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貨詐騙罪案例
㈠ 非法原油期貨交易詐騙7萬什麼罪刑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㈡ 詐騙案例分析(急)
詐騙案例分析
某日,李女士在家接到一個語音提示電話稱:「您的電話5161217已欠費,我們准備給您停機,如需查詢請按「0」如有疑問請按『9』選擇人工服務。」李女士不假思索按了「9」鍵,電話被轉接,一名自稱電信公司工作人員詳細詢問了李女士的姓名、身份證號後,告訴她可能遇到詐騙了,並稱稍後讓公安機關部門聯系她。 隨後,一名自稱當地某派出所民警的男子打來電話自報姓名和警號後說:「你名下的這個電話號碼和用來扣費的某銀行卡涉入一起全國性洗錢案。」 對方的話讓瞿女士很吃驚:「我一直遵紀守法,怎麼會捲入洗黑錢呢,這可是大罪。」李女士認為是有人盜用了自己的資料參與犯罪,立即向對方問詢。民警開始安撫她的情緒,讓她別著急,稱可能是犯罪分子動了手腳,「我給你接反洗錢的中心主任,他是這起案件的報案人,或許他更了解情況。」 隨後,這名男子把電話轉到「反洗錢中心」,一名自稱「中心主任」的男子分析說李女士的信息可能被盜,被不法分子利用了。這話讓李女士徹底震驚了。警告李女士:「您的賬號涉案,將被凍結,否則錢會被犯罪分子轉走。」「中心主任」表示,如果希望財產不被凍結,必須在當天下午1點前把錢轉到安全的賬戶里。 接完電話後,為了杜絕自己上當受騙,她撥打了當地的114查號,手機上顯示的號碼確實是當地公安局的電話。 李女士徹底相信了,便在「中心主任」的電話遙控下,通過ATM機把幾張銀行卡內共計259萬多元的現金,全部轉到了「中心主任」指定的「安全賬戶」。在操作完成後,「中心主任」稱48小時後他會同李女士聯系,並要求李女士絕對保密,若影響案件破獲,後果自負。 兩天後,「中心主任」沒有聯系李女士,李女士才意識到上當受騙了,只得趕緊報案。 案例分析 此類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是: 1詐騙分子一般選擇獨自在家的老年人為行騙目標; 2使用語音電話提示後轉接人工的方式,市民通常會習慣性地相信通話對象就是電信工作人員; 3詐騙分子往往冒充警察、電信公司或其他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多次給事主打電話,設下層層圈套;以銀行卡欠費、涉嫌洗黑錢或賬號被犯罪團伙利用為名,打電話誘騙、恐嚇當事人將資金轉移到所謂的「安全賬戶」,再通過網上銀行將資金迅速轉移,非法牟利。事實上,司法機關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安全賬戶」。 由於詐騙人往往掌握受害人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特別是個別不法網路運營商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任意顯號技術軟體,犯罪嫌疑人在實施詐騙時,可任意使受害人來電顯示為其所在地司法機關的電話號碼,受害人通過查詢確認這些信息真實後,很容易上當受騙。 電信詐騙犯罪背後的犯罪網路 電信詐騙的犯罪組織比其他犯罪組織更為復雜。這類犯罪組織往往是多個犯罪組織糾合在一起,分為導演組、話務組、取款組、網路組、洗錢組等,每組都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相對獨立運作,相互利用謀利。每組都有一個管理者,各個組織在實施詐騙前,要經過嚴格的上崗培訓。 導演組是這類犯罪組織的核心,操縱整個犯罪過程。他們負責編寫「劇本」,即打電話時怎麼說,對方懷疑後如何應對等。導演組還負責「分配」任務,獲得居民的通訊信息後,把這些信息分配給不同的話務組撥打詐騙電話;話務組的電話都是通過網路組負責的技術平台撥打出去的,這個平台從網路運營商那裡獲取線路,提供電信伺服器及改號服務等;一旦有人上當向賬戶打款,導演組立刻將大額款項分流到數個賬戶里,然後派取款組在最短的時間內提取被騙款項;取出的錢被匯總後交給洗錢組,贓款最終流向犯罪分子手中。
那我們如何加強對電信詐騙的防範? 提醒大家在接到疑似詐騙電話或簡訊時,首先向公安機關「110」報警核實,尤其是對方要求向指定賬戶匯款時,千萬不要匯款。或盡快告知家人或與朋友商量。從以往經驗看,騙子往往不讓對方有時間思考,很多人把錢一匯走就清醒了。且真正的公檢法部門如果要轉賬和凍結賬號,都有嚴格程序和書面通知,同時必須有兩位以上工作人員到場才能進行,不可能憑幾個電話就可以凍結賬號或讓人轉賬的」。 接到這類詐騙電話後,要主動向屬地公安機關或電信部門舉報,以提供線索便於破案和採取防範措施。 公眾在接到類似電話時,可以通過下列三個渠道核實信息: 1.撥打電信公司統一客服電話10000號進行核實; 2.通過當地公安分局的值班電話對「民警」身份進行核實; 3.撥打銀行統一客服電話,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咨詢。 我有四點建議,一是多看新聞多上網,及時了解電信詐騙的案例發生情況; 二是不管是什麼借口,只要號碼不熟悉,就不予理會; 三是在接了對方電話的情 況下,只需按對方號碼撥打回去,電話會打到被冒充的部門,一下子就能識破騙局; 四是不管什麼情況,不輕信、不轉賬、不給錢,因為公檢法司執法部門是不會要求當事人直接轉賬的。
㈢ 非法原油期貨交易詐騙7萬判刑多久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㈣ 家搞原油期貨的詐騙公司,請問怎麼舉報
現在做原油的大多都是詐騙
因為正規的原油期貨還沒推出來
金額超過3000就向公安機關舉報
到公安局經偵科,這里是處理經濟詐騙的
㈤ 現貨詐騙5百萬已判案例*
現貨詐騙5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詐騙罪,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㈥ 求關於詐騙的案例!!!
利用郵局代收款詐騙
