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用於買期貨
⑴ 用融資炒期貨賠錢了算詐騙罪嗎
這要看融資款約定的用途了。如果約定融資款只能用於股票,基金等投資,那麼用來炒期貨就屬於挪用資金,嚴格意義上就是欺詐了。如果沒有約定用途,就不屬於欺詐了。
⑵ 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怎麼計算,被挪用資金用途如何認定
一、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怎麼計算
行為人挪用資金數額的大小,是影響刑事責任輕重、有無的重要情節。計算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主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單位資金的,在挪用期間內,給單位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所獲取的利息、收益或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3、在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情況下,挪用數額按下列方法計算:多次挪用不還的,挪用數額累計計算;以後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資金的,挪用的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4、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其中有的用於非法活動,有的用於營利活動,有的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應當首先按挪用的三種類型:即「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非法活動型」,分別計算其數額。已還的,以及用於個人生活或揮霍的尚不足三個月的應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種達到相應的標准,就以本罪論處;三種數額均未達到相應數額標准,但相加後達到「數額較大」標准,也應以本罪論;三種數額均未到達相應數額標準的,相加後仍低於「數額較大」標準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即便數額已超過「非法活動型」挪用資金罪的起點數額,也是如此。
二、被挪用資金用途如何認定
正確認定被挪用的資金的問題,區分不同類型的挪用資金行為的關鍵,進而在很多場合下決定著行為人的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關繫到罪重罪輕的問題。
1、如果行為人用挪用的資金歸還借款的,應根據原借款的用途來認定其挪用行為的性質。具體來說,如果因個人合法的生活消費等非營利性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的資金歸還的,則應考慮「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因從事合法的營利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的資金歸還的,則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如果是因從事非法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資金歸還的,則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資金不直接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為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作準備,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比如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將挪用的資金給他人作注冊私有企業的資金證明,以取得工商登記。這種行為雖不是用挪用的資金直接進行營利性活動,但是屬於為營利活動作準備的行為,是資金的非法使用人整個營利活動不可缺少的環節,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3、在以挪用的資金作擔保的情況下,應當以根據所擔保債務的性質,確定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性質。比如,他人為升學、買房等原因從銀行貸款,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非法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視其挪用的數額、時間,考慮其是「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還是構成一般違法行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產經營遇到資金周轉困難而向銀行借款,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認定其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如果他人從事非法活動,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非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認定其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4、界定某一活動是屬於非法活動還是合法的營利活動,必須結合資金使用人自身的情況來認定。例如,挪用資金進行炒股,對一般公民來說,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但是如果是證券從業人員挪用資金進行炒股,或者挪用資金給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則應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禁止參與股票交易,顯然,應當視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而不能再以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對待。再如,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經商辦企業,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與他人共同經商辦企業,那麼由於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便認定其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果挪用人未參與經商辦企業,只是將資金給他人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則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5、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以及刑法理論上的認識錯誤原理,在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
(1)如果行為人明知(包括確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則應按資金實際用途認定行為人挪用行為的性質,即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活動或非法活動;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的,則應按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時間,考慮其是否構成「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
(2)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使用人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則應當以行為人主觀認識為准,確定其挪用行為的性質,而不能以使用人對資金的實際用途認定行為人挪用行為的性質。具體來說: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行為人卻因認識錯誤,以為他是合法的非營利活動的,則應視其挪用資金數額、時間,考慮其是否構成「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或營利活動,而行為人卻誤認為他是用於非法活動的,則其行為應屬於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於非法活動,而行為人卻因認識錯誤,以為他是用資金進行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或者營利活動的,則應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或者「營利性活動型」挪用資金罪。
⑶ 我涉嫌挪用資金罪,請懂的人指點一下吧!!!
