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自有資金管理制度
⑴ 企業自有資金包括哪些
自有資金是企業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償還的資金。例如股東實繳資本、銀行的貸款等。
貨幣資金屬於種類物,具有所有權與佔有權一致的屬性,通常情形下,在企業或者個人銀行賬戶的資金即視為歸其所有。
例如,無論是股東實繳資本,還是銀行的貸款,如果打入了企業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賬戶持有人就享有賬戶內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些賬戶內的資金都可以視為賬戶持有人的「自有資金」。
(1)期貨公司自有資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自有資金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為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歷年來累計的未分配利潤;也反映為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固定資金(長期資產-長期負債)。
企業自有資金是企業抗風險能力的基本保證,也是銀行對企業授信首先需要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企業出現問題使銀行信貸資金最終形成事實損失,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企業自有資金不實、或自有資金抽逃、或自有資金損失、或自有資金固化難於變現。
⑵ 期貨公司自有資金
自有資金存放業務,是什麼意思?
問我呢?
我不知道啊、
那麼我猜猜吧。
咳咳~ 應該是銀行給期貨公司提供的存管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的業務。
有什麼用呢,銀行賺錢啊,因為一旦期貨公司把錢放在銀行,銀行就可以利用這筆錢來賺錢,其實銀行只付給期貨公司一點點活期利息而已。
銀行這個是在擴充自己的資金來源,因為最近放貸制度有所放寬,就是說不愁沒人貸款,而是愁沒資金。 估計這是小銀行,一般的大銀行,建行工行農行什麼的不是很需要這些錢的。
興業啊,中信銀行的什麼的可能需要這樣的資金,而且他們還是投資銀行,所以他們只要荷包里有點准備金就可以了,有點准備金就可以應付別人來取錢的問題,日常資金來往的資金就有了。然後多的錢,全部可以拿去投資或者放貸~、
⑶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的出台對期貨經濟公司的影響
02-5-17出台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五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期貨業務:
(一)期貨經紀業務;
(二)期貨咨詢、培訓業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設立營業部、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分支機構。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擬設營業部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具備任職資格;
(三)期貨經紀公司對擬設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四)擬設營業部有符合經紀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期貨經紀公司分公司等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不得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營業部;不得承包、出租營業部。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設立、合並與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報中國證監會審批。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設立,由營業部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變更事項,以及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的,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核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但變更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股權或者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該股東資格應當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變更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一)修改章程;
(二)變更10%以下股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對於上述變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要求期貨經紀公司糾正。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
第三章 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投資者的委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自覺避免與投資者的利益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第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投資者查閱。
第十六條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投資者開立賬戶,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了解《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內容,並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投資者開立賬戶。
《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託人,約定聯絡方式、指令下達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第十九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投資者的期貨經紀合同,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清算並予以銷戶:
(一)自然人投資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投資者終止的;
(二)投資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並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期貨經紀公司的委託關系。投資者銷戶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開展期貨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經紀公司對外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編碼規則為投資者分配交易編碼,並向期貨交易所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注銷交易編碼,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檢查外,應當保密;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錯單記錄,用以記錄處理錯單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投訴處理制度,並將投資者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交易風險控制條件及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專門存放投資者保證金,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
期貨經紀公司劃轉投資者保證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投資者的指示支付保證金余額;
(二)為投資者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結算差額;
