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業綜合試點單位的資金監測
A. 期貨監管機構是干什麼的啊
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紀委書記1名(副部級),主席助理3名;會機關內設18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B. 我國反洗錢的監管組織
您好!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反腐倡廉、打擊經濟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維護國家政治、經濟、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一、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郵政局、外匯局、解放軍總參謀部等23個部門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反洗錢局,辦公室主任由反洗錢局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國務院確定的反洗錢工作機制框架內開展工作。
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人民銀行:承辦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的具體工作;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金融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資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研究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調和管理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部署非金融高風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審判,針對審理中遇到的有關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立案監督,注意發現和查處隱藏在洗錢犯罪背後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針對檢察工作中遇到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外交部:研究反洗錢國際合作有關政策,研究並協助開展我國加入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等事項。
公安部:組織、協調、指揮地方公安機關做好洗錢犯罪的防範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的調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參與洗錢犯罪的情報搜集與處理,研究相應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調查方案;通過國際合作等渠道,對涉外可疑洗錢活動按管轄配合進行調查核實。
監察部:調查處理洗錢活動所涉及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加強體制、機制和制度建設,注重從源頭上遏制洗錢活動;研究建立打擊利用洗錢進行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為的信息共享與合作調查機制。
司法部:在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領域加強反洗錢制度建設;研究反洗錢司法協助,並根據有關條約和公約,協調開展反洗錢領域的司法協助,特別是協調追討流至境外的資金。
財政部:落實應由政府承擔的反洗錢工作所需經費。進一步加強對財政資金與賬戶的管理。研究、強化對金融類國有資產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管。研究建立洗錢所涉資金的追繳入庫制度。研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以及注冊會計師、評估師等執業人員協助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機制。利用國際雙邊、多邊合作以及相關的國際論壇,開展反洗錢工作。
建設部: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研究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務部:參與加強對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和區域的管理;研究對三資企業進行反洗錢監管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管,防止境內外不法分子勾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
海關總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現場打擊跨境洗錢行為的監管和查處體系,加強對進出口貿易過程中的貨幣、存摺、有價證券以及金銀製品的進出境監管、查驗,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活動;密切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測工作。
稅務總局:參與研究打擊和防範涉及洗錢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政策措施,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建立相應的信息傳遞和執法合作機制。
工商總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分類監管,建立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安全、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反洗錢信息溝通、通報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對非金融行業的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實施反洗錢監管。
廣電總局:參與反洗錢工作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錢意識。
法制辦:參與起草反洗錢法律、法規,參與反洗錢專門法律法規立法調研。
銀監會:協助人民銀行研究銀行業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協助人民銀行研究制定銀行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協助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
證監會:配合人民銀行研究證券期貨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規章制度及監管指引,負責對證券期貨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保監會:在人民銀行的組織協調下,負責保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制定保險業的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險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對保險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保險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郵政局:協助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研究對郵政儲蓄業務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對郵政匯款體系執行反洗錢規定情況實施監管。
外匯局: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監測跨境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匯總、篩選和分析金融機構報告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對涉嫌外匯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的執法部門和司法處理;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合作,打擊「地下錢庄」等非法外匯資金交易活動及外匯領域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管理和指導金融機構做好與外匯業務相關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本外幣統一的可疑資金交易報告標准。
解放軍總參謀部:搜集、提供洗錢犯罪情報信息;協助追輯外逃犯罪分子;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加強打擊邊境地區的洗錢活動。
四、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是:掌握全國各地區和各部門反洗錢工作情況,加強對洗錢活動手法、規律、特點的研究,就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聯席會議提出建議和方案;負責籌備聯席會議的召開,督促落實聯席會議做出的各項決定,及時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統一協調各行業、各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逐步實現有關工作信息共享;具體組織協調反洗錢國際合作,負責與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事項,以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
組織做好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根據各成員單位意見提出會議議題,經召集人批准或全體聯絡員會議研究同意後組織召開。每次全體會議後,應就會議主要內容形成文字紀要,分送會議各成員單位,並督促落實相關工作。
五、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
聯席會議的議題包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反洗錢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錢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討論需要溝通的政策規定及有關重點工作;交流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就有關工作進行協商,並提出落實意見。對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問題,經聯席會議研究後,報國務院審定。
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落實。
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謝謝閱讀!
