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炒期貨算職務侵佔嗎
Ⅰ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如何區分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准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Ⅱ 屬於挪用資金罪還是職務侵佔罪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界定: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客體侵犯的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兩者的區別是:犯罪客體不盡相同。兩罪雖然都侵犯了財物的所有權,但職務侵佔罪侵犯了財物所有權的全部權能,而挪用資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權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資金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但並未侵犯處置權;犯罪行為對象不盡相同,職務侵佔罪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外延廣於資金,而挪用資金罪只能是本單位的資金;犯罪故意內容不同,職務侵佔罪的故意內容是以非法佔為己有為目的,完全不打算歸還,而挪用資金罪的故意內容只是暫時借用本單位的資金,准備日後歸還。
Ⅲ 到底是挪用資金還是職務侵佔
這要結合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綜合判斷,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侵佔資金的故意以及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只是為了使用資金,並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而且客觀上有能力歸還資金、帳也沒有做平,可以認定為挪用資金。如果帳已做平,行為人有能力歸還而在合理的時間內不歸還,就涉嫌職務侵佔。
Ⅳ 挪用資金可以轉化職務侵佔罪嗎
二者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佔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挪用資金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用;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包括資金及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只限於本單位資金;三是犯罪的客體不盡相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資金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間接侵犯了所有權,職務侵佔罪直接侵犯了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四是客觀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產挪作他用。因其主觀上准備歸還,故一般不採取塗改帳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虛假手段,而職務侵佔罪的手段由於職務不同、作案條件不同及行為人的個體差異呈現出多樣化特點。
Ⅳ 是挪用資金還是職務侵佔
按上面的敘述,應該是貪污,不是挪用。
先跟單位里信得過的領導談談,看能不能避免走法律程序。一定要找信得過的!
如果實在不行,就去自首。但一定要多找關系,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具體判多少不好說。有可能根本不判,也可能好多年。看你的活動能力和運氣了。
Ⅵ 這算挪用資金還是職務侵佔
先請法院立案庭的和公安辦案員吃一頓
報案
出示銀行賬單和公司財務表
提供可以出納公司賬務人員名單
這個屬於職務侵佔
可以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