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合約在簽訂時有沒有規定價格
㈠ 商品期貨合約里到底有沒有規定到期的交易價格
沒有
這價格沒法規定
到期後會參照最新的現貨價格
而現貨價格肯定也是波動的
不會還規定一個固定的價格
㈡ 關於期貨中的合約價格問題
你好,我是期貨交易員,大豆保證金一般在8%左右。是期貨市場大盤的價格,和現貨價格沒有關系,你看期貨交易盤,我們開盤是9點至下午3點是交易時間
9點的價格是2000開盤,你在2000的時候買了一手,如果花了1600一手保證金8%
到九點半的時候,漲到2100 也就是說你一手,你在半個小時賺了1000千,但如果你在九點半的時候買一手就是21000(一手10噸) 的8% 1680元一手了
如果有期貨不明白的問題請問我,希望多交些期貨朋友,記得玩期貨,一定懂得捨得,不要貪的道理,一天能賺一個點的利潤,一年下來也不小,就是說每個月保證30個點利潤不難,難的是堅持一種正確的方式,看不準的時候,不要瞎動倉位
㈢ 期貨市場交易是不是不交割實物,只是簽訂了份合約,到時間根據約定結算錢
期貨市場是可以交個實物的,分為現金交割和實物交割,實物交割一旦國債期貨上市還會有涉及標准券的交割問題。——至於你的問題,什麼叫多頭套期保值,目的是什麼?你都沒有搞清楚。
多頭保值的一定是對未來的價格有上漲預期的,一般是采購的一方,因為價格上漲會提升他們的采購成本,於是他們先在期貨市場建立多頭頭寸。這樣在未來進貨時,由於期貨——現貨價格回歸,所以自己在采購現貨的虧損會在一定程度上因為期貨的多頭頭寸的盈利得到補償。
怎麼可能會是買入兩份資產呢?你別忘記人家實際上是可以通過平倉了結期貨頭寸的。
㈣ 期貨合約到期,是以簽訂合約的價格成交嗎
個人客戶持倉進入交割月的期貨合約在交割月前最後一個交易日個人客戶不進行全部平倉處理的,期貨公司會依據規定和交易所要求對該個人客戶臨近交割月持倉合約進行全部強平,允許個人進入交割月的品種合約,客戶可依據交易所要求和規定持有和規數量的倉位進入交割月,但最終是否允許個人客戶參與商品實物或者現金結算交割看交易所具體規定。比如:期貨代號1405的合約是2014年5月到期,在4月底的最後一個交易日,不允許個人持倉進入交割月5月的,那麼個人客戶就必須自行全部平倉,不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依照規定強行代平了結,產生問題的,個人客戶負有責任,可能導致被交易所警告,處罰或者禁入。
所以在期貨合約交割日中,最後一天會有期貨公司提前提醒你進行平倉,以當前期貨合約價格進行成交。
㈤ 為什麼說期貨合約在簽訂的那個時刻價值為零
一般將商品期貨的標的商品分為以下三類:
A:為投資目的而持有的商品,如黃金、白銀等
B:為生產消費目的而持有的不易壞商品
C:為生產消費目的而持有的易壞商品
對A類資產,可以通過套利理論得出准確的期貨價格;對B類資產,套利理論只能給出價格的上限。
"期貨合約在簽訂的那個時刻價值為零"指的是A類資產,並不是真的價值為零,而是一種套利理論的一種假設,假定不存在套利機會,即不存在獲取無風險超額利潤的機會,則"期貨合約在簽訂的那個時刻價值為零"
而C類產品常有較高溢價
㈥ 期貨訂立價和交收價的區別~!
訂立價:指合約訂立時的價格。
交收價:指合約交收時的價格。
訂立是交易商按照交易所管理辦法,進行買進或賣出的交易行為。
交收是根據清算的結果在約定時間內履約的行為,其實質是依據清算結果實現證券與價款的收付,從而結束交易過程
㈦ 為什麼說期貨合約在簽訂的那個時刻價值為零解釋。
期貨合約價值為零,是指簽訂合約時成本為零,並不是合約標的物(商品或指數)價值為零。
當遠期合約的一方同意在將來某個確定的日期以某個確定的價格購買標的資產時,我們稱這一方為多頭。另一方同意在同樣的日期以同樣的價格出售該標的資產,這一方就被稱為空頭。在遠期合約中的特定價格稱為交割價格。在合約簽署的時刻,所選擇的交割價格應該使得遠期合約的價值雙方都為零。這意味著無需成本就可處於遠期合約的多頭或空頭狀態。期貨合約是在遠期合約基礎之上發展而來的,道理一樣。
投資者簽署遠期或期貨合約時的成本為零,但投資者購買一份期貨合約必須支付手續費。
㈧ 關於期貨的基礎知識,期貨價格是提前就確定的么那為什麼還有價格變動呢
期貨價格是不能提前知道啊,知道的是期貨的一個理論價格,沒什麼參考意義。
所謂期貨價格就是一個未來的價格,比如現在螺紋鋼1310合約的價格是3526,但是有的人覺得這個價格太高了他就會賣出合約,價格就會下跌,有人覺得還能再漲,於是他就不斷買進從而推高價格。所以期貨價格就是現在大家對於到期時點的價格的一種預期,而這個價格的大小取決於多空雙方的力量對比。
直觀上樓主可以參考股票價格,股票價格的漲跌也是取決於多空雙方力量的一個對比。
如果是期權的話它的執行價格才是確定的,就是到期價格的敲定價格就是合約開始訂立的時候所確定的執行價格,但是期權的權利金是會變的。
㈨ 為什麼說期貨簽訂的時候合約價值為0呢一張期貨合約為什麼會有價值呢合約價值不等於0為何就出現了套
簽期貨合同是以當前價格買入或者賣出遠期貨物實物。簽訂那一刻,這份合約的遠期價值是按現實價格約定的,所以合約的遠期值為0。而後隨著商品期貨價格的變化,導致你手裡這份合約的遠期值隨之變化,所以你的合約就產生了差價,即產生套利的機會。反之,是虧損的機會。不懂追問我
㈩ 請教期貨合約的成交原則是什麼請詳細解釋,謝謝!