C. 證券期貨業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又稱為什麼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有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
客戶身份識別的基本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反洗錢領域的重要原則,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構成反洗錢國際標准和各國反洗錢立法確認的預防洗錢的三項基本制度。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三項核心制度之一,處於反洗錢預防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其他兩項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在防範洗錢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3)證券期貨業綜合試點單位的資金監測擴展閱讀
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可以從源頭上防範洗錢活動,有效保護金融機構和客戶的資金安全,為金融機構預防洗錢犯罪、防範金融風險構築一道安全防線。
沒有有效地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就無從談起。通過識別客戶身份,了解並監測分析客戶交易情況、調查涉嫌可疑交易活動和恐怖融資活動、為相關部門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於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維護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
D. 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業務資質取消了嗎
你好,這個得看會計事務所時候有相應的審計資質,也就是是否有證監會認可。這個得看會計事務所資質!
E. 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反洗錢工作指引的文本內容
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會員單位的反洗錢工作,提高會員單位防範洗錢風險的能力,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證券公司會員和基金管理公司會員。各證券公司會員和基金管理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兩類會員的業務特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三條會員單位以及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境外開展業務時,應該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條會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反洗錢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將反洗錢工作落實到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和日常業務運作中,不應在任何環節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條會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條會員單位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反洗錢負責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會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的主要職能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制定本單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根據反洗錢要求制定或修訂所涉及的相關業務規則。
(二)組織本單位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內控制度的規定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協調本單位相關部門對反洗錢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報送或者督促本單位相關部門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
(四)配合國家有關執法機關對涉嫌洗錢活動所進行的調查工作。
(五)檢查本單位相關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六)實施或者配合實施反洗錢審計工作。
(七)組織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第三章客戶身份識別
第八條會員單位在辦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業務時,應當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資金賬戶開戶、掛失、銷戶、變更及資金存取。
(二)基金賬戶的開戶、銷戶和變更。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和變更。
(四)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五)轉託管、指定交易或撤銷指定交易。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簽約、變更存管銀行、修改銀行賬戶資料。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資金密碼的掛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戶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證券、期貨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監管部門核準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會員單位應當制定客戶開戶和復核的內部制度和流程,並統一印製客戶開戶及辦理相關業務所需文件。
第十條證券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指引》等規定,基金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等規定,加強對客戶賬戶的管理。
第十一條會員單位在為客戶辦理本指引第八條所列業務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要求客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稱。
(二)不得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賬戶或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如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公司資料虛假,或存在可疑之處的,應拒絕辦理。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客戶以前開立的賬戶有假名情況,應立即要求客戶重新開立真實身份的賬戶,如客戶拒絕,應採取停用賬戶的措施。
第十二條會員單位在為個人客戶開立賬戶或辦理其他業務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審查、核對相關文件,並在開戶申請書、業務申請資料和業務系統中登記客戶身份信息:
(一)客戶本人辦理的,應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證件名稱和號碼,並保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客戶委託他人辦理的,應要求代理人出示經公證的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證件名稱和號碼、以及其他信息,並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託代理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為機構客戶開立賬戶時,應當核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並在開戶申請書、業務系統中登記客戶身份信息,同時按規定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的原件或蓋有客戶公章的復印件。機構客戶未按照規定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會員單位不得為其開立賬戶。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利用賬戶資料在業務系統中錄入以下客戶信息,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一)個人客戶。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職業、聯系地址、郵政編碼、固定電話、行動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機構客戶。包括機構客戶的名稱、注冊地址、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機構客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證照名稱、資格許可事項、證照或許可證號碼和有效期限、發證單位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獲知機構客戶及其具體經辦人、授權代理人,以及個人客戶的有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立即予以確認並在相關系統中更新客戶信息,並保存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或經檢查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第十五條會員單位利用固定電話、行動電話、互聯網路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交易服務時,應採取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和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以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六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會員單位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應當要求客戶進行更新。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會員單位認為必要時,應限制客戶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出現以下情況時,會員單位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會員單位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會員單位在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要求客戶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
