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合約月份能交易嗎
⑴ 為什麼很多商品期貨合約的主力合約都是在每年的1月、5月和9月
這一點不是完全確定的,每一個品種都有細微的差別,按照理論上來說,一般近月合約成交量和持倉量會大一些,成為主力合約。比方說目前1809的合約屬於主力合約,但是由於現在9月快到了,很多品種的主力合約賺到了1901,但是卻不是1810、1811等。
這種現象就是題主所提到的跨月主力合約。
主要還是因為期貨與股票不同,期貨交易的是合約,是有時間限制的,到期就得交割,而大多數的期貨交易不會進行實物交割。也就是說,到期之前就得換成其他的合約。如果每個月都得換合約,那麼在操作成本上就會很高,同時也有可能會影響最後的利潤,所以盡量不要過於頻繁的交換合約。
那麼為什麼是1、5、9月呢?
1月是消費旺季之前,東西方的節日基本上都集中在年底,所以,這個時候往往是消費的旺季,行情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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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和9月往往是農產品的收獲期;
⑵ 期貨平倉時只能買賣同月份的合約還是可以買賣不同月份的合約
平倉時只能買賣同月份的合約。
跨月套利實現盈利,也必須不同月份合約方向不同開倉, 都平倉實現盈利
⑶ 關於期貨的交割月份
交割月份又稱合約月份,是指由商品交易所對某種商品期貨統一規定的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買方客戶或賣方客戶在期貨合約到期時應按照合約規定的數量和質量交付貨款接收貨物或交付貨物接收貨款,以履行期貨合約。是期貨合約交易條件之一。
如 黃金期貨交割月份:黃金期貨合約要求在一定月份提交規定成色的黃金。
商品交易所對每一種商品期貨都規定有不同的合約月份。因商品而異,一般按商品收獲季節、運輸時期相習慣而定。金屬原料交割月份季節性不強,小麥等農副產品交割月份季節性則強。有些商品交易所允許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在交割月份內任意一天交割。同一種商品期貨合約可規定遠近不一的交割月份,近期一個月,遠期最長可達兩年之久。
如馬來西亞吉隆坡商品交易所的一份原棕油期貨合約規定交貨朗是有l2、1、2、3、4、5、7、9、11等月份。每個月份的期貨合約的期滿日是該月的15日,如果15日不是交易日,則以15日以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為期滿日。因此,同一種商品的期貨合約由於交割月份不同,其價格也不一樣。
⑷ 商品期貨主力合約可以開倉嗎,是不是一直都不會有交割日期的
可以開倉,但不能選擇XX主力合約,要選擇主力合約對應的月份才能開倉。
期貨是標准合約是具有交割日期的,所以無論是什麼期貨品種都是有標準的交割日期要求。
⑸ 商品期貨的合約和主力合約是怎樣劃分的
成交量和持倉量第一的就是主力合約,期貨合約是有交割月份的。
主力合約不是不變的,會隨著時間向前推移,主力合約的月份也要向前推移,就是裡面的投機力量在轉換合約。
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一般規定幾個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選擇。
例如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為小麥期貨合約規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交易月份進行交易。
如果交易者買進7月份的合約,要麼7月前平倉了結交易,要麼7月份進行實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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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合約影響因素:
期貨市場交易的是標准化合約,期貨品種的創新以標准化合約為載體,期貨品種創新必須通過成功的合約設計才能得以實現。
品種創新的過程是選擇創新商品與合約設計的過程。期貨合約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其原生商品的相關特徵,即「商品特徵」,商品特徵主要從相關商品的自然屬性及其現貨市場,來解釋影響該種商品期貨交易成功的各種因素。
這些因素主要來自商品的現貨市場;同時期貨合約也會受合約設計本身各種因素的影響,即「合約特徵」,合約特徵則是從期貨交易的基本原理來分析期貨合約成功的影響因素。
這些因素主要來自於期貨交易過程的合約及制度設計。商品特徵與合約特徵共同給出了影響期貨合約成功因素的完整描述。
⑹ 怎樣判斷哪些月份期貨合約是主力合約
期貨所謂主力合約指的是持倉量最大的合約。
期貨與股票不同的是,期貨合約的生存周期是有限的,到合約最後交易日後就要交割。所謂主力合約指的是持倉量最大的合約。一般情況下,持倉量最大的合約,其成交量也是最大的。因為它是市場上最活躍的合約,也是最容易成交的合約,所以投機者基本上都在參與這個合約。
商品期貨主力合約只產生在1月/5月/9月三個合約當中,例如1401,1405,1409會隨著時間輪流的做為主力合約;股指期貨則是當月合約為主力合約。
期貨與股票不同的是,期貨合約的生存周期是有限的,到合約最後交易日後就要交割。所謂主力合約指的是持倉量最大的合約。一般情況下,持倉量最大的合約,其成交量也是最大的。因為它是市場上最活躍的合約,也是最容易成交的合約,所以投機者基本上都在參與這個合約。
⑺ 商品期貨交易指數怎麼沒有交割月份
指數是所有合約根據持倉量比例進行價格加權的一個加權價格,指數合約的價格是根據該品種各個月份合約價格*對應的持倉量佔比加權來計算的,比如豆油指數的實時價格,是各個月份豆油合約的實時價*持倉量/(各月份持倉量總和)得到的。
⑻ 期貨交易有期限嗎
期貨是有期限和交易時間限制的。
期貨主要特點
期貨合約的商品品種、交易單位、合約月份、保證金、數量、質量、等級、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條款都是既定的,是標准化的,唯一的變數是價格。期貨合約的標准通常由期貨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
期貨合約是在期貨交易所組織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價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廳里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產生的;國外大多採用公開叫價方式,而我國均採用電腦交易。
期貨合約的履行由交易所擔保,不允許私下交易。
期貨合約可通過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來履行或解除合約義務。
條款內容
最小變動價位:指該期貨合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又稱漲跌停板)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該合約規定進行交割的月份。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期貨合約交易單位「手」:期貨交易必須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每手合約的商品數量,在該品種的期貨合約中載明。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該期貨合約的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合約交易價格包括開盤價、收盤價、結算價等。
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麼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未平倉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後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