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貨合約都在交割
⑴ 股指期貨是不是每個月都有交割的
現在 交易的和約 月份
1 1 2 3 6
2 2 3 6 9
3 3 4 6 9
4 4 5 6 9
5 5 6 9 12
6 6 7 9 12
7 7 8 9 12
8 8 9 12 3
9 9 10 12 3
10 10 11 12 3
11 11 12 3 6
12 12 1 3 6
如果現在是10月
那麼當月合約10月,下月合約11月,兩個季月就是12月和來年年3月
到了10月15號最後交易日,10月合約摘牌,當月合約變成11月,下月合約是12月,後面兩個季月變成來年3月和6月
到了11月15號最後交易日,11月合約摘牌,當月合約變成12月,下月合約是1月,後面兩個季月還是3月和6月.
⑵ 金融遠期合約和金融期貨的區別
金融期貨與金融遠期合約的區別。金融期貨是在金融遠期合約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二者最大的共同點是均採用先成交.後交剖的交易方式,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交易地點不同.期貨與遠期交易的第一個差別在於期貨必須在指定的交易所內交易。期貨合約在交易廳內公開、公平交易.交易所必須保證讓當時的買賣價格能及時並廣泛傳播出去,使得期貨從交易的透明化中享受到交易的優點。而遠期交易的市場組織較為鬆散,投有交易所.也沒有集中交易地點.交易方式也不是集中式的.
第二.合約形式不同。金傲期貨合灼是符合交易所規定的標准化合約.對於交易的金觸商品的品質、數最及到期日、交易時間、交荊等級都有嚴格而詳盡的規定。而遠期合約對於交易商品的品質、教最、交別日期等,均由交易雙方自行決定,沒有周定的脫格和標准。
第三.保證金繳納與結算時間不同。遠期合約交易通常不級納保證金,合約到期後才結算盈虧.期貨交易則不同,必須在交易前欺納合約金傾的5%-10腸作為保征金.並由清算公司進行逐日結算,如有盈餘.可以支取.如有損失且賬面保證金低於維持水平時.必須及時補足.這足避免交易所信用危機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頭寸的結束方法不同。結束期貨頭寸的方法有三種:一是由對沖或反向操作結束原有頭寸,即買賣與原頭寸數且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二是採用現金或現貨交割;二是實行期貨轉現貨交易(exchange for physicals).在期貨轉現貨交易中.兩位交易人承諾波此交換現貨與以該現貨為標的的期貨合約。遠期交易由於是交易雙方依各自的需資而形成的協議.因此,價格、數峨、期限均無規格.倘若一方中途違約.通常不易找到第三者能無條件接桿承受該權利與義務.因此,違約一方只有提供額外的優感條件要求解約或找到第三者接替承受原有的權利義務。
第五.交易的參與者不同.遠期合約的參與者大多是專業化生產商、負易商和金融機構.而期貨交易具有更大眾意義.市場的流動性和效串都很高。參與交易的可以是銀行、公司.財務機構、個人等。
⑶ 期貨合約是什麼時候交割呢
期貨合約交割時間是指合約月份的16日至20日。
期貨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
期貨合約交割方式有現金交割、實物交割兩類:現金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日,核算交易雙方買賣價格與到期日結算價格相比的差價盈虧,把盈虧部分分別結算到相應交易方,期間不涉及標的實物交割;實物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日,賣方將相應貨物按質按量交入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買方向交易所交付相應貨款,履行期貨合約。
一般金融證券類期貨合約以現金交易為主,商品期貨合約以實物交割方式為主。
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第一交割日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准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准倉單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准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准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准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准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⑷ 進入期貨交割月合約一定要交割嗎
必須交割。
期貨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交割方式有現金交割、實物交割兩類:現金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日,核算交易雙方買賣價格與到期日結算價格相比的差價盈虧,把盈虧部分分別結算到相應交易方,期間不涉及標的實物交割;實物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日,賣方將相應貨物按質按量交入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買方向交易所交付相應貨款,履行期貨合約。一般金融證券類期貨合約以現金交易為主,商品期貨合約以實物交割方式為主。
根據期貨交易條例,進入交割月的期貨合約必須進行提高保證金,同時在最後交易日收盤前需要進行一個平倉處理,對於需要進行實物交割的需要進行申報,並且注冊倉單。然後在交割日期內進行交割。
⑸ 股指期貨是如何交割的
合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三個周五,最後交易日即為交割日。最後交易日為國家法定假日或者因異常情況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約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約開始交易。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手,合約交易以交易單位的整數倍進行。
合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數量為1手,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手,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100手。
合約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交易方式。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為指令申報時間,9:14-9:15為指令撮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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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
風險規避
股指期貨的風險規避是通過套期保值來實現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反向操作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
股票市場的風險可分為非系統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兩個部分,非系統性風險通常可以採取分散化投資的方式將這類風險的影響減低到最小程度,而系統性風險則難以通過分散投資的方法加以規避。
股指期貨具有做空機制,股指期貨的引入,為市場提供了對沖風險的工具,擔心股票市場會下跌的投資者可通過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對沖股票市場整體下跌的系統性風險,有利於減輕集體性拋售對股票市場造成的影響。
價格發現
股指期貨具有發現價格的功能,通過在公開、高效的期貨市場中眾多投資者的競價,有利於形成更能反映股票真實價值的股票價格。期貨市場之所以具有發現價格的功能,一方面在於股指期貨交易的參與者眾多,價格形成當中包含了來自各方的對價格預期的信息。
另一方面在於,股指期貨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桿倍數高、指令執行速度快等優點,投資者更傾向於在收到市場新信息後,優先在期市調整持倉,也使得股指期貨價格對信息的反應更快。
⑹ 為什麼金融期貨合約要在合約到期前做對沖交易避免實物交割
因為沒有意義。金融期貨的現金交割,換句話是用人民幣去換人民幣。商品期貨交割最少能看見物品。而金融期貨交割除了更麻煩和佔用資金成本外基本上就是浪費時間。
⑺ 金融期貨交易中,極少合約到期進行交割交收,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是通過做相反交易實現對沖而平倉的。
就是說大部分的持倉都不會現金交割的,而是直接平倉了。
⑻ 金融期貨中的實物交割有哪些
金融期貨中的實物交割一般是現金交割.