(三)回訪客戶。
(四)實地查訪。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會員通過基金代銷機構等第三方機構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其它書面文件,明確規定第三方機構在識別客戶身份及反洗錢監控方面的職責,要求第三方機構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並督促其執行。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會員可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基金代銷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執行情況。第三方機構沒有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會員有權要求其改正,並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一條會員單位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監測客戶現金收支或款項劃轉情況,對符合大額交易標準的,在該大額交易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第二十二條會員單位在發現有下列交易或者行為時,應作為可疑交易,在其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八)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九)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二十三條會員單位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會員單位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會員單位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二十五條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會員單位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當地公安機關,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二十六條會員單位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用於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採集和報送。
會員單位應根據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證券期貨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介面規范》等相關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章資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條會員單位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個人客戶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機構客戶的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書原件、賬戶開立內部審核記錄、客戶信息核實和更正記錄等。
交易記錄包括交易主體、交易的時間、地點、幣種、金額、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業務憑證和其他資料等。
第二十八條會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反洗錢工作檔案、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等資料,保存期自報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二十九條保管期屆滿,凡涉及涉嫌洗錢未查清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可疑交易報告等,應單獨保管到事項完結為止。
第三十條會員單位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移交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機構。
第三十一條會員單位應按國家和本單位有關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進行保密,會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培訓與宣傳
第三十二條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應制定年度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總體計劃,並督促和檢查各分支機構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的落實和實施。
第三十三條會員單位應對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反洗錢培訓,並將反洗錢相關規定納入新員工試用期的考核內容。反洗錢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
(二)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四條會員單位應當加強反洗錢的宣傳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反洗錢規定的要求和有關宣傳口徑,組織對反洗錢工作的意義、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的宣傳,提高工作人員和客戶的反洗錢意識。
第七章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要按規定對本單位反洗錢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會員單位稽核部門應將反洗錢審計工作納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三十六條反洗錢專項檢查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錢組織機構設置、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及履行職責情況。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三)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情況。
(四)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
(五)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
(六)反洗錢業務培訓和宣傳情況。
(七)配合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打擊洗錢活動及涉嫌洗錢犯罪信息移送情況。
(八)其它相關工作內容。
第三十七條會員單位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在接受反洗錢專項檢查後,應根據專項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進行整改,並在收到專項檢查結論後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第三十八條會員單位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和扣劃客戶存款。
第三十九條會員單位應制定獎懲措施,對內部違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及本單位反洗錢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會員單位應將本單位有關反洗錢違規情況及處理結果報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四十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單位反洗錢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F. 為什麼要通過證券期貨業洗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總部應當對分支機構執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要求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新後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發現以下事項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受到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或處罰的;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其客戶從事或涉嫌從事洗錢活動,被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偵查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罰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建立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制度,並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應適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
