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貨司法介入
㈠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㈡ 期貨中為什麼資金介入都做多
你指的是投機資金,投機資金更多的是短線操作行為,他們沒法進行實物交割,如果被套,很容易出現空逼多的情況,所以做多相對保險。另外,考慮到大宗商品總體走勢還是看多的,畢竟紙幣貶值是一個長期的趨勢,那麼做多可以不斷牽倉,也可以穩定獲利。
㈢ 期貨日內拉升回調介入法
長期糾結於日內交易,只會虧損連連,所有成功的大師中沒有一個人是靠日內交易成功的~
㈣ 銀行介入商品與期貨市場 面臨哪些機遇與挑戰
1.品種相關:套保品種與現貨品種盡量保持一致,若無法達到一致,也要盡可能選取相關品種,避免基差風險。
2.期限匹配:套保交易應盡量貼合企業采購、加工和銷售流程,以生產流程確定衍生交易期限,幫助企業管理跨期經營風險。
3.規模相當:套保交易的規模取決於企業的策略選擇,但總體而言,不應脫離實際現貨的生產經營規模過遠。如規模過小,則套保效果甚微;如規模過大,甚至大幅超過現貨規模,反而放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是對價格的過度投機。
4.方向相反:只有套保方向與現貨方向相反,才能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否則只是對價格的單向投機,會放大風險。
5.結構簡單:將各種基礎衍生工具的交易要素進行略微調整,即可組合成不同結構產品。越復雜的產品,在特定情況下可能獲得的收益會更大,但同時伴隨的可能是更加極端地放大風險。結構簡單,是在盡可能滿足規避風險需求的同時,放棄一些對極端值的追求,目的是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核心利益。
對於我國大型商業銀行而言,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強化制度、流程、客戶准入、交易對手等風險管控能力,吸引專才,建立價格模型成為能報出價格的做市商,是保障該項業務穩健發展的基礎。一是持續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大宗商品具有基礎性、國際化等特點,影響廣泛,價格牽動國際民生,研究價值高;同時兼具實物屬性和金融屬性,影響因素錯綜復雜,且不同的商品類別涉及的相關行業都有其不同特點,因此商品研究專業化要求較高。總體而言,從貴金屬到能源、基本金屬、農產品,依次受宏觀經濟的影響越強,基本面影響越弱。要做好商品與期貨業務,就必須加強宏觀研究,持續跟蹤宏觀政策和經濟、金融相關數據;還必須深入品種研究,累積行業知識,在提升服務能力的同時,加強對行業的風險把控;二是風險管控能力。衍生品由於保證金交易方式,本身即存在杠桿效應。如果加上復雜的交易結構,可能某一環節違約,會連鎖反應而產生大的、難以處理的系統性風險。所以銀行必須建立一整套業務操作風險管理流程,將風險控制嵌入業務發展的每一個環節,知道你的客戶合規檢查、按金比例、止損設置等。金融危機後,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發展衍生產品作出了相應的考慮。目前國內的衍生品參與者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資本約束是核心,客戶准入方面需要參與者有一定的承受能力。此外,在以代客交易為主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中,管理好交易對手風險是防止系統風險的重要環節;三是成為做市商並探索利潤中心模式。衍生品存續期間的風險管控問題有其特殊性。建議借鑒國際先進做法,引進專業性人才,以現代技術方式建立價格模型,從保證金、資本金、抵押品、風險敞口的計量等難題攻克方面入手,逐步建立更適應交易需求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報出風險加權計量後的反映市場供需關系的價格並成為做市商。另外,培養人才、提升激勵約束的有效性,也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大型企業往往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合作夥伴,簡單的套期保值已很難滿足大型企業需求,它們需要的是一系列配合企業經營戰略的專業化服務。這類企業在進入期貨市場之前,會建立一整套運作體系,不僅會設立期貨管理部門,還會制定運作流程、建立風控體系等,這就需要為之服務的金融機構整合資源,前台、中台、後台相互配合,提供有效的系統解決方案。由於衍生品的損益與估值時點及價格有密切關系,建議在提高估值技術、獨立性和市場化比較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以業績為導向的考核激勵和約束制度,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採取延遲發放等方式,按績付薪,保持薪酬市場競爭力。
綜上所述,商品與期貨業務都是國際市場衍生品的創新密集區和前沿領域。伴隨著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和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中國的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對風險管理的需求非常迫切。由於大宗商品交易兼具實物交易屬性和金融交易屬性,大型銀行憑借研究、信息、人才、技術、資本等優勢,積極拓展商品業務,提供與市場價格波動相關的風險管理服務,這不僅符合中國經濟轉型、改革和發展的方向,也是服務客戶需求、實現銀行轉型的一個落腳點。
㈤ 怎麼請司法機關介入
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自訴
