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期權定價
❶ 期權和期貨的差別是什麼
期權與期貨合約的區別有以下幾方面:
(1)兩者的標的物不同:
期權:是以50ETF(代碼510050)為標的物的一種買賣權利,期權的買方在買入權利後,便取得了選擇權。在約定的期限內既可以行權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也可以放棄行使權利;當買方選擇行權時,賣方必須履約
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標準的期貨合約;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
期權:期權是單向合約,期權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買賣期權合約的權利,不必承擔義務。
期貨:期貨合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也就是說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持有人必須按照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物(或進行現金結算)。
(3)保證金制度不同:
期權: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最大的風險僅限於已經支付的權利金,故不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
而期權賣方面臨較大風險,因而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而在我們實際操作中多是做為買方,賣方更多的是在機構。
期貨:在期貨交易中,無論是多頭還是空頭,持有人都需要以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抵押。
(4)盈虧與風險不同:
期權:在期權交易中,投資者的風險和收益是不對稱的。具體為,期權買方承擔有限風險(即損失權利金的風險)而盈利則有可能是無限的,期權賣方享有有限的收益(以所獲得權利金為限)而其潛在風險可能無限;所以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就不建議做賣方了。
期貨:期貨合約當事人雙方承擔的盈虧風險是對稱的。
(5)兩者的交易方式區分:
期權:T+0交易模式,可以做雙向交易,可以買漲買跌,合約期限內不會被強制平倉、不會爆倉、不用追加本金。
期貨:T+0交易,也可以做雙向買漲買跌,期貨交易容易出現爆倉,會被強制平倉,需要追加保證金。
(6)合約數量:
期權:期權合約不但有月份的差異,還有執行價格、看漲期權與看跌期權的差異。隨著標的物價格的波動,還要掛出新的執行價格的期權合約,因此期權合約的數量較多。
期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只有交割月份的差異,數量固定而有限。
(7)盈利方式:
期權:期權交易中,投資者盈利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期權合約價格上漲交割帶來的價差利潤,另一種是到行權日,行權價格的利潤空間。
期貨: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可以平倉或進行實物交割的方式了結期貨交易獲得價差利潤。
(8)套期保值與盈利性的權衡:
期權:投資者利用期權進行套期保值的操作中,在鎖定管理風險的同時,還預留進一步盈利的空間,即標的股票價格往不利方向運動時可及時鎖定風險,往有利方向運動時又可以獲取盈利;
期貨:投資者利用期貨合約進行套期保值的操作中,在規避不利風險的同時也放棄了收益變動增長的可能。
❷ 請教金融高手:對沖操作時,買期貨同時買看跌期權,請問期貨價格和期權價格有什麼聯系嗎
注意期權價格受到相關的行權價格(或行使價格)影響,如果是看跌期權,行權價格定得比較高,相關期權價格就會高一點,相反行權價格定得比較低,相關期權價格就會低一點。期貨價格和期權價格存在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一般是通過相關期權價格計算模型所建立的,經濟學上有一個叫做B-S期權模型,但一般相關期權提供方會使用B-S基礎上修改後建立的相關模型計算其期權價格的。
樓上所說的可以向大機構直接談個性化合約這種交易模式其流動性很低,一般你買了這種期權以後很難賣出的。
的確這些東西在國外很常見,在國內基本沒有相關機構做這種期權交易,就算有主要都是那些外資機構提供的。
❸ 依據遠期,期貨,互換,期權等定價方法來描述金融衍生品的定價規律
在探討金融衍生產品定價思路的優缺點之前,讓我們先來緬懷一下30年來金融衍生品發展的里程碑式事件:
1973年,Black、Scholes和Merton分別提出了期權定價的Black-Scholes公式,這一模型解決了「或有剩餘索取權」的定價疑難,為衍生品市場的迅速發展掃清了最大的障礙,Scholes和Merton也因此獲得1997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
1985年,McConnell和Schwartz提出了LYONs(本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個定價模型,為對沖基金的廣闊發展提供了大量可供套利的沃土。(可轉換債券是對沖基金最常交易的產品)
1989年,Schwartz提出了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模型,成為資產證券化飛速發展的起點,後來出現的CDO、CDO2、CDOn、CMO等產品成為此次次貸危機的金融核彈。
90年代之後出現了引發金融危機的另一顆威力更大的「小男孩」核彈——信用違約掉期(CDS),2000年,Hull和White的定價模型更是便利了這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急速增長。
金融危機的反思
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和發展本應是為了控制、分散、轉移風險的金融工具,奈何最後成為一場危機的導火索,值得人人深思。隨著衍生產品的不斷開發,越來越多的數學工具被加以應用,包括偏微分方程、概率統計、隨機過程、鞅論、測度論等;越來越多的計算機演算法被加以借鑒,如,牛頓迭代、蒙特卡洛模擬等。
這一切似乎讓定量分析師們(Quants)將金融工程變成了「工程」,而不再更多的追究其「金融」本質。設計者一開始就不假思索的隨機遊走(random walk)和無套利均衡,基於這一基礎開始辛勤的添磚加瓦,修建出各種美輪美奐的金融衍生產品。!!!!!!!!此為金融衍生品的定價規律即基本規律是復制 即使用市場上已有產品組合達到相同的風險收益 組合的價格就是衍生品價格!!!!!!!!!!!!!