這個圖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二、期貨交易下單方式
客戶在按規定足額繳納開戶保證金後,即可開始交易,進行委託下單。所謂下單,是指客戶在每筆交易前向期貨經紀公司業務人員下達交易指令。
(1)客戶填寫交易指令,在委託指令上書面註明客戶名稱、交易賬戶號碼、交易商品名稱、合約到期月份、買進或賣出的數量、買賣價格、執行方式、下單日期、客戶簽名。
(2)在你給經紀公司下達指令之後,經紀公司報單員即會打電話將委託通知期貨交易所場內出市代表。
(3)經紀公司派駐交易所的場內出市代表立即將委託指令輸入交易所交易系統,參與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
(4)委託執行後,場內交易終端立即顯示成交結果,出市代表電話通知報單員,報單員再通知你。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經紀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常見的下單方式由如下幾種:
1、書面下單
客戶親自填寫交易單,填好後簽字交由期貨經紀公司交易部,再由期貨經紀公司交易部通過電話報單至該公司在期貨交易所場內的出市代表輸入指令進入交易所主機撮合成交。
2、電話下單
客戶通過電話直接將指令下達到期貨經紀公司交易部,再由交易部通知出市代表下單。期貨經紀公司須將客戶的指令予以錄音,以備查證。事後,客戶應在交易單上補簽字。
期貨經紀公司在接受客戶指令後,應及時通知出市代表。出市代表應及時將客戶的指令輸入交易席位上的計算機終端進行競價交易。
3、網上電子交易
客戶運用計算機使用期貨經紀公司提供的交易軟體將直接交易指令通過網路傳輸到經紀公司的交易系統,系統自動將客戶的交易指令轉送到交易所的交易主機撮合成交。這是目前最為便捷的交易方式之一。
三、限價指令和取消指令
限價指令是按特定價格買賣的交易指令。如你填寫一個指令,"賣出限價為2188元/噸的2006年5月大豆合約10手",那麼,當市場的交易價格高於2188元/噸的時候,你的指令就成交了,而且,買入的價格一定是等於或高於2188元/噸。限價指令對交易價格要求明確,但能否執行取決於指令有效期內價格的變動。如沒有觸及限價水平,該指令就沒有機會執行。
在限價指令下達後,沒有成交或只有部分成交,此時,你有權下達取消指令,使原來下達的限價指令失效或部分失效。如你下達限價指令"賣出限價為2188元/噸的2006年五月大豆合約10手"後,只成交了5手,這時,你可以下達取消指令。撤單後,你原來下達的限價指令就部分失效了,另外的5手就不會成交了。
四、「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
價格優先
價格優先原則表現為:價格較高的買進申報優先於價格較低的買進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於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
時間優先原則表現為:同價值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即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五、競價方式
計算機撮合成交。計算機撮合成交是根據公開喊價的原理設計而成的一種自動化交易方式,具有準確、連續、速度快、容量大等優點。
期貨交易早期,由於沒有計算機,故在交易時都採用公開喊價方式。公開喊價方式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連續競價制(動盤),是指場內交易者在交易所交易池內面對面地公開喊價,表達各自買進或賣出合約的要求。這種競價方式是期貨交易的主流,歐美期貨市場都採用這種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場內氣氛活躍,但缺陷是人員規模受場地限制。眾多的交易者擁擠在交易池內,人聲鼎沸,以致於交易者不得不用手勢來幫助傳遞交易信息。這種方式另一個缺陷是場內交易員比場外交易者有更多的信息和時間優勢。搶帽子交易往往成了場內交易員的專利。
公開喊價另一種形式是日本的一節一價制。一節一價制把每個交易日分為若干節,每節交易中一種合約只有一個價格。每節交易先由主持人叫價,場內交易員根據其叫價申報買賣數量,如果買量比賣量多,則主持人另報一個更高的價;反之,則報一個更低的價,直至在某一價格上買賣雙方的交易數量相等時為止。計算機技術普及後,世界各國交易所紛紛採用計算機來代替原先的公開喊價方式。
六、撮合成交價的確定
國內期貨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的運行,一般是將買賣申報單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
七、開盤價的產生
開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集合競價的方式是:每一交易日開市前5分鍾內,前4分鍾為期貨合約買、賣價格指令申報時間,後1分鍾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產生的開盤價隨即在行情欄中顯示。
集合競價採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首先,交易系統分別對所有有效的買人申報按申報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申報價相同的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有效的賣出申報按申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申報價相同的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接下來,交易系統依此逐步將排在前面的買人申報和賣出申報配對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如最後一筆成交是全部成交的,取最後一筆成交的買人申報價和賣出申報價的算術平均價為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該價格按各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取整;如最後一筆成交是部分成交的,則以部分成交的申報價為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請注意,該價格就是開盤價,所有成交的報價都已該價格而非報價作為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