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指數期權與股票指數期貨都有哪些不同
① 股指期貨,股指期權與股票有何不同
首先,這些產品的交易對象不同。從定義看,股票是股份公司向出資人籌集資本時發行的股份憑證,是一種有價證券;股指期貨,則是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准化期貨合約;而股指期權是以某一股票指數為標的的期權。因此,股票交易針對個股,容易受非市場性風險影響,而股指期貨和股指期權的標的均為相對應的股指,其走勢受到標的現貨市場整體走勢影響。
第二,它們在交易方向上有差異。股票交易往往採用單向機制,投資者需先買入一定數量股票後才能賣出;而股指期貨實行雙向交易,既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股指期權不僅可以買入看漲、看跌期權,亦可以賣出看漲、看跌期權。
第三,交易方式不同。股票採用的是全額交易,在進行股票交易時需要支付股票價格的全部金額;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效應,投資者只需支付合約價值全額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履約保證;而股指期權的杠桿性則體現在權利金上。
第四,結算方式不同。股票交易的投資者在交易達成前無需結算;股指期貨交易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保證金隨股指期貨價格的變動而變動,交易保證金必須每日結算,若保證金不足,投資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以確保履約,若投資者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則會被強行平倉;而對於股指期權而言,買方需繳納權利金。
第五,到期日不同。除上市公司因重大事件退市外,股票理論上沒有到期日,投資者買入股票後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長期持有;股指期貨與股指期權均有時間期限,投資者不能無限期持有。
第六,開倉數量不同。單只股票有發行數量限制,可建倉的數量是有限的;而股指期貨和股指期權理論上可以無限開倉,無限擴容。
第七,權利義務不同。股票持有人擁有公司的一部分股權,享有投票權和分紅權;股指期貨中的買賣雙方可以在到期日前平倉了結頭寸,或者遵循合約條款在到期日進行現金交割,不能違約;股指期權的買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來決定是否履約,賣方則必須遵循條款根據買方意願在合約規定交割日進行交割。
② 股票 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 三者的異同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公開或私下發行的、用以證明出資人的股本身份和權利,並根據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憑證。股指期貨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股票期權,是指一個公司授予其員工在一定的期限內(如10年),按照固定的期權價格購買一定份額的公司股票的權利。所以從概念上來看,股票期權是屬於公司激勵制度的一種,而股票和股指期貨說到底都是一種有價證券。而不同之處在於股票需要上漲投資者才能獲利,而股指期貨不論漲跌投資者都是可以獲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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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上證50etf期權與股指期貨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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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股票期權和股票指數期權的區別
由《期貨與期權交易——理論和實務》一書中有如下定義: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股價指數期權,簡稱股指期權,是指以某一股票市場的價格指數或者某一股價指數期貨合約作為標的物的金融期權。
⑤ 股指期權和股指期貨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股指期貨,英文簡稱SPIF,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准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到期後通過現金結算差價來進行交割。
股指期權就是判斷股指期貨的漲跌,只需要付一定的權利金,如果判斷正確,可以賣出權利,獲得權利金收益,或者行使權利,買入股指期貨,平倉後獲得股指波動差價的利潤;判斷損失權利金。
2、特點不同
股指期權相對其他期權來說具有風險小(最大虧損是權利金),盈利大(行使權利後的期貨差價)的特點。
除了金融衍生產品的一般性風險外,由於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股指期貨還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
3、保證金制度不同
期貨交易,無論是賣方還是賣方,都需要一定的保證金作為抵押。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不受保證金制度拘束,保證金僅對期權賣方有所要求。
⑥ 股票指數期權的股指期貨與股指期權交易的區別
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交易相比,區別在於:
(1)權利義務不同
股指期貨賦予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即合約到期時,持有人必須按照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指數;而股指期權則不同,股指期權的多頭只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股指期權的空頭只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2)杠桿效應不同
股指期貨的杠桿效應主要體現為,利用較低保證金交易較大數額的合約;而期權的杠桿效應則體現期權本身定價所具有的杠桿性。
⑦ 股指期權和股指期貨有什麼不同之處