案例:不久前,張家港市民李某接到北京一公司電話,自稱是該公司的信用顧客,已向其郵寄了一部價廉物美的手機。當李某到郵局接收手機時,郵局方要其付款後才讓其開包驗貨。李某按郵包上標明的手機價格付款後,開包發現包內無手機。李某要求郵局退還已付款時,郵局稱一旦承接了對方代收貨款的業務,只要被郵寄人簽收了貨物,郵局就須在數日內將收到的貨款匯給對方辦理業務的郵局。據了解,近日張家港市還有多名群眾被人用此類方式騙取錢財,需引起防範警惕。
㈦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因涉及文件,材料是我自己翻寫的)
1、自首就不說了。
2、既然是公司怎麼會沒有工商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就不是公司吧。是否單位犯罪有很多條件,如果公司成立就是為了犯罪,那不會認定為單位犯罪。所以估計你這個是個人犯罪。同意你的觀點。
3、二個頭目,那兩個人都是主犯。按照共同犯罪理論,所有共犯都對所有結果負責,因此不存在分攤責任問題。
4、被害人損失除了被害人報案外,會綜合其他證據一起考慮的,比如電子證據,轉賬記錄等等。
㈧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07)一中刑終字第01756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男,35歲(1972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06年11月13日被羈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房山區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一案,於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21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趙某某,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某某與張紅軍(另案處理)在北京市崇文區天橋地區以販賣假古董為業。2006年10月26日下午,被害人朱昌火在天橋見趙某某與張紅軍在擺攤賣「古董」遂上前詢問。張紅軍、趙某某謊稱展示的碗、杯等物品均是古董,後以人民幣2800元的價格賣給朱昌火18件仿古玉器和陶瓷製品。
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趙某某與張紅軍又到朱昌火家中,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賣給朱昌火1件仿古假玉獅子。後朱昌火到北京博古藝院做鑒定,證實所買物品均為假貨。
2006年11月13日,被告人趙某某應邀再次到朱昌火家賣假古董時被群眾抓獲。後朱昌火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馬玉海、魯興紅、溫超遠、冀克剛證言,被害人朱昌火陳述,物證照片,文物鑒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報案記錄,到案經過,工作說明,情況說明,身份證明等證據。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依法判決: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追繳被告人趙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三百元,發還被害人朱昌火。
上訴人趙某某的上訴理由是:其沒有欺騙被害人,且只賣出800元的物品,原判量刑過重。
上訴人趙某某在本院審理期間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的欺騙手段,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對於趙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經查,其夥同他人以仿古製品騙取他人錢款,符合法律規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亦應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原判對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量刑,於法有據。故趙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採納。原審人民法院根據趙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判處罰金的數額均適當,對追繳違法所得的處理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柏 軍
審 判 員 宋 磊
代理審判員 馬惠蘭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范慧娟
㈨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㈩ 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億萬富豪蒙冤七年終判無罪 索2200萬元國家賠償
身家過億元的54歲港商羅建新曾任原東莞政協委員,此前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帶入看守所,兩個月後,在親屬繳納2000餘萬元後他被取保候審。今年1月,廣東高院終審判其無罪,昨天記者獲悉,羅建新已向有關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是廣州市檢察院,共計索賠2200餘萬。
過關回港辦事時突然被捕
2001年4月,中國電子進出口華南公司(下稱華南公司)以及廣州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向廣東省公安廳報案;2002年1月,又向廣州市公安局報案,稱在與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昌公司)的貿易往來中,分別被中昌公司開出158張空頭支票詐騙。
