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資金挪用
Ⅰ 怎樣才是挪用公司資金,哪些構成違法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犯罪一般要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有的要求特定主體才可以構成。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的構成,需要主體上是一般企業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國有企業。有挪用資金的主觀故意,有挪用資金的客觀行為。並且,還要求挪用資金私用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挪用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
參考法律。
刑法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我涉嫌挪用資金罪,請懂的人指點一下吧!!!
自首以後歸還不完款就比較麻煩,最好積極一點把款還完。不然量刑在4年。
Ⅲ 挪用公司資金多少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十一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這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如滿足挪用資金罪四個構成要件的,則構成犯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備日後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所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適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5條的規定,「歸個人使用」,包括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適用的,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適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挪用資金罪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Ⅳ 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的資金安全嗎會被挪用嗎
正規的不會 要是不正規的 就難說了 不正規 不讓你出金也很正常啊
找個正規平台做 ,做了6年多了 見過太多假平台了
望採納
Ⅵ 挪用公司資金會怎麼判刑
挪用公司資金30萬元,數額巨大,如果不是國企,涉嫌挪用資金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Ⅶ 期貨公司是否能挪用你的保證金
你的顧慮是對的,但首先,目前管理部門對期貨公司的監管是比較健全的,基本上不會出現由於期貨公司破產造成客戶資金全部滅失的情況。
但並非期貨公司破產不會影響到了客戶,從理論上來講,期貨公司是有能力動用全部客戶資金的,因此就有風險存在。但造成此後果的責任人或受到極其嚴厲處罰,因此大概沒人願意用自己的身家性命來做這種冒險。
另外,現在有投資者保護基金,就是為期貨公司無法償還客戶資金做准備的,當期貨公司由於自身的錯誤造成客戶資金部分或全部損失時,投資者的非交易損失就由此基金償付。
至於樓上二位所說的情況是不存在的,因為交易所只對自己的會員(期貨公司和自營客戶)負責,不對每個具體客戶負責,因此沒有義務賠償客戶的損失。交易所的風險准備金則是用於當出現劇烈的行情變動,造成期貨公司爆倉,給交易所帶來虧損時,來彌補交易所的虧空的,並非用於做客戶的賠償金。
至於證監會對期貨公司的客戶資金的監管,那隻是一種事後的備案手段,如果期貨公司在某一天內動用全部或部分的客戶資金造成虧損,並由此引起期貨公司的破產,證監會是根本無法控制的。
Ⅷ 我婆婆是一家公司的出納,挪用了公款約100萬給我老公做期貨,一些是在
你好,你的問題中沒有說明公司的性質,所以做兩方面的回答,請根據公司實際性質對照分析。
根據你描述的案情,你的婆婆和你老公可能存在共謀,挪用了你婆婆就職的公司的資金,此二人的行為可能涉嫌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涉嫌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別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問題,如果犯罪嫌疑人(挪用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是國有單位委派到費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行為的人,則構成挪用公款罪,你老公與其存在共謀,則屬於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如果你婆婆所在的公司是純民營企業,則涉嫌的是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Ⅸ 投資期貨的資金安全嗎會被挪用嗎
投資期間內的資金非常安全,不可能會被他人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