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標准化是遠期合約和期貨最大的區別
㈠ 如何理解「期貨」和「遠期」的定義與區別
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
2)、合約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
6)、期貨有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期貨和遠期都上漲了100塊,期貨的贏利就是100元,而遠期的贏利是100元的貼現值。同理,如果期貨和遠期都下跌了100塊,期貨的虧損就是100元,而遠期的虧損是100元的貼現值。來源:網頁鏈接
㈡ 期貨與遠期合同的區別
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確定時間,按照事先商定的價格(如匯率、利率或股票價格等),以預先確定的方式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標的物的合約。其中合約中規定在將來買入標的物的一方稱為買方(或多頭),在將來賣出標的物的一方稱為賣方(或空頭)。合約中規定的未來買賣標的物的價格稱為交割價格。在合約簽訂的時刻,所選擇的交割價格應該使得遠期合約的價值對雙方都為零,否則就存在套利機會。這意味著無需成本就可以處於遠期合約的多頭或空頭狀態。
遠期合約是一種非標准化的合約,它不在規范的交易所內交易,通常在兩個金融機構之間或金融機構與其公司客戶之間簽署該合約。在簽訂合約之前,雙方可以就交割地點、交割時間、交割價格、合約規模等細節進行談判,以便盡量滿足雙方的需求,因此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期貨合約是指買賣雙方簽訂的一份合法的有約束力的購銷合約,它規定以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在未來特定的時間內交割一定數量的標的物並支付貨款。
期貨交易是在專門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流動性更好.期貨是標准化的合約,這是它與遠期合約最主要區別.
㈢ 期貨合約是標准化的,遠期合約則是非標准化的。
對。
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頗有相似之處,容易混淆。因為這兩種合約都是契約交易,均為交易雙方約定為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格買或賣一定數量商品的契約。它們的區別則在於:
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
2、合約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