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影響
⑴ 股票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認定工作,引導、督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統稱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結合證券監管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服務,誠實守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獨立作出適當判斷,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 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應當根據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專業標准和職業道德,運用邏輯判斷和監管工作經驗,審查運用證據,全面、客觀、公正地認定事實,依法處理。
第五條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證監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市場禁入的,可以根據情節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第六條 在信息披露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者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章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認定
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報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應當認定構成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八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記載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認定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行為構成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等綜合審查認定其責任。
第十二條 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違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錯更正信息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及凈利潤的數額及其占當期所披露數的比重,是否因此資不抵債,是否因此發生盈虧變化,是否因此滿足證券發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利潤承諾條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別處理,是否因此滿足取消特別處理要求,是否因此滿足恢復上市交易條件等;
(二)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擔保、訴訟、仲裁、關聯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信息時間長短等;
(三)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事項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的影響大小;
(四)信息披露違法後果,包括是否導致欺詐發行、欺詐上市、騙取重大資產重組許可、收購要約豁免、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給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大小,以及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造成該公司證券交易的異動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違法的次數,是否多次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
(六)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三條 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主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單位的,在單位內部是否存在違法共謀,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的具體事項是否是經董事會、公司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是否只是單位內部個人行為造成的;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觀狀態,信息披露違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詐行為,是否是不夠謹慎、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
(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態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信息披露違法後是否繼續掩飾,是否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補救;
(四)與證券監管機構的配合程度,當發現信息披露違法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向證監會報告,是否在調查中積極配合,是否對調查機關欺詐、隱瞞,是否有干擾、阻礙調查情況;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其他違法行為引起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通常綜合考慮以下情形認定責任: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有無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違法的過失;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因違法行為直接獲益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利益,是否因違法行為止損或者避損,公司投資者是否因該項違法行為遭受重大損失;
(三)信息披露違法責任是否能被其他違法行為責任所吸收,認定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否能更好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前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股東違法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公司工作人員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行為;配合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
第四章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及其責任認定
第十五條 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對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載明職責分工和職責履行情況的材料,相關會議紀要或者會議記錄以及其他證據來證明自身沒有過錯。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關系,綜合分析認定:
(一)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於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積極參加還是被動參加。
(二)知情程度和態度。對於信息披露違法所涉事項及其內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報告,是否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後果,是否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三)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存在直接關系,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有無懈怠、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
(四)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員有專業背景,對於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有關違法事項應當發現而未予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人士對於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於技術問題等未予指出。
(五)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第二十條 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採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三)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後,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並採取了適當措施;
(四)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五)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於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並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二)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於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三)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一)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二)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三)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四)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五)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情形:
(一)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三)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五)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尚未做出處理決定的案件適用本規則。
⑵ 誠信監管的定義
誠信監管,通過從誠信信息的界定與歸集,到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從監管部門的誠信監督、管理,到市場機構的自我誠信約束,從失信懲戒、約束,到守信激勵、引導等一系列制度機制,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誠信約束。
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誠信檔案制度。規定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全面歸集證券期貨市場相關的監管執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誠信信息,使市場參與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無處遁形。
二是推出誠信信息查詢制度。在依法繼續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決定信息的同時,為便於市場主體了解、掌握自己和有關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建立了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制度,市場主體可以按規定申請查詢本人、本人聘請或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及其人員誠信信息,包括上述公開范圍之外的誠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違法失信懲戒制度。包括許可審查一律要查詢誠信檔案、嚴格考察誠信記錄,針對許可申請人的違法失信記錄可以要求解釋、說明和核查,在業務創新、試點中對違法失信記錄的暫緩安排,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中重點關注違法失信記錄較多的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發審委、並購重組委等委員、專家遴選中,對有失信記錄的「一票否決」等,使違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價、受到制約。
四是建立了針對幾類特定主體的誠信約束制度。為了加大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重組方履行分紅、資產重組等公開承諾的督促、約束力度,明確將上市公司相關公開承諾的履行信息納入誠信檔案,並將予以公示。針對當前市場上部分主體發布與事實明顯不符的資本市場相關評論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的實際,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向其出具誠信關注函,記入誠信檔案,並可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通報。此外,為了促進常態化的自我誠信約束,規定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誠信監督、約束機制,監管部門有權檢查、通報。
五是為激勵、鼓勵守信留下了空間。除將市場機構和人員所獲全國性或部級獎勵、表彰、評比等正面信息納入誠信檔案,還規定在業務創新、試點中,對誠信記錄良好的予以鼓勵、傾斜,支持一貫誠信合規的機構拓展業務、做優做強,在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環節根據監管對象的誠信狀況做出差異化安排,鼓勵、支持證券期貨市場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誠信先進典型評選、誠信評價活動等。
六是明確誠信監督合作制度。規定證監會將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實行誠信信息共享,開展誠信監督合作,實現對失信行為協同監管。
⑶ 入黨對將來進入證券期貨行業有影響嗎
大部分是國企,一般營業部沒有黨支部的機構設置。
這個行業的收入差別很大沒辦法給你一個標准
入黨和進入這個行業就職沒有直接關系。
⑷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4)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影響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⑸ 證監會如何豐富監管「工具箱」