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資料涉嫌虛假記載的,應當拒絕辦理;發現存在可疑之處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證實的,應當拒絕辦理。
第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銷售機構向客戶銷售基金等金融產品時,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其他書面文件,明確雙方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與信息交換、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方面的反洗錢職責和程序。
第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並報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反洗錢工作保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身份資料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資料;
(二)交易記錄;
(三)大額交易報告;
(四)可疑交易報告;
(五)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知悉的國家執法部門調查涉嫌洗錢活動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錢工作的保密事項。
查閱、復制涉密檔案應當實施書面登記制度。
第十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培訓、宣傳制度,每年開展對單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工作和對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持續完善反洗錢的預防和監控措施。每年年初,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上報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遵守本辦法有關報告、備案或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等規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或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G. 反洗錢的監管機構具體有哪些它們分別起什麼作用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反腐倡廉、打擊經濟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維護國家政治、經濟、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一、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監察部、司法部、財政部、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郵政局、外匯局、解放軍總參謀部等23個部門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為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反洗錢局,辦公室主任由反洗錢局局長兼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指導全國反洗錢工作,制定國家反洗錢的重要方針、政策、制定國家反洗錢國際合作的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動員全社會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國務院確定的反洗錢工作機制框架內開展工作。
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是:
人民銀行:承辦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的具體工作;承辦反洗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金融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匯總和跟蹤分析各部門提供的人民幣、外幣等可疑資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協助司法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研究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協調和管理金融業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部署非金融高風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審判,針對審理中遇到的有關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督辦、指導洗錢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立案監督,注意發現和查處隱藏在洗錢犯罪背後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針對檢察工作中遇到適用法律問題,適時制定司法解釋。
外交部:研究反洗錢國際合作有關政策,研究並協助開展我國加入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等事項。
公安部:組織、協調、指揮地方公安機關做好洗錢犯罪的防範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的調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參與洗錢犯罪的情報搜集與處理,研究相應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調查方案;通過國際合作等渠道,對涉外可疑洗錢活動按管轄配合進行調查核實。
監察部:調查處理洗錢活動所涉及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法違紀問題;加強體制、機制和制度建設,注重從源頭上遏制洗錢活動;研究建立打擊利用洗錢進行貪污賄賂等腐敗行為的信息共享與合作調查機制。
司法部:在律師、公證法律服務領域加強反洗錢制度建設;研究反洗錢司法協助,並根據有關條約和公約,協調開展反洗錢領域的司法協助,特別是協調追討流至境外的資金。
財政部:落實應由政府承擔的反洗錢工作所需經費。進一步加強對財政資金與賬戶的管理。研究、強化對金融類國有資產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管。研究建立洗錢所涉資金的追繳入庫制度。研究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以及注冊會計師、評估師等執業人員協助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機制。利用國際雙邊、多邊合作以及相關的國際論壇,開展反洗錢工作。
建設部: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研究在房地產領域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務部:參與加強對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和區域的管理;研究對三資企業進行反洗錢監管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管,防止境內外不法分子勾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
海關總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現場打擊跨境洗錢行為的監管和查處體系,加強對進出口貿易過程中的貨幣、存摺、有價證券以及金銀製品的進出境監管、查驗,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虛假進出口貿易進行洗錢活動;密切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的監測工作。
稅務總局:參與研究打擊和防範涉及洗錢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政策措施,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建立相應的信息傳遞和執法合作機制。
工商總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分類監管,建立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安全、稅務、海關等相關部門反洗錢信息溝通、通報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對非金融行業的洗錢活動頻發領域實施反洗錢監管。
廣電總局:參與反洗錢工作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錢意識。
法制辦:參與起草反洗錢法律、法規,參與反洗錢專門法律法規立法調研。
銀監會:協助人民銀行研究銀行業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協助人民銀行研究制定銀行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協助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
證監會:配合人民銀行研究證券期貨業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規章制度及監管指引,負責對證券期貨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證券期貨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保監會:在人民銀行的組織協調下,負責保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制定保險業的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險業反洗錢監管指引;對保險機構執行反洗錢法規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研究國際和國內保險業反洗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郵政局:協助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研究對郵政儲蓄業務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研究對郵政匯款體系執行反洗錢規定情況實施監管。
