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和期貨項目資金由誰提供
⑴ 蘋果期貨保險原理是什麼定價怎麼定合適
你好
為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並積極開展精準扶貧、專業扶貧,自蘋果期貨2017年12月22日掛牌上市以來,華信期貨率先在我國蘋果產區、國家級貧困縣陝西宜君縣、延長縣和甘肅秦安縣接連完成三個蘋果「保險+期貨」項目。其中,陝西宜君縣的蘋果價格保險項目為全國首單,甘肅秦安縣的項目為該省首單。這些項目充分體現了金融扶貧作用,產品設計盡可能提升賠付概率,以保護果農利益。
一方面,與保險機構及投保方緊密配合、充分溝通。在上述三個蘋果「保險+期貨」項目中,期貨公司與合作保險公司及地方政府、果農方面能夠緊密合作、充分信任、及時溝通,保證了項目執行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在執行過程中,對沖交易和資金劃轉都比較及時,中間各環節銜接順暢;賠付金額確認環節公正透明,資金嚴格監管,專款專用,參與各方能夠各司其職,保證了項目執行的順暢。
另一方面,靈活、按需進行產品設計。三個蘋果「保險+期貨」項目的運作均處於蘋果價格下跌過程中,但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靈活選擇了期權產品,分別採用「美式+觸碰式」「亞式+觸碰式」等期權條款,以保障不同價格路徑下賠付效果最優化。其中,在觸碰條款下,當價格跌破觸碰價,則賠付種植戶目標價格與觸碰價之間的差額;若價格未跌破觸碰價,在項目到期時,農戶也會獲得低於目標價格部分的差額賠償。產品加入觸碰條款可在減少保費支出的基礎上,更好把握住市場機會,准確地獲利離場。從中可以看出,產品結構的選擇十分重要,應根據具體的市場預期,靈活設置相應的保險條款。
「保險+期貨」模式目前還處於摸索發展期,此類項目未來可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第一,與訂單農業等新型農業經營方式相結合。訂單農業等新型農業經營發展迅猛,訂單農業是企業在農戶種糧之前就與之簽訂訂購合同,並約定價格和數量的經營方式。在此模式下,農戶和企業均面臨價格波動風險。此外,「糧食銀行」則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一種操作模式,農戶可在「糧食銀行」進行糧食交易,以糧換糧,但是在交易以後同樣面臨著糧價波動風險。然而,「保險+期貨」模式的存在使得經營主體在保障收益的同時,仍可享受到價格有利變化帶來的收益,可為新型農業經營方式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加強與銀行、政府等機構的合作。保險與期貨的結合促進了我國價格保險及收入保險的發展,未來可在已有模式上引入下游企業、銀行、政府機構等,以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實現各個主體之間的合作。例如,引入銀行機構可為購買保險的農戶提供融資渠道,與地方政府進行深度合作,可引入政府補貼,在擴大保障力度的同時,探索新型補貼方式,進一步探索建立「保險+期貨」模式的長效機制。
第三,開展蘋果收入保險項目。在價格險發展成熟的基礎上,可適時引入蘋果收入保險項目,收入保險既能保障價格又能保障產量,對產量風險較大的地區較為適用。種植戶向保險公司購買收入保險以後,保險公司將收入保險的價格保險部分轉移給期貨公司,自身承擔產量風險。收入保險項目的開展將進一步推進保險行業與期貨行業的合作。
⑵ 期貨投資是什麼意思
期貨投資是相對於現貨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它是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通過在期貨交易所買賣標准化的期貨合約而進行的一種有組織的交易方式。期貨交易的對象並不是商品(標的物)本身,而是商品(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即標准化的遠期合同。
指在期貨市場上以獲取價差為目的期貨交易業務,又稱為投機業務。期貨市場是一個形成價格的市場,供求關系的瞬息萬變都會反映到價格變動之中。用經濟學的語言來講,期貨市場投入的原材料是信息,產出的產品是價格。對於未來的價格走勢,在任何時候都會存在著不同的看法,這和現貨交易、股票交易是一樣的。有人看漲就會買入,有人看跌就會賣出,最後預測正確與否市場會給出答案,預測正確者獲利,反之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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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特點
1、以小博大
只需交納5~15%的履約保證金就可控制100%的虛擬資金。
2、交易便利
由於期貨合約中主要因素如商品質量、交貨地點等都已標准化,合約的互換性和流通性較高。
3、效率高
交易效率高
期貨交易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使交易者在平等的條件下公平競爭。同時,期貨交易有固定的場所、程序和規則,運作高效。
4、雙向操作
交納保證金後可以買進或者賣出期貨合約,價格上漲時可以低買高賣,價格下跌時可以高賣低補。
5、隨時平倉
期貨交易"T+0"的交易,在把握趨勢後,可以隨時交易,隨時平倉。
6、保障性高
合約的履約有保證
期貨交易達成後,須通過結算部門結算、確認,無須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⑶ 存款保險制度由誰來承保
存款保險制度由誰來承保?首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屬於國家公共事業,理應由中央財政提供部分資金;其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節省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所提供的救助資金,理應由中央銀行提供部分資金;最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整個銀行業提供安全保障,理應由銀行業協會提供部分資金。
然而,由於中國的銀行業協會擁有資金十分有限,難以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但是中國擁有獨特的匯金公司,因此可以通過減持國有銀行股份的方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投入到新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作為資本金。這樣,既可以解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啟動資金問題,還可以為銀行業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從而履行政府應盡的職責。
⑷ 把錢交給別人做期貨保險嗎
這個不一定,
首先要看你與這個人是什麼關系,是否知根知底。別讓對方把你的錢騙走。
其次要看替你做期貨的人的水平是不是很高,是不是能賺到錢,別讓對方把你的錢全賠完。
再次,就是再高水平的人也有可能會賠錢,一定要天天看你的資金權益。設一個止損的數額,當賠到你的底限時,果斷止損,停止再次操作。
⑸ (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基金公司)有什麼共通的業務
銀行里邊的金鑰匙,就是推薦基金這類產品,眾所周知證券也有基金,期貨是金融衍生品,保險也是衍生品,基金公司分私募公募兩種,私募就是地下錢。 我們提供 證券從業資格 銀行從業資格,注冊會計師 一級建造師 英語4 6 級 考試 不用學習就能考出,有需要詳談↓↓↓↓加群
⑹ 期貨和基金分別是怎麼回事,有什麼區別
您好,期貨和基金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投資理財產品。
期貨的交易標的不是實物,而是一種合約。譬如,棉花期貨,交易的不是棉花,而是未來買賣棉花的一紙標准化合同。投資者買入合約後,可以選擇不執行,譬如在到期之前就賣出。所以說期貨本質上是一種選擇權。
基金,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基金公司聚集大眾手裡的錢,然後一起去投股票或債券等理財,也就是所謂的收益共享和風險共擔。
⑺ 人壽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交給誰管理
公司助手小編為您解答:
(1)區域性要求
前海公司注冊最低注冊資本500萬;
(2)全國統一要求
一、證券類公司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法第127條)
2、經營下列任一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經營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且為實收資本: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證券法第127條)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65條)
4、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二、基金類公司
5、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注冊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6、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9條第2項)
7、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第2項)
三、信託公司
8、信託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10條)
9、期貨經紀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四、商業銀行
10、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1、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2、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千萬元,且為實繳資本。(商業銀行法第13條)
13、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收資本。(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
五、金融租賃、管理公司
14、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
15、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1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億元,由財政部撥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
六、保險類公司
17、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法第69條)