(三)投資者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五)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計算機、網上委託等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投資者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同步錄音;以計算機、網上委託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網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公司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的用於下達期貨交易指令的委託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網上委託服務的,應當建立網上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並對投資者進行網上交易風險的特別提示。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傳遞投資者指令。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准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投資者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投資者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投資者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投資者未在約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三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或者期貨經紀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發生期貨業務糾紛的,可以提請中國期貨業協會調解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期貨經紀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重新執行投資者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的指令記錄和交易結算記錄按月匯編成月報。
第三十六條 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四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嚴重破損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
第四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
第四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風險管理崗位,建立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合規審查崗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司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製作合規審查報告書。
第四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安全評估和管理體系,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結算工作必須分設部門進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年度聘請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期貨經紀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四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者成為承擔 無限責任的投資人。
第四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監管報表體系,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安全性進行監管。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隨時可以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進行檢查。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或直接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或稽核的有關費用由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聘請所發生的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五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部署負責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規定每年度年檢的條件、形式、范圍和重點,並對年檢進行檢查。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期貨經紀公司或者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由中國證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注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在被調查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部分期貨業務,並根據調查結論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用於在期貨經紀公司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時補償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投資者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時,中國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中國證監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五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投資者持倉、投資者保證金余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投資者保證金;
(四)決定投資者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並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八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經股東會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期貨經紀公司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一)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投資者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通過虛假宣傳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管理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七)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發布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642011/3648202.html
⑷ 期貨的資金管理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額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從名字上看就是投資者在每次交易時,開倉的金額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該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操作上簡單實用。那麼,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如何來確定這個固定金額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據以下兩個方面來確定固定的交易金額:
1、心理承受的最大損失。
2、所交易品種的止損價位計算。
以下,以上海期貨交易所期貨銅合約舉例,簡單的闡述一下該方法如何應用:
一個投資者在其期貨保證金賬戶上有保證金200,000萬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損失額為10,000元(該投資者的交易周期為5天),假設銅的5天的波動范圍(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麼該投資者的開倉率是多少呢?
首先計算出在投資周期內可能損失額:假設目前銅價為25000元/噸,那麼在68%可能性波動在2%左右,則損失額為500元,那麼,該交易者的交易比例為:
F = (10000/500)* 25000*5% / 200000= 20 *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該方法較簡單適用,尤其對一般的投資者來說,易於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該方法考慮了投資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該方法使得投資者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能夠保持一種養好的交易心態,對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確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該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時候使自己的資金維持在同樣的比例。
如何設置比例呢?舉例如下:根據過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獲利的次數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為比例值)
F = ( P—( 1 —P) )= 0.6 —0.4 = 0.2 or 20%
那麼,你開倉的比例為20%。
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於0.50,則在該公式下,F <0。也就是說在該公式的使用在於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須大於0.50。
由於在上述公式里僅僅只考慮了成功比例,沒有考慮盈利的情況,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們加入盈利的情況後改善的公式如下:
F = ( (A + 1) * P – 1 ) / A 註:A 為盈利比例
假設 A =5 P =0.3 則 F = 0.2
以上的方法,我們稱為KELLY法,它是根據歷史的數據通過一定的公式來推測未來的走勢,但是在實際的交易中收益情況不大可能與歷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會為大家提供一個方法以滿足每次交易的獨立性,以及解決從歷史數據得來的平均值方法很難得到最佳開倉率的問題。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歷史數據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設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變化的,這是符合日場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結論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獨特的。
在計算中,Kelly修正法有兩種方法:
1、估計計劃的風險和收益。
該方法假設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計可能的風險和收益。
案例: 一個交易者買入一份大豆合約,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風險損失,且他過去的成功比為0.45,則收益比為: A1 = 20/8=2.5
我們根據成功比再計算收益比:
A = 成功比 * 收益比 — 失敗比 * 1= 0.45 * 2.5 — 0.55 * 1= 0.575
則:f = ((2.5+1)*0.45 —1)/2.5=0.575/2.5= 0.23 or 23%
2、歷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該方法是通過對一系列的歷史數據的統計歸納出一個最佳方法。
HPR (holding –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選數據期間的收益。
HPR (I) = 1 + F *( -- 收益/數據段內的最大損失)
TWR (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後收益相關值。TWR= (HPR1)*(HPR2)*(HPR3)……*(HPRn)
我們將選擇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數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 :假設 f= 0.1 , 0.25, 0.35, 0.40, 和0.45
則:當 f= 0.1 時 TWR = 1.13
f= 0.25 時 TWR = 1.28
f= 0.35 時 TWR = 1.3108
f= 0.40 時 TWR = 1.33697
f= 0.45 時 TWR = 1.32899
在f= 0.40 時 TWR = 1.33697為最大值,則F取0.40。則在上述的情況下,資金開倉的比例為0.40
以上通過三個方法較系統的介紹了期貨資金開倉的設計方法。作為一個成熟的投資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資金管理上的。無論是普通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在進行金融衍生品投資時,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對自有資金的管理設計,使投資始終處於可控范圍內,只有這樣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給您帶來的巨大收益。
⑸ 請問投資公司自有資金買賣期貨,投資收益是不是「交易所對賬單上的總權益和賬面上賬戶資金余額的差數」
以個人名義開立的期貨賬戶是沒有稅的,如果法人開戶是計算到公司收益,稅收也是根據公司稅收來算,而投資收益是平倉後的權益和初始權益的差值,持倉中的浮動盈虧不在計算內。
⑹ 自有資金計算公式(注,只看報表如何計算出公司的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
借款人自有資金=所有者權益-非流動資產,即為企業自有資金中用於日產經營的資金。
銀行貸款=短期借款及長期借款,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測算中只需計算短期借款。
只看報表是無法計算出公司的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的,因為資料不足。
(6)期貨公司自有資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各個企業由於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和財務管理體制的不同,取得自有資金的渠道也不一樣。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構成:
(1)一部分來自國家財政撥款,以及固定資產的無償調入等;
(2)一部分來自企業內部積累,即按國家規定,從成本和稅後留利中提存的各項專用基金;
(3)此外,還來自定額負債,即企業根據有關制度和結算程序的規定,對應付和預收的款項中能夠經常使用的一部分資金。
例如,應交稅金,應交利潤,預提費用,以及某些生產周期長、按完工程度預收的貨款中能夠經常支配使用的部分。定額負債在財務處理上視同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參加周轉。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的構成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自勞動群眾投入的股金和由企業內部積累形成的公積金、公益金及其他各項專用基金。
在西方國家,私營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自股東的投資和企業的未分配利潤。
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71條
要了解此問題,需要先了解期貨結算機制和流程。簡單的說:
為了防止期貨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必須客戶保證金的封閉流動機制(不被證券)以確保資金有序規范透明流動。因此,監管要求:
1、期貨公司的客戶所存入的保證金需要在銀行開立專戶存管(即為「期貨保證金賬戶」),而不得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相混淆,也不允許兩類賬戶之間有資金流動。
2、由於客戶所做的期貨交易需要進行結算,因此需要在開立一個專用結算賬戶(「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交易所根據交易扎差情況從該賬戶中劃出/入款項。
3、「保證金賬戶」資金和「結算賬戶」資金都是客戶保證金,兩類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轉;但都不得與期貨公司的自有資金賬戶任意進行資金劃轉——至於期貨公司要收的傭金只能通過「專用結算賬戶」劃入其在交易所的「自有資金」賬戶。就可以確保客戶資金封閉流動不被挪用,唯一的流動(收取傭金)也在交易所監控之下確保規范透明。
⑻ 期貨資金管理方法
方法一:均衡交易—固定金額交易(equal dollar exposure per trade)
從名字上看就是投資者在每次交易時,開倉的金額保持在同一的水平,該方法最好的地方是在操作上簡單實用。那麼,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如何來確定這個固定金額呢?普通的交易者可以根據以下兩個方面來確定固定的交易金額:
1、心理承受的最大損失。
2、所交易品種的止損價位計算。
以下,以上海期貨交易所期貨銅合約舉例,簡單的闡述一下該方法如何應用:
一個投資者在其期貨保證金賬戶上有保證金200,000萬元,他每次交易的最大心理損失額為10,000元(該投資者的交易周期為5天),假設銅的5天的波動范圍(求其方差)有68%的可能在2%,那麼該投資者的開倉率是多少呢?