,證監會日前就《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包括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雙擴容),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等方面。這意味著在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將增加違法違規主體和個人現有業務的行政許可成本,間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據記者了解,證監會始終把推進資本市場誠信監管作為工作重點。2012年,制定了首部資本市場誠信規章《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五年以來,取得了積極成效。統一建立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和失信記錄公開查詢平台,健全了誠信激勵約束機制,實施了跨部門的誠信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有效發揮了多元化監管方式「組合拳」的威力,實現了監管執法效能的大幅躍升。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誠信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對誠信監管提出了許多新的需求。為此,證監會將國家相關要求與資本市場實際相結合,修訂《暫行辦法》,形成了此次徵求意見的《辦法》。本次修訂重點體現在七個方面:一是擴充了誠信信息覆蓋的主體范圍和信息內容範圍,實行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全覆蓋」。二是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市場禁入、證券期貨犯罪、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調查、拒不執行生效處罰決定及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市場反映強烈的其他違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場准入環節的誠信承諾制度。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涉及的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誠實合法地參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四是建立主要市場主體誠信積分管理制度,對主要市場主體實施誠信分類監管。五是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制度,激勵守信,對誠信狀況良好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實行優先審查制度。六是建立市場主體之間的誠信狀況互查制度,強化市場交易活動中的自我誠信約束。七是強化事後監管的誠信約束。實現在監管的各流程、各環節都要查詢誠信檔案,作為採取監管執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⑹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為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互聯網查詢制度,並調整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現決定對《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內容如下: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 ,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 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 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對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規定的效力期限,自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並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條增加一款 ,作為第二款:「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台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
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⑺ 哪些人屬於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
期貨市場禁入者:
1.曾受過刑事處罰者;
2.曾因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未滿三年者;
3.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市場禁入期限未滿者;
4.黨政機關、軍隊的現職人員;
5.因違法違紀行為被開除的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期貨協會、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期貨業務的人員。
⑻ 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管理條例
(2012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4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第三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的界定、採集與管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應當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規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不誠實信用行為。第五條中國證監會鼓勵、支持誠實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實施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和國務院其他部門、地方政府、司法機關、行業組織建立誠信監督合作機制,實施誠信信息共享,推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章誠信信息的採集
第七條下列從事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一)證券業從業人員和期貨從業人員;(二)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三)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投資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五)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價機構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及其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首席代表;(六)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或者軟硬體產品的供應商;(七)為發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其他公關服務的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八)其他有與證券期貨市場活動相關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八條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包括:(一)公民的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等基本信息;(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四)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及收購人所作的公開承諾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況;(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和採取的監督管理措施;(六)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七)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及採取強制措施;(八)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處理;(九)因證券期貨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十)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十一)因違法開展經營活動被銀行、保險、財政、稅收、環保、工商、海關等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十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信息。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受表彰、獎勵、評比和信用評級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報,記入誠信檔案。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八)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依其職責採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至第(十一)項誠信信息,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徑採集並記入誠信檔案。第十二條記入誠信檔案的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者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相應刪除、修改該誠信信息。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刑事處罰和判決承擔較大侵權、違約民事賠償責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為5年。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章對違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前款所規定的效力期限,自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超過效力期限的違法失信信息,不再進行誠信信息公開,並不再接受誠信信息申請查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申請查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誠信信息的公開與查詢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六)項信息和第(五)項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台,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台查詢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信息和第(六)項信息等違法失信信息。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外的誠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查詢。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誠信信息查詢申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予以辦理:(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查詢自己的誠信信息的;(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三)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參與本公司並購、重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誠信信息的;(四)發行人、上市公司申請查詢擬委託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五)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申請查詢其所提供專業服務的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誠信信息的;(六)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申請查詢已聘任或擬聘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的;(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誠信信息查詢申請,應當提供如下材料:(一)查詢申請書;(二)身份證明文件;(三)辦理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查詢申請的,查詢申請書應經查詢對象簽字或蓋章同意,或有查詢對象的其他書面同意文件。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查詢申請,符合條件,材料齊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查詢的誠信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查詢,但應當在答復中說明。第二十條記入誠信檔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誠信信息具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予刪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顯錯誤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更正。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更正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確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予刪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顯錯誤情形的,應予更正。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查詢獲取誠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處理,不得用於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