外匯局: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監測跨境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匯總、篩選和分析金融機構報告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信息,對涉嫌外匯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對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移交相關的執法部門和司法處理;與各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合作,打擊「地下錢庄」等非法外匯資金交易活動及外匯領域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管理和指導金融機構做好與外匯業務相關的反洗錢工作;參與研究本外幣統一的可疑資金交易報告標准。
解放軍總參謀部:搜集、提供洗錢犯罪情報信息;協助追輯外逃犯罪分子;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加強打擊邊境地區的洗錢活動。
四、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是:掌握全國各地區和各部門反洗錢工作情況,加強對洗錢活動手法、規律、特點的研究,就反洗錢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聯席會議提出建議和方案;負責籌備聯席會議的召開,督促落實聯席會議做出的各項決定,及時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統一協調各行業、各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逐步實現有關工作信息共享;具體組織協調反洗錢國際合作,負責與國際或區域反洗錢組織、各國政府間的反洗錢合作事項,以及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
組織做好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根據各成員單位意見提出會議議題,經召集人批准或全體聯絡員會議研究同意後組織召開。每次全體會議後,應就會議主要內容形成文字紀要,分送會議各成員單位,並督促落實相關工作。
五、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兩次全體會議,如有需要,經成員單位提議,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
聯席會議的議題包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反洗錢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錢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討論需要溝通的政策規定及有關重點工作;交流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就有關工作進行協商,並提出落實意見。對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問題,經聯席會議研究後,報國務院審定。
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落實。
聯席會議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
H. 哪一項反洗錢工作應建立集中監測分析工作機制
立法先行,建立了反洗錢工作制度基礎
人民銀行從2003年承擔反洗錢工作伊始,即樹立了立法先行的基本工作思路。自2003年《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發布起,從《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到《反洗錢法》的頒布一直到現在實施的4個反洗錢規章,反洗錢工作始終堅持立法先行,搭建起包含法律、規章在內的一整套制度體系,為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借鑒國際標准,將國內反洗錢工作放在優先位置
中國在遵守反洗錢國際標準的同時,始終堅持將國內關切的重點問題放在優先地位,解決影響國內社會穩定突出問題。經過不懈努力,在國內洗錢犯罪刑罰化、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反洗錢資料庫建設等重點領域取得較大進展。經評估,中國成為首個退出FATF後續評估程序的發展中國家,今年又擔任了亞太反洗錢組織聯合主席國。事實證明,我們集中有限資源解決國內反洗錢基礎設施建設,既得到了國際社會認可,同時也提升了我國在國際反洗錢領域的影響力。
(三)建立跨部門協調機制,形成反洗錢工作合力
多年來人民銀行致力於發揮好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反洗錢工作橫跨立法、金融監管、刑事調查、外交、國際司法合作等多個領域,人民銀行在反洗錢立法、加入國際反洗錢組織等一系列核心問題上,與相關部門之間充分溝通、密切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保證了中國反洗錢體系的正常有效運行。
(四)嚴格監管,提升金融機構洗錢風險防範能力
人民銀行承擔著整體金融業的反洗錢監管,實施了金融業混業監管的嘗試,這是對人民銀行開拓創新能力和業務管理水平的一次全面檢驗。人民銀行在較短的時間內搭建了一套重點突出、行之有效的監管框架,通過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樹立了監管威信。通過監管,國內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體系從無到有、從單一到全面,逐步覆蓋到各個業務環節。金融機構洗錢風險防範能力顯著提高,對其穩健經營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
(五)反洗錢資金監測范圍穩步擴大,監測分析水平能力和反洗錢調查水平不斷提升
反洗錢資金監測與反洗錢調查是密切關聯的兩項工作。目前,反洗錢資金監測已覆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在內的整個金融業以及銀聯、資金清算中心和支付機構。通過現代科技手段的運用,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建設不斷加強,開發建成「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系統」,分析方法和模型在經驗積累基礎上不斷豐富完善,監測分析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穩步提高,能力不斷提升,為支持洗錢及相關犯罪案件偵查發揮了獨特作用,並與20個國家和地區開展有效的情報交流。同時,針對國內高發的地下錢庄、走私等相關犯罪,人民銀行不斷探索利用既有案例對客戶特點和交易特徵進行歸納總結,並逐步建立一套上下一體、統分結合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反洗錢調查體系,反洗錢調查效率穩步提高,國內洗錢風險分布漸趨明朗。前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等中央有關領導同志先後兩次視察反洗錢中心,對人民銀行行使反洗錢監管職能和反洗錢監測分析工作取得的成績給予充分肯定。
I. 哪些交易受到反洗錢監測
昨天,央行根據新的《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發布了新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下稱《反洗錢規定》)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今後除了銀行賬戶的異常變動受監測之外,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的賬戶變動或者客戶交易行為都將受到反洗錢監測。
與先前的規定相比,新的《反洗錢規定》擴大了適用於該規定的金融機構的范圍。除了原來規定的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新規定又增加了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幾乎囊括了目前國內所有類型的金融機構。
此外,《反洗錢規定》還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反洗錢監測中心以及金融機構各自的職責范圍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它要求金融機構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並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新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原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管理辦法合二為一,詳細規定了金融機構需要報告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內容,並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類型,對各金融機構所應該報告的交易分別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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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大額交易」包括: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收支;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此外,還包括「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對於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的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管理辦法》規定由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對於可疑類交易的報告,《管理辦法》則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分別進行了規定。同過去的規定相比,新規定對可疑類資金的監測力度明顯加大,共規定了48條需要報告的可疑類交易或者行為。除了銀行需要對出現異常變動的本、外幣賬戶變動進行報告外,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對於客戶資金賬戶出現的異常變動,保險公司對於客戶異常的投保、退保行為都需要以「可疑類交易」進行報告。
新的規定將從2007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3年1月3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