首先計算出在投資周期內可能損失額:假設目前銅價為25000元/噸,那麼在68%可能性波動在2%左右,則損失額為500元,那麼,該交易者的交易比例為:
F = (10000/500)* 25000*5% / 200000= 20 * 25000* 5%/200000= 0.125 OR 12.5%
該方法較簡單適用,尤其對一般的投資者來說,易於理解和操作,更重要的是該方法考慮了投資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使用該方法使得投資者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能夠保持一種養好的交易心態,對行情的分析和把握上更加准確合理。
方法二:固定比例交易法(fixed fraction exposure)
該方法是指,在每次交易的時候使自己的資金維持在同樣的比例。
如何設置比例呢?舉例如下:根據過去的交易,10次交易中你獲利的次數是6次;固定比例法的公式如下:(F為比例值)
F = ( P—( 1 —P) )= 0.6 —0.4 = 0.2 or 20%
那麼,你開倉的比例為20%。
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成功比低於0.50,則在該公式下,F <0。也就是說在該公式的使用在於你操作成功比例必須大於0.50。
由於在上述公式里僅僅只考慮了成功比例,沒有考慮盈利的情況,這是不完善的,因此,我們加入盈利的情況後改善的公式如下:
F = ( (A + 1) * P – 1 ) / A 註:A 為盈利比例
假設 A =5 P =0.3 則 F = 0.2
以上的方法,我們稱為KELLY法,它是根據歷史的數據通過一定的公式來推測未來的走勢,但是在實際的交易中收益情況不大可能與歷史的平均水平一致的。
下一篇文章我會為大家提供一個方法以滿足每次交易的獨立性,以及解決從歷史數據得來的平均值方法很難得到最佳開倉率的問題。
方法三:最佳比例法----KELLY的修正法
本方法利用特定的交易方法代替歷史數據方法,以得到最佳交易比例。
在kelly的修正法里假設收益比和成功比在每次交易中是變化的,這是符合日場交易的情景的。它的結論是:每次交易的比例都是獨特的。
在計算中,Kelly修正法有兩種方法:
1、估計計劃的風險和收益。
該方法假設交易者在交易前就估計可能的風險和收益。
案例: 一個交易者買入一份大豆合約,可能有20元的利益和8元的風險損失,且他過去的成功比為0.45,則收益比為: A1 = 20/8=2.5
我們根據成功比再計算收益比:
A = 成功比 * 收益比 — 失敗比 * 1= 0.45 * 2.5 — 0.55 * 1= 0.575
則:f = ((2.5+1)*0.45 —1)/2.5=0.575/2.5= 0.23 or 23%
2、歷史收益法(historic—returns approach)
該方法是通過對一系列的歷史數據的統計歸納出一個最佳方法。
HPR (holding –period return)是指在所選數據期間的收益。
HPR (I) = 1 + F *( -- 收益/數據段內的最大損失)
TWR (terminal wealth relative):最後收益相關值。TWR= (HPR1)*(HPR2)*(HPR3)……*(HPRn)
我們將選擇TWR最大的F值
交易次數 hpr
1 1+f*(--0.25/--0.35)
2 1+f*(--0.35/--0.35)
3 1+f*(+ 0.40/--0.35)
4 1+f*(--0.15/--0.35)
5 1+f*(+ 0.30/--0.35)
TWR :假設 f= 0.1 , 0.25, 0.35, 0.40, 和0.45
則:當 f= 0.1 時 TWR = 1.13
f= 0.25 時 TWR = 1.28
f= 0.35 時 TWR = 1.3108
f= 0.40 時 TWR = 1.33697
f= 0.45 時 TWR = 1.32899
在f= 0.40 時 TWR = 1.33697為最大值,則F取0.40。則在上述的情況下,資金開倉的比例為0.40
以上通過三個方法較系統的介紹了期貨資金開倉的設計方法。作為一個成熟的投資者,他的成功是建立在有效的資金管理上的。無論是普通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在進行金融衍生品投資時,在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對自有資金的管理設計,使投資始終處於可控范圍內,只有這樣你才能真正的享受金融衍生品給您帶來的巨大收益。
⑼ 期貨公司自有資金
自有資金,就是期貨公司自己的錢,不是客戶的錢.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強化了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對期貨保證金的歸屬、存取劃轉、賬戶報備、安全監控等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明確要求期貨公司必須以自有資金繳存結算擔保金和結算準備金。
⑽ 在期貨交易賬戶里顯示自有資金劣後是啥意思
劣後資金意思是在資金遭到風險的時候,劣後資金將優先償付風險,在獲得收益的時候,他的收益將會在優先順序的收益之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