金融期貨與商品期貨的6點區別
1.金融期貨沒有實際的標的資產(如股指期貨等),而商品期貨交易的對象是具有實物形態的商品,例如,農產品、金屬等。
2.金融期貨的交割具有極大的便利性。商品期貨的交割比較復雜,除了對交割時間、地點、交割方式都有嚴格的規定以外,對交割等級也要進行嚴格劃分。而金融期貨的交割一般採取現金結算,因此要簡便得多。此外,即使有些金融期貨(如外匯期貨和債券期貨)發生實物交割,但由於這些產品具有同質性以及基本上不存在運輸成本。
3.有些金融期貨適用的到期日比商品期貨要長,美國政府長期國庫券的期貨合約有效期限可長達數年。商品期貨價格,尤其是農產品期貨價格受季節性因素的影響非常明顯。
4.持有成本不同。將期貨合約持有到期滿日所需的成本費用即持有成本,包括三項:貯存成本、運輸成本、融資成本。各種商品需要倉儲存放,需要倉儲費用,金融期貨合約不需要貯存費用。如果金融期貨的標的物存放在金融機構,則還有利息,例如,股票的股利、債券與外匯的利息等,有時這些利息會超出存放成本,產生持有收益(即負持有成本)。
5.金融期貨的交割價格盲區大大縮小。在商品期貨中,由於存在較大的交割成本,這些交割成本給多空雙方均帶來一定的損耗。在金融期貨中,由於不存在運輸成本和入庫出庫費,這種價格盲區就大大縮小了。
6.金融期貨中逼倉行情難以發生。在商品期貨中,有時會出現逼倉行情,它通常表現為期現價格存在較大的差異,並且超過了合理的范圍。更嚴重的逼倉是操縱者同時控制現貨和期貨。金融期貨中逼倉行情之所以難以發生,首先是因為金融現貨市場是一個龐大的市場,莊家不易操縱;其次是因為強大的期現套利力量的存在,他們將會埋葬那些企圖發動逼倉行情的莊家;最後,一些實行現金交割的金融期貨,期貨合約最後的交割價就是當時的現貨價,這等於是建立了一個強制收斂的保證制度。
(節選自中國期貨業協會《金融期貨基礎知識培訓講義》)【來源:證券時報】
⑼ 期指交割是什麼意思
期指交割我們一般說的都是(滬深300股票)指數期貨合約在交割日進行交割。2014年4月16號,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正式上市交易,那麼我國現在就有三大股指了。
買賣股指期貨的本質是與他人簽訂在股指期貨交易及交割地點約定的時間內,按約定的價格和數量買賣期指的合約。這個合約都有約定的最後交易日(就是最後履行合約的日子,一般是合約月份的第三個周五),這就是期指的交割日。約定的最後履約時間到了,買賣雙方必須平倉(解除合約)或交割(現金結算)。
比如合約代碼IF1504 表示滬深300(IF代號)指數合約,2015年4月份的合約。 那麼他在4月份的第三個周五就是股指交割日,當天收盤後會對當期所有的持倉客戶進行交割,全部結算。在這天以後這個合約就沒有了。那麼繼續下個月的合約,也就是IF1505。
通俗的講,期指交割,就是交割日當天對於交易雙方來說,就是指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結清手續。
參考股指交割日:http://ke..com/link?url=79l9rbJNKAjj_QrleBiXbIaklsjgVL94Dp-
⑽ 我想詢問一下,我看書上說金融期貨交易其實是金融期貨合約交易,不做實物交割,那麼不是和期貨交易的定義
金融期貨也有交割,主要針對的是一些具備操作性的金融期貨產品,比如國債期貨,外匯期貨等等。至於指數期貨,這個太復雜,不可能像商品期貨那樣,因為每一個指數期貨包含的股份組合都很復雜,所以一般採取現金交割的方式,這個希望你另外去了解,我不做說明了。
對於可交割的期貨合約,如果是散戶,到期後只能平倉,不允許申請交割,和你平時平倉一樣。能進入交割程序的只能是有資質的機構交易者,而且必須事先申請,否則到期也是平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