護,詐騙罪的適用范圍相對萎縮;對於這種謀求超高回報的投機行為,法律更是不應注重保護其財產權,因為,既然參與者認識到了欺詐風險,在自身財產受損時,就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害人。然而,這並不等於放棄交易秩序和市場規則的刑法保護,「地下炒金」屬於法外投機,參與者被騙,對組織者雖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但必須針對其對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破壞予以刑事懲治。

因此,對於地下黃金期貨交易欺詐行為來說,認定其構成詐騙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關鍵並非在於其行為方式,而在於其侵害的客體性質。在詐騙類犯罪中,詐騙罪的單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的客體屬於復雜客體,主要客體分別為金融市場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體則為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則為市場經濟秩序。究竟將非法經營黃金期貨行為認定為何罪,就要對刑法所重點保護的客體作出具體判斷:(1)如果行為人沒有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只是個人假借投資黃金期貨的名義,騙取特定被害人的錢財,此種行為局限於生活領域,與黃金期貨市場交易並無直接或間接聯系,也未產生擾亂正常黃金期貨市場秩序的影響,則刑法所保護的只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因而應認定為詐騙罪。(2)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設立黃金期貨交易機構,採取虛構網路交易平台等欺詐手段,騙取投資客戶的錢款,符合詐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可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或集資詐騙罪,此時,行為人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被害人的財產權和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3)如果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而非意圖非法佔有,利用虛假的期貨交易經紀人員、工作人員身份或虛構期貨交易網路平台,在正規期貨市場之外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而投資人對此欺詐手法和虛擬規則並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認識,且抱著「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機意圖參與其中,與莊家對賭,形成互動。此時,刑法所要保護的客體不再是投資客戶的財產權,而是正常的黃金期貨交易市場秩序,對該類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非詐騙類犯罪。

㈤ 現貨黃金違法嗎

如果只是投資的話不違法。

目前現貨黃金在內陸並沒有成立現貨黃金交易所,只有期貨黃金和黃金TD,而現貨黃金在其他發達國家都是正規合法且設有交易所的,所以說如果個人投資者只是單純的去投資現貨黃金是並不違法的,因為在法律法規裡面並沒有寫明個人投資境外現貨黃金屬違法行為。

也正是因為內陸沒有現貨黃金交易所,所以投資者在交易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什麼不能解決的問題,申請法律援助會比較困難,因為你要跑到國外去,最近的現貨黃金在香港。

所以投資者在選擇平台的過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通常鑒別是否為正規平台的方法有:

1,平台受到監管的交易所是否正規合法。

2,交易所給予平台的經營許可權裡面是否允許交易現貨黃金。

3,你手中的平台以及開戶的官網是否與交易所上面登記的平台名字,官網是否一致。

4,你在存入資金的時候是否是銀聯監管,是否打入的是對公賬戶。

㈥ 期貨交易違法嗎

違法不至於,但是安全還是看你選那些平台!最好是在當地營業廳辦理那肯定正規安全!記住以下幾點對你有好處:1.不要相信那些主動找上門帶你做期貨的人2.直播間那些炒股老師說股市不好帶你開戶做期貨的別信3.承諾收益穩掙不賠的話別信4.入金轉私人賬戶的別信5.入金非銀期轉賬的別做6.有老師指導操作的屬於違規!

㈦ 炒黃金期貨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案情簡要:朋友是一家炒黃金期貨的公司員工,現在因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炒黃金期貨構成犯罪嗎,會怎樣判刑?為你辯護網解答: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未經許可,或者變相經營黃金期貨擾亂市場秩序的,會構成此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更多與此罪名相關的知識及文章,請瀏覽為你辯護網: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本網相關案例:澳門同胞P某涉嫌非法經營罪,本網律師為其提供專業法律幫助為你辯護網編輯整理

㈧ 國內做現貨黃金合法嗎

問題是我做香港現貨黃金的代理是合法嗎?那公司在香港是合法的

㈨ 到處都是期貨交易所 這些都合法嗎

1、國內期貨交易所只有四家,分別是: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2、國內目前有149家期貨公司,可以上證監會官網查詢,正規的期貨公司在證監會都是有備案信息的;
3、個人期貨開戶與交易,都是在期貨公司進行的;
4、商品期貨交易對資金沒要求,金融期貨和原油期貨對資金是有門檻的,需50W的驗資,其次還要期貨交易的實盤或模擬交易經驗,最後還有一個知識測試(8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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