18、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第9條)
19、保險經紀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第8條)
20、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收貨幣資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7條)
21、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22、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第5條)
七、外商投資類公司
23、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少於3000萬美元。(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3條第1款第3項)
24、公司形式的外商創投企業,股東認繳的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6條)
八、文化產業類公司
25、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4條第2項)
26、出版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萬元。(出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第4項)
27、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28、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第1款第4項)
九、建設工程類公司
29、甲級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注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9條第7項)
30、乙級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6項)
31、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
32、二級資質房地產開發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
33、三級資質房地產開發注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
34、四級資質房地產開發注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
35、綜合資質標準的工程監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第1項)
36、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第2項)
37、專業乙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第2項)
38、專業丙級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第2項)
39、甲級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9條第5項)
40、乙級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10條第5項)
41、申請暫定級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11條)。
十、典當行
42、典當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典當管理辦法第8條)
43、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典當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典當管理辦法第8條)
44、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典當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典當管理辦法8條)
45、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典當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5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典當管理辦法12條)
十一、旅遊行業類公司
46、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
47、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
48、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
49、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5條第2款)
50、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旅行社管理條例第28條)
十二、運輸類公司
5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1款第1項)
52、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1款第2項)
53、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1款第3項)
54、經營上述業務中兩項以上的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8條第3款)
55、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每增加設立一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注冊資本的應增加50萬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第3款)
56、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必須符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第六條)2005年12月11日起,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已經不再適用單獨的最低注冊資本(100萬美元)的規定,而是根據國民待遇原則,與我國本國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一樣,適用統一的的最低注冊資本規定。
57、經營一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第12條第1項)
58、經營二類空運銷售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第12條第2項)
59、銷售代理公司每增加一個分支機構或一個營業點,應當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第15條)
60、報關企業注冊登記的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50萬元以上。(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
十三、電信業務類公司
61、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
62、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6條)
63、外商投資經營全國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外商投資經營增值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5條第1款)
64、外商投資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業務的,其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5條第2款)
十四、勞務派遣企業
65、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勞動合同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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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
⑼ 到底什麼是「保險+期貨」
「保險期貨」,是指農業經營者或企業為規避市場價格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期貨價格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通過向期貨經營機構購買場外期權將風險轉移,期貨經營機構利用期貨市場進行風險對沖的業務模式。它是基於為農業經營者提供價格避險工具發展起來的。農產品價格變動是影響農戶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業經營者直接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市場風險管理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操作經驗以及資金保障,這對於普通農戶來說是一個較大的障礙。
而相對於直接參與期貨市場,保險產品對農戶來說要熟悉得多,且不需要考慮保證金佔用、強行平倉等期貨規則,更易於農戶的理解和接受,加之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綜合實力和更完善的基層服務基礎,價格保險產品更適用於保障農戶收益。
總體來看,「保險期貨」為農戶提供了一種操作性較強的避險工具,將農民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轉移至期貨市場,有效地完善了農業生產經營者與期貨市場之間的連接機制,是農戶或企業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與期貨市場之間的傳送帶,合理地利用和發展可以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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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1-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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