股指期權和股指期貨同為股權類的兩項基礎性衍生工具,二者間兩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是風險管理的兩塊基石,共同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場內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股指期權與股指期貨在權利和義務上的本質區別,決定了它們在產品與制度設計上的較多不同之處。其中主要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交易對象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的是一份期貨合約,即直接交易指數的遠期點位。因而,在股指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的初始價值為零,買賣雙方都不必向對方支付費用。若期貨合約持有至到期,則以當初成交的指數點位進行交割。
股指期權並不直接交易指數點位,而是先固定遠期用於交割的指數點位,進而交易這份合約的即期價值(即權利金)。因而,股指期權合約本身具有價值,買方在開倉時必須支付權利金,而賣方則在出售一份權利的同時,收到權利金。若期權合約持有至到期,則按執行價格進行交割。
交易方向不同
一般來說,股指期貨的交易者只可選擇多頭和空頭兩種交易方向。而股指期權合約則分為兩種類型:看漲期權(Call Option)。是指買方在未來按規定的價格買入標的資產的權利。如果投資者看漲標的價格,可以購買看漲期權。當標的價格高於行權價格時,買方獲益,而且價格越高,獲利越多。看跌期權(Put Option)。是指買方在未來按規定的價格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如果投資者看跌標的價格,可以購買看跌期權。當標的價格低於行權價格時,買方獲益,而且價格越低,獲利越多。
因此,對於股指期貨而言,投資者看漲則選擇多頭,看跌則選擇空頭;而對於股指期權來說,投資者看漲可以選擇看漲期權多頭或看跌期權空頭,看跌則可以選擇看漲期權空頭或看跌期權多頭。
產品系列不同
股指期貨交易的是遠期指數,對於某一到期月份,股指期貨一般只有一個合約可供交易。因此,股指期貨產品一般只有多個不同到期月份的合約,掛牌合約數量較少。然而,股指期權卻有執行價格的差異,在同一到期月份,股指期權會存在多個具有不同執行價格的合約可供交易。加上不同的合約到期月份,以及買權和賣權兩類合約類型的區別,最終便會產生數倍於期貨合約數量的期權合約,因此一般掛牌合約數量較多。例如,在8月19日,滬深300股指期貨只有4個合約同時交易,但是滬深300股指期權會有300多個合約同時交易。
保證金收取方式與模式不同
在股指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需要向交易所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為到期履約做擔保。而在股指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買方已付出了保證金從而免除了義務,因此無需交納保證金,但對於賣方而言,為了保證當買方選擇行權而賣方必須被動履約時能有足夠的資金准備,賣方必須交納保證金。
此外,股指期貨與股指期權的保證金模式也有明顯區別。在期貨合約中,交易保證金由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來決定。在持倉不變的情況下,隨著標的資產價格的變化,所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也將等比例變化。但在股指期權交易中,保證金必須考慮合約價值與虛值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不能用簡單的線性關系來表達。
盈虧結算方式不同
一般來說,股指期貨的買賣雙方在建立頭寸後,其盈虧需要每日結算與劃轉。但對於股指期權,從各個交易所的交易慣例來看,買賣雙方在交易以後,其盈虧並不需要每日結算與劃轉,而是待平倉交易或者合約到期交割時再一次性結算,該特點與股票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當然,對於需要承擔履約義務的賣方來說,雖然盈虧不需劃轉,但其股指期權頭寸的浮動盈虧將通過保證金凍結的形式來體現。
執行環節不同
股指期貨合約的執行環節是按事先規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對於股指期貨而言,由於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因而在到期日交易結束後的所有股指期貨未平倉合約均必須參與交割,並根據交割結算價完成買賣雙方的盈虧劃轉。
但股指期權則與之有所區別,由於股指期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等,期權的買方擁有在到期日選擇是否對其未平倉頭寸提出行權要求並進入交割環節的權利,即當交割對買方有利時,買方將會選擇行權並進入交割環節。反之,當交割對買方不利時,買方將會放棄行權。因此,在期權到期時,對於虛值期權、平值期權以及實值額小於或者等於交割手續費的實值期權來說,由於進入交割環節將會對期權的買方造成不利影響,故這幾類期權一般均不會進行交割,只有實值額大於交割手續費的實值期權才有可能進入交割環節。也就是說,在股指期權合約到期時,僅有一部分實值期權會被執行並進入最終的交割環節,按照執行價格與交割結算價的差價進行現金結算。
⑧ 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權有何不同
股指期權和股指期貨都是基本的場內衍生品,都是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並具有一定的杠桿性。但是,兩者在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收益特徵、保證金制度和合約數量上均有較大區別。
首先,期權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而期貨買賣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期貨的買賣雙方在到期日必須按照交割結算價進行交割,沒有放棄交割的可能。與期貨不同,期權交易的是權利。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取得相應的權利,而不承擔履約的義務;賣方賣出權利收取權利金,須承擔履約的義務。其次,期權與期貨的風險收益特徵不同。期權的損益與標的資產的漲跌是非線性關系,兩者不存在確定的比例關系;而期貨的損益與標的資產漲跌之間存在一定的比例關系。再次,期權與期貨的保證金制度不同。期權買方通過支付權利金獲取權利但不承擔履約義務,沒有期權履約風險,無需繳納保證金;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並承擔履約義務,為了保證期權合約的履約,需要繳納保證金。最後,期權合約的數量多於期貨合約。一般而言,期貨在每個合約月份上只有一個合約;而期權在每個合約月份上存在多個不同行權價格的合約,而同一個合約月份同一行權價格上又有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因此合約數量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