㈥ 期貨交易所應承擔什麼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准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從我國期貨領域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僅有此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期貨交易所在交割倉庫違約交付時的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兩個以上責任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這三種方式中,連帶責任是最為嚴重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債權人可以選擇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中的任意一個,要求其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連帶責任的產生僅存在兩種情況下,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人自願承擔的連帶責任,一種是法定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間的明確約定為前提。
㈦ 司法介入是什麼意思
司法介入實質上就是「法的適用」過程。在實踐中,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應該有救濟的途徑,否則「無救濟則無權利」,救濟的途徑有很多種,如私力救濟,通過行政權的救濟,以及司法介入的救濟等。但其他的救濟途徑不能有效的實現糾紛的解決時,則司法介入應該就是最後的救濟方式。
就公安機關的職能而言,其具有雙重屬性,但其作為犯罪的偵查機關時,其體現的是司法機關(刑事追訴)的職能;但其作為政府部門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時,其體現的是行政機關的職能。這一點與法院與檢察院單純作為審判機關或公訴機關履行司法機關的職能是有所區別的。
司法介入的法律特點:
1、消極性。就民事爭議的解決而言,司法具有消極性,消極性也被稱之為被動性,即司法介入的啟動並不具有主動性,而是被動的等待,即不告不理。
2、法定性。司法介入實質上就是「法的適用」過程。(1)司法介入的范圍法定,即在何種程度、何種情況下司法才能予以介入,如果法律未有明確的規定介入的情形,司法不得介入,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則禁止」。(2)司法介入的程序法定性。即司法介入應該遵守法定的程序。(3)司法介入的裁決具有權威性,司法介入是通過法律的規定及法定的程序對案件作出的最終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這種裁決應該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任何當事人都應該執行並不得違抗。
3、邊界性。司法介入的邊界性,即並不是所有爭議的問題都應該由司法予以介入。這種邊界性,就應該受到法定性的制約,在邊界性以外的范圍,則司法就不應該介入。
4、最終救濟性。司法救濟是當事人最後救濟的一道門檻。當其他的救濟途徑不能有效的實現糾紛的解決時,則司法介入應該就是最後的救濟方式。當然,司法介入是一種有效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救濟方式,但是司法的救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司法介入消極性的影響,故司法介入的救濟是具有相對性的,不能絕對的保障當事人一切合法權益。
㈧ 非法經營股票、期貨的司法界定
你好,投資者如果想要進行股票或期貨投資,應當選擇合法的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在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後,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項目或投資品種。這些合法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的信息,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證監會(www.csrc.gov.cn)或中國證券業協會(www.sac.net)、中國期貨業協會(www.cfachina.org)網站進行資質查詢。其中,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對合法機構的信息公示中,還會對公司的官方網站進行列示,投資者在下載交易軟體或瀏覽合法機構的網頁信息時,也應當通過登錄官方網站進行,以防被釣魚網站或其他非法網站造成信息泄露、密碼盜取、上當受騙等損失。
㈨ 天貓司法介入之後商家怎麼處理
操作如下: 一,在賣家拒絕退貨退款時,再次申請退貨退款處理; 二,這時天貓小二就會介入處理; 三,如果對方沒有處理,請及時在線舉報或是投訴處理,這時一定會有客服介入的。
㈩ 請問期貨市場有哪些法律法規需要遵守
我國目前已啟動了《期貨法》的立法程序。在《期貨法》出台之前,期貨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期貨市場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1999年國務院發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目前正在修訂,這是目前系統規范期貨市場的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規章。會同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從而基本上形成了覆蓋期貨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期貨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有間接的規范作用。2003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0號,簡稱期貨司法解釋),作為目前規定最為系統的期貨司法解釋,對期貨市場起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再有,從自律規范的角度來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自律規則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條款非常重要。另外如果對期貨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有不同意見,可要求簽署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