自首以後歸還不完款就比較麻煩,最好積極一點把款還完。不然量刑在4年。
⑷ 挪用資金一百萬給別人到銀行買理財產品有沒有罪
受銀行人員欺騙將公款購買理財產品涉嫌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
⑸ 挪用資金罪
只要這個員工能證明公司確實欠他的錢,並且一直沒有還清,然後員工堅持認為公司支付給他的就是還款。那麼這個員工不應該構成挪用資金罪的。
因為他之前借款給公司,然後公司還錢給他,當然要走公司賬戶的(不走公司賬戶,怎麼能說明公司還錢給他了?),這個時候公司給他的款項已經不是公款,而是他自己的錢,怎麼花是他的事情。
至於公司還款之後,公司財務怎麼做帳的(在財務上是否沖銷他對員工的借款),那是公司的問題,和該員工無關。
⑹ 法人代表挪用公司資金用於購買基金損失後無法歸還 是刑事嗎
如果挪用公司購買基金的話,是刑事犯罪,是挪用公款罪,是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理。
⑺ 上市公司用發行股票集資來的錢,買期貨,股票之類高風險的金融投資違法嗎
這樣做違反相關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⑻ 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現在就由小編來具體為你講一講吧,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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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告訴別人在銀行理財,拿上錢私自買了期貨,是什麼行為
如果是你自己的錢,你告訴別人在銀行理財,但實際上是拿錢買的期貨,那麼這是不告訴別人實話,但如果是別人的錢,你這樣做就是騙人了。
現如今,市面上各種各樣的理財方式,大家在在生活中也會選擇適合自己理財產品來供自己生活理財,賺取另一份生活來源。其實外面很多理財產品雖然利率高,風險卻也並不低,在不可把控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比較不碰這些理財產品。
那麼大家就不理財了嗎?其實銀行存款也算是理財方式的一種,例如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等等,都是大多數人更喜歡的,說到定期存款,分為3月~5年不等,很多人就會在存款時間上糾結,那麼在銀行「定期存款」到底是3年好還是5年好?存錯該吃虧啦!
首先,是活期好呢,還是還定期好?答案肯定是定期好。在安全的前提下,我們存款一般以效益優先,其次還需要一定的流動性,以保證不時之需。如果存活期,雖然可以隨時存取,流動性非常高,但0.3-0.35%的利率確實也太低了,根本談不上理財,僅僅是起到了由銀行代為保管的作用。而存定期,按照有關規定仍然可以隨時支取,對流動性沒有絲毫影響。相反,如果中途不是特別原因,一般都可以持有到期。或提前支取部分,剩餘部分仍然可以繼續享受定期利率,直到到期。二者對比,首先流動性沒有任何差別,其次取得更多利息的可能性要大的多,這樣比較當然存定期劃算。
至於存半年好,一年好,還是三年好?主要取決於你資金的閑置期限,或者說投資規劃。如果投資規劃模糊不明確,當然是期限較短更加符合實際。由於投資規劃不明確,必然導致提前支取的可能性變大,一旦出現提前支取,按照活期利率計算利息,就會損失更多利息,有得不償失的感覺。但是,如果投資規劃非常明確,能夠基本確定資金的閑置期,肯定是選擇3年期,因為1年期利率肯定低於3年期利率。在一般情況下,即使連續存三個1年的總利息也沒有一個3年期利息多,這個是有理論依據的,不信可以自己算算。
對於投資規劃不能明確的,如何平衡效益性和流動性的矛盾?其實也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可以輕易解決,即分散存入。有兩種形式,一是將一筆資金分成多筆存入,長期和短期組合配置,短期產品主要是應對臨時用款之需;二是將不能確定期限的資金,轉移存入到其他第三方理財平台,有貨幣基金類的,也有一些創新型存款,不僅利率遠高於活期利率,而且可以隨存隨取,流動性較強,也比較安全。通過這些組合存款,也就有效解決了效益性和流動性之間的矛盾,使你不再糾結。
⑽ 挪用資金七百萬買基金,並把蠃利和本金在案發前歸還,這屬於犯罪嗎
這樣是屬於犯罪,足挪用公款費,不管還上於否,案發前歸還只是可以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