第二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核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查閱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的誠信檔案。第二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核行政許可申請,發現申請人以及有關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或受申請人委託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有關機構,進行口頭或書面說明、解釋。第二十四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書面說明、解釋的,申請人或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書面回復意見應就如下事項進行說明:(一)誠信信息所涉及相關事實的基本情況;(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所作決定的執行及其他後續情況,並提供證明材料;(三)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關於誠信信息對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構成影響的分析。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或有關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的書面回復意見不明確,有關分析、說明不充分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第二十六條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進行書面說明、解釋或核查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審核法定期限。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之一,屬於法定不予許可條件范圍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申請人以及申請事項所涉及的有關當事人的誠信信息雖不屬於法定不予許可條件范圍,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提出誠實信用要求、作出原則性規定或設定授權性條款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綜合考慮誠信狀況等相關因素,審慎審核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第二十八條非行政許可事項、業務創新試點申請人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暫緩或不予審批、安排,但申請人能證明該違法失信信息與非行政許可事項或業務創新明顯無關的除外。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非行政許可審批、業務創新試點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對於同等條件下誠信狀況較好的申請人予以優先審批、安排。第三十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行政處罰、實施市場禁入和採取監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閱誠信檔案,在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程度的基礎上,將當事人的誠信狀況作為確定處罰幅度、禁入期間和監督管理措施類別的酌定因素。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開展監督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中,可以綜合考慮被監管的機構及其人員的誠信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或者適當調整、安排現場檢查的對象、頻率和內容。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所述事實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顯著誤導公眾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出具誠信關注函,記入誠信檔案,並可將有關情況向其所在工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通報。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公開發布證券期貨市場評論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應當教育和鼓勵其成員以及從業人員遵守法律,誠實信用。對遵守法律、誠實信用的成員以及從業人員,可以給予表彰、獎勵。中國證監會鼓勵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等建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評估制度,組織開展對有關行業和市場主體的誠信狀況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予以公示。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和證券期貨服務機構等應當不斷完善內部誠信監督、約束制度機制,提高誠信水平。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前款規定機構的內部誠信監督、約束制度機制建設情況進行檢查、指導,並可將檢查情況在行業和轄區內進行通報。第三十五條對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諾信息,或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可以不聘任其擔任下列職務:(一)中國證監會主板、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成立的負有審核、監督、核查、咨詢職責的其他組織的成員。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中國證監會誠信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界定、組織採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二)建立、管理誠信檔案,組織、督促誠信信息的記入;(三)組織辦理誠信信息的公開、查詢和共享;(四)建立、協調實施誠信監督、約束與激勵機制;(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誠信監督管理與服務職責。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負責接收、辦理住所地在本轄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本辦法規定提出的誠信信息記入申報、誠信信息查詢申請、誠信信息更正申請等事項。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記入誠信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自己申報和依法報告、公告的誠信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報、報告和公告的誠信信息,有虛假內容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獲取、使用、泄露誠信信息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辦理誠信信息查詢,除可以收取列印、復制、裝訂、郵寄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四十二條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在履行自律管理職責中,查詢誠信檔案,實施誠信約束、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⑼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認定工作,引導、督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統稱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結合證券監管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服務,誠實守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獨立作出適當判斷,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應當根據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專業標准和職業道德,運用邏輯判斷和監管工作經驗,審查運用證據,全面、客觀、公正地認定事實,依法處理。
第五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證監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市場禁入的,可以根據情節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第六條在信息披露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者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報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應當認定構成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記載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責任認定
第十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行為構成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等綜合審查認定其責任。
第十二條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違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錯更正信息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及凈利潤的數額及其占當期所披露數的比重,是否因此資不抵債,是否因此發生盈虧變化,是否因此滿足證券發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利潤承諾條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別處理,是否因此滿足取消特別處理要求,是否因此滿足恢復上市交易條件等;
(二)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擔保、訴訟、仲裁、關聯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信息時間長短等;
(三)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事項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的影響大小;
(四)信息披露違法後果,包括是否導致欺詐發行、欺詐上市、騙取重大資產重組許可、收購要約豁免、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給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大小,以及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造成該公司證券交易的異動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違法的次數,是否多次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
(六)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三條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主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單位的,在單位內部是否存在違法共謀,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的具體事項是否是經董事會、公司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是否只是單位內部個人行為造成的;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觀狀態,信息披露違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詐行為,是否是不夠謹慎、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
(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態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信息披露違法後是否繼續掩飾,是否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補救;
(四)與證券監管機構的配合程度,當發現信息披露違法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向證監會報告,是否在調查中積極配合,是否對調查機關欺詐、隱瞞,是否有干擾、阻礙調查情況;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四條其他違法行為引起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通常綜合考慮以下情形認定責任: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有無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違法的過失;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因違法行為直接獲益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利益,是否因違法行為止損或者避損,公司投資者是否因該項違法行為遭受重大損失;
(三)信息披露違法責任是否能被其他違法行為責任所吸收,認定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否能更好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前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股東違法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公司工作人員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行為;配合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 責任認定
第十五條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對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六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載明職責分工和職責履行情況的材料,相關會議紀要或者會議記錄以及其他證據來證明自身沒有過錯。
第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關系,綜合分析認定:
(一)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於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積極參加還是被動參加。
(二)知情程度和態度。對於信息披露違法所涉事項及其內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報告,是否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後果,是否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三)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存在直接關系,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有無懈怠、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
(四)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員有專業背景,對於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有關違法事項應當發現而未予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人士對於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於技術問題等未予指出。
(五)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第二十條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採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三)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後,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並採取了適當措施;
(四)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五)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於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並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二)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於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三)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一)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二)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三)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四)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五)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情形:
(一)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三)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五)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尚未做出處理決定的案件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