2003年3月,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對羅建新進行邊控。2003年4月7日,身家過億元的中昌公司董事長羅建新像往常一樣從深圳皇崗口岸過關准備回香港辦事時,警方突然出示逮捕證將其帶走,理由是他涉嫌合同詐騙2000多萬元。
隨後他被帶入看守所並在裡面呆了57天,在女兒向警方繳納了2120萬元之後,羅建新才被取保候審。「看守所對2000萬元的存根上寫了『以上為羅建新退贓款』。」羅建新回憶說。
被控拖欠貨款涉合同詐騙
2007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羅建新涉嫌合同詐騙罪。
檢察機關認為,中昌公司以及羅建新在與華南公司、機械公司貿易的過程中,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了兩公司的財物,爾後,又以變更公司名稱、申請破產等方式,銷毀賬冊,隱瞞貨物去向,逃避返還貨款,涉嫌合同詐騙。
廣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羅建新出生於東莞,是香港居民,原系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昌公司)董事長。
從1992年起,中昌公司分別同華南公司以及機械公司做生意,兩公司向中昌公司提供燈泡、吊扇、電熨斗、電風扇和電池等貨物,中昌公司向兩公司支付貨款。後來,因中昌公司貨物積壓、沒有資金周轉,導致中昌公司拖欠上述兩公司合計2000多萬元貨款。其後,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兩地法院均作出判決,中昌公司應給付拖欠的款項。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中昌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故對該案中止執行。
在法院中止執行之後,1999年,已經更名為田健公司的原中昌公司申請破產,並在相關文件上將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列為債權人。2001年,田健公司正式破產。
2008年9月8日,廣州中院一審認為,羅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決羅建新無罪。2008年9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認為中昌公司及羅建新明知無履行合同的能力,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實施了騙取被害單位財物的行為。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誠意,逃避返還貨款,具有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故意。
屬正常貿易風險終判無罪
今年1月25日上午,羅建新收到廣東省高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經查,由於受海灣戰爭影響以及產品質量、中東客戶拖欠貨款等客觀原因,導致中昌公司在雙方貿易後期不能支付貨款。多年從事貿易的履約情況來看,中昌對華南和機械公司實際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其中,中昌公司與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於1986年到1992年累計貿易金額約6億元,中昌從未發生少付、遲付、拒付貨款等情況。後期出現不能支付貨款的情況,屬於正常的貿易風險,且貨款糾紛已經進入相關民事判決和仲裁的執行階段。」
廣東高院還認為,田健公司(即中昌公司)申請破產,羅建新曾口頭通知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不能認定中昌公司及羅建新以破產方式達到逃避返還資金,銷毀賬冊記錄,隱瞞貨物去向的目的。
最後,廣東高院認定羅建新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
此外,廣東高院認為,羅建新親屬向公安機關繳納的人民幣2120萬元,是羅建新親屬籌措的款項,沒有證據證實該款是中昌公司、田健公司的款項或該款與中昌公司、田健公司有關,不予沒收或用以抵債是合理的。
索賠
保證金利息就要940多萬
記者昨天獲悉,羅先生已向提出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廣州市檢察院,在申請書上他一共提出4項請求:
1.從2003年4月7日被逮捕,到6月2日被取保候審,被錯誤羈押了57天,請求支付這期間的賠償金,每天約125元,共計7149.51元。
2.羈押期間女兒向公安機關繳納2120萬「保證金」,這筆錢是違法扣押,請求賠償利息損失940多萬。
3.今年1月25日,廣州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發還了1070萬元,造成財產損失1050萬元。
4.自己長期嚴重失眠,需要依靠葯物和心理治療維系健康,提出精神損害200萬元。
當事人
「這輩子沒有這么屈辱過」
羅建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8年的時間內,我一直戴著『詐騙犯』的帽子,帶來的影響很大,不僅銀行不敢給我貸款,生意也找不到人合作,甚至以前簽過合同,對方都紛紛毀約,所有進行中的項目都要中止,害得自己不僅要靠低價賣地補繳稅款,還以地抵債渡過企業難關。而在看守所里度過的59天,他甚至還要去作為「新人」負責洗廁所,用牙刷刷馬桶,早晚各一次,要知道我已經50多歲了,我這輩子都沒有這么屈辱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