作為一個看客,我不認為此次次貸危機和金融危機是定量分析師們有意所為,我相信寬客們的素質也絕對不會這樣。但客觀講,定量分析師們不得不負客觀上的責任,即在一個不堅實的地基上修建金融衍生品的精妙房屋。這不堅實的地基便是隨機遊走和無套利均衡。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多端使得我們簡單的認為其價格服從隨機遊走,但殊不知,股票的幾何布朗運動,利率、波動率的均值回復運動並不能完整的刻畫資產價格的走勢,特別是對極端情況的刻畫。
而所謂無套利均衡,是指如果幾個市場之間存在無風險的套利機會,套利力量將會推動幾個市場重建均衡,但它僅僅是一個局部均衡,三個市場之間的無套利均衡並不意味著其定出來的價值是真實的、穩定的,可能三個市場均是300%的泡沫,它仍然是無套利均衡的,但不是一般均衡的,這樣的價格是會破裂的,最好的佐證便是這次次貸危機。
未來的衍生品定價技術如何發展?這是一個可以再獲諾貝爾獎的命題。是繼續技術化的「工程」道路,不假思索的無套利定價?還是向一般均衡靠近,兼顧到其標的金融資產的內生價值?當然毫無疑問,前者易,後者難。前者只需要簡單的把標的資產價格作為一個外生變數,通過對相關資產價格比較進行定價,而不考慮行為主體的偏好和效用函數。後者需要考慮標的資產價值的合理性,在給衍生品定價的同時,考慮宏觀經濟變數的理性預期均衡。一代奇才Black晚年致力於解決它,但不幸早逝,或許一般均衡是「上帝的均衡」,可望不可及。
但此次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讓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定價是否應該盡可能的考量到外生的宏觀因素,向一般均衡靠近,盡管它永遠不能達到。畢竟這個真實的世界不是完全隨機遊走。事實上,金融危機後,很多學者已經開始在向這個方向靠近。(作者系匯豐集團中國首席經濟學家)
❹ 如果想要計算出期貨的期權,用什麼方法計算最好
期貨合約的期權賦予持有人在期權到期日或之前以執行價格買賣特定期貨合約的權利,但沒有義務。 它們的工作方式與股票期權類似,但不同之處在於基礎證券是期貨合約。
因此,標准普爾 500 指數期貨合約的期權可以被視為標准普爾 500 指數的二階衍生品,因為期貨本身就是該指數的衍生品。 因此,由於期權和期貨合約都有到期日和自己的供需狀況,因此需要考慮更多變數。 時間衰減(也稱為 theta)對期權期貨的作用與其他證券的期權相同,因此交易者必須考慮到這種動態。
對於期貨的看漲期權,期權持有人將進入合約的多頭並以期權的執行價格購買標的資產。 對於看跌期權,期權持有人將進入合約的空頭,並以期權的執行價格出售標的資產。
❺ 期貨知識: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是怎麼計算的
上交所在每個交易日收盤後向市場公布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期權合約每日日終維持保證金、下一交易日開倉保證金、漲跌停價格等數據的基準。
原則上,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為該合約當日收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如果當日收盤集合競價未形成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不合理,那麼上交所就會考慮期權交易的多重影響因素,另行計算合約的結算價格。即根據同標的、同到期日、同類型其他行權價的期權合約隱含波動率,推算該合約隱含波動率,並以此計算該合約結算價。
此外,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如果為實值合約的話,由上交所根據合約標的當日收盤價格和該合約行權價格,計算該合約的結算價格;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如果為虛值或者平值合約的話,結算價格為0。
期權合約掛牌首日,以上交所公布的開盤參考價作為合約前結算價格。合約標的出現除權、除息的,合約前結算價格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調整:新合約前結算價格=原合約前結算價格×(原合約單位/新合約單位)。除權除息日,以調整後的合約前結算價作為漲跌幅限制與保證金收取的計算依據。
❻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和期權的價格有什麼區別
期貨合約的價格是實時的,就是你成交價是及時的;但是期權的價格是在這期貨真實價格基礎之上由期權的購買者集合競價得出來的。所以有了是實值和虛值之分。我在這個行業內部工作七八年了,如果有什麼可以幫助你的,可以在網路私信裡面,或者HI聯系我
❼ 期貨定價和期權定價的公式比